农民工签了不合理的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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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不要签哪些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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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每近年关,新闻报道中往往会出现讨薪难的问题,同时也有一些农民工签订了一些对自己很不利的,最后往往受害。经过长期的调查后发现,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签订了不合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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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近年关,新闻报道中往往会出现讨薪难的问题,同时也有一些农民工签订了一些对自己很不利的,最后往往受害。经过长期的调查后发现,部分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签订了不合规劳动合同,对于今后维权很不利。因此,为了能够提供辨别,本文特将哪些不该签劳动合同公布如下。①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②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③“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⑤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农民工群体的权益,而一些不法雇佣者却设下陷阱,使今后难以维权。将这类问题从源头上着手就要在签订时了解清楚,是否符合规范。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更多征地拆迁问题,请委托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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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栏目导航农民工为啥不愿与企业签合同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日,南京某大型外贸玩具公司1200多名来自安徽、甘肃、河南等地的农民工,对签劳动合同积极性都不高。许多人拒签劳动合同。南京一家民营养老院、某月子保姆公司也都经历过老板找员工签合同,员工不领情的尴尬。
外来农民工不愿意和公司签合同的原因,来自甘肃的玩具工张晓萍的一席话很有代表性:签合同就要缴保险,企业缴保险的钱也从我们的工资里扣,不等于蜻蜓咬尾——自吃自?(社会保险)以后回老家又带不走,还不如把这个钱每个月发给自己。(1月17日《江苏经济报》)  元旦起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内不签合同的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试用期不是老板的“免费午餐”等条款,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也是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证。然而,农民工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态度为何如此冷漠?  企业部分转嫁应缴保险导致了农民工收入的实际下降。一些企业不仅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部分要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连企业缴的那块也要从员工工资中扣。按照缴费标准,五项保险缴足了要500多元,外来民工月收入多在千元左右,扣除保险之后拿到手的也就四五百元,维持基本生活都困难。而缴费基数要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又没有人替农民工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这在实际上使十分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因为负担不起相关费用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带不走”也是社保转续体系上暂时无法跨越的“坎”。所谓“社会保险带不走”是指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跨地区转移。现在,各地并没有明令禁止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但多年来,社会保障政策由地区决策,各地分别制定仅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标准、措施,形成各地区之间缴纳水平、管理方式不同的现象。这就使得社会保障不但在省际之间很难转移,就是在省内地区间都难以转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配套合理的共担机制。现在,企业“承担保险费用会增加成本、影响发展”的顾虑成为一个具有共性的内容,而采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做法转嫁成本并不违背现行政策法规,一部好的法律,绝不是跷跷板式的“零和博弈”调整。如何在一方不减少福利的情况下,同时提高另一方的福利——实现“帕累托改进”。在这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却没有作出进一步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从而降低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热情和积极性。  应当看到,“社会保险带不走”不仅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要求相悖,对社保基金的征缴和发放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一旦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要么每月到所在城市续缴几百元的保费,要么退保。从前几年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人选择后者。但按照规定,退保只能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和利息,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不退还。这就导致农民工不愿与企业签合同,宁可将缴保险的钱直接拿到手里。因此,要让农民工们自觉自愿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是当务之急。  另外,要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应缴纳部分必须由企业交,不得转嫁给农民工,让农民工不因为享受五保而降低生活水平和收入,使企业承担起签合同、缴保险的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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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不能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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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在记者陪同下,老张来到济南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劳动纠纷窗口的工作人员仔细询问了老张的情况后告知:“这不是正规公司承建的项目,属于私人违法承包,是个人民事行为,只能通过法律起诉。”而老张没有和承包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济南市清欠办的工作人员称,老张并不属于清欠办负责帮助讨薪的“农民工”范围。“我们受理的‘农民工’是指工作在工地一线的人员,包括木工、瓦工、钢筋工等,而仓库保管员、放线员、看门儿的、做饭的都不属于其中。”  清欠办的工作人员称,老张的身份属于管理人员,而非农民工。“我怎么也不明白,为什么我一个看工地的就是管理人员了呢?”老张很疑惑。  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的朱处长又集合了劳动监察和司法援助的工作人员,为老张想办法。“老张今年62岁了,已经不能走劳动监察这个途径了。60岁以上的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了。”工作人员说。  在济南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联系协调下,15日,美里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与老张再次找到工程的总承包商王某某,希望协商解决。王某某称,自己现在支付李港本应支付的工资,已经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他目前和开发商只进行到对账阶段,“款项结清了,就开始处理房子。房子要是卖出去了,就优先给老张发工资。春节前肯定能给他一部分钱。”  采访的两天来,记者均联系不到承包人李港,老张最终只拿到了一纸承诺。当记者问老张“这次回去了,以后还想再回济南干活吗?”老张叹了口气,摇了摇手:“再不出来了,就在家里好好呆着。”  问及老张的新年愿望,老张写下了:“到济南看风景,抱着希望来,不带遗憾走。”回家心切的老张,16日就回四川,只留下一个银行卡账号的他,希望不带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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