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离岗应向单位交什么书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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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武威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
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与备案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离岗创业(服务)意愿,离岗创业(服务)起止时间,创业或到企业服务意向计划及预期效果,离岗创业(服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纪律、社会公德及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
(二)事业单位受理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离岗创业(服务)的决定。若同意,应填写《武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批;若不同意,应在作出决定当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主管部门受理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服务)审批备案表格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审批备案表上注明审批意见并验印盖章,凡批准的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凡未批准的应在表中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申请单位。
(四)组织、人社部门受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离岗创业(服务)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在审批备案表上注明备案意见并验印后,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
二、关于离岗创业(服务)协议
(一)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法规,拟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须包括:
1、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2、离岗创业(服务)申请审批和备案结果;
3、离岗创业(服务)起止时间及意向计划、预期效果(包括创业规模、场所、资金、发展前景等或到企业服务的企业情况、工作岗位等);
4、离岗创业(服务)人员应享受的待遇、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纪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原单位的管理等);
5、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的管理要求及应承担的责任,详细说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人事、社保、退休、返岗等事务办理权责;
6、违约责任。一般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中止协议、责令返岗、纪律处分、解聘或辞退等,须详细列举不同的违约情形及相应的处理;
7、协议未尽事宜处理办法及协议执行争议诉求解决渠道;
8、协议份数及留存人(或单位);
9、事业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验印;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签名、按指印等。
(二)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事业单位与申请人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方可离岗,《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备存。
(三)协议期间或期满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提出返岗复职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事业单位书面报告离岗创业(服务)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应及时审查相关情况,妥善为离岗创业(服务)人员安排工作岗位,并向主管部门和组织(人社)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关于管理与责任
(一)经批准离岗创业(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离岗创业(服务)期间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始终保持与原事业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原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每半年向原事业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思想和离岗创业(服务)情况。
(二)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指导,不定期地对其离岗创业(服务)情况和思想状况进行检查,每隔半年对其相关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审查情况对离岗创业(服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发现借离岗创业(服务)之名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或搞变相“停薪留职”的,应及时中止其离岗创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依个人和单位申请批准、中止或结束离岗创业(服务)期,监督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个人或事业单位在离岗创业(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离岗创业(服务)工作依法依规运行。
&&中共武威市委组织部 &&&武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日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
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49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12〕116号)精神,为了推进全民创业行动,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离岗手续的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应当办理离岗手续。办理离岗手续,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协议需注明离岗创业意向(如:服务企业、场所等),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离岗创业(服务)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岗位人员不得超过2年,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与本人年龄相加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到龄即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离岗后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履行协议期间,形成的岗位空缺不得被挤占,其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离岗前所在单位从签订协议次月起,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贴补贴),停发的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不得挪用,按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三、关于离岗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等问题
离岗创业(服务)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应及时回离岗前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并如实报告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离岗前所在单位报到工作的,离岗创业人员须向离岗前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经同意后可视情况延长协议约定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或超过延长期限不回离岗前所在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离岗前所在单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除与离岗创业人员的聘用合同(人事关系)或予以辞退,并书面通知本人,人事档案移交人才市场管理。
离岗创业(服务)期未满,离岗创业人员提出回离岗前所在单位工作的,需向所在单位提交复职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离岗创业(服务)期间或期满后自愿留在企业工作的,离岗前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离岗创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也不得搞变相“停薪留职”,离岗创业(服务)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和离岗前所在单位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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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新政出台 可提前退休 公积金缴纳灵活
发布时间:日 15:06
&&&来源:舟山晚报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转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这个实施办法在我市正式落地。不过,在省规的基础上,我市还新增了可提前退休、公积金缴纳灵活两个利好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受益
  根据《通知》,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本人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向单位提出离岗创业创新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办理手续后,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创办企业的,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可以保留人事关系。
  因界定为在编在岗科研人员,还需有本人科研项目等,所以适用本政策的主要集中为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达6年。担任领导职务(市属副科及以上)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并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为提高积极性,《通知》明确,科研人员离岗期限内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可进可退,无后顾之忧
  创业期满或未满,想返回原单位,可以吗?答案是,可以。
  《通知》规定,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人,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期限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在养老保险问题上,《通知》给用人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不得重复参保)。
  结合新区实际,我市还有所创新:一是规定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离岗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政策,离岗人员可继续按事业单位基数缴纳,也可选择按企业基数缴纳(不得重复缴纳)。
  “这两点补充意见,将进一步解除离岗人员的后顾之忧,让事业单位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发挥示范作用,让人才在更合适的位置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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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什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什么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什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什么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相关知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如何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其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责8%。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业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的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其个人帐户。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包括雇工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的部分。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4、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1)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2)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3)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办之日起30日内,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督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从业人员定期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雇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6、从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并在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均视作缴费年限。7、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算办法:(1)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符合领取养老金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2)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业人员,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的计算办法执行。(3)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4)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原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领取。(6)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8、基本养老金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9、从业人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于从业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10、从业人员达到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养老金。11、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工资总管、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稽查。社会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1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工商年检时缴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缴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30日内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3、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其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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