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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会议纪要.doc 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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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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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会议纪要关于涵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事项的会议纪要会议时间:日会议地点:项目经理部会议室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议题:关于涵洞工程施工合同(桥梁X班)签订事项讨论会议内容:日,项目经理部计合部副主任XX,组织项目经理部领导及各部门主任、各部门相关人员在衢宁铁路项目经理部会议室开会,研究明确了关于涵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事项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经商讨结论如下:一、关于涵洞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事项1.针对涵洞施工,混凝土、钢筋、模板由甲方按设计量提供,考虑合理损耗,结算期间定期核销。与结算有关的部门都需建立台账,工程管理部严格审核工程量。审量人员也需清楚合同内容做到审量得准确无误。2.乙方施工项目包括与盖板箱涵、框架涵有关的一切施工工序和全部辅助工作,及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装卸、运输、场内二次转运等。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区的清理、清扫、维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合同中施工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相关施工项目及该工程的特点综合分析计价,确定的单价比较合理。3.在结算方面,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的当月产值的14%(质保金5%,履约保证金5%,农民工权益保证金2%,安全生产费2%)扣留项目,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的安全和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4.在施工中发生的消耗材料,物资管理部如实进行核销,如施工过程中无法避免需架子队自购消耗性材料,提供购货小票,上交物资管理部并与工程管理部确认后,经领导讨论通过后给予增加相应费用。二、最后讨论补充以下建议:本合同结算遇到合同中没有确定施工项目,最终确定为新增项目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增施工单价,严格按照合同单价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计合部结算人员加强对工作的熟练,工作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确保结算的准确性。篇二:合同谈判纪要西双版纳热带花卉园二期南入口引导服务区工程第1期会议纪要(合同谈判)纪要整理:昆明艺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双版纳热带花卉园二期南入口引导服务区工程日期:日会议地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会议时间:日上午9:30分参会单位及人员:详见签到表主持:项目管理单位纪要如下: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西双版纳热带花卉园二期南入口引导服务区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以下协商谈判。详细内容如下;1、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员针对本工程项目计价特征做详细介绍说明,本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管理规定,为了较好的进行全程控制、管理及工程款结算,项目管理公司建议采用以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进行签订,但投标文件中(如土方,外观装饰等)报价超高部分需要减出施工单位意见:同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投标文件中(如土方,外观装饰等)报价超高部分不减出。建设单位意见:待定,与所领导协商后再做定夺。2、2、合同中:(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和当月工程量形象进度及进度款申请拨款报表交发包人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建议:本工程考虑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3至4次付款,不必每月报拨款报表,以减少审核人员工作量,提高效率。形象节点设置为建筑工程:如(1)完成建筑正副零标高;(2)封顶断水;(3)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结算书审查后,一次支付结算金额95%。市政工程:(1);级配碎石层完成;(2);粘层/(M10水泥砂浆)完成;(3)完工后付工程款至80%;(4)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结算书审查后,一次支付结算金额95%。施工单位意见:同意采取项目管理单位意见,但是需要对具体形象节点做明确划分。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按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执行。3、3、26、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通用条款》第26条,施工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每月25日前由承包人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于30日前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审核后,按照审核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时间为完成工作量形象报告审定后7天内支付。当甲方付给乙方各款项(进度款和预付款)累计达合同价款85﹪时(不含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工程项目按85%支付,甲方暂停付款给乙方,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核算完成后10天内,扣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后,其余一次支付给乙方。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按照形象节点划分情况支付。施工单位意见:同意按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执行。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按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执行。4、33.2结算方式:完工后一次性结算项目管理意见:改为扣除工程保修金后一次性结算。施工单位意见:乙方同意按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执行。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按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执行。5、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承包方工程资料不完善造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调值的部分占15%;2.砌体工程:人工费53%,钢材5%,水泥20%;1.人工费系数:(50%×10%+53%×40%;5.柴油系数:(24%×10%+5%×40%+4;P=P0(0.15+0.45A/A0+0.11B;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是日,7、8、;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结算工程款设计内容;该工程安装部分采用固定价合同560万元,
调值的部分占15%。可调值的人工费、材料费比例如下: 1. 土方工程:人工费50%,机具折旧费26%,柴油24%。
2. 砌体工程:人工费53%,钢材5%,水泥20%,骨料5%,空心砖12%,柴油5%。 3. 钢筋混凝土工程:人工费53%,钢材22%,水泥10%,骨料7%,木材4%,,柴油4%。 设计确定合同调价计算公式中的a1 、a2 、a3、 a4、?等系数。 解:
1. 人工费系数:(50%×10%+53%×40%+53%×50%。)×85%=45% 2. 钢材系数:(5%×40%+22%×50%)×85%=11% 3. 水泥系数:(20%×40%+10%×50%)×85%=11% 4. 骨料系数:(5%×40%+7%×50%)×85%=5%
5. 柴油系数:(24%×10%+5%×40%+4%×50%)×85%=5% 6. 机具折旧系数:26%×10%×85%=2% 7. 空心砖系数:12%×40%×85%=4% 8. 木材系数:4%××50%×85%=2% 9. 写出调价计算公式如下:
P=P0(0.15+0.45A/A0+0.11B/B0+0.11C/C0+0.05D/D0+0.05E/E0+0.02F/F0+0.04G/G0+0.02H/H0)
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是日,7、8、9三个月分别完成质量合格产值110、120、150万元,按照下列物价指数表和调价计算公式分别确定7、8、9三个月应该支付的实际工程款(参照上题计算)。
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结算工程款设计内容3
该工程安装部分采用固定价合同560万元,合同工期6个月按月结算,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如下:
1.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最后两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每次按50%将预付款扣回。
2. 每次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包人从中按10%比例扣留工程预留金(扣留工程预留金是国际惯例,预留金含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预留金累积扣留到合同价的5%,预留金在第三次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扣完。
注: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发放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质量合格工程对应的50%预留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发放解除缺陷证书),返还扣除维修金以外的其余部分和相关利息。
3. 需要发包人帮助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在当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回。
按照专用条款: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产值不足计划产值90%,发包人将从实际完成产值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8%的进度滞留金,进度滞留金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返还。
5. 安装施工进行到4个月时,因发包人责任安装合同被迫中止。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如下:(1)施工现场为工程购买的待安装工程材料50万元;(2)承包人设备撤回基地需要的费用10万元;(3)承包人人员遣返需要的费用8万元。 6. 依据下列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产值表,应该如何进行合同管理结算?
1. 工程预付款560×0.2=112万元;预留金总额560×0.05=28万元。 2. 第一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70(1-10%)=63万元;扣除7万元预留金和8万元供料款,实际支付55万元。
3. 第二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应该扣除8%的进度滞留金(没有完成计划产值90%)。80(1-10%)-80×0.08=65.6万元;扣除8万元预留金和1 2万元供料款,实际支付53.6万元。
4. 第三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前两次扣留15万元预留金,本次应扣留13万元)120-13=107万元;扣除15万元供料款,实际支付92万元。截止第三次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00.6万元。
5. (1)承包人提出赔偿施工现场为工程购买的待安装工程材料50万元应该支付;(2)承包人设备撤回基地需要费用应该支付(560-70―80―120)÷560×10=5.18万元(扣除包含在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内的部分);
(3)承包人人员遣返需要费用应该支付(560-70―80―120)÷560×8=4.14万元(扣除包含在已经支付工程进度款内的部分)。共应该支付承包人提出赔偿50+5.18+4.14=59.32万元。
注:承包人违约造成合同解除(2)、(3)两项不予支付
6. 发包人共应该支付承包人工程款70+80+120+59.32-8-12-15=294.32万元(包含应该退还承包人的预留金28万元)。减去已经支付的200.6万元,还应该支付294.32-200.6万元。
7. 除此以外发包人还应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违约条款支付相关数额的违约金(不可抗力责任除外)。
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结算工程款设计内容4
(本施工工程没有实行预留金,而是按示范合同实行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 ――指定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造价660万元,施工方购买的主要材料设备费占合同造价60%。
――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从未完成工程剩余价值(预付款/0.6)内含有的主要材料设备费占60%时,按照主要材料设备所占比重扣回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完。
――根据现有物价变化趋势,材料设备在最后一个月一次上调10%(上调660×0.6×0.1=39.6万元)。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工程保修金占合同造价5%,在签订质量保修书后,最后一次工程结算时扣留,2年保修期满后返回剩余部分及利息。
――履约保证金交现金33万(合同价5%),视完成质量合格合同产值(包含返工整改质量合格的)的多少按比例每月返还。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质量合格产值(未包含因发包人责任造成返工整改质量合格后的应补偿产值)如下表: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表
――依据上面实际完成产值表,每月应该如何进行合同管理结算?
1. 工程预付款660×0.2=132万元;起扣点按通用规则计算是660-132/0.6=440万元。由各月实际完成质量合格产值表可以知道:在5、6月扣回工程预付款(5月份工程完成产值将超过440万元)。
2. 第一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55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55×0.05+相应银行利息,实际支付(55+55×0.05+相应银行利息)万元。
3. 第二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110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10×0.05+相应银行
利息,实际支付(110+110×0.05+相应银行利息)万元。
4. 第三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165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65×0.05+相应银行利息,实际支付(165+165×0.05+相应银行利息)万元。
第三次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含返还的履约保证金)55+110+165=330万元。第四次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330+220)&440万元起扣点部分将扣减工程预付款(330+220-440)×0.6=66万元。
5. 第四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220-(330+220-440)×0.6=154万元(其中扣除预付款66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5+相应银行利息,实际支付(154+220×0.05+相应银行利息)万元。第四次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330+154=484万元。
6. 第五次应该支付结算总价660+660×0.6×0.1=699.6万元(不含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依据质量保修书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699.6×5%)万元。 第五次应该支付工程进度款699.6-(699.6×5%)-484-110×0.6=114.62万元;返还履约保证金110×0.05+相应银行利息,实际支付(114.62+110×0.05+相应银行利息)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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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按进度付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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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哭死!劳动合同多写了这句话,公司又赔了15万!|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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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死!劳动合同多写了这句话,公司又赔了15万!| 劳动法库
文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实务文章,供朋友圈转发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作者注:几个月前,我写了一篇,讲到了广州一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写了一句话,给自己挖了一个坑,最后只能赔钱。这次,深圳一家公司,在合同中写下了另外一句话,又得偷着哭了。。。王小石是深圳一家智能公司员工。王小石只是一个普通员工,且不帅。据说他七岁开始恋爱,到二十三岁已失恋15次。王小石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王小石续订了劳动合同。在续订的合同中公司郑重的写下了:“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王小石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对王小石的补偿”。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其他条款。和很多人一样,王小石从不看合同内容,这次他却看到了这句话。王小石死死地记住了这句话。王小石是个可爱的人。这无意中多看一眼,便开始了他人生中一段新的传奇。后来,王小石以“工资待遇不公”辞职。辞职后,王小石告公司,认为其在职期间存在工资及加班工资差额2907.11元,按约定公司每差1元赔50元,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元。王小石算了好几遍,小数点前有6位数!公司又惊又怒,觉得王小石太深沉,他根本不可爱。他眼里、心里只有钱,哪里还有别人?他简直是想钱想疯了!于是,双方打起了官司,仲裁、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这约定与劳动法不符,只能酌情给点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了“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王小石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对王小石的补偿”,但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该项约定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且过分高于公司少发工资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只能酌情判令公司支付少发工资的25%作为对王小石的赔偿。经法院核算,公司少发的工资差额为4127.88元,但王小石只主张2907.11元,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于是法院按2907.11元计算25%赔偿金为726.78元。王小石不服:这是公司自愿约定的条款,跟哪条法律不符?王小石接到判决书,虽心有所失,但装作若无其事。他以最快的速度提出了上诉。他只提了5个上诉理由,轻描淡写一般:1、关于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原审判决以该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不符”为由将公司的违约责任和支付义务一笔勾销。但原审判决并未明确该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不相符,原判也不明确该约定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2、原判认为约定条款“过分高于”损失,即认定王小石通过该条款获取额外利益。原判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混为一谈。3、该条款证明的事实很清楚很简单:公司愿意以这种方式给我较高补偿。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比较高的工资待遇补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应予以调整。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公司作为强势一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给我特别确定相对较高的工资待遇补偿办法以增强自身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以缓解“招工难”的现状,这种情形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不能划等号。4、公司为解决“用工荒”,吸引高素质员工为企业效力、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作出自愿加重自己对员工支付义务决策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对此条款的否决没有法律依据。5、原审对于“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只字不提,反而以25%的“酌情判令”来处理这一重大利益纷争,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违约条款有效,公司得履行承诺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王小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王传宏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对王小石的补偿”,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签订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的条款,即上述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补偿的约定,故也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公司主张上述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才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本案王小石工作岗位为剪板工,系普通劳动者,并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王小石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公司没有经验的情形,因此,公司主张显失公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上述约定属于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视为违约金性质。对于该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应当予以调整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由于肩负的责任并不对等,对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可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且本案中公司并未要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故应当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因王小石仅主张工资差额为2907.11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故本院依据王小石主张的差额计算违约金为元(2907.11元×50)。原审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最后,深圳中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小石违约金元。特别说明:主人公形象系虚构,案例真实。回复关键词“4471”获取终审判决书。【实务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几个问题。一、“少1元赔偿50元”的条款是否违法有童鞋或许会说,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吗?怎么还能约定其它违约金条款?没错,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两种情况才可约定违约金,但是,法律规定指的是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况,并未涉及用人单位的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指以下两种情形: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并不能随意约定,法律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当然,如果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劳动者要求调整的,法院可以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到,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金额也是有限制的,这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那么,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有何规定?翻遍所有规定,你会发现,法律根本没涉及,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及数额法律并无限制。本案中公司与王小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少1元赔偿50元”,是公司对劳动报酬支付的一个特别约定,当然,某种意义上说,更像是一种庄严的承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该约定不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二、“少1元赔偿50元”条款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首先,我相信本案中该条款肯定不会是王小石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司,诱使公司形成错误认识而签订,也不会是王小石以对公司管理人员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方面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迫使公司所签,更不可能是王小石利用公司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愿而订。作为一个普通员工,估计王小石没这个能耐。其次,这个条款本身是公司对自身权利的限制,不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最后,这个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每少1元,赔偿50元作为补偿”的条款合法有效。三、“少1元赔偿50元”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首先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民法和合同法中的概念。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显失公平的,不应支持。一般而言,处于优势的一方(包括地位、经验)才可能设定对己有利的条款,作为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员工,王小石想做估计也难以实现,关于这个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因此,合同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在本案中,如果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是否要支持?我认为,公司为保证其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自愿设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公司对该条款后果已有预期,对其承诺应予以尊重。这种违约行为,本来就能轻易避免,谈不上对公司不公平。劳动法的核心强调的是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现在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倾斜保护”劳动者,司法机关更应尊重。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规范公司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用工环境更为重要。做了承诺,等到违约了,又来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要怪就怪自己吧,应了一句话,No zuo no die啊!对于HR童鞋们,劳动合同条款怎么约定,太重要了,下个月深圳的公开课,我会详细讲劳动合同条款的设计,爱学习的童鞋,可!看完这个案例,从用人单位法律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我建议HR赶紧检查一下公司的劳动合同文本,看看是不是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对本案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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