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注销商标转让撤回理由的理由有哪些

【导语】&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在撤三的过程中要注意相关问题: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4.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6.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因此,当面对商标撤三相关问题时,用户也不必惊慌,可以就相关问题的证据提交到商标局进行辩驳,与此同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用户可以先咨询相关代理公司后再进行办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小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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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哪些,撤销注册商标的影响是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商标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商标栏目关注:
一、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采用了不得作为和注册的标志的; 2、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的,自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1、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但是,善意取得注册的除外; 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一)、(二)两种情形中,依法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三)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在(三)、(四)两种情形中,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在(三)、(四)、(五)三种情形中,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二、撤销注册商标的影响是什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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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有哪些方法第一、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可分为依申请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形有:(一)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1、采用了不得......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申请,但是申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因为商标对申请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而商标注册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险起见,申请人最好亲自前往,防止发生商标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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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标律师温馨提示: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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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申请商标的撤销,具体有哪些理由?撤销商标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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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回理由怎么写 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
  申请商标的撤销,具体有哪些理由?撤销商标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学习啦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撤销有什么理由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况,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有权撤销其已注册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销售和印制商标标识的。
  第二、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三、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第四、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第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第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的。
  第七、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除此之外,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和注册不当的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作出撤销的终局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 对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商标局应当以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是什么?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无效的事由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无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一审、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即《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但是,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要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取了第13条规定的手段,还要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不尽合理。因此,本文建议删除对手段的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我国法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点明显差异:第一,用语不同。《巴黎公约》使用于“商标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国法与之对应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这一用语在实践中发生了本不应有的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只规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和撤销注册的权利,还可以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请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除外规定。《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正当的除外,我国法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可参照《巴黎公绷的规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是指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商标注销申请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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