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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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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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实例之:第四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上有着严格的限制,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以外,lⅡ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之外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二是劳动者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2)未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解除、通知解除、裁员情形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2.从实际情况来看,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不大,
一般都属于打擦边球的情况,例如:(1)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在迟到、早退等轻微违纪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2)突击裁员。比如在美国借壳上市的视频网站酷6网在2011年5月突然宣布,裁员20%且全部为销售部门员工。许多公司在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就突击裁员。(3)滥用工资奖金的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以绩效的名义对劳动者的工资奖金进行调整,或者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安排,就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4)随意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劳动定额,然后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都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需要注意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自行决定。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用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于1997年加入成都某公司,由于王某工作勤奋,表现突出,因此在2009年,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之后,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不久,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公司希望收缩重心,将主要业务都集中到西部某市去,于是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就口头告知王某,其已被调至西部某市工作。王某当即傻了眼,由于王某的爱人也在成都工作,孩子也在成都上小学,因此当即书面向公司提出自己不适合去西部工作。公司领导对王某的请求未作理睬,直接要求王某下个月初到西部分公司报到。王某自然不同意,于是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并且在报到时间到了之后,拒绝去西部分公司报到。公司见王某没有去西部分公司报到,随即就以王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司依法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对此,公司则辩称,公司的章程以及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明确写明西部分公司是公司的办公场所之一。因此,公司派王某去西部公司工作属于根据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的合理行为,王某拒不执行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同时具有旷工行为,故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某的住所地在成都,当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也一直在成都工作,虽然公司的章程以及其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有说明西部分公司也属于公司的办公场所之一,但是公司不能随意将王某安排到西部分公司工作。况且对于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不能单方面作出变更。在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变更王某工作地点对王某并无法律约束力。同时,王某未及时到西部分公司报到也不能认定为旷工,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据此,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解除后,王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对于王某要求公司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则不予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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