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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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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管理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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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考
“新常态”下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考
&&&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共同构成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是税收工作的“双核”,两者在税收工作中承载着实现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基础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部门,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提升税源管理质效、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作用,更好地推动税收整体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之间是相互融合的关系
&&&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的总称。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征管法在授予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同时,也将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都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都有责任搞好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工作。
(一)当前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不和谐的表现
&&& 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上,有一种广为流传且影响较大的观点,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看成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并用强弱和多少加以表述,致使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容易出现“两个”的片面现象。
&&& 1、片面强调税收征管而弱化纳税服务。在“税收任务”、“指令性计划”的硬性要求和约束下,税务机关往往存在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把服务视为任务和负担,认为服务必将削弱执法,降低税务机关的威信,因此习惯从自身的执法职能出发,硬化措施,强化手段,注重“堵”与“打”,忽视“疏”与“导”。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征管实践,不仅加大了征收成本,影响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与征收机关的对立,使征纳关系长期难以融洽。
&&& 2、片面强调纳税服务而弱化税收征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风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纳税人都乐于接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服务,而不乐于接受税务部门实施的税收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以纳税人的观点作为评判标准,就会出现给执法严格的税务机关打分低,而给监管松弛的税务机关打分高的现象。在这场失衡的“博弈”中,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会放松税收监管,刻意纵容,以博得纳税人的好评。
(二)正确认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辩证关系
&&& 1、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差异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性质,共存于税务行政行为之中。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同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两者在功能和形式上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差异性。税收征管,是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经济活动实施的专业管理,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服务,是通过在征纳互动中实施的服务性活动,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纳税职责。
&&& 2、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辩证的。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之间又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的辩证关系体现在:税收征管是基础,它决定着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而纳税服务反作用于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税收收入,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就是要加强税收征管,通过理顺征管运行流程体系,降低征收成本,从体制层面减轻纳税负担,从而有效提升征纳关系的和谐化程度。因此,没有税收征管就没有纳税服务;二是税务部门通过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纳税服务理念,硬化纳税服务指标,细化纳税服务措施,提高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整体水平,可以减轻税收征管的压力和负担。纳税人的税收权益得到了维护、纳税遵从得到了提升,就会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征收成本的降低;三是认识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是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纳税服务牵引税收征管理念转变,促使税收征管机制转型,反推税收征管质效提升。另一方面纳税服务形式、方式是存在于征管模式大概念之中,并伴随着征管模式的转变而转变。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创新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对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遵从履责目标的共同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在逐步演变中与时俱进
(一)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演变过程
&&& 在我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强化征管”为主阶段(二十一世纪以前)。当时,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种格局下,税收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强化征管、监督打击”。由于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不强,对自己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的权力不清,自觉申报纳税的人很少,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加强税收征管、完成税收任务和税收检查、打击偷抗税行为。第二阶段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阶段(近十多年)。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标志着我国的税收立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税收征管法》在重视税务机关权力保障和执法措施、保证税务机关有效执法的同时,强化了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和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近几年来随着法制社会的建立和税务部门税法宣传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税收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进入了“加强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的阶段。2014年10月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更是推动了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在信息化条件下“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规范”的有机融合,迎来了办税服务“车同轨、书同文”的时代。
&&& 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关系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从单一征管到加强征管与纳税服务并重,两者在税收工作中逐步走向协调统一。伴随税收现代化进程,未来的税收征管模式将要求在进一步强化、优化、深化纳税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与税收征管体系一样共同依靠信息化技术支持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纳税服务体系,进而在税务系统建成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两者协同发展的业务体系。
(二)促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和谐统一是建设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内在要求
&&& 1、两者的和谐统一是促进征管体制创新的必然途径。税收工作中,管理与服务两大体系的和谐统一和有效运行,将直接影响着征管体制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加快建成以“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效能,以创新管理完善服务流程”为重点的管理与服务内、外部循环协同机制,是助推“金税三期”系统平稳运行,实现征管改革的必然途径。
&&& 2、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改进纳税服务成效的必要前提。基于实际工作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容易出现的片面性和极端性,今后的工作将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树立一个中心:始于纳税人需要,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把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作为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
&&& 3、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两者的发展最终要统一到体现税法权威、强化税法执行和发挥税法职能上来,而推动依法治税进程,就是要实现以上目标,因此,推动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和谐统一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必由之路。
&&& 4、两者的和谐统一是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关注度高,来自新闻媒体、纪检、审计、检察、司法等部门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税收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不规范带来的税收流失和执法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实现两者在实际工作中的统一,对于税务机关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有效控制、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新常态”下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关系的思考
&&& “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在中国经济逐步告别过去传统粗放的高增长阶段,进入这种以高效率、优结构、低成本、可持续和中高速为特征的“新常态”经济增长阶段时,作为国家重要经济职能部门的税务系统,伴随着当前“营改增”等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如何处理好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这两大核心业务,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是我们急需探索的重要课题。
&&& 1、要坚持依法治税,构建税收法制新环境。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而实现“新常态”战略,也必须由法制来保驾护航。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来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不受侵犯和维护纳税人权益。因此,我们要将税收法制思维贯穿于以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税收工作个个环节之中,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组织收入工作原则,通过确立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及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少数偷、逃、抗、骗税者,确保依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征纳双方形成“征税遵从”和“纳税遵从”,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自觉遵守税法,自觉履行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营造人人遵守税法的良好税收环境。
&&& 2、要创新服务手段,树立纳税服务新理念。强化税务机关为国聚财和为宏观经济服务的重要性,并没有削弱其提高税收服务的紧迫感。近几年来,税务部门在优化纳税服务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服务观念到服务制度,从服务内容到服务形式都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要求下的新型纳税服务相比,在树立先进的纳税服务观念,提供高效、多元化的“高端纳税服务”,构建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通过强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逐步适应纳税人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纳税人应税收入多样化的新形势,依托当前全面开展的税收征管改革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实施,逐步实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效提高纳税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善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连心桥”,充分发挥“纳税人之家”、“纳税人维权中心”的平台效应,运用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积极促进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和谐关系,加快税收科学发展。
&&& 3、要强化培训教育,打造征纳和谐新队伍。正确处理税收征收管理与纳税服务关系,首要问题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使征纳双方树立正确的税收执法观和纳税服务观。一是切实提高服务意识。通过学习教育,正确认识和领会开展纳税服务的重大意义,明确纳税服务的内容和任务,按照总局提出的“三个三”工作要求,切实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效。二是摆正与纳税人之间的位置。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学精学透法律政策规定。业务部门及时将法律政策条文逐条进行讲解和编撰宣传资料;直接面向纳税人的服务人员要加强宣传传递,并将纳税人理解上的不同意见及时反馈回来,避免因理解歧义而导致落实出错。三是培养精湛的工作技能。纳税人需要的不仅是微笑,更主要的是解决问题。要结合全区地税系统深入开展的“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全方位开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多渠道、分层次、大规模实施专门业务培训、应用操作培训和懂法律、税收、金融及其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同时要着眼于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按照总局《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把选拔和打造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现代化高端领军人才作为“人才强税战略工程”的工作重点,进而提高全体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技能。
&&& 4、要形成社会合力,建立协税护税新体系。“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要在平稳、多元中展现特色,这也必将催生出“海量数据”。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和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以税务机关为税务工作核心主体的同时,也要注意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进来,实现综合治税法制化和社会化的结合:一是与税务执业者保持合作监管关系,依法支持其履行中介职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不断扩展其协作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同时,指导和监督其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对不按照要求履行职能的执业者,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确保协作服务的质量。二是要落实国、地税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开启综合治税“大数据”时代,强化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要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提高信息采集质量。逐步实现联网,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综合治税社会合力。
&&& 5、要提升作风水平,抢抓税收发展新机遇。“新常态”的适应,首先要有“新常态”的思维,而作风建设的常态化和长效性,则是任何时候税收工作的思想基础和政治保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和区局马建民局长“五事”工作要求,我们要在以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为核心的税收工作中做到重点与整体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勤政与廉政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通过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抓住重点,在解决税收工作中职责不明确、行为不规范、办事不高效、工作不深入、任务不落实、奖罚不分明等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以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实现效能建设的整体推进,切实做到为征管业务流程“瘦身提速”,为纳税人“减负增效”。同时,我们要在全系统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形成全局爱岗敬业、勤学善思、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使全体税务干部确立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感,将税收事业作为展示自我、实现人生价值的空间舞台,把税收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把个人的价值融入税收事业之中,让敬业精神根植于每个干部的脑海,树立热爱税收工作的信念,培育敬业精业的精神,不断激发干部拼搏进取,以精神饱满热情高昂的姿态,助推税收事业在“新常态”历史机遇期,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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