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手续费理解为购车0利息0手续费,是重大误解吗

浅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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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11时许,王坚到常州市局前街迎春大厦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第十期足球彩票,将已写下的13个号码(每组均为2个号)的纸张交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告知以复式号码一组、单式号码一组分开打票。在第一组号码未输出前,陈某说“一张一万多元的”。在第一张彩票打出来后,王坚又修改2个号码后,让陈某打出2张复式和1张单式彩票。当第四张单式号码彩票打完后,陈某告诉王坚一共应付49154元。王坚十分惊讶,当即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陈某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执。王坚与销售点负责人当即到市体彩中心询问有关撤销事宜。
  市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话征询省体彩中心,省体彩中心的有关人员电复不可撤销。无奈,双方回到销售点。在销售点负责人一再要求下,王坚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点49000元”欠条一张,才得以离开。王坚当日写下情况经过一份,销售点工作人员陈某和王坚的朋友作为证人署名,并于次日将此材料送到省体彩中心,要求撤销该4张彩票,未果。4月2日,该期彩票开奖,王坚所购彩票均未得奖。销售点多次向王坚催要未果,于2002年6月向法院起诉。
  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审理过程中,形成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王坚自己选择彩票类型,自己下注,实际是博彩。博彩实际是属于涉幸合同,本身有较大的风险,无论中奖与否,投注人投入的资金是无法收回的,投注越大,中奖机率也越高。王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从事彩票交易,应该推定对单复式彩票有相应的了解。王坚与彩票销售点发生纠纷后,已支付了154元,同时对余款写下欠条交由彩票销售点,双方实际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彩票销售点持王坚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坚与彩票销售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销售点利用自身优势,并利用对方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游戏规则没有实际经验而形成了合同关系,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而是显失公平的。且彩票销售点也未对游戏规则作公示,未从事彩票工作的,则不可能有较完整的理解。因此,按《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王坚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双方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王坚对单复式体育彩票缺乏足够正确认识,加上销售点工作人员语言表达因地方语言而显得不完全清晰,使得王坚误认为所购彩票每张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完成认购彩票的事实。当王坚得知所购足球彩票的金额与中奖额不一致的情况后,立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并积极与销售点的负责人先后到市、省彩票管理中心进行交涉。由此,王坚的误解心态得以充分体现。因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一项和我国《合国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王坚可反诉,行使撤销权,销售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发生严重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重大误解合同中,由于当事人内心意志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使其行为造成与行为人事实追求相违背的后果。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将重大误解的合同定位为一种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双方之间买卖彩票的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坚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这里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于误解造成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物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要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果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要素的错误理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单方误解为例外。 本案中,王坚作出了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的表示,且对单复式彩票的性质和具体游戏规则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其对所购彩票应付金额和中奖金额发生错误判断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完全的必然因果关系,属单方误解。
  (二)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这个要件包含二层意思:1、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所谓误解,是指对合同订立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 2、发生的误解必须是重大的,一般的误解不能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后果。 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与犯错误的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以上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看,重大误解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如将借用误为赠与;(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演出合同中,对某名演员的身份发生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文物质品当成真品,把镀金的当成纯金的;(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如将等外品当成正品;(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如误将仅100元的标的物当成10000元。 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发生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则不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王坚对单复式足球彩票及游戏规则的具体内涵理解不清,误将复式彩票当成单式彩票购买,误将销售点工作人员所谓的“一张一万多元”理解为一张彩票的中奖额为一万多元,从而导致其最终要付49154元的款项结果。由此可见,王坚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价值或报酬存在重大误解,与其当时以每张2元的价值购买足球彩票的真实意愿相悖,且对年收入仅一万余元的王坚而言,近五万元足彩款要其支付,损失可谓重大。因此,王坚的行为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三、误解必须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事人因认识错误而致表意行为的客观意义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才构成误解。通常误解是由于表意人的过失行为,如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对自己的这种重大过错负责,无权请求撤销合同,因第三人的错误(如误传)也可使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误解,但这并非合同法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则属显失公平。本案中,王坚因对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具体内容涵不理解,未充分尽到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销售点工作人员的提醒也未加充分认识,加上地方语言表达的因素,最终致其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作为,利益失衡,过错在于王坚,客观上也未受第三人的干扰。 (四)误解应该是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事实的不正确假设。我国目前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误解的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1、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的误解,在订立合同后则不存在误解。因此,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合同后发生的事实如市场变化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此时发生的事由应属商业风险范畴,应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2、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对已存事实的误解。对尚未发生的事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能作为事物发生的前景来判断。对始料未及,无法估计的猜测,不可预见,因而不属合同法上的误解。就本案而言,王坚的误解正是发生在购买足球彩票时对其所购的四张单复式足球彩票的应付金额与所得奖金额这一已存事实缺乏必要的了解,产生误解,这一不正确的假设发生在合同订立时。 (五)误解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当事人对合同要素的误解,必须是无故意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一种过失心理状态。但这种过失,应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对某一已存事实认知水平,同时包含有不谨慎因素。反之,如表意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或从事物的表象上,一般人能完全辩出表意人出于赖帐等目的而否认自身的故意,则应认定存在主观故意。本案中,王坚的误解是因其对单复式足球彩票性质没有足够准确的认识,加上双方对地方语言表达惯常理解,致误解行为真实发生。进而排除王坚主观上的故意。 (六)必须是使误解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轻微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构成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诉权。所谓重大误解,应指一般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方,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这里所指的重大误解应为通常意义上对一般人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损失也应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同样应包括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具体到本案,王坚作为年收入仅一万元的普通职工,如要其对四张足球彩票支付近五万元的现金,相比较而言,其造成的损失将是重大的。
  综上所述,王坚的误解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如何看待这一合同的效力,可以结合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分析加以判断。 二、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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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误将某一当做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导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内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与合同的目的相悖,也会使误解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因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我国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必须以为前提。只有表意人先将其意思表达出来,才能判断其是否存在误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作出的,即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才使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等因素来认定。
  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而非一般误解。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而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就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品种、、规格、价款、数量的误解。对于订立合同动机的误解,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因为一般而言,动机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心,不为外人所知,法律也无法评价,如允许当事人以动机错误撤销合同,势必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动机误解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把动机作为合同条件,动机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此种情况之下,对动机的误解可以看作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发生重大误解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重大误解中,造成误解的原因在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如不注意、不谨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骗,则构成欺诈。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过失应当是一般的过失,因误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误解,误解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因为法律没有必要特别保护那些对自己漠不关心的人。这是有道理的。但我国法律上未作此区别。误解系当事人自己的误解,与第三人的误传不同。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的意思和表示不符。重大误解的后果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法律从尊重意思自治和保护误解方利益出发,赋予当事人双方以撤销权,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合同。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
  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在或者的情况下,重大误解一般要给误解一方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仅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当按重大误解对待。若以造成误解人较大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势必会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合同排除在外。让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再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或者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合同误认为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处理。
  除对上述情况发生误解以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订约目的的实现,则一般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比如对履行地点的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称为重大误解,但是由于对履行地的误解使一方支付的过大,此时,履行地点误解应视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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