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环保:政府为什么应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关注环保:推进污染责任险&&不必纠结为谁打工
推进污染责任险&
不必纠结为谁打工
刊于2013年6月22日人民日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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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污染责任险是有益社会的事。纠结于“谁为谁打工”,是狭隘的部门观念作怪。登高望远,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上看问题,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在为公众利益打工。为公益打工,无上光荣。
今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这一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进入新阶段。实际上,环境污染责任险自2006年启动以来,发展并不顺利,背后的原因很复杂。目前,推广环境污染责任险面临保险公司和企业两头不积极的尴尬,必须依靠政府部门强有力的推动。但环保部门有的同志认识上的一些偏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广。
“保险公司为自己挣钱,环保部门为什么要为他们打工?”一些环保局长如此看待环境污染责任险,自然不会积极主动促进这件事。因此,分析一下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是为谁打工,很有必要。
环保部门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也就是帮助保险公司开拓保险市场,好像是为保险公司打工。从服务的角度看,这么说也未尝不可。我们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险公司是政府的服务对象,环保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天经地义。
认识仅止于此还不够。
保险产品的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卖保险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分内之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众多保险产品中的一种,但它带有政策性、公益性,目的是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保监管,是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从这个意义上说,环保部门促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推广,也是履行监管之职的一种有效方式。
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之后,其环境污染损害的经济风险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了防范自身的经营风险,就要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帮助投保企业查漏补缺,防范环境风险,以期在承保期内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在无形中壮大了企业环境监管力量,保险公司是帮助环保部门做了工作。
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亟须引入市场化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来防范和分散环境事故风险。但在现实中,企业的风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还比较差,企业和社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不太了解,企业主动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由于投保企业较少,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已投保的企业基本都是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成为保险公司的一种高风险经营产品,很多保险公司出于对自身经营风险的考虑,对此也持谨慎态度。
环保部门代表政府,和保险公司携起手来,共同促进这一险种的发展,防范企业的环境风险,缓解风险的危害,其利益是一致的,结果是共赢的。如果非要说谁为谁打工,那也是互相为对方打工。
纠结于“谁为谁打工”,是狭隘的部门观念的反映。登高望远,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上看问题,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在为公众利益打工。为公益打工,无上光荣,还纠结什么呢?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转载]关注环保:政府为什么应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政府为什么应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载日中国环境报)&
自2006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迄今已经6年多了。6年的时间已不算短,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普及率却不甚理想,在大多数地区进展缓慢,不少地区投保企业尚未实现零的突破。即使开展得较好的地区,投保企业的数量与当地高环境风险企业的数量相比仍然微乎其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以及推进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都从法律支撑、政策保障、保险产品设计等方面作过深入的分析探讨,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在实际工作中深切感到,还有一条重要原因就是,作为主管这项工作的环保部门相当多的同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没弄明白,对政府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好处、重要性、必要性)在哪里不清楚,对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价值没理透彻。有的片面地认为,“推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增加企业的负担”;有的认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企业和保险公司的事,与我们环保部门关系不大”,不想过多介入;还有的认为“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不务正业,是在为保险公司打工、帮保险公司赚钱”。因而,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深刻理解把握政府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激发环保部门同志的内在动力对于推进当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显得十分重要。一个重要的例证就是,凡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地区,如江苏的无锡、苏州和湖南省等地,无一不是环保从业人员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义有着深刻的理解。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什么重大意义呢?也就是说,政府为什么要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呢?实践告诉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无论对企业、对社会、对政府都是一件“少输、多赢”的好事。概括起来,为“六个有利于”:
有利于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许多企业家来说,最痛苦的事情就是把自己口袋里的钱掏给别人。过去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企业往往不愿掏钱对受害人予以赔付,即使赔付也是一次次与受害者讨价还价,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结果是企业挣钱、企业污染,无辜的百姓承担企业污染的后果,政府则替企业承担来自公众的压力。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中,环境污染受害者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但是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包含许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而且有些损害后果也并非立刻显现,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非常困难,一些法院也不愿受理。即使受害者胜诉,也可能因为企业的赔偿能力不足和“执行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获得赔偿。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便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使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避免出现受害者所受损害长期化、复杂化的局面。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环境风险。我认为,政府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绝对不仅仅限于投保企业出险后能够由保险公司对污染损害者进行赔偿,而是在出险之前,甚至在保险公司承保之前,就要对企业进行风险查勘、提出风险解决方案,做好承保单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使投保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如无锡的企业投保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建立专家顾问组直接服务投保企业,他们聘请21位由高等院校教授和大型化工企业具有一线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环境风险评估专家组,对参保企业进行保前“体检”,逐个企业撰写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程度,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承保后,再对投保企业定期进行风险勘查,向企业和当地环保部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重大环境隐患逐个提出整改方案;聘请专家为参保企业进行环境安全管理培训,督促和协助企业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意识和技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实际上是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产品。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承保了企业的环境污染责任后,就会帮助企业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控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企业投保后,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可以肆无忌惮地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而是必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因为,如果企业不进行整改,保险公司则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污染损害后不予赔付。这样,企业就实现不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分散企业环境风险的目的。同时,保险费率是与每个企业实际的风险状况挂钩的,环境风险低的企业投保时费率低,风险高的企业投保时费率就高,而且每年续保时保险公司还会根据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对费率进行调整,这也是常说的保险的弹性费率机制,保险公司能通过这种机制来影响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工作。通俗地说,就是环责险的收费与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保费费率就会很高;对于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保险公司在再次承保时将会提高费率,企业在再次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时就要花更多的钱。保险费率的这种杠杆作用,也必将迫使投保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环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最高境界是,经过企业与保险公司、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企业不出险,即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而不是投保企业出了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过去企业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一些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一些有财务实力的企业虽然不至于破产,但也会因耽于事故的处理而耗去大量时间,影响企业快速恢复生产,影响对其他企业供货合同的按时履行。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由于保险公司协助企业进行了风险控制,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从而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发生污染事故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即使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由于保险公司的快速介入理赔,将使污染事故较快得到妥善处理,从而帮助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效分散企业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过去,一些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由于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应有的经济赔偿,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往往采取到政府上访的办法来实现自己应有的环境权益。而信访问题的解决则需要批转、调查、处理的过程,在受害人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情况下,便会出现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的情况。不仅如此,有的还直接采取封堵厂门、破坏水电供应设施等非正常手段,甚至暴力手段阻止污染企业生产,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公共危机,使企业污染的后果处理起来复杂化。而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有利于改变“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的事故企业被迫破产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出资来补偿和治理;有的企业即使未破产,但其无力承担的善后责任,也只能由政府来承担。长此以往,便形成了“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而政府的资金则来自于众多纳税人,因而实际上是“企业污染、纳税人埋单”。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后,企业的责任便由保险公司分担,发生污染事故后由于保险公司的及时介入理赔,“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改变,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减轻政府负担,推进环境监管历史性转变,进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综上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污染企业环境守法具有强化功能、对污染受害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对社会具有强大的调节润滑功能”,具有其他环境管理手段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壮大企业环境监管力量、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应对当前环境压力和挑战的重大举措,符合公众、政府、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四方的利益。国际经验证明,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经济和环境“双赢”的制度,也是一个能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
环保部门的同志应充分认识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职能所系、现实所迫,是事在必然。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认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新环保法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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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网讯:  重有色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冶炼业、业、及其制品业、化学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已成为高度威胁环境安全的“定时炸弹”。9月23日,2014年省环境污染责任高峰举行,广东省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何贵忠在会上指出,在必要的时候设立“污染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针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环境风险,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据介绍,截至日,广东环污险共保体已为113家企业提供了2.35亿元的环境污染责任风险保障(深圳市除外)。  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其中指出,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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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企业保部明确污染必须投保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并且鼓励部分危险行业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目的是一旦风险发生,通过强制保险方式,保险公司将成为赔偿主体,从而给予受害者以补偿。  部环境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发展下去,应该靠市场机制,不能只靠环保部门吆喝,但现阶段还必须要“扶上马”。  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时,我们的建议是高风险企业应当强制,其他企业要鼓励引导。”环境保护部司副司长别涛说,“由于强制性不足,加之违法成本低、执法不力、赔偿不到位等因素,让企业觉得不投保也可以。”  虽然结果与之前的期待还有距离,但前景还是乐观的。别涛希望各地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提炼问题,完善对国家立法的建议。他透露,现在,《防治法》、《法》正在研究修改,“我们几乎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推动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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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震:突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无论是政府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该把防险第一作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一准则,把主要功夫花在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上,积极帮助投保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要打破各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步履维艰的瓶颈,首先应当在以下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上谋求共识。  第一,政府为什么应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对企业、社会、政府都是好事:有利于壮大环境监管力量,有利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降低企业环境风险,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负责人实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利于改变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局面。  第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一准则。无论是政府环保部门,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该把防险第一作为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第一准则,把主要功夫花在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上,积极帮助投保企业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过于强调经济补偿功能不利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开展。目前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过于强调其经济补偿功能。这会形成误导,使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认识趋于狭隘。必须由突出&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转向突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必须把投保企业的环境管理是否得以加强、环境风险是否得以降低,作为检验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成效的标准。  第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究竟是谁为谁打工。环保部门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表面看像是环保部门为保险公司打工。但仔细分析,便知这种看法有失偏颇。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是环保部门的职责,保险公司与环保部门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防范有着共同的诉求,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过程,是环保部门与保险公司共赢的过程。  第五,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融入式政策,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保其他工作紧紧捆在一起;制定激励性政策,促进高环境风险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定约束性政策,倒逼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责任编辑:Hipp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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