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二十年未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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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村民土地使用证二十年办不下来 县国土局称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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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日报-汉江晨刊讯(记者 孙妙鸿 杨迁伟)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建设的房屋,只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是,家住汉阴县涧池镇五星村(原永宁乡)的谢先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盖的房屋,至今都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旧房成危房,新修的房屋也办不来土地使用证,记者调查时发现,此现象在该村还不止一家呢!
  3月6日,记者来到了五星村采访。据谢先生介绍,他家旧房1987年就取得了土地使用证。1989年,乡上说要换发土地使用证,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丈量核对后,每户收取25元工本费,并收走了原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收走后,不久就办下来一批,但却没有他们的。当时村干部说,他们的资料漏掉了,与他情况一样的有180多户,以后给补办。后来,谢先生一直在外地务工,期间多次地给村上干部打电话咨询补办的手续,被告知需要村上出证明,到当地土管所补办即可。谢先生写了申请,拿了村上的证明到土管所补办,但仍然未能办下来。由于谢先生的房屋是土木结构,常年务工在外年久失修,房屋已成危房。为此,他在多方协调下,在五星村月南路上建起了一层136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期间,他又找到土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土管部门要求带上旧房土地使用证,方可办理新房土地使用证,但他却拿不出来。
  采访中,另一谢姓村民告诉记者:他家的土地使用证也一直没有办下来。2010年,他将危房拆掉重新盖了砖混结构的房屋,可是,多次去办理土地使用证,至今无果。居住在该村四组的曾姓村民旧房倒塌,新建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至今也没有办理下来&&
  这些村民的土地使用证为什长达几十年都办理不下来呢?采访中恰巧遇到了该村村支书张宗盛,他告诉记者:&1989年统一换发新证的时候,由于工作人员不足,乡上抽调土管、包村干部,又请了部分工作人员帮忙,但工作量太大,造成部分农户的资料遗失。后来村上统一给土管所重新上报了一份遗漏农户的资料,只要拿村上的证明和草图,土管所就可以给补办。&
  对此,记者从谢先生提供的一沓资料里看到,谢先生有村上的证明,并且村委会盖了章,当时的永宁乡政府也盖了章,房屋草图也在,为什么仍然办理不了土地使用证呢?随后记者来到了涧池镇土管所,所上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和办证的工作人员都下乡去了,此事他不是很清楚。
  随后,记者来到了汉阴县国土局。国土局一位负责人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证实行一户一宅。对于五星村群众反映的问题,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他们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手续齐全,将按程序予以补办。对此,本刊将进一步关注。
编辑:张耀伟 来源:安康日报-汉江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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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了十年了,开发商到现在不给办土地使用证,如何是好?
发表于 07-22 09:35
来自: 触屏版
土地使用证是每套房必须拥有的,开发商拖了十年没办理,现在却要退办理的手续费,是何道理。叫业主们怎么办?蓝瘦香菇。。
=800) window.open('/attachments/Day__ee140f04da8e0.jpg?48');" style="max-width:100%;"
发表于 07-22 09:35
我也来说说
发表于 07-22 09:48
当年不用办
我也来说说
发表于 07-22 10:47
谁告诉你是必须拥有的?
我也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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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多年前 父母跟小儿子儿媳一起生活
当时小儿子是户主
所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是用了儿子的名字办的
过了二十多年后 在这期间父子分家了 儿子搬出去住 父亲当时给了儿子分家费6000元
但是土地使用证 被儿子带走了 二十年后 儿子却拿着当时办的土地使用证
强走了父亲的土地不给 还把父母赶出去了
在二十多年前 父母跟小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当时小儿子是户主&&所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是用了儿子的名字办的&&过了二十多年后 在这期间父子分家了 儿子搬出去住 父亲当时给了儿子分家费6000元&&但是土地使用证 被儿子带走了 二十年后 儿子却拿着当时办的土地使用证&&强走了父亲的土地不给 还把父母赶出去了
该咨询暂无回复,可选择在线咨询其他律师或通过电话咨询律师办公会议开到村 二十年难题一朝解
武义新闻网讯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解决了压在我们心头二十年的大事。谢谢你们,谢谢!”日前,满头银发、胡子花白的郑招明老人高兴地接过鲜红的土地证,像孩子得到了新玩具一样仔细摩挲,不舍得放手,并一再向壶山街道国土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郑招明是壶山街道金阳村人。该村现有农户119户,人口354人。1997年,我县大岭头、大坑、外岗、乌石后等村经统一规划迁移到壶山街道三板桥地段,以每户一幢、面积121平方米的标准,先后建成102幢新房,组成金阳行政村。该村下山脱贫时,刚好在新老《土地管理法》交替之际,多种因素造成至今未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导致该村的土地登记手续近二十年不能办理。
今年3月,壶山街道办事处主任傅建云提议将街道主任办公会议专门移至金阳村召开,就该村宅基地审批确权问题进行专题讨论,最终确定该村下山脱贫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壶山国土所牵头、城建办配合共同完成。
会议结束后,壶山国土所按照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精神,运用“壶山街道违法用地处置一本通”,开始着手办理补办审批手续,并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让百姓少跑路的宗旨,多次上门服务,终于在2016年4月的一个晚上,将该村第一批土地使用证共80户发放到农户手中。其余农户的宅基地审批手续问题,待国土所梳理分类后再提交至主任办公会议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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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占二十年!法院有权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吗?
mygcz 发表于 &15:33:32『标签:&->&』
  本人滕树长(又名滕树芳),男,汉族,日出生,为湖南省麻阳县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上街060号人,现居住在贵州省松桃县,遇到麻阳县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案不公。先是被兄长滕树贵将自己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并亲自出资出力亲自修建的房屋非法卖给本镇滕瑞雄,然后碰到法院不公正判案,错判原房屋所有权为兄长滕树贵,从1993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自己的房屋一直被非法强占。  1985年在麻阳县高村镇我取得《建房许可证》开始筹钱修建房屋,1986年1月修建好,1989年4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1993年滕树贵将我告上麻阳县人民法院,说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因为修建的时候他出资最多。为证明房屋原所有权是滕树贵的,麻阳县人民法院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晓林等与国土局等官员配合滕树贵、滕瑞雄串通做假制造各种假证让房屋所有权合法化。而假证也漏洞百出,与我自己的房屋实际数据不同,他们自己办的假证也数据不统一。&  麻阳、怀化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直接撤销麻阳县政府行政机关颁发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暴力撤销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存在无比严重程序性错误。案子详细:  我因房屋纠纷权属纠纷一案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怀化市(原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法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下通告,而怀化中级人民法院找理由不予执行。&&& 我申请的法定情形:  1993年,我被滕树贵告上法院,我不服,于是进行再申诉。本案原审原告(被申诉人---滕树贵)提出的案由为“房屋所有权纠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申诉人---滕树长)腾房,而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争议房屋为遗产,并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如果法院认定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应当依法要求原告撤诉,重新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起诉,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应当归属原告(被申诉人---滕树贵)所有,应当要求其提供《建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房屋归属其所有的重要证据,而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没有要求原告(被申诉人---滕树贵)提供,却以其遗产继承份额较多进而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没有职权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我与再被申请人滕树贵,滕树军系同胞三兄弟,滕树贵十五六岁就外出工作,自谋家业。我与父母及弟弟滕树军一起生活,1981年我们父亲病逝,是母亲把父亲安葬,其后母亲带着弟弟滕树军改嫁,我一个人在麻阳县高村镇上街060号居住,1985年我所居住的房屋准备开始拆建,10月我们将父母所买的旧房木质平房的材料予以分割,并由滕树军将材料送到申请人马兰农场住处,滕树贵对分割没任何导议,当时明确告知不要该争议房屋,让我自己予以重。为了建房我东挪西凑集资金,办理建房手续,在建房时守工地,护材料,搬物件,买需要的材料,房屋建成后我仍然居住在那里,而滕树贵从不对房屋提任何意见(包括出租),1989年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滕树贵也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完全由我去办理产权,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管理局依法审查后给我颁发了麻国用(89)第2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中明确说明:土地使用人滕树芳(又名滕树长),地址麻阳县高村镇上街21号,用途:建住宅。用地面积47.2平方米。当时房地产管理局还没成立,所以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   我1989年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滕树贵与滕树雄及法院联合办的假证(数据不统一):  (其中很多数据可以明显看出和我用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47.2O明显有差异,滕树贵卖之前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也与滕瑞熊买之后不统一,而房屋从我修建之后一直没有改建过;2.建筑许可证中房屋占地面积是40O,其他见土地使用证却是我的)(藤树贵的设计房屋结构图是对的,但宽度是4米不对,滕瑞雄购买后的房屋宽度3.6米是对的,但结构图不对,同一所房屋为什么出现不同的结构图?)  滕树贵乘我外去打工挣钱之机从1989年收取房屋租金直至1992年,我1992年从外回到家后仍然在争议房屋上居住,被告见该房有利可图就罗植理由,通过关系组织证据把我告上麻阳法院城镇法庭,但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本案的相关证据和事实,不依法告知滕树贵要先撤销土地证,由国土部门先对土地确权然后才能对房屋进行确权,而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就做出了(1993)麻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把房屋产权就轻易的错误判决给被申请人滕树贵。我连忙上诉要求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但官官相卫,怀化中院通过二审,再审还是维持了滕树贵房屋权属的判决。我欲哭无泪啊。法院竟能确定土地权属?法院没有确定土地权属的职能啊。全国法院均没有,而唯一就是麻阳法院有这种职权?而怀化中院连这个明显错误都没有查觉,竟然做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我深为不服。二、原审、二审、再审法院对本案立性错误&&&&&&&&&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在1985年10月,我与被申诉人将父母所买旧房遗产木质房拆除并分割瓦、木料等,由弟弟滕树军帮忙把分割的财产搬运到马兰农场滕树贵家,因此,我与被申诉人滕树贵已不存在遗产分割,而当时弟弟滕树军已随母亲生活。为建房我东挪西凑资金东奔西跑办手续,为竖屋我连夜守东西,搬运材料,房屋竣工后,我在新屋继续居住生活,并领取了由麻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使用证(详见麻国用(89)字第235号《国有土地证》),该土地证内容为土地使用者;滕树芳(又名滕树长),地址:麻阳县高村镇上街21号,用途:建住宅,用地面积47.2O,建筑面积4&7.2O,从这一土地证足以证明060号房屋权属归申诉人我所有,然而想不到的是被申诉人于日以一纸诉状把我告到法院,其理由是我竖建的房屋系他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本案案由应当为房屋产权纠纷,然而我更想不到的是麻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过程中,竟不尊重案件事实与国家法律规定,错误的把本案定为继承财产纠纷而加之判决。故再审申请人认为麻阳法院、怀化中院一、二审、再审,法院对本案立性错误。  滕树贵、滕瑞雄、法院及国土管理局串通做假:      麻阳县国土管理局在证明中最后一条说我年幼无修建能力,那时候我已经22岁,并已经在麻阳县民政福利厂上班,怎么会是年幼无修建能力?而且以下资料足以证明修房来源主要资金是我找麻阳县民政福利厂借的,包括房屋材料费,建筑工人工资都是我亲自办理的。1.麻阳县民政福利厂副厂长证明 2.建筑材料清单 3.我签字的借款证明4.材料费及工人工资   三、原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1、被申诉人滕树贵没有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  原审判决认定我们父亲去逝时我与弟弟滕树军尚年年幼,滕树贵负责将父亲安葬,其母好改嫁他人。并据此认定滕树贵对家庭贡献相对较多。原审判决这一认定错误。&&&&1973年滕树贵就已单独立户于麻阳县马兰农场,1979年在父母的操办下结婚成家即与父母分开生活。家中只有父母、申请人以及弟弟滕树军共同生活。我和父母在高村镇劳动服务站工作,都有工资收入,并以三人的工资供弟弟滕树军上学,滕树贵不仅不给家里任何资助,反而经常到家里向父母亲要钱。&&&&&&&&1981年父亲去逝,家中积蓄不多,劳动服务站和申请人共同承担了一部分安葬费,但事后滕树贵夫妇将家中所有的礼钱全部拿走,根本不给我、母亲和弟弟留任何生活费用,全然没有一点母子和兄弟情分,一家人的生活重担全部由我一人承担。家中生活非常艰苦,母亲身体不好,为养家糊口不得已我就以房子作抵押向工商银行贷款做生意从怀化碗厂贩碗卖,因贷款期限已到,滕树贵代申请人偿还了360元贷款,但后来我已将此款(含利息)还给了滕树贵,也就是说工商银行的贷款全部是由申请人偿还的。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滕树贵对家庭贡献相对较多是错误的。2、被申请人滕树贵没有出资2000元用于建房。&&&&&&&原审判决认定建房款除福利公司垫支的外,被申请人滕树贵出资约二千元,滕树长出资约一千余元。这一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滕树贵没有出资2000元用于建房。&&&&&&&&1985年10月,我的邻居准备拆旧房建新房,我去找滕树贵商量建房一事,滕树贵说他没钱,而且他有房子住,不需要建房。我要建房就自己一个人建。我找到民政福利厂厂长张实,说将我现在住的房屋拆了建二层,新房全部出租给厂里做店面用。厂长要我找民政社会福利公司李凡贵经理协商,李经理说可以,先付三年租金5250元给我建房。因资金还不够,我再一次找到滕树贵,向他借钱,我说借他2000元,连利息一共还给他3000元,这时滕树贵才从我们堂兄滕树正那拿了2000元给我。建房事宜全部是我一人负责,1986年房子建好后交给民政社会福利厂使用,我和弟弟在外租房居住,并在民政福利厂上班,因建房负债,债权人天天到福利厂找申请人要钱,我只好离开福利厂到外省搞装修赚钱还债。走之前将有关合同交给滕树贵代为保管。建房时滕树贵并没有出资,那2000元钱是我借他的,我后来已经归还他3000元钱(含1000元利息)。    3、被申请人滕树贵没有出资安葬父母。&&&&&&&&1989年至1992年滕树贵将申请人房屋出租,房租全部是他一个人收取。1991年申请人母亲因病回到麻阳,和申请人弟弟滕树军在外租房生活。母亲病重期间,滕树军告知滕树贵说母亲病重,滕树贵置之不理,身为人子,不仅没有尽孝道,没有拿钱出来为母亲治病,就是要他将收取的房租拿出来给母亲治病,他出不予理睬。母亲因无钱医治于1991年去逝,滕树军也拒不拿出房屋租金来安葬母亲。因没钱安葬母亲准备卖房子,最后在整个家庭的压力下,滕树贵才将他收取的房租拿出来。这房租本来就不属于滕树贵,怎么能够说他安葬了父母?怎么能够说他花了部分资金?更何况滕树贵明知母亲病重,出于一已之私利,为了独占房屋租金,不给母亲治病,放任母亲病危,怎能够说他尽了一定义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滕树贵安葬了父母,尽了一定义务花了部分资金错误。  &&&&四、法官欧晓林等人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串通做假  欧晓林,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城镇法院代理审判长,现任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晓林在1993年法麻民初字民事判决书第132号审理滕树贵诉滕树长房产纠纷中,有意篡改庭审记录,有意颠倒事实。在庭审记录中,我原先与原告审理结束时都在记录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可是在我查阅庭审档案记录时,发现记录明显改过,只有最后我与原告签字那页没改,从整个记录上看是两个人所作的记录,而在庭审时明显只有一个书记员记录,怎么会出现两个人的笔迹,且记录中多数的页数没有我与原告手印。  二、欧晓林在审理滕树贵诉我房产纠纷中明显偏袒原告,随意改变当事人的诉求,而欧晓林却不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私下把案件转变为继承纠纷,剖产纠纷。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三、欧晓林在审理我与滕树贵房产纠纷中对证据不让当事人质证,更严重的是有的证据纯是欧晓林私自替原告补充,也不知道原告给了多少好处费,这违反了我国《法官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越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越权审理,对本案基本性质认识错误(房屋所有权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没有界定清楚),加之错误认定本案事实,是造成错案的主要原因。麻阳县人民法院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由政府行政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违法通过普通民事诉讼单方撤销由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属证书》属于严重违反《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行为。法院应当清楚司法权不能违法干涉行政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是独立的。当时原父母所留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新建设的争议房屋是我通过各种渠道融资建设而成。建设新房所有的法定审批手续(建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均是以我的名义办理,因此依据当时《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日生效)第3条的规定,房屋产权理应属于我。因此本案争议房屋无论是从投资方面还是以办理法定建房手续方面来看,我都是当之无愧的房屋产权人。  为了让购房者滕瑞雄合法拥有我的房屋,本案中怀化中院和麻阳法院仅听凭兄长滕树贵的一面之词,没有对本案进行清楚查证就做出了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立案改判!  本人经过多次上访,由于牵涉到麻阳、怀化两级法院、国土管理局等官员,此案一直未得到法院公正判案。希望红网能主持公道,挖掘事实真相!
mygcz:麻阳、怀化法院房屋产权判案不公第1楼补充: 本人滕树长(身份证号:100010)希望依法撤销麻阳、怀化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法定情形:   1、两级法院在没有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由政府行政机关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法院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   3、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 &&&&4、两级法院判决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违背《民诉法》第179条第2款,第3款规定。 &&&&5、两级法院没有职权给房屋及土地权属定性,在判决时超越职权判案。违背《民诉法》第179条第4款,第5款规定。&11:05:14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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