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与工作年限不一样怎么办?我是1994年5月入职,公司2008才帮我买养老保险。

员工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公司要不要赔偿?(附多地赔偿标准)| 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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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公司要不要赔偿?(附多地赔偿标准)| 劳动法库
文︱任超,广州社保从业人员作者授权劳动法库发布,供朋友圈分享!谢绝其它媒体未经授权转载!投稿:根据《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记载,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大幅上升。近三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占全部一审案件的比例均在40%以上。虽然征缴社保是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但确认劳动关系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先决性和前提性问题。因此,在诉讼层面,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险纠纷是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方式出现。年,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已接近50%。&姑且不管是资方责任大,无视法律规定拒绝为员工参保;还是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且认识不到参保缴费也是个体应尽的义务;亦或是行政部门放任不管,导致单位出现了未缴,不按工资总额足额缴纳,不按实际工作年限缴费。而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强制执行扣费,法院判决不支持单位给与补偿,退休养老如何补救呢?暂无方法!会有这样的判决吗,有!广东深圳就有一实例,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机关均认为做了可以做的事情,暂不予补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到省高院也均认为非经办机构非不能够补办,为此不予支持赔偿!&案号:广东高院(2016)粤民申7002号&基本案情:王某某于日入职蔡某公司任普工一职,王某某于日向蔡某公司书面申请不购买养老保险,此后,蔡某公司分别于日、日在厂区内张贴《通知》,要求未办理缴纳养老保险的员工尽快到蔡某公司人事处办理参保手续,但王某某一直未前来补办参保手续。&日,王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蔡某公司为此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蔡某公司根据现行规定为王某某补办了养老保险。日,蔡某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为王某某补缴了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的养老保险。&王某某诉求为:在蔡某公司连续工作20年,蔡某公司没有为王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现又不能补办养老保险,应当一次性赔偿。根据深圳市2013年度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标准2790元,酌情主张60%,计算年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居民平均寿命75岁,主张25年的赔偿时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日出具《关于王某某信访投诉问题的答复》,载明:王某某要求蔡某公司补缴1994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其中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共计两年的养老保险已补缴。由于已经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效追溯期,该局无法为王某某追缴1994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根据此条款制定具体补缴办法,在具体补缴办法尚未出台前,该局无法办理此类补缴业务。&高院再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就补缴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养老保险费事宜制定具体补缴办法,在具体补缴办法出台前,无法办理王某某要求蔡某公司补缴1994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本案中,王某某诉请蔡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退休养老金,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答复证明王某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仅是暂不能办理,原因是具体补缴办法尚未出台,并不能证明王某某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补缴。因此,本案不属于不能补办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形,王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王某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已实施,而直到2016年底都未出台具体补缴办法,劳动者的补缴请求得不到支持!而如果该案例发生在广州又可能会有怎样的结果呢?在广州,社保经办机构,行政部门并不认为对2012年3月之前的社保追缴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效追溯期!在此处暂不再深入探讨该问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对于能提供到以上证明,赔偿标准怎么确定呢?法律法规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大概有以下几种方案:一是以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算损失,劳动者自己所应承担的部分不包括在内;二是以当地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平均水平计算劳动者的损失;三是以当地同时期职工最低生活费或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损失。而关于计算期限的问题,则一般是依据人均寿命来计算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金的年限。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由于缺乏原则性的规定,裁判也难以统一尺度。&顺附几个地方的赔偿计算标准: &&福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2014年度,林平之所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故华山公司每月支付950×60%×50%=285元。(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数据来源: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要赔钱吗?| 劳动法库)
馆藏&15705
TA的最新馆藏咨询内容:局长:您好。 打扰了。现在有一事不明白,想咨询你一下。我原先在江苏燕舞电器集团公司工作(后来破产倒闭),当时在1991年7月参加工作时,我们单位作为江苏省、盐城市社会养老的率先试点,我们都按月、年缴纳了社会保险。怎么现在我们咨询贵单位热线客服,竟然答复盐城市社会保障局是1996年、97年成立的,之前的他们不管。而且,通过电脑网上查询,也查询不到1996年之前的缴费记录。今天,我又仔细看了看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之前缴费的记录清清楚楚,还盖着“盐城市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专用章”。我想问问,之前的历年缴费年限怎么就不算了呢?那当初缴纳的钱、年限到哪里去了呢???希望局长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们基层的劳动者一个明确的答复!!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我于日进厂工作,现在我的工资是月薪4000元,但是公司给我买的社保是照2500元买的请问我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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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日进厂工作,现在我的工资是月薪4000元,但是公司给我买的社保是照2500元买的请问我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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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陕西 西安|解答问题:41237条
这个社保基金赔偿部分,社保只能按照交纳的基数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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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师:中午好!我是关勇师傅的朋友,我在一集团公司上班了18年,止2015/8已经购买社保16年,本人于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荨麻疹),于被南海区政府认定为工伤,于在佛山市中医院门诊连续治疗一直到现在,期间于申请通过医疗期延长3个月,又于申请通过医疗期延长3个月,治疗期间一直没有上班,然后我公司于2015/1采取了对本人停止发薪水和停报治疗费,又于2015/8停止给我购买社保,然后我于医疗期延长结束后去评残为未入级,医疗期法定评为6个月,评残后我病情没好,还需治疗,之前我公司因一直催促我上班,而我因病情未好没上班而于2015/7公司单方面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于2008与公司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以下是我要咨询的问题:1.从职业病认定日到评残日期间,公司应该付给我几个月的工资?期间一直治疗没有上班,4/12公司给付3500元/月2.我能认为公司违法在工伤治疗期间解除我劳动合同/停薪停社保要求公司赔偿我年资18年的违约金?3.如果公司不理我,而我要评残后申请继续治疗应该如何做?前几天评残后我去丹灶劳动局要求申请评残后继续治疗,工作人员要求我要有公司出还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证明?4.这种案件你那边接不接案?律师费用约多少?谢谢!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关于你的陈述,综合目前我国的法律,简要回答:第一,从你工伤认定后,工伤予以报销治疗费,可以得出公司方面是对该职业病是认可的。第二,由于你的治疗期多次延长,需要弄清你的治疗是需要全休的治疗还是间断性的复诊。倘若是间断性的复诊,则公司的通知上班和你的全休治疗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第三,关于工龄的补偿,目前我国法律是一年补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四,由于存在第二点的争议性,所以无法判断你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存在。第五,关于职业病的治疗费问题,是没有疑问的。发生时有买社保的社保部门负责,否则由公司负责。第六,无需“劳动关系证明”,因为职业病区别于一般的工伤意外。第七,我们结案前必须要审查委托人手头上的证据才考虑我们是否结案,成功率不大的案件我们不接;至于律师费用,也是综合证据,根据可帮忙获得的赔偿作为一个核算依据,再给出一个方案给你考试是否接受。由于以上回答仅仅是根据你的陈述所作出的回复,具体详细的回复,还得综合证据材料才能科学分析。
外籍农民工(在职),于日入职广东东莞的一家工厂做保安至今,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两个月。2007年12月与工厂补鉴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8年2月由工厂帮买社会保险各险种至今。现本人于2017年3月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近,到当地社保局打印职工历年参加社保缴费的明细清单时,才发现单位少缴了本人入职首年2007年1月至2008年1月共计13个月的社保费(年限)。后多次与单位协商补缴事宜,都遭到单位拒绝。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社保权益,本人又亲自到当地社保局咨询并投诉,社保局回复说:按照《社会保险法》里规定,二年内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未被社保机构发现……,未被投诉,被举报……不予查处,故不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养老保险费(年限)。对此,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地社保部门不能以《社会保险法》里的查处时效规定,断章取义地实行一刀切办案。应区别情况,分类对待,划清责任是非,属单位原因或系个人原因造成少缴、漏缴、欠缴或拒缴的情形来结论是否超过二年的补缴时效。再者,本案的劳动者一直是仍处在劳动关系存续阶段,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月份而退出工作岗位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特敬请律师先生们、女士们在百忙中对此案予以见解和指导帮助,有必要时供全国性作案例讨论判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农民工一个公道!谢谢!员工系外省人,非外籍人士。谢谢王律师在百忙中提供的法律解答。《社会保险法》中的时效规定,也太笼统了吧,没有区分责任界线,一概而论,有损弱势群体的社保权利和养老待遇,应该全国呼吁修改和完善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我不清楚东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社保欠费问题是否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在此情形下,你可以选择1.申请劳动仲裁。2.如果不受理,向社保部门或者说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其不予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专业劳动法方面律师。
我是2007年5月就职的,公司当时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老板口头说慢慢完善,会买的,直至2011年12月才开始买社何,补签劳动合同(从至为止)现合同快过期,一直没人通知续签之类的,对公司的行为,我也觉失望,虽还在工作中,心想想着,如公司不续签,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补偿,如公司续签,但不提高工资或只按现有的工资的话,是不是变相逼人辞职,我应该有什么维权
写了这么多,竟误操作搞没了:(1、劳动合同还有3个月才期满,公司现在还没通知续签,并不意味着不续签。2、劳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续签的,不需支付。3、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2007年5月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实施,之前的也应计算)。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都要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公司维持原来的工资,而你不续签,公司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但问题是:在社会上大多数人都已提高工资的情况下,不提高工资是否意味着降低条件?这个问题值得商榷。5、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终止,并没有自动续签之说。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满和无固定期限等三种,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公司应补交社保,劳动争议的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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