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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合同
导读:精选范文:商标权转让合同(共2篇)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商标权,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
精选范文:商标权转让合同(共2篇)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商标权受让方(乙
方):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的商标名
称:_________。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三、商标
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五、该
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六、商标权
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签订过非独占
(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签订的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_________方。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1.可以使用
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_________。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1.永久性的
商标权转让;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
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
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十、商标转让合同生
效后的变更手续: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
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
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
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
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
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
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
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
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1.转让费按转让
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2.付款方式:_________;3.付款时间:_________。十五、转
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
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1.转让方在本合
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
应承担赔偿责任;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
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3.其他:_________。十七、其他条款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在_________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
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标权转让合同(共2篇)]篇一:商标转让协议书范本
商标转让协议
注册商标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商标权转让合同(共2篇)]
注册商标权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对(商标名称)
注册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注册商标
二、商标图样(贴商
标图样,并由甲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证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
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
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甲方保证是上述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保证不存在属于甲方所有的、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
商标及使用但未注册商标。
七、商标权转让后,
乙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
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
的地域范围:中国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
质: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
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乙方。
十、商标转让协
议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
让协议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
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乙方在协议期内及协议期后,不得泄露甲方为转让该商标而
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甲方应保证被
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任何
绝交付商标的
所有权,并可以通知乙方解除协议。
十六、协议纠纷的解
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
十七、本协议自双方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协议自然失效;甲方应
当将所收取的乙方交付的转让费退还乙方。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篇二:商 标 权 转
让 合 同 2
商 标 权 转 让 合 同
注册商标转让方:
注册商标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基本
(一)、转让的商标
徐纯记+图形、商标
注册号: 类别:
(二)、商标图样:
二、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
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以
及成功转让后,如原消费者或原有经销商及产品代理人主动联系受让方有关新产品的开发销
售等事宜,转让方不得无故阻拦。转让方应不干涉受让方正常的市场开拓工作。此转让仅限
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牵扯任何有关产品配方或技术方面的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
转让方将该商标的
申请权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受让方。
四、转让方应保证被
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
凡因本合同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本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
双方自负。
转让方:(签章)
[商标权转让合同(共2篇)]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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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商标权最新信息
范本:商标权转让协议
  商标权转让方:______________(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见附件一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后,且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_______(章)&&&&&&&&&&&&&&&&&&&&&& 受让方:_______(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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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为加强和完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从正面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却相对忽视了从反面对商标权的法律限制的研究,而这恰恰也是加强和完善商标权法律保护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将商标权的法律限制和商标侵权行为相区别,对于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正确审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商标权的法律限制的内容十分庞杂,从产生限制的原因是内因还是外因的角度,大体上可以分为因商标权内在因素的限制和因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限制两大类。一、因商标权内在因素的法律限制这一类型法律限制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商标权自身的原因,它一般不涉及与商标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关系。具体包括:商标权的“权利穷竭”;商标权转让的限制;商标权“使用权能”分离带来的限制;商标权担保带来的限制;弛名商标特殊保护带来的限制等等。1.商标权的“权利穷竭”。所谓权利穷竭是指,一旦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投入市场,商标权人便不能对合法买受该商品的消费者主张禁止权。因为该买受人通过支付对价已经取得了该商品的所有权,其使用贴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权利和商标专用权同样是法律赋予的,不容侵犯。“权利穷竭”理论是商品自由流通的必然要求,它是客观经济规律对商标权的限制。2.商标权转让的限制。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客观上可以被不同的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商标管理机关对此也难以有效控制,所以它不能象有形财产权那样,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流转。我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3.商标权“使用权能”分离带来的限制。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整体意义上的商标专用权仍然属于商标注册人,而其中包含的部分商标使用权却由被许可使用人行使,这就形成了商标权的“使用权能”分离。商标权被许可使用后,将受到这样一些限制:①商标权人不能妨碍被许可使用人合法地使用商标,并应为之提供便利;②未经被许可人同意,商标权人不得转让注册商标给第三人;③商标权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④商标权人不得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等等。如果是独占使用许可,甚至连商标权人自己在许可的范围(包括地域、时间、使用商品种类等)内部也不能再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且还要让渡出其在该范围内的法律诉讼权。当然这一切并不妨碍商标权人在许可使用范围之外行使其使用权、法律诉讼权和续展权。商标权在“使用权能”分离情形下所受的限制实质上不过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约定,商标权人是以接受这些限制为交换条件换取了高额的使用费。4.商标权担保带来的限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商标权在附设了这种权利质权之后,必然会给商标本身带来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80条规定,“本法第79条规定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说明了商标权质押后所受到的法律限制的具体内容。5.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带来的限制。驰名商标历来是商标法保护的重点,即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少国家的商标法(如日本商标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在赋予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先使用权”和“中使用权”。(1)“先使用权”带来的法律限制。“先使用权”指的是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非商标权人已将与后来被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使用于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之上,而且在申请注册时,该商标已经驰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非商标权人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就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一种权利。“先使用权”是实行“申请在先”注册原则的国家特别规定的一种权利,它是兼顾“使用在先”注册原则公平合理优点的产物,目的是为了照顾因实际使用在先而产生商品识别作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公平利益。“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因此,研究共有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意义。一、共有商标权的特征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二、对共有商标权的“共有”的理解共有本来是物权法中的概念,它是指“多数人所有一物,为多数所有关系。”共有商标权描述的多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的社会现象,它只是借用了物权法的概念,共同表达了权利的单一性和主体的复数性特征。事实上,物权法上的共有与商标权的共有有着根本的区别。1、两者的客体不一样。物权法的共有是指数人共同拥有对同一物的所有权,其客体是物。从本质上说,物权法上的共有是一种所有权,它是和单独所有权相对独立的一种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而商标法中的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是商标权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共有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而商标不是物,不适用物权法的规范。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具体来说,它是一种“识别性标记权利”。客体的不同导致的是两种权利性质的差异和适用法律的分离,所有权是一种物权,适用物权法的调整,而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适用商标法的调整。当然,从更大的视野出发,两者都适用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2、两者的产生不一样。物权法严格贯彻物权法定原则,严禁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形式。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形式,共有的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1)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在继承开始而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既享有法定的共有权。(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通过买卖合同共同取得物的所有权。(3)基于公法行为取得,如基于国家赔偿而取得的共有财产。(4)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共有,如数人共同占有无主物,数人共同猎杀的野生动物,可成立共有。无论哪一种取得方式,物权法上的共有通常表达的是私法自治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由。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国家机关的登记,但这并不能改变意思自治的本质。而共有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由国家机关审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由数人共同拥有同一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它刻画着公权力的痕迹,渗透着公法的干预。可以说,物权法中的共有基本上权利人私力的结果,而商标法中的共有却是权利人私力和国家公力的合力结果,两者都是共有商标权产生的不可或却的基础性条件。3、两者的存续期间不同。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系“永久存续,故为无期物权”。当然,所有权的永久并不是绝对永久的,说所有权是永久的,只是表达出物权存续期间的相对稳定性,只要作为主体的所有权人和作为客体的物永久存在,所有权就可以永久存续。但现实生活中却很难找到永恒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可以消灭的,作为客体的物的消灭,就可以引起所有权的消失。如大米被吃掉后,原存在于大米上的所有权自然就消灭了。但不管怎么说,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是相对稳定的,法律并没有为之设立一个固定的期限。而共有商标权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时间性正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它表达了对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平衡。《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
文章简介:“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1]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2]我国《民法通则》早已创立了共有制度[3],商标立法对商标权是否可以共有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多年来禁止商标权的共有。所幸的…“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1]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2]我国《民法通则》早已创立了共有制度[3],商标立法对商标权是否可以共有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多年来禁止商标权的共有。所幸的是,这一状况将随着新商标法的制定和实施而得到改善。我国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据此可以认为,所谓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拟就共有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共有的性质、共有商标权的分割、共有商标权行使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标权共有制度的实施提供建议。一、共有商标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4]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一)原始取得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二)继受取得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2、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承人丙、丁继承。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承人丙、丁继承。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商标权。因此,当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可以形成商标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二、商标权共有的性质: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5]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法律适用上,准共有除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外,还要适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对此立法和实践都必须予以回答。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体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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