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收制度要素包括包括

常见征税业务
销售或进口货物除列举的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 )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
出口销售货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进口货物,税率为6%,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6%。
九、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一、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出自 MBA智库百科()
  税收结构是指税收收入总量中各项税收所占比重的结构关系。
  一般包括税种设置、各税种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等。一定时期的税收结构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目的有紧密的关系。
  根据的多少,一般税收结构可分为两种:和。
  1.单一税制结构
  单一税制结构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只开征一个税种的。采用这种税制模式,一般收入弹性不大,国家的难以单纯依靠税收来满足,同时,也较难做到普遍征税。目前很少国家采用这种税制模式。
  2.复合税制结构
  复合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征收多种税的税制模式。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由于税种较多,不仅能够集中较多的财政收入,而且比单一税制更能贯彻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是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的。
  在复合税制中,一般都存在的选择问题。所谓主体税,是指在中占主导地位的税种,其特点是税收收入比重大,调节范围广。目前,主体税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以为主体税、以为主体税和以所得税商品税双主体税。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类型税制,与其有直接关系。通常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多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多选择商品税为主体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原来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的国家,一般会逐步采用以双主体税为其税制模式,并最终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我国目前仍采用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的模式。
  在复合税制下,税收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主体税种的选择;
  二是辅助税种的设计;
  三是税种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税种对的调节功能如何等。
  在、所得税、和特定行为税中,有的可以充当主体税种,有的只能充当。是普遍征收的税种,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大,在税收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税收体系的性质和主要功能。辅助税种是主体税种的补充。
  从税收发展的历史看,财产税、全值流转税、所得税、等都充当过主体税种。这是由这些税种的性质决定的:
  第一,以前的社会是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
  在自然经济形态下,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剩余产品有限,的多少是财产占有的。因此当时主要采取按土地面积课征的,同时按人口课征人头税。这些税是对人或对物的直接课征,是一种原始的。对土地等财产的占有数量为依据课税,可以实现。同时这种税征收管理比较简单,只要税率合理对经济的负效应小,也可以实现。当然,对人头征税,看似公平其实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以全值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确立,商品生产和交换日益普遍、规模日益扩大,这就为商品课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并逐步形成了以全值流转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这种税收结构的优越性:在征收管理上比较简单;在财政上,只要存在或经济活动,国家就可以取得稳定的商品税收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经济的消极影响不明显,伴随着对奢侈品征高税和对必需品征低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收公平;从经济政策来看,也可对本国工商业的发展起保护作用。
  第三,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
  以全值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推行不久,便与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发生了碰撞。首先,等的主要是大宗生产的,不能课征到自给自足的产品。在这种意义上,消费税等变成了的庇护人。其次,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使国内市场和商品交易的规模及程度不断扩大。而商品交易次数越多,在流通中停滞时间越长,运送的距离越远,对商品课税的和数额也就越多,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就越大,就越引起的不满。因此,它不利于资本主义的,不利于的大生产。从这种意义上讲,这种税制结构反而成为资本主义商品流通和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与此同时,的大发展,也带来了国民所得快速增长。这又为革除全值流转税弊端,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创造了条件。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往往为私人所有,因此,个人收入水平很高,为大规模推行所得税,尤其是提供了可能。所得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直接对的所得额课征,是一种直接税,一般的厂商难以用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来转嫁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商品课税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妨碍问题。尽管所得税的和普遍实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多次反复和或多或少的曲折过程。但从此后,所得税在各西方国家税收结构中的地位得以确立,并且一跃而在税收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西方国家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
  第四,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
  为了克服全值流转税的弊端和所得税征管上的复杂性,20世纪50、60年代西欧国家开始实行增值税,并逐步形成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增值税的优越性将在下一节阐述。
  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结构类型大致可以概括为:
  1.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模式
  通常在这种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被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通过所得税组织的税收收人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对社会调节作用也主要通过所得税来实现,同时辅之以选择性流转税、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不足的作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结构,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社会公平目标;对具有自动稳定的调节功能;有利于到稳定可靠的,但组织不好,不利于的提高;其公平性也因征管可行性等的制约,难以很好地发挥。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模式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高度发达的、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等,因而,这一税收结构为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采用。
  2.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模式
  在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结构中,通常是以增值税、销售税、、消费税和一般营业税等税种为主,国家税收收入主要是靠这些流转税来筹集,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最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而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税种则作为辅助税种起弥补流转税功能欠缺的作用。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结构的突出优点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其税源稳定可靠,能及时组织到稳定、可靠的税收收入;因税负转嫁机制的存在,可以激励商品经营者加强,,,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降低税收成本,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不利于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其计算简单,征收全面,无需花费太大的征收成本就能筹集到足够的税额,因而为多数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经济落后国家所采用。
  此外,还有人认为,有双主体税收结构或税收模式,即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结构。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提出要建立双主体税收结构,但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科学、合理的税收结构的基本要求:
  一是税收制度覆盖面广,要覆盖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二是税种选择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是主体税种的选择要适合国情;
  三是税收负担要适度,要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三大原则;
  四是要方便征收管理;
  五是(包括和纳税费用)要低。
  (一)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是税收结构的根本制约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体现在社会生产力上,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着的,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的多少,进而决定着国家开征什么样的税种,并以何种税收为主体,何种税收为补充以及主、辅之间的配合关系。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税制结构的发展情况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其高度的自给自足和核算的不规范性,从而只能以征收土地税、等财产税为主。而商品税即使存在,其相对数量和作用也微乎其微。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逐渐取代自然经济,财产税的主体地位也逐渐为和劳务课税所取代。在实现之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国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税开始成为主体税种。
  (二)政府的经济政策目标
  在不同的国家和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府的经济政策目标不同,税收结构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在强调的同时强调对的调节,所以,实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多数发展中国家强调效率优先,以筹集资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所以,实行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从历史发展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经济的调节主要靠“”,政府仅仅充当“”的角色,对经济的干预较少。因此仅征收一定数量的商品税就大致可以满足需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明显,要求政府的介入。由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扩展,其对经济的、等也需要大量的,因此导致对税收收入的巨大需求,仅靠商品税已无法满足。与此同时,调节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建立、保护环境等也日益迫切,因而政府开始征收一些除了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调节功能的税收,税收结构趋于复杂,于是,所得税占据了税收的首要地位。而随着“中性”原则的兴起,政府又趋向于减弱对经济的干预,中性的税收如增值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又得到了加强。(三)税收征管水平
  经济管理水平及税收征管水平是税制结构的选择及建立的重要制约因素。按照的确定、计税方法的难度、监督检查的有效程度来划分,不同税种对征管环境的要求是不一致的。消费税、等税种只按来计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要求税务部门的征管制度健全,征管方法详细有效,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由此来说,的征管损失较直接税损失为小,征收成本明显低于直接税。反映在税收结构的选择上,税种的设置必须考虑到征管条件的约束,尽量选择征管成本低的税种。
  此外,税收结构的影响因素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的继承性,如社会传统、人们的观念、道德、意识等。综上所述,一国税收结构的选择都是综合上述各因素的影响,立足于本国的国情的,既不能照搬别国模式,也不能凭空设计。只有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收结构才能达到推动经济发展,理顺分配关系的目的。
  确立和选择税收结构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于:
  1.确立和选择一定的税收结构是税收制度建设的。它关系到税收制度建设的或构造。比如税收总体负担水平的选择,主体税的确定和辅助税的配套等。
  2.确立和选择税收结构关系到税收调节功能作用发挥的、合理化、科学化,关系到税收整体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
  3.税收结构还关系到税务机构的设置、征管力量的安排,征管方法的选择。可见,税收结构或税收模式问题是税收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微观税收分析:税收分析员培训参考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4.
于海峰.姚凤民主编.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
公共财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阮宜胜主编.税收学原理.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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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进口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分类: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责任部门:
进口产品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二)对已设立的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环节税。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号)
&&&&& (三)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号)
&&&&& (四)对符合《江西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基在投资总额内或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号)
&&&&&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锐。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号)
&&&&& (六)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勘探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在勘查设备、器材的进出口方面,可以与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法人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日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 (七)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号)的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署税发[号)
&&&&& (八)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投资公司凡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经批准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的,只要符合《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号文)、《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号文)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署税[号文)的有关规定,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待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署税[号)
&&&&&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一)免税收入
&&&&& 企业取得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有收入。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二)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秘得额时减计收入。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
&&&&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定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 (三)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3.中药材的种植;
&&&&&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 6.林产品的采集;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 8.远洋捕捞。
&&&&&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 (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五)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
&&&&& (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
&&&&&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 (九)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 (十)加计扣除
&&&&&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 &(十一)加速折旧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
&&&&& (十二)设备抵免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十三)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二条)
&&&&& (十四)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 &&1、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定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 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 &&&自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 3、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 1、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
&&&&&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 2、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成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 3、来料加工免税
&&&&&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凭海关核签的业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
&&&&& 4、进料加工退税
&&&&&& 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以扣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税字[1997]第14号)
&&&&& (二)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规定
&&&&& 1、退税的范围
&&&&&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上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政策。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税发[号)
&&&&& 2、退税的项目范围
&&&&&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税发[号)
&&&&& 3、退税设备的条件
&&&&&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
&&&&& 国产设备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税发[号)
&&&&& (三)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
&&&&& 1、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我省为南昌、萍乡、景德镇和九江四设区市)从事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 (3)通过融资租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凭业务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 2、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 (1)抵减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 (2)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 本斯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有余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 上述公式中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不含税务、财政、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税款。
&&&&& 3、现有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分别计算确定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 (1)纳税人与其他企业合并的,以纳锐人和其他企业合并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之和为基数;
&&&&& (2)纳税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企业的,如果新企业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以新企业分立后的资产余额占分立前纳税人资产余额的比重与分立前纳税人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税额的乘积为基数。
&&&&& (3)纳税人改变企业名称的,以纳税人发生变更前上年同期应缴增值税为基数。
&&&&& 4、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 (1)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
&&&&& (2)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
&&&&& 如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较大,总机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过多时,可采取调整预征率的办法,但预征率的调整应以保证分支机构上年实现的预征收入为原则。总机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清缴增值税税额。
&&&&&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
&&&&& (四)软件产业优惠
&&&&& 1、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1)自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 (2)对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锐。
&&&&& 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 2、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是短可为3年。
&&&&& (2)投资额超过80亿无人民币或集成电器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①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②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海关应为其提供通关便利。
&&&&& (3)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 3、电子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 cd)和激光视盘(ld、 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国管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号)
&&&&& 4、营业税优惠政策
&&&&&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字[号)
&&&&&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三)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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