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贷款还不上,父亲欠债债主来恐吓我会坐牢吗

银行的钱还不上来,家里债务太多了,怎么办?
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首页&>&以案释法
债主借款后逾期不还 担保人代为还款
www. 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 15:40:45 大 中 小 论坛
  生活中许多人以为为人借款提供担保只是完善个手续,债务人借钱当然应由其自个偿还,殊不知一旦符合法定情形,即使债主不还或还不上借款,担保人也要替人还钱。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担保人张幼限期替债主返还债权人吴如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幼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孙花追偿;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幼负担。此案再次告诫人们: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女案外人孙花向吴如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王笑、张幼二女在欠条上签字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份额。后经吴如催要,王笑履行了2.5万元的担保义务;张幼履行了1万元的担保义务,尚欠1.5万元未向吴如支付。今年2月,吴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幼支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被告张幼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庭审中,担保人王笑作为证人向法庭证实借款及担保事实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孙花向原告借款5万元,王笑、张幼对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王笑、张幼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幼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被告应返还借款,并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闻锐 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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