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最低社保交多少没交社保可以告公司吗

上海一企业没足额缴社保不服处理 起诉人社局败诉
来源:澎湃
原标题:上海一企业没足额缴社保不服处理,起诉市区两级人社局败诉
  离职后,上海市民王先生举报了之前供职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理由是没有给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了这一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维持了前述行政处理决定。该公司不服,将徐汇区人保局、上海市人保局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8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请。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要求撤销补缴社会保险费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离职员工举报前东家
  王先生是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的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日,他向徐汇区人保局投诉举报称,网络公司未按照第三人工资实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依法补缴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徐汇区人保局随后启动了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并于日对网络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网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王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网络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日,上海市人保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徐汇区人保局的行政行为。
  于是,网络公司上诉法庭。
  该公司提出,在王先生入职时曾与他有过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认为,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约定经过职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因此网络公司认为,已经履行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庭审中,被告徐汇区人保局辩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为其员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是明确的,被告徐汇区人保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上海市人保局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当天的庭审,他否认曾与公司有过前述口头约定。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中,原告对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是认可的,但原告认为,双方约定的缴费基数,虽然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但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用人单位也并未强迫劳动者按照较低标准缴纳社保。法院因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纳标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主张曾有口头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日至日在原告处工作,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按照上海职工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未按照王先生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曾与第三人就降低标准缴纳社保有过口头约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第三人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节事实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不足。&&”
  被告徐汇区人保局在查实原告存在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后,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告在原告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履行了行政处理的事先告知程序,最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被告上海市人保局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足以证明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具有合法性。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浦东法院院长张斌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介绍,该案体现了原告的程序选择权,即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原告对于行政复议维持的案件,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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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应有的社会保险,即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外,《》还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
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工作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但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未作出进一步规定。实际生活中由此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条认为这种情况与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性质相似,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持。
  〖理由〗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社会保险费中除了相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帐户的,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支付劳动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动者合同解除权。同时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医疗时的保障,甚至社会稳定,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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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的公司,只有法人一个人,没有员工,社保局要强制法人交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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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的公司,只有法人一个人,没有员工,社保局要强制法人交社保吗?
宝山区发表时间: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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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要强制公司交社保。
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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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好 需要交纳社保
律所: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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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需要交纳社保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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