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土地税收政策对土地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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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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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购买土地?你先要了解老挝。收藏
2006年,老挝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署,作为内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职能为:通过关注土地管理能力建设,支持国家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的目标,保障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发展透明高效的土地管理制度;通过相关土地税费,增加财政收入等。
此前,由于没有独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老挝的土地管理工作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
农业用地归农林部管理,建筑用地归财政部管理,工业用地归工业手工业部管理,国防、治安用地归国防部和内政部管理。
1997年,老挝国会通过《宪法》,提出土地国有化,在法律上规定只有政府才有权将土地交给机构或个人,在老挝的侨民和外国企业都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2003年国会进一步修改《宪法》,要求以国家土地管理机构作为全国土地管的行政职能机构。
目前,作为一个年轻的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土地管理署在老挝政府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并不高,尚缺乏统筹协调土地管理这一复杂性工作的能力。
纵向上,老挝土地管理机构构成包括国家、省、县、乡四级管理体系。横向上,国家土地管理署包括土地产权产籍局、土地政策与土地利用调查局、办公厅、土地和自然资源信息研究中心、土地利用规划和发展局5个部门。
基础工作较弱,制约了土地市场的管理老挝200年《土地法》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以下8种类型: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筑用地,工业用地,交通用地,文化用地,国防、治安用地和水域用地。但仍缺乏更为详细的二级分类体系,由此导致土地评估、税费、资本化、规划等诸多后续工作难以开展,不能满足土地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同时,受宗教等因素影响,土地产权产籍管理不规范,成为制约土地持续管理的关键。
老挝《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实践中却存在农民永久使用、农村集体永久使用两种类型,使用权无年期限制,属于永佃使用权范畴。因此,当地政府普遍将这种永佃权称为私有权,认为存在国有、集体和私有3种土地产权类型。
从产权类型构成看,在城市地区,80%的土地都是“私有”,即拥有永久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在山区农村,农村“集体私有”的土地以人工林为主,这部分土地的规模不大,在实践中政府往往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行生产经营。
相比而言,在平原农区,受佛教信仰环境下的国家松散管制影响,农民多代定居生活所占用的很多土地均为“私有”,一些优质农田、农村宅基地等均属此类,这种产权类型土地规模所占比重较高,估计超过90%。
老挝有专门的司(局)部门负责产权产籍管理。近年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已逐步开展起来,但国家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土地规模、比重及其分布情况尚未完全掌握。
其中,对于在解放前属于老挝个人合法所有的土地部分,鼓励换发新地契。
目前,老挝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换发了17万份地契,但具体面积尚未统计,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还没开始。这种混乱的土地产权关系之所以能够持久维持的重要原因在于,老挝是一个佛教国度,具有良好的宗教信仰环境,人与人之间比较和善友好。即使农村土地本身没有地契,世代相传生存延续下来,作为一种既定事实,也能够持久保持。
在产权管理方面,2003年以后法律允许进行土地买卖交易,在国家需要时(如建设医院、学校、东盟十国运动场等)可以收归国有,并采取货币和土地置换方式给予补偿,直到相关土地使用者满意为止。
目前,这种国家收回土地的案例在农村和边缘地区较多。在城市很少存在不配合收回土地的情况,政府从来没有采用强制手段执行收回。
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以及人们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尤其城市居民的搬迁工作将十分烦琐,面临很多困难。
据了解,这已引起老挝政府的重视。土地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价格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目前,老挝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署承担,没有专门中介评估机构。一旦地区土地基准价格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开展土地评估。
一般情况,开展一次地价评估的时间间隔为2年。土地评估的工作费用由财政部预算局支付从评估方法上,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和自身经验(考察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评估,尚没有系统、规范的地价评估方法。从评估对象上看,没有严格区分城市和农村土地评估。
在城市,由于国家占用土地案例较少,土地市场交易量不大,只能参考7~8年内的交易案例进行评估,缺乏现实性和科学性。如万象市,一般以地上建筑物的价格为基础,对城市土地价格评估进行修正,预期每期土地价格增长不会超过15%。
在农村,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由镇长、村长和农民参与开展调查,尽可能考虑基础设施因素对土地价格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目前,老挝涉及的主要土地税费类型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出售交易税(按交易额的1%收取,其中包括土地登记、服务费等)、土地使用租金、有关罚款、土地用途变换税、工作人员的服务费等13个方面。
从收取管理方式上看,从建立土理署后,土地交易等有关收入由下属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然后交给国家财政预算部门;具体按照老挝的《土地法》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由于面对国家财政紧张的局面,在某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申请的方式进行预留。
土地税费收取的标准、分类、依据不完善,管理体制不科学,是当前土地税费管理面临的难题。今后计划学习借鉴中国的做法,归并土地税费类型、明确税费标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规范税费管理,不断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刚刚起步,土地资源的价值有待显化老挝的土地使用制度正处于有偿使用起步阶段,主要采取租、税、费多元方式体现,距离土地资本化科学管理的目标尚有很大差距。
具体做法包括:外国公司使用国家建设用地主要采取协商方式租赁取得,一般工业用地租金为1-6美元/每平方米/年;此外,国家财政部门还征收一定的营业税、利润税等。本国企业生产建设用地管理执行同等政策。
针对当前农村建设房屋需求加大、农田占用速度加快的现象,国家通过征收农民一定的土地使用税,进行严格调控,不同地区农用地有偿使用采取差别化管理。例如,在万象城市里面的农村土地使用税4.5万基普/公顷(人民币1元≈1200基普),在一般农村地区为2万基普/公顷。
农民在自己的地里盖房占用农田要收取3万基普/公顷的费用。
总体上看,老挝目前土地市场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地资产与资产化管理还缺乏统筹协调,市场管理的空间潜力较大。
文章来自老挝资讯网
写了一大堆有啥作用?都是似是而非的东西,看不出对想投资需要土地的人有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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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主,首先问题,中国人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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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非房地产企业A将一块取得时价款为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协议作价800万元投资到另一家非房地产企业B,一年后,由于各种原因,B企业又将该地块协议作价为1200万元投资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用于商住综合楼开发。
B企业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确认收入为12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为了方便计算,未考虑其他税费),增值额为400万元,增值率为50%,税率为3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B企业的纳税申报事项审核时,税企双方对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产生了分歧,税务机关要求B企业应按500万元作为本转让环节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申报土地增值税。审核确定增值额为700万元,增值率为140%,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275万元(700&50%-500&15%=275万元)。
B企业认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争议较大。同时,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按A、B双方在投资环节时土地使用权协议作价金额,即800万元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种处理观点认为,由于投资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缴税,因此,应按A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支付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税收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总体上讲,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确定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财税[2006]21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税收征免的范围。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有两点需要明确和掌握: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行为属于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其房产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应依法转让到被投资企业中,对投资企业来讲,房产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已发生了转移,其实质就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并不是常规意义上的现金、实物经济利益,而是一种以股权作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经济利益。因此,投资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时,应依法向被投资、联营企业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发票,双方据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相应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2.以房地产投资、联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
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在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变更时应作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处理,它不仅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且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是国家为了鼓励、支持非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于非房地产企业,而出台了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时,应当分解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两项事项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其接受投资所取得的房地产,应按投资协议、验资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转让房地产发票等作为确认接受投资房地产的成本价值入账。
土地增值税属于环节课税制,即企业每转让一次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就应依法申报对应环节的土地增值税,本环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等的规定,都是以取得房地产时所支付的成本、费用等价款和法定的扣除项目作为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接受投资、联营的房地产再转让,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按接受投资、联营时双方协议、合同所确认的房地产金额并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能因为投资企业因享受了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改变法定的计算征收办法。简言之,上一转让环节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下一转让环节的企业来弥补和承担。
首先,对接受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时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作出规定。如果各地自行裁定执行的话,会带来政策执行不一,税负不公平等问题。
其次,非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于非房地产企业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接受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个优惠政策对投资企业来说到底有多大的政策效应暂且不说,但确实容易使纳税人钻政策漏洞,进而进行假投资真避税操作。因此,应改变非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于非房地产企业享受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利于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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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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