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工作受伤致残,当时没申报苏州劳动部门门,现在没享受企业职工伤残待遇咋办。

78年知青下乡期间工伤,治愈后,于79年被招入国营发电厂工作,曾任班长,值长...生产主任,生产厂长等职。99年因旧伤复发导致重残,双下肢麻木,行走艰难,大小便失控,鉴定为4级伤残。今向专家咨询:应享受哪些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从哪年起算?78年?99年?08年?(78年挣工分,99年工资650元,08年工资1600元)(单位没有参加工伤)
从你的受伤至今已经近30年,从当初“78年受伤到91年由市政府请示劳动部们发文确定为所在单位工伤”,再到“99年因旧伤复发导致重残,双下肢麻木,行走艰难,大小便失控,鉴定为4级伤残”,期间一波三折可以想象的到。
既然被认定为工伤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那么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无论是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相关信息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都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不同之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而《工伤保险条例》则修改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而已。
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即时发给,共计18个月,以前未发给,随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
从你的受伤至今已经近30年,从当初“78年受伤到91年由市政府请示劳动部们发文确定为所在单位工伤”,再到“99年因旧伤复发导致重残,双下肢麻木,行走艰难,大小便失控,鉴定为4级伤残”,期间一波三折可以想象的到。
既然被认定为工伤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那么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而无论是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相关信息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都明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不同之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而《工伤保险条例》则修改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而已。
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即时发给,共计18个月,以前未发给,随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该承担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法律责任。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的诊断是什么?最好是诊断原文。当时认定工伤了吗?有手续吗?
  你是事业单位的员工,受伤后人事局(准确地说应该是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之下的劳动伤残鉴定委员会)已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此前还应该有工伤认定书吧?因为是先有工...
工伤赔偿程序:
1、进行工伤认定
2、进行劳动等级鉴定(自己的劳动能力)
3、拿上以上证明提请劳动仲裁
4、如果对仲裁有异议(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从各出问题的角度和立场上的倾向上看,你应该是这个企业的老板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
劳动者发生工伤,能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
赔偿标准不同,一个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个按工伤标准。
二胎那点事 今天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放开二胎了,好想知道具体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终于可以合法二胎了,交了一辈子的生育险终于可以派上用场了。心急啊,打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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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告知清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申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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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3.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个人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写明事故经过和被伤害情况);
5.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工伤认定申请报告:载明伤害发生详细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以及用工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3.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4.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提供社保中心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5.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返回原件);
6.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7.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8.委托他人代理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具体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9.凡报送认定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荣誉证书和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相关政策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2.用人单位超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1年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从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甘肃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甘人社厅发〔2012〕9号)
3.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可以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
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载明用人单位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超过时限具体时间。超过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甘肃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3〕299号)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资料申报清单
企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工病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要求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报告(一式两份);
(2)职工本人自愿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公示证明》;
(4)《甘肃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职工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癫痫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和《职工医疗保险证》;
(6)市属企业职工带所在单位介绍信,县区企业职工带县区人社局介绍信;
(7)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
(8)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9)《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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