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流程程中为什么会有两位持票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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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日常操作小技巧
& & & & 承兑汇票是远期票据,其承兑期限最长六个月、便于往来结算、可避免占用企业资金等特征,在经济生活中使用非常普遍,如果汇票遗失或者被窃,就会涉及数量较多的当事人,并且为持票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使用汇票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要预先在空白处加盖背书人签章及法人印鉴,也就是空白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预先在汇票空白处加盖背书人签章及法人印鉴,那么拾到汇票或者窃取票据的人,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上自己的名称,就会构成汇票在形式上的连续性,往往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第二,汇票丢失了,应立即向承兑行电话挂失,然后依法申请公示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等,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那么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同理,如果发现自己持有的汇票被公示催告,就应当及时向法院申报权利,而且要注意的是,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 &  银承宝提示您,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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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汇票的钱谁取了?持票人半年多拿不到钱
来源:东楚晚报&&&&时间: 2:14:00&&&&&&&&文字大小:【&&&&&&】
信用社称是员工个人行为
  (东楚晚报)   (记者 刘艳新)  
  日,黄石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因我市某银行不能及时办理贴现,该银行负责人找到一家公司的经理李锦洋,李锦洋与鄂州市花湖信用社员工阮某关系较好。   李锦洋问阮某这张百万元的银行汇票能否在花湖信用社贴现,阮某承诺可以办理。当月25日下4时,李锦洋让该公司会计郭某带着这张汇票到花湖信用社办理贴现业务。   阮某让其同事杨某代收,杨某还打了一张收条。后来,阮某亲自打了一张收条换走杨某打的收条,并称几天就可办好。   过了几天,李锦洋未拿到钱。阮某称钱贴现后被别人卷走了。从去年至今,李锦洋多次找花湖信用社讨要无果。   昨日下午,鄂州市花湖信用社主任袁德光说,这张汇票未在该信用社办理贴现,是阮某的个人行为,与该信用社无关。   记者电话联系上阮某,他承认有这张汇票便挂了电话。   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主任杜博说,银行承兑汇票办理程序严格,先由持票人提出申请,然后由银行核对汇票的真假,再由持票人和银行签订协议,这些程序是由银行多个职员完成的,避免出现问题。如果按照汇票流程在该信用社办完,该信用社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持票人未与银行签订贴现协议,双方未按规定走这些流程,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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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示承兑呢
为什么要提示承兑呢
还是只是告诉付款人需要他们付款,还是出票后定期付款……。例如银行承兑汇票,在会计中想请教各位下,为什么要提示承兑呢?请高手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告诉我一下;这个过程到底是怎么回事的呢,是不是不管是定日付款。那什么时候付款呢,必须提示承兑?到底提示承兑是出票给钱了,但是还没有付款,都要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的10日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应匡算邮程,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到期前都可以提示承兑.1的.1就是到期了,即7。(比如你有一张承兑是1.1至7。定日付款,提示承兑就是你拿了汇票去银行要求银行承诺将来要付款提示承兑是为了银行付款,到期后10日内,到了7,出票后定期付款都是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11,你可以去银行提示付款拿钱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提示承兑特点和注意事项如下:1、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3、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8、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9、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10、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11、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12、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13、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14、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制度。因为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委托他人(付款人)代替其支付票据金额,而该付款人在出票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当然的支付义务。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得以确定,就需要确认付款人能否进行付款,于是就设计了汇票的承兑制度。
因为每个票种的承兑期限不同吧
为什么要提示承兑呢——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提示承兑是什么意思——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 ...为什么要承兑啊?——
为什么要承兑啊?承兑对企业而言算是一种融资,成本低...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票据为什么要提示付款或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 为什么又要提示承兑 又要提示付款——
你混淆了许多概念,实际工作中流程非常简单:你收到承兑---到期前10天到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付...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提示承兑是要求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承诺到期会支付票款。提示承兑得...为什么要有银行承兑汇票——
这是企业融资的一种票据,一般来说是带息的。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又把银行的死钱变成了活钱,...“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的含义?——
嗯 楼主根据自己的意思说明了下 比书上讲的简单 不过也少说了不少 比如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期限 既然...哪些票据需要提示承兑。比如银行承兑汇票……——
支票、本票和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持...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要提示承兑呢?——
麻烦不到最终持票人的阿,我建行票据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保证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不...承兑汇票付款流程中那些要注意的的问题!
13:56:28 来源: 华律网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是票据流通的最后环节,付款人付款后收回票据,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结束。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是票据流通的最后环节,付款人付款后收回票据,承兑汇票的法律关系结束。《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结束。
  但在实际付款业务操作中,付款程序还有以下问题须明确:
  1、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一般而言,付款人应对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资格进行形式上审查,即(1)票据的形式是否合法,绝对记载的事项是否记载齐全;(2)承兑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3)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文件。
  2、付款人付款后的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如果不收回票据,一旦该票据进入善意的第三人手中,付款人将受到损失。
  3、付款人的币种问题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应付日当天无法付款或付清票款,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于次日算2天,依次类推。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本文来源:华律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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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汇票上盖章背书能否成为合法持票人并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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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汇票上盖章背书能否成为合法持票人并享有票据权利?
作者:韦福田  时间:  浏览量 86  
未在汇票上盖章背书能否成为合法持票人并享有票据权利?
原告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润丰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2009)红民二初字第213号
原告: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十里铺西南。
法定代表人许乐堂,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高展,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丁庄人。
被告:淄博市临淄润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13号蓝溪丽景大厦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贞,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开训,该公司职工。
原告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日新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润丰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润丰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日新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了(2008)红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日新公司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了(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我院(2008)红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新公司委托代理人罗高展,被告润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开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新公司诉称:原告不慎将一张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丢失,该承兑汇票票号为GB/ 01&&,出票人为新乡市泓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市商业银行南干道支行,出票日为2008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7月25日。承兑汇票丢失后,原告及时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被告向受诉法院申报权利,为行使票据所有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涉案承兑汇票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将涉案承兑汇票返还原告(或确认涉案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归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邮寄费。
被告润丰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辩称:(1)、原告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涉案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无权提起票据请求权诉讼。原告已将涉案承兑汇票转让给淄博吉通经贸有限公司,原告所谓的丢失时,不占用该承兑汇票,因此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2)、原告诉称在2008年4月将承兑汇票丢失与事实不符,系滥用诉权、欺骗法庭的行为;(3)、被告是涉案承兑汇票的最后的合法持票人;(4)、原告对被告无权从实体上主张票据权利。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日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涉案票据复印件,因票据丢失,没有原件,证明丢失,票据有原告背书情况。2、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从新密市东盛纸业有限公司背书取得票据的。
被告润丰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5张承兑汇票复印件,包括涉案的2张承兑汇票,证明被告是合法的取得承兑汇票以及涉案的承兑汇票在被告手中,是一次性收到该汇票;2、询问笔录等 31页,证明被告取得涉案票据的过程。3、缁周初字第943号判决书,证明淄博市嫦娥贸易公司购买苯酐的事实。4、(2008)青法商初266号民事判决书,(2008)维商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2008)茅民二初字第150-1号裁定书,证明涉案票据是润丰公司合法取得的。4、证明一张,证明淄博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发现日新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后将该汇票退回润丰公司。
&&&&被告润丰公司对日新公司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不予质证;对日新公司的证据2无异议。
原告日新公司对被告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问题。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2月25日,日新公司从新密市东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票号为GB/01&&,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出票日期2008年1月25日,到期日期2008年7月25日,出票人新乡市泓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商行南干道支行。2008年2月26日,淄博嫦娥国际贸易公司业务员秦翠兰持七张价值85.7万元的承兑汇票,到临淄荣宝仓储有限公司路长法处购买了96吨苯酐。同日,路长法找到润丰公司要求贴现,被告润丰公司收取对了路长法所持七张汇票中的其中五张银行承兑汇票(含本案的GB/01&&银行承兑汇票),并向路长发支付了688360元,但润丰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其公司印章。2008年3月,润丰公司将其中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淄博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因日新公司以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银行无法托收,该票被淄博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退回润丰公司。
另查明:2008年3月12日,日新公司以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为由,到红旗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期间,润丰公司到红旗区法院申报权利。
本院认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被告润丰公司从路长法处以其它方式取得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且支付了对价,其虽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签章,但并不能否认润丰公司曾经是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其在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转让给淄博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显然是无效的,淄博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知道人民法院已公示催告且知道公示催告期间背书转让是无效的情况下,将该汇票退还润丰公司也是被法律所支持的,故润丰公司应当是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因润丰公司所持有的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其前手路长法转让该汇票给润丰公司真实,润丰公司取得该汇票不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存在不当得利,故润丰公司应享有该背书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日新公司所述该汇票系其丢失,因日新公司也已在该汇票上签章,完成了背书的必要形式要件,致使该汇票得以流通且背书连续,日新公司是否丢失该银行承兑汇票不影响润丰公司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日新公司即丧失了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故日新公司要求确认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归其所有,要求判令润丰公司返还给日新公司或确认涉案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归日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得到本院支持,致于日新公司的其它民事权利,其可以另案与其下手公司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淄博市临淄润丰物资有限公司享有GB/01-号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00元,共计336元,共计1886元由新乡市日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郭 德 方
&&&&&&&&&&&&&&&&&&&&&&&&&&&&&&&&&审 判 员&&杜 敬 安
&&&&&&&&&&&&&&&&&&&&&&&&&&&&&&&&&审 判 员&&杨&&&&柳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张 习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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