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和中介打架,被打伤。物业公司与房屋中介需要赔偿么?

我家属和朋友三人在物业当保安是由于工作冲突与业主打架把对方二人打成轻伤,现三个人已羁押在看守所,此案在法院已经调解好多次但均没打成协议,对方要15万(其药费大概6万),物业答应承担8万,其余我家与其中另一家负担,现在案子已经到了必须结案的时候,法院法官口头答应只要赔钱就判缓马上放人,我急于救人就先交了属于我的赔偿,还给法院签了一个民事调解协议书,可物业却临时有变化可能不能出钱,那就只有认判实刑,请问最后一次开庭如果赔偿的钱拿不出来,我家属被判了实刑,我已经交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我到时候还能有什么权利?谢谢!
我家属和朋友三人在物业当保安是由于工作冲突与业主打架把对方二人打成轻伤,现三个人已羁押在看守所,此案在法院已经调解好多次但均没打成协议,对方要15万(其中医药费大概6万),物业答应承担8万,其余我家与其中另一家负担,现在案子已经到了必须结案的时候,法院法官口头答应只要赔钱就判缓马上放人,我急于救人就先交了属于我的赔偿,还给法院签了一个民事调解协议书,可物业却临时有变化可能不能出钱,那就只有认判实刑,请问最后一次开庭如果赔偿的钱拿不出来,我家属被判了实刑,我已经交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我到时候还能有什么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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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交过的钱属于民事赔偿的部分,即便判了实刑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所以不能要回来。
2、因为你们已交了钱进行了属于你的那一部分的赔偿,你到时候可主张你已先行进行了赔偿,请求对你减轻处罚。这是你们对此事的态度,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你无权要回已经交的钱了,但你可以主张要求物管公司赔付对方的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因为你丈夫作为物业保安,是在执行任务,如果你能证明你丈夫无过错,是在正常执勤,就只能...
给你提供一篇范文,其中的一些词自己替换或修改吧。呵呵
XX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上半年工作总结
保安部是物业管理企业中非常重要的部门,...
1、是不是金额弄错了,货款是10000(1万)-???
2、如果发票没有开具,可以直接从某一产品金额中扣除2000元,开具发票的总金额是1...
既不想伤和气,又想解决实际问题,愿望是良好的。协商解决是第一选择,但同时做好诉讼解决的准备。
因此,就原材料质量问题,向供应该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书面索赔,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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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小区保安打伤租户 物业公司为此“买单” -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小区保安打伤租户 物业公司为此“买单”作者:彭美英 刘舒霞&&发布时间: 17:26:59&&&租户因门卡事宜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最终租户被保安打伤。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租户与保安及物业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2991.66元。&&&据了解,日23时许,原告戴某回到租房小区门口时,因忘带门卡,与当时正在保安亭值班的被告翟某博发生争吵。翟某博让原告进入小区大门后,与同事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准备下班,原告又转身回到保安亭与翟某博发生争执,翟某博持棍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于同月11日、13日至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16.49元。同月11日,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翟某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翟某博系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事故发生当天翟某博的值班时间为下午3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原告戴某认为翟某博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博作为小区保安,在值班时间与小区住户发生争吵继而手持器械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翟某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翟某博系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在值班时殴打原告致伤,该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杨丽华&&&&小区保安打伤装修工 起因是业主授意装修工违建 - 土巴兔新闻中心
小区保安打伤装修工 起因是业主授意装修工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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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9&&来源:佛山日报
  禅城罗马新都小区业主报料称,小区保安殴打一名工,致其受伤住院。昨日,记者采访证实确有其事,目前物管方与装修工已和解并签订赔偿协议。  “业主叫我接电装修,物业保安却说我偷电,还打我。”昨日上午,谈起被打的经历,装修工柳先生仍满腹委屈。据他描述,5月30日上午,他与父亲在罗马新都三期做装修,因业主涉嫌违建被物管关掉电闸,他按照业主要求在口配电房拉了继续施工。中午12时,两名小区保安进入装修房间,称柳先生偷电并动手殴打他,随后还叫来另一批保安继续打,甚至还打了柳先生的父亲。  据佛山中 CT 报告显示,柳先生的鼻骨骨折、鼻根局部软组织损伤。而据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5月31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柳先生私接公共用电,与罗马新都物业保安员朱磊发生纠纷,后朱磊打伤柳先生的鼻子,经鉴定属轻微伤。  事发后,雇佣柳先生的业主牵头向物管总公司发出一封《投诉康景物业佛山分公司保安打工人的信》,信中称“管理处孙经理以打人保安是临时工为由推卸责任”,要求物管公司“以最快速度最积极地处理这次殴打事件”。信件末还有当事业主及60余名业主的集体签名。  对于上述说法,物管处孙经理的回复是,这起殴打事件的起因是雇佣装修工的业主违建,物管出于管理需要才关掉电闸,而装修工却在业主授意下,私自接小区公共用电继续施工,物业保安前来制止时双方起了冲突。  “装修工先打了保安,保安还手时用力过猛,打伤了装修工的鼻子。”孙经理表示,他并没有以“保安是临时工”为由推卸责任,事发当晚他就去医院与柳先生协商,但赔偿金额没达成一致。随后,他提出走法律程序,但柳先生希望私下解决。  昨日,经孙经理和柳先生证实,物管方、业主与柳先生三方已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物管方赔偿柳先生医药费及误工费合计13800元。此外,打伤柳先生的保安朱磊已被行政拘留十日,目前正在等待物管总公司的处理。孙经理透露,该名保安有可能会被开除,物管方今后将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培训,同时也希望装修业主不要违建,维护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原标题:装修引纠纷&罗马新都保安打伤装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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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装修网保安打伤业主自称履职 赔偿6万后要求物业埋单_业主论坛_房产家居_千华网
保安打伤业主自称履职 赔偿6万后要求物业埋单
核心提示:
楚天都市报讯□本报记者袁黎业主要走机动车道出小区大门,当值保安不允起冲突,业主被打成轻伤,保安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事后,保安赔了伤者6万元获伤者谅解,警方解除对他的刑事措施。得获自由的保安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时伤的人,物业公司应为这笔赔偿金买
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记者袁黎
业主要走机动车道出小区大门,当值保安不允起冲突,业主被打成轻伤,保安涉嫌刑事犯罪被刑拘。
事后,保安赔了伤者6万元获伤者谅解,警方解除对他的刑事措施。得获自由的保安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时伤的人,物业公司应为这笔赔偿金买单。协商无果,保安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官判令物业偿还这笔6万元赔款。
记者昨悉,这名保安的诉求已于本月初被武昌区法院一审驳回,法官认为“物业公司未给他打伤人的职权”。
保安伤业主赔偿6万
官司的起因是3年前的一起小区纠纷。
2011年3月,武汉男子秦某受武昌徐东一小区物业公司聘用当保安。上岗一个多月后的一天,秦某正在值班,小区业主李某推着自行车要出小区大门,喊秦某将门口机动车拦杆抬起,秦某一口拒绝,劝说李某从人行道走。
李某说走人行道不方便,秦某则认为小区有规矩,不肯放行。两人一言一语就吵了起来,甚至发展到拳脚冲突。
争斗中,李某右手掌骨折。警察闻讯赶来控制局面,将李某送医并做法医鉴定,李某已构成轻伤,要求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警方依法对保安秦某刑事拘留。
事发后,秦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支付2000元给李某住院治疗。同时,秦某与李某协商,愿赔付6万元给李某,李某不再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警方藉此解除对秦某的刑拘。
告物业公司要求埋单
秦某获释后,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公司将他赔给李某的6万块钱给他。他认为,自己是按照小区物业规定履行保安职务伤到李某的,职务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事发时公司不肯出面,我只好自己先垫付的”。
这一要求,被物业公司拒绝。几番交涉无效后,秦某于去年4月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秦某故意将业主打伤,是他自己的问题,这显然已超过公司对保安的职务规定,因此这样的责任应该他自己承担。
打伤人不是职务行为
本月初,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秦某值班期间打伤人,被公安机关立案已涉嫌刑事犯罪,他对伤者进行赔偿免除了自己的刑责,但是他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范畴,所以其支付给伤者的6万元赔偿款,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樊仁祥律师告诉记者,物业公司聘请保安,是为维持小区秩序安全,不可能授予保安打人的职权,发生冲突的背景虽是秦某在履行职务,但出手打人已超出了职务范畴,属于个人行为。樊仁祥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找保安索赔,也可以管理不善找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事后还可以找保安追偿,但是不管将人打伤的程度如何,保安对业主作出赔偿都是对他自己行为的处理,他再找物业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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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打伤租户 物业公司为此“买单”作者:刘舒霞 彭美英&&发布时间: 10:59:03租户因门卡事宜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最终租户被保安打伤。日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租户与保安及物业有限公司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2991.66元。
据了解,2015年7月10日23时许,原告戴某回到租房小区门口时,因忘带门卡,与当时正在保安亭值班的被告翟博发生争吵。翟某博让原告进入小区大门后,与同事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准备下班,原告又转身回到保安亭与翟某博发生争执,翟某博持棍殴打原告致伤。原告于同月11日、13日至北海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816.49元。同月11日,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翟某博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翟某博系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事故发生当天翟某博的值班时间为下午3时30分至晚上11时30分。
原告戴某认为翟某博是物业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殴打他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上述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博作为小区保安,在值班时间与小区住户发生争吵继而手持器械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翟某博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翟某博系物业公司的保安,其在值班时殴打原告致伤,该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责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季辰&&&&文章出处: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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