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会计移交清单怎么写账套资料不全移交时怎么写情况说明内容

会计离职:办清交接手续是法定义务
对一家公司来说,会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会计人员如果离职,是否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本文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实务进行分析。
对一家公司来说,会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会计人员如果离职,是否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本文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实务进行分析。
会计人员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
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会计基础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的交接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之一: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第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准备之二: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移交点收工作的6项要求
(1)现金交接要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交接要求: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其他资产交接要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会计资料交接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5)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电子数据的交接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人员交接实务
(一)交接项目之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银行存款余额 ×××(其中:A账户余额×××,B账户余额×××等)
应收账款余额 ×××
2.所交账簿交接目录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交接项目之二: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三)交接项目之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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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精神: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及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日
  自2017年1月本市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以后,不断有会计人员向我局咨询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否取消及相关证书申请和调转等问题。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财政部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我局也将密切关注并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和政策变化情况。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的相关问题,财政部网站已于3月3日刊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清理情况说明》,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广大会计人员关心的相关问题。市民可通过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kjs.)了解具体内容。
  目前,本市按照财政部要求已暂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但在财政部尚未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本市各区财政部门仍将按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调转等相关事宜,并按照财政部要求继续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民如需咨询具体政策规定,可登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的“政民互动——在线答疑”栏目进行提问。
  附: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政民互动——在线答疑”
  https://www.czj./shcz/hdjl/hd010_hdjl_znpt1.jsp?doctitle=null调账说明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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