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下来之后多久房子拍卖评估费用标准

裁判要旨: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一、评估价与拍卖保留价
根据最高法院《拍卖、变卖规定》第8条第2款、第3款,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首次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因流拍而再行拍卖的保留价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前次保留价的80%。
其中,设置拍卖保留价的目的在于,“避免利益向一方当事人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参见赵晋山:“《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相应的,为使评估能为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评估价应当尽可能接近拍卖的真实市场价值。
二、评估价与评估报告有效期
如前所述,评估价应当尽可能反映拍卖标的的市场价值。
但市场是不断变动的,拍品价格在不同时期可能差距巨大。因此就需要首先确定一个评估目的准备实现日(评估基准日),并以评估基准日为标准确定一个期限,并假定在这个期限内,市场情况与评估基准日没有显著变化,这个期限就是评估报告有效期。
质言之,评估报告有效期是为确保实际拍卖日不要偏离评估基准日过多,避免依据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价格无法反映拍卖时拍品的真实价值。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11条规定,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适用评估报告。
三、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委托拍卖的效力
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拍卖是否当然无效,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有观点认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应当受到有效期的限制,如果评估价格无效,参照无效的评估价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也是无效的。质言之,评估价格的效力决定拍卖定价的效力。——参见戴洪斌:“评估报告有效期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影响”,载北大法律网。
也有观点认为,评估结果过期拍卖是否有效,需要区别对待,要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看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果存在则应当认定拍卖无效。否则应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认定拍卖有效。——参见仲伯君:“过期评估结果拍卖效力探析”载《人民法院报》。
从最高法院2001年的答复([2001]执监字第232号)看,其一方面认可评估报告失效的情况下委托拍卖违法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并不认为拍卖当然无效,而是要关注问题的实质——拍卖成交价是否低于拍品的市场真实价格。
并且,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对按照过期的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无异议,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过期后委托拍卖即属合法。——参见最高法院(2014)执监字第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华旅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牌照持有人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232号)我们认为,在第一次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深圳市中级法院未经重新评估,执行合议庭合议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鉴于该批出租车营运牌照的拍定价格大幅度高于原评估价格且已经公开拍卖完毕,可予以维持。但为维护程序公正和保证拍卖物的价格真实,应由深圳市中级法院另行指定评估机构按拍卖时的市场行情再行评估一次,如重新评估的价格未超过原拍卖价,则维持拍卖结果;如超过原拍卖价,则重新拍卖。
四、再行拍卖与评估报告有效期
对于首次拍卖流拍后,再行拍卖是否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部分高院的规范性文件来看,一般并不要求再行拍卖必须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
北京高院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按照评估报告载明的期限确定。标的物已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拍卖时间过长或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的价格进行拍卖。——《执行工作规范》第284条
重庆高院规定:启动首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未超出有效期的,再行司法拍卖不受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的限制。——《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第17条
天津高院规定:对于委托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过期或距前次拍卖超过两个月再次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影响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可重新评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三级法院评估、拍卖委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4条
应该说,再行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限制具有合理性。评估的功能在于辅助确定拍卖保留价,而拍卖保留价的功能在于避免因拍卖价格过低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虽然再行拍卖的保留价是在首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再行调整,不能说完全与评估价无关。但实际流拍的事实表明,在首次拍卖的时点,拍卖标的的市场价值应低于拍卖保留价。因此,只要再行拍卖距离前次拍卖未超过一年时间,重新评估就缺乏必要性,除非有证据表明市场情况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毕竟实际拍卖的结果,要比评估结果更能反映市场情况。
现在,案例来了。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执复20号公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公布网址: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案情
执行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予以评估,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
执行法院在该期限内启动首次拍卖,但因无人出价流拍。
2015年11月20日,执行法院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10%确定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该次拍卖成交。
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二次拍卖时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保留价不能反映拍品真实价值,要求重新评估。
裁判结论及理由最高法院认为,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此外,涉案股权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上下浮10%作为保留价,其真实价值也已在第二次拍卖中得到了市场检验,最终以高于第二次保留价10万元的价格成交,也表明了评估价格并不低于涉案股权经拍卖检验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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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报告出来法院多久拍卖
房产评估报告出来法院多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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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110****
房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一年,市场变化较大时可以是半年
律所:京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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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建议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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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联系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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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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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指的执行阶段吗?这个诉讼法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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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一下法院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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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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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房屋评估结果出来以后多久才能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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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地区:广东-广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05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房屋价值评估出来后,法院会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一般会很快进入拍卖程序。 21:50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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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临城法院评估、拍卖流程 - 邢台临城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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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法院评估、拍卖流程发布时间: 11:09:51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司法技术委托书》连同相关材料送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
下级人民法院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的案件,应当由其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实行逐级委托。
第十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指定破产管理人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 有关卷宗材料;
(二) 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 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 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指定破产管理人报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详细通
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受理、移送:
(一)案件受理:
委托拍卖标的评估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中级法院确定拍卖机构;设有二人以上司法技术辅助机构的基层法院可对50万元以下的委托拍卖案件确定拍卖机构。
(二)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1、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及拍卖裁定复印件;
2、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3、拍卖标的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4、拍卖标的的现状、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对外委托收案工作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专人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 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三) 进行收案登记,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字,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和案件移送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确定案件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退回。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四条& 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摇号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机构(含破产案件进入拍卖程序后的选择拍卖机构)实行摇号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按照摇号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拍卖案件选择机构时,应当在监督指导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从入围省法院、案件执行地法院和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拍卖机构名册中选择。拍卖标的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从具有A级以上资质的拍卖机构中选择;拍卖标的评估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选择两家A级以上资质的拍卖机构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收案后,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者专家。
第十六条&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权利,并书面注明。
第十七条& 协商选择程序:
(一)监督协调员告知当事人在选择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二)监督协调员向当事人介绍《名册》中相关专业的所有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情况。当事人听取介绍后协商选择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并告知监督协调员。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名册以外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共同对其资质、诚信、能力负责;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只负责对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资质等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不负责实体性审查,并告知双方承担委托责任风险。除资质不符或者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外,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方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
(四)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表示放弃选择权利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的,直接进入摇号选择程序。
第十八条& 摇号选择程序:
(一)摇号选择前,由监督协调员向当事人介绍摇号机的工作原理、操作过程等情况。
(二)监督协调员公布相关专业的入围专业机构及编号。
(三) 确定有无回避机构。
(四) 首先通过摇号从名册中选择5-7个专业机构,再通过摇号从已选出的5-7个专业机构中确定受委托机构。
(五) 监督指导办公室成员对摇号选择拍卖机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并对摇号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仅有一家时,在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即为本案的受委托方。
第二十条& 受委托方确定后,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所涉及专业技术的,监督协调员应当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以向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提供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信息,经监督协调员审查认为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应当事人或者合议庭的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学科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方确定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委托方审查材料,受委托方审查材料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并由受委托方出具接受材料清单交监督协调员存留。审查材料后不接受委托的,通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选择。
第二十四条&向受委托方(拍卖机构除外)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要求、委托期限、送检材料、违约责任及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要按照入册机构的资质范围委托相应的业务,不得超范围委托;入册机构应在资质范围内接受委托,不得越级执业。
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时,应当明确拍卖标的来源、存在的瑕疵、拍卖保留价、保证金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写明对标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并附有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清单及评估报告等文书复印件。
委托书必须统一加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监督协调员在与受委托方办理移交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法确定委托费用数额。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通知当事人于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到指定账户。
由法院指定账号并单设明细账,用于竞标人在参与竞标时预交纳拍卖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明细帐由财务人员主管、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监管。规定资金流转程序并明确合理的审批手续,使所监管的费用进出畅通,确保资金安全和对外委托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受委托方;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通常仍委托原专业机构或者专家。
对受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监督协调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监督协调员应当审查受委托方指派从事委托事项人员的专业、执业资格,对不具有相关资格的提出换人要求。受委托方坚持指派不具有资质的人员从事委托事项的,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重新选择。
第二十七条& 对外委托的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监督协调员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受委托方和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勘验应当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八条& 需要补充材料的,由监督协调员通知审判或者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提供。补充的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确认或者主办法官、执行员审核签字。当事人私自向受委托方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方出具报告初稿,送交监督协调员。需要听证的,监督协调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委托方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做好记录。对报告初稿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材料,期限由监督协调员根据案情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受委托方应当认真审核,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需要进行调查询问时,由监督协调员与受委托方共同进行,受委托方不得单独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方一般应在受到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委托中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受委托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当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对不能完成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取消其入册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监督协调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 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 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拍卖公告的媒体为省级以上报纸;
(四)检查拍卖人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五) 审查拍卖人是否就拍卖标的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 定向拍卖时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 审查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九) 审查是否有暂缓、撤回、停止拍卖的情况出现;
(十) 拍卖成交后,监督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价款;
(十一) 审核拍卖报告的内容及所附材料是否全面妥当;
(十二) 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案件应当以出具鉴定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等报告形式或者拍卖成交、流拍、终止委托、不予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三十五条& 以出具报告形式结案的,监督协调员应当在收到正式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委托工作报告,载明委托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委托内容及要求、选择受委托方的方法、受委托方的工作过程、对其监督情况等事项,报告书由监督协调员署名;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公章;填写好案件移送单,与委托材料、委托结论报告、委托工作报告等一并退委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一) 确因环境因素(如台风、高温)暂时不符合检验条件的;
(二) 暂时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
(三) 暂时无法获取必要资料的;
(四) 其他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终结对外委托:
(一) 无法获取必要材料的;
(二) 当事人不配合的;
(三) 当事人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 其他情况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中止对外委托和终结对外委托的,都应当向审判、执行部门出具正式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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