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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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李秀华汇算清缴实操规程预案.ppt 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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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弥补亏损?亏损是指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亏损弥补期从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算起,连续计算五个纳税年度弥补期又发生亏损,以各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计算**(三)弥补亏损明细表的正确填报填表1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2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5弥补亏损明细表**七.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规程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要点直接减免增值税时的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投资时备案管理的措施,个人将来转让股权时大多没有提供原始非货币资产价值依据,转让股权计税时只能按股权面值为计税基础,当初投资增值部分,很难征到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日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三)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资产增值或减值在税收上已实现,而特殊处理中的资产增值或者减值在税收上未实现。**(四)调整固定资产历史成本企业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上述三种情形调整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旧额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后年度的折旧额按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减除已扣除折旧后的余额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五)购买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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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关于弥补亏损的一些细节问题,常常是财务人员心中的一大疑惑。
&&&&&&&&本课程中,赵老师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提炼,为大家总结了以前年度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八个典型问题,以期对以后碰到此类问题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
了解企业经营亏损弥补的常见问题
掌握以前年度所得税亏损弥补的八个典型问题
运用案例解析中总结的经验技巧在实践中解决相应问题
一、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如何弥补
二、免税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四、查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六、“查账”改“核定”后以前年度亏损可否弥补
七、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先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历任集团企业税务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负责人,从事财税审工作近二十年,有丰富的农工商服企业财税管理实际工作经验。授课风格由浅入深,理论联系实务,实用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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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如何弥补
2. 免税收入可否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3. 国债利息和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4. 查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
5. 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6. “查账”改“核定”后以前年度亏损可否弥补
7. 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先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8. 企业清算后有盈利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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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来源:互联网&   |
问:我公司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继续弥补?
答:根据《》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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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页&&&&&&数:字&&&&&&数:I&&S&&B&&N:6售&&&&&&价:40.00元 品&&&&&&相:运&&&&&&费:卖家承担运费上书时间:购买数量:(库存5件)微信购买商品分类:关 键 字:品相描述:全新详细描述:聪明人不缴糊涂税:333个纳税误区精解与操作指导/陈志详细目录基本信息书名:聪明人不缴糊涂税:333个纳税误区精解与操作指导定价:65.00元作者:陈志坚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日期:ISBN:6字数:页码:150版次:1装帧:平装开本:16开商品标识:jd编辑推荐n培训前沿讲师以全新营改增政策为基础,深度分析学员提出频率较高的333个纳税误区&n小陈税务全新力作,333个误区精解,重磅解读让纳税人迷惑的误区,为数万纳税人指点迷津&。&n涵盖了消费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行的所有税种的税制精华,辅以丰富案例,从多种角度讲解纳税操作实务。&n深入探讨全新税收政策及纳税操作实务,系统反映中国税收制度的全貌和动态&n梳理会计工作中的常见误区,引导正确纳税,避免交冤枉税,避免企业与个人走入纳税误区。&n百场培训中万名企业学员提出频次较多的问题&n中国税务报社资深记者&中国人民大学博锐沙龙&秘书长——张剀&n中税咨询集团项目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学院&讲师——樊剑英&n大成律师事务所财税律师——李利威&n万达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北京大学&财税法专业硕士导师——宋宁&n许昌市国家税务局首席稽查员&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审专家库成员——谭耀华&n江苏靖江地方税务局副分局长——薛峰&n中汇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魏斌&n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助理——李冼&n联袂推荐&nn内容提要目前,企业的纳税意识参差不齐,一般较大规模企业纳税意识较强,办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相对来说比较熟悉,而一些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地企业,纳税意识就相对逊色与单薄。本书就是在这种前提下,深入细致探讨全新税收政策及纳税操作实务,力求系统反映中国税收制度的全貌和动态。更主要是为大家梳理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误区,引导大家正确纳税,避免交冤枉税,旨在从理论上澄清对纳税的相关认识,避免企业与个人走入纳税误区。&n《聪明人不缴糊涂税:333个纳税误区精解与操作指导》内容涵盖了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现行的所有税种的税制精华,并辅之以丰富案例,从多种角度讲解纳税操作实务,以此突出其指导性和实用性。&n目录■&第1篇&新政策新误区&n&n误区001:三证合一证件后税务登记证&/&2&n误区00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需要审批&/&5&n误区00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才减半征收&/&13&n误区004: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没有优惠政策&/&14&n误区00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按国科发火〔号文件执行&/&15&n误区006:新三板企业分红个税没优惠政策&/&17&n误区007: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只能是“次月1日”&/&17&n误区008: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进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8&n误区009: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取消认证&/&20&n误区010:货运专票还可使用&/&21&n误区011: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使用&/&22&n误区012:打印的电子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3&n误区0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不可开具增值税专&n用发票&/&23&n&n■&第2篇&“营改增”误区&n&n误区014:专票认证通过或勾选认证后就合规&/&26&n误区015: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抵扣进项税额&/&26&n误区016:增值税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n误区017: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也可“用”&/&28&n误区018:专用发票可以压线错格&/&31&n误区019:营业税发票还能继续使用&/&32&n误区020:个人不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n误区021:车辆保险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不能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34&n误区022: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备注栏没有内容&/&34&n误区023: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备注栏没有内容&/&35&n误区024:提供出租不动产服务开具发票无特殊要求&/&35&n误区025:所有以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都需要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36&n误区026:所有以差额作为销售额都不能全额开专票&/&37&n误区027: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全额开具专票&/&39&n误区028: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税服务,纳税人不能申请认定&n一般纳税人&/&40&n误区029:认证(含勾选)相符的进项可等下期抵扣&/&40&n误区030: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41&n误区031:同一纳税人不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41&n误区032: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42&n误区033:不动产境外租赁缴纳增值税&/&46&n误区034:“甲供材料”需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46&n误区035: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扣除支付的材料“分包”款&/&47&n误区036:差额扣除的销售额的有效凭证必须是专票&/&47&n误区037: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48&n误区038:不动产租赁免租不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49&n误区039: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50&n误区040:停车收费没有简易征收政策&/&50&n误区041: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专票&/&51&n误区042:一般纳税人提供各类培训不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3&n误区043:增值税征收率只有3%&/&53&n误区044:支付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54&n误区045:未支付货款不能抵扣进项税额&/&55&n误区046: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进项税是否不可混着抵&/&60&n误区047:“营改增”后应税行为与货物劳务进项要分别核算抵扣进项&n税额&/&61&n误区048:发生在经营本地的住宿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62&n误区049: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企业购进办公用不动产不能抵扣&/&63&n误区050: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4&n误区051:接受建筑服务产生的进项不可抵扣&/&66&n误区052:购入在建工程取得进项税额不可抵扣&/&66&n误区053:购买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是指自然年度/67&n误区054:购买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须在2年之内抵扣完&/&68&n误区055:取得的不动产设计费和购入中央空调专票,进项也不可抵扣&/&68&n误区05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即使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70&n误区057:所有的财务费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73&n误区058: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不可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74&n误区059:无法支付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需转出&/&74&n误区060: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76&n误区06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3万元免税政策是按照全额销售额&/&77&n误区06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超过3万元就不能享受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3万元免税政策&/&78&n误区063: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取得政府的补偿费需缴纳增值税&/&78&n误区064:提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83&n误区065: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不可抵减增值税&/&83&n误区066:“营改增”企业销售营改增前购买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86&n误区067: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都由国家税务局征收&/&88&n&n&n■&第3篇&实务操作误区&n&n专题1〓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收入确认及视同销售&/&90&n误区068:企业一次性收取3年的房租并开具发票,当年一次性确认收入&/&90&n误区069:企业购买钢材用于厂房建设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90&n误区070: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需视同销售&/&92&n误区07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93&n误区07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96&n误区073:无偿*货物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9&n误区074:“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99&n误区075:企业产品或自制设备转为自用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101&n误区076:纳税调整只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不调减视同销售成本&/&102&n专题2〓企业所得税资产税前扣除&/&104&n误区077:办公家具都不属于固定资产,购买时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104&n误区078: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卖方账上净值入账&/&105&n误区079: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106&n误区080:企业暂时性停产期间固定资产折旧不能税前扣除&/&107&n误区081: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108&n误区082:投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109&n误区083: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109&n误区084:短于最低折旧年限的纳税调增,折旧以后年度不能调减&/&110&n误区085: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照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111&n误区086: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不可选择0%&/&112&n误区087: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都按长期待摊费用在税前扣除&/&112&n误区088:购进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计算折旧&/&115&n误区089: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年限必须10年以上&/&116&n误区090:固定资产标准变为5&000元&/&116&n误区091:亏损企业不可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118&n误区092:在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企业所属行业时,收入总额的只含营业收入&/&118&n误区093: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导致不足50%的,不可继续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119&n误区094: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需调整&/&119&n误区095: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120&n误区096:购买*的机器设备不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20&n误区097:房屋及建筑物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121&n误区098:预缴时未申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就不可享受&/&121&n误区099:加速折旧一定对企业有利&/&122&n专题3〓企业所得弥补亏损政策&/&123&n误区100: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3&n误区101: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123&n误区102: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弥补亏损&/&124&n误区103:清算期间不可弥补亏损&/&125&n误区104: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可继续弥补&/&126&n误区105:核定征收的企业也能弥补亏损&/&126&n误区106: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前期亏损可以弥补&/&127&n误区107: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前期亏损可以弥补&/&129&n专题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130&n误区108: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要进行纳税调整&/&130&n误区109:建筑业异地预征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预缴时不算预缴(征)所得税额&/&131&n误区11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132&n误区111:查账征收企业是按单月(季)度数据预缴企业所得税&/&132&n误区11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不能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133&n误区113: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税前扣除&/&134&n专题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35&n误区114:不是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能在税前扣除&/&135&n误区115:跨年度的支付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138&n误区116: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薪金总额2.5%标准在税前&n扣除&/&138&n误区117:向异地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139&n误区118:企业缴纳的财产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140&n误区119:市场原因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按财产损失处理在税前扣除&/&140&n误区120:经济合同违约金支出要作为资产损失做申报扣除&/&142&n误区121: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142&n误区12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因没有收入,不能税前扣除&/&144&n误区123: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在税前扣除&/&145&n误区124:企业所得税税费能在税前扣除&/&145&n误区125:商业保险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46&n误区126:所有的罚款、罚金都不能在税前扣除&/&148&n误区127:赔偿款或违约金都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150&n误区128:海关征收的缓税利息和滞报金不能税前扣除&/&152&n误区129:员工上岗资格考试费用要纳税调增&/&153&n误区130:统一制作并统一着装工作服费用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154&n误区13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155&n误区132:报废等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能在税前扣除&/&156&n误区133: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157&n误区134:发票企业名称栏为简称,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161&n误区135:发票丢失就不能税前扣除&/&161&n误区136:取得跨期发票不能税前扣除&/&163&n误区137:现金折扣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165&n误区138: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人数限制&/&165&n误区139: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不含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166&n误区140: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167&n......&n作者介绍陈志坚(网名:小陈税务)&n中国注册税务师,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长期研究增值税系列问题,参与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工作。著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务辅导手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答疑: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答疑:交通运输业》《聪明人不缴糊涂税:222个纳税误区精解与操作指导》等书籍,并在《涉外税务》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文章。曾负责过诸多大中型国有及上市公司的税务咨询及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报表审计、IPO改制审计等工作经验,并在国内著名会计培训机构和财税培训机构担任讲师,同时受邀为诸多上市公司做税收会计内训。&n文摘误区031:同一纳税人不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分不同情况同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n【例】某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名下的各项不动产均为日之前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范围包括小区居民物业费收入及各类场馆出租收入。该公司的物业费收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Z公司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选择将场馆出租收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n&n误区032: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发票&n&n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n实务操作提醒: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汇总。&n一、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及征收率详见下表:&n业务项目政策&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设计、制作等服务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续表&n业务项目政策&发票开具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征收率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1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定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适用3%征收率1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续表&n业务项目政策&发票开具三、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15.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n二、原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n业务项目政策&发票开具(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续表业务项目政策&发票开具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自来水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依照3%征收率征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其他纳税人开具简易征收项目专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n&n误区033:不动产境外租赁缴纳增值税&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n……&n(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n……&n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n……&n(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也就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n&n误区034:“甲供材料”需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n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n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元,剩余400万元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n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n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n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n&n误区035: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扣除支付的材料“分包”款&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n&n误区036:差额扣除的销售额的有效凭证必须是专票&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n上述凭证是指:&n〔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n……&n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就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n&n误区037: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n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n需要提醒的是,为了让被投资企业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建议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的投资企业,投资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凭证。&n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有形动产,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n&n误区038:不动产租赁免租不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n&n政策依据:&n《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n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n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n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n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n(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n(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n……&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屋等不动产免租如在“营改增”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营改增”后,按照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除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无偿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都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房屋等不动产免租的话,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n误区039: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n(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n(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n(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n误区解读:&n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判断是否视同销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n即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其他非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n&n误区040:停车收费没有简易征收政策&n&n政策依据:&n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n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中第一条第九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n误区解读:&n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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