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银行误进账,收款人不返还算返还不当得利起诉状吗?

原告称错误转款,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被告辩称是归还借款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日 
&&& 原告称因错误转款5万元给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而被告却抗辩主张这其实是借款,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宗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能对50000元属于错误汇款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 原告张某起诉称:原告从日起在广东省中山市个体经营商行至今,并不认识被告,原、被告双方从来没有任何的社会关系或联系。日,原告因经营商行生意需要给客户转账汇款,通过手机网银转账时因操作失误,错误地从自己的工行银行卡账户向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小榄北秀支行开立的账户划入50000元。事后,原告发现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多次经中国工商银行小榄北秀支行或被告的朋友向被告催还该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被告没有占有该款项的合法根据,给原告造成损失,应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给原告和支付利息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0元及支付利息969.8元(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被告陈某辩称:该款是原告向被告返还的借款,不存在汇错款的事实。 &&&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晚21时57分,张某通过网转方式向陈某的账户汇入50000元。张某认为该款项是错误地汇入陈某账户,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是收到一个陌生号码的信息让其汇款,当时正好有一笔生意需要汇款50000元,误以为是生意伙伴的信息,之后就转账了。过了一段时间发现自己汇错了款,到银行查询,然后打电话与被告联系要求还款。被告表示自己是通过介绍人与原告认识并借款给原告的,双方约定2014年7月还款,后原告于日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还款,被告当场将借据返还给原告。原告称不记得日是否与被告有联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对原告诉称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主张,有相应的银行流水佐证,被告亦承认收到款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款项是否为错误转账。 &&& 对该款项是否为错误转账,进行如下分析:第一,原告在起诉状中写明其因操作失误导致向被告汇款,后向银行或被告的朋友催款;在庭审中却表示是因收到陌生号码的短信而汇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原告两次供述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第二,原告称发现汇错款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但未能对自己如何得知被告电话号码的问题进行合理解释。假设原告并不认识被告、确因收到陌生短信而汇款,发现汇错款后,其按理应寻求银行或公安机关的帮助,否则无法联系到被告甚至被告的朋友,而原告对这些关键问题均表示不清楚、不记得。第三,原告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陌生短信、汇款后多次联系被告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反观被告关于该50000元为返还借款的陈述,其供述稳定、没有前后矛盾,对方还款后返还借据的说法也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对50000元属于错误汇款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对原告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遂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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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世寅
责任编辑:何昭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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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中山网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女子银行取款多收1万元坚决不退 法院判不当得利
[摘要]到银行取款,因工作人员的失误,郑州市民王女士多收了1万元。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昨日,惠济区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
来源:腾讯视频
到银行取款,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市民王女士多收了1万元。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昨日,惠济区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 记者 鲁燕多收1万元与银行玩“躲猫猫”去年7月18日上午,市民王女士在家旁边的一家银行办完业务后离去。这家银行在下班扎账盘点时,发现少了1万元现金。查看监控,发现是银行柜员小刘少收取了王女士的1万元现金。柜员小刘称,他接过王女士的卡和现金后,还没来得及放入点钞机清点时,王女士就要求将她之前购买的已到期的7万元理财产品输入卡内。输入成功后,小刘才将之前的6万元现金放入点钞机清点。由于一时疏忽,小刘误将7万元存入王女士的卡内,并随即按其要求分别为其购买了两份理财产品。发现失误后,银行当晚就同王女士取得了联系并赔礼道歉,当时王女士承认自己多收了1万元,并表示愿意归还。随后,王女士却同银行玩起了“躲猫猫”,不肯退款。法院判决返还1万元今年1月7日,银行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王女士返还其错存的1万元现金。“王女士拒不返还我们工作人员错存的1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该将这1万元返还我们。”法庭上,在现场播放了作为重要证据的监控录像后,银行方的代表说。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交的监控录像中显示了当日王女士到原告处办理业务、从自己带的包中掏出若干沓钱递给原告柜员、柜员为王女士验钞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全过程,因此王女士拒不返还银行柜员错存的1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王女士返还银行1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事实+何为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腾讯新闻综合人民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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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货款汇入他人账号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作者:魏海艳&&发布时间: 09:58:02&&&&道县法院网讯&&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汪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汇款112500元。&&&法院审理查明,3月21日,罗某的财务人员在与客户协商货款的支付事宜时,由于客户方工作人员的QQ号被人盗用,盗用人以该工作人员的名义将汪某在深圳市工商银行的银行帐户帐号发给罗某的财务人员,导致罗某的财务人员误认为汪某的银行帐户是客户方指定的货款收款帐户。罗某将112500元货款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方式转入了被告汪某的银行帐户。罗某发现汇错款后,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将汪某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因无法联系上汪某,为了要回误汇的货款,罗某遂向道县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不当得利纠纷。由于罗某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罗某误将货款转入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但被告并没有合法依据占有罗某转入的货款,应当返还给罗某,对罗某要求被告返还汇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罗某要求被告支付汇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汇错款是罗某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廖月安&&&&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转账失误汇错钱不当得利应返还
&&&&银行转账交易一定要细心,确认好转入账户再进行操作,王某便因为银行转账惹来了一件烦心事。7月21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王某10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的一审判决。&&&&日下午大约四点多,王某到内乡县某银行大厅的一个转账机上面给其妹夫李某某转账。因为事先给其妹夫李某某打电话说了转账的事情,李某某告诉王某将钱还打入以前汇款的账号即可。到了银行,王某就开始翻看手机里以前的短信,看到在日收到一个手机号码发来的信息,上面有一个账号,落款为李某,王某误以为该账号系其妹夫李某某的,便将102500元现金打入该账号。王某回到家后给其妹妹打电话核实有没有收到钱时,才发现打错账户了。王某随即赶到银行,并打电话报警,内乡县公安局于日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汇款102500元。&&&&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互不相识,更无经济往来,被告无故给原告发送不当信息,造成原告因疏忽大意误将现金汇至被告提供的卡上,被告无正当理由取得该款,应当返还给原告,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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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转错帐 不当得利应返还
  误转8万元到他人银行账户,谁知却只剩下6.8万元,剩下的1.2万元该怎么办?日前,泾县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程勇返还转账单位宁国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2万元。
  日下午,宁国某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在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他人转账时,由于操作时疏忽,将8万元的资金错误的转入了程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的账户。日,宁国某有限公司发现该笔转账错误后,申请当地法院对程勇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当地法院审理后,裁定冻结程勇银行账户8万元,但该账户上实际仅有存款6.8万元。经过该公司催讨,程勇归还6.8万元,但拒不返还其余的1.2万元,宁国某有限公司遂诉至泾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属不当得利,依法应该及时予以返还。经宁国某有限公司催讨,程勇仅返还6.8万元,尚余1.2万元至今不予返还,显属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城新闻网)
标签:不当得利 网上银行 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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