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之后支付的判决书赔偿金如何入账是什么票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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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合同范文
来源:租赁合同编辑:杨洁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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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外包合同范本格式(1)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进行xx软件的开发,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的功能、平台架构、开发进度、交付方式等内容由载明。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 提供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交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正确性。
  3. 及时支付费用,保证项目的开发费用及时到位。
  4. 本合同的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甲方所有。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 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完成系统的开发,同时保证项目质量。
  3. 协助甲方完成所开发系统的实施、培训以及维护。
  4. 开发完毕,乙方应将系统的文档、源代码移交给甲方,不得将其应用在其他企业。
  5. 不得将甲方开发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条:验收
  1. 验收标准为: a. 程序正常运行;b. 方案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c.项目按时完成;d.文档和源代码齐全
  2. 验收期限为2天时间。
  第六条: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2. 试运行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70%的合同款;
  第七条:维护
  1. 乙方应通过电话、email、现场服务等方式协助甲方的系统维护,乙方有义务及时响应和认真服务,努力确保甲方所委托开发系统的正常使用;
  2. 甲方需要改动或需要委托乙方进行二次开发,甲方应同乙方另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另收开发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 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 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付赔偿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第九条 其它
  1.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
  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 方: 甲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驾驶员劳务外包合同范本(2)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 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就劳务合作一事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本合同为劳务合作合同,乙方为甲方的 &&&& 提供B牌司机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2、服务期限从 年 10 月 1 日早8:00 时起至 年 9 月 30 日18:00时止(共计 12 个月),但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形除外。
  合同期满后视甲方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签定合同。
  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
  5、本合同中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
  该书面通知经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方有效,如乙方名称更改,还需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二条 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服务司机必须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B牌以上)、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25-40岁的司机。
  2、乙方服务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应该态度良好。
  如乙方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问题,应当按照《劳务合作补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与所派遣的司机签订正式的聘用协议书,并负责所派遣司机的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税、生活安排(如吃、住、行的安排,各类证件的办理)等事宜,为甲方服务司机的聘用、调换或被解雇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司机在甲方服务期间,不能正常工作的,甲方将退回乙方处理。
  4、乙方服务司机如果患病、因事不能提供服务,必须提前向甲方请假,休假期间乙方应提供相应司机代替,不能因此而影响为甲方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休假期间未能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免于支付相应天数的服务费。
  5、乙方服务司机不得将车用于甲方工作之外的任何目的,车辆停放地点由甲方决定。
  6、乙方服务司机驾驶甲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有关事务的处理均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出示的责任鉴定书、保险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协调进行,负责赔偿相关费用。
  乙方服务司机的违章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司机在责任交通事故中伤残或死亡的,甲方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善后补偿均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
  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多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乙方服务司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7、甲方应对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司乘座位险(10万元/每座)等,且保险期限包含了合同全部服务期限。
  8、甲方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有相关的有效行驶证、附加费证、保险卡、车船使用税证及国家规定的养路规费单等证件。
  如果甲方缺少前述证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甲方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发生汽车故障时,乙方司机应按甲方指定的定点维修厂,随车跟班监督维修。
  维修申请必须提前报甲方车管科审核,经甲方车管科审核批准后到甲方指定的维修厂家维修,出车在外的临时小额维修,要申报甲方车管科审批。
  修理期间,司机自行离岗的,甲方免于支付相应天数的服务费。
  如果发生乙方司机人为的汽车故障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
  10、乙方服务司机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涉及到甲方有关工作内容及其它信息有保密义务,合作期间,服务司机要与甲方签定保密协议。
  第三条 服务费及结算方式
  1、乙方服务司机每月的服务费为人民币 仟 佰元整,小写: 元整(甲方每月安排乙方司机休息时间不低于4天,具体休息时间可由双方商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使双方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服务费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调整服务费金额,按调整后的服务费支付合同剩余期限的服务费。
  合同服务费包含:
  [1]司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务费及超时劳务费。
  [2]乙方的管理费。
  [3]服务司机的通讯费。
  2、下列费用不包含在上述服务费中,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合格票据另行支付:
  ⑴过路、过桥费。
  ⑵燃油费。
  ⑶停车费。
  [4]洗车费。
  [5]汽车的保养、正常的机损维修及年审费用。
  劳务外包合同(3)
  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
  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
  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
  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
  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
  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
  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
  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
  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
  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
  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
  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
  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
  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
  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
  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
  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
  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
  各种性博_艾滋病;镶牙;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博_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 日在____ 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甲方: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外派劳务合同附件:
  关于因公伤亡保险赔偿金分配的声明
  所服务船舶名称:
  本人在__________ 轮服务期间,如果因意外身亡,根据保险合同应得人身保险金,按如下百分比,在表格所列亲属中分配。
  本人在船上应得的工资余额及其他私人财物,全部归(妻子_ 父母_ 子女_ )所有。
  序号_ 姓名__ 与本人关系______ 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 百分比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乙方手印:
  甲方见证人签字:
  签字地点:________签字时间:____ 年__ 月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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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后窗口关闭篇一: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 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在线访谈专题 ? 访谈内容: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内容 日上午,东方市地方税务局开展7月在线访谈活动。东方市地税局局长付仕仿做客访谈室,围绕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与广大纳税人、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现场回答网友的提问。该局征管、税政、纳税服务的业务骨干参与访谈活动。 1、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据主要有哪些? 该阶段主要发生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主要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契税、规费、土地变更费、土地评估费、其他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主要含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其他等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1)以自有的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自有的开发产品(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3、单位集资房并有偿分配给职工,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文件,单位集资建房并有偿向职工分配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4、自然人身份参与土地的竞标,中标后此自然人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对该自然人征收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土地中标的自然人以中标的土地作为投资入股,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有新政策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日实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缴所得税问题,国税函〔号文件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6、税法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的确认时限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支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包销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收到已销开发产品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实现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三条规定,9、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亏损期间对固定资产即未计提折旧也未在税前扣除,以后实现盈利时能否在税前扣除以前亏损期间未扣的折旧? 10、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企业在亏损期间少提的折旧在以后年度可以补提,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出租再出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应区别两种情况:(1)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售出时按固定资产清理确认收入;准予计提折旧,折旧应以视同销售价格计提。(2)不转作固定资产。无须视同销售,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按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准计提折旧,应按存货处理。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房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会所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所归业主所有,因 不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不征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所作为固定资产的按原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14、我的公司在东方,请问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部发生的用交际费用,及业务招待费,能否进开发间接费用? 付仕仿 :你好!你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项目部发生的用交际费用及业务招待费,能进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回答完毕。谢谢! 15、我公司经营不善,这两年都在亏损,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亏损或微利企业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免缴房产税? (嘉宾)付仕仿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废止“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你公司的情况已不再符合免缴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了。回答完毕,谢谢!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嘉宾)付仕仿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土地,同样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回答完毕,谢谢! 17、关闭、撤销企业占地可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嘉宾)付仕仿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谁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了第九条“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该通知自日起执行。因此,从日起,关闭、破产企业占地不得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回答完毕。谢谢 1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出现房屋实测面积少于原合同面积,造成结算价少于原合同价,需要退还买方价款的,房地产公司应如何处理相关涉税问题(嘉宾)付仕仿 :答:你好,出现以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如下顺序处理:1、作废原发票(未使用房地产一体化子系统开具的发票作废后,需到市县局征管科、室认定岗迁移相应的已缴税款);2、“在新售项目登记”中更改原合同价格为实际结算价格;3、重新开具发票。此外,若结算价大于合同价格,则应在“新售项目登记”中更改原合同价格为实际结算价格后,再自行补开剩余金额的发票。回答完毕,谢谢! 19、我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嘉宾)付仕仿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回答完毕,谢谢! 20、 东方妹妹 :您好付局长,没想到今天是您来做省地税局的嘉宾啊。正好,我有个问题,请教您一下:我姐姐是是一名建筑承包商,需要代开一些发票,请问税率是多少啊,要怎么开呢?谢谢你呀。 (嘉宾)付仕仿 :你好!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其中营业税税率为3%,其他税种税率要视承包商的企业性质而定,详情请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回答完毕,谢谢! 2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前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回答完毕,谢谢! 22、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如何征税? (嘉宾)付仕仿 :你好,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其自建行为要补缴“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该房屋的建造成本。无法提供房屋建造成本依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当时当地建造价格核定。回答完毕。谢谢! 23、未取得土地证的纳税人,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是否取得土地证,若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回答完毕。谢谢! 24、我是东方一家小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外包建筑,近期准备买一批设备做建筑开发,可以全额进成本吗? ,你单位从事的是外包建筑,按规定购买设备不能计成本。 25、我是新办的房产公司,经营差不多有1个月了,向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的收入确定时间如何认定啊 你公司的收入确定时间,应按销售房地产合同的当天,确定销售收入。回答完毕。谢谢 26、:付局长您好,今年我的公司还没有收入,但近期已经支付了一笔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扣除?
(嘉宾)付仕仿 :你好。发生的业务没有销售就没有扣除。回答完毕,谢谢。 (嘉宾)付仕仿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与各位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感觉非常愉快,收效颇丰,感谢大家对海南地税、东方地税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希望借助省地税局“在线访谈”这个平台建立起与纳税人更直接、更广泛的交流,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增强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我们的税收执法行为,着力提升我们的纳税服务水平;为推动建设和谐税收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再次谢谢大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地址:海口市城西路18号地税大厦
邮编:570206 ? 纳税咨询热线:
网厅技术支持:400-(各市县咨询电话请登录网上办税服 务厅系统查询)篇二: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及税收问题 拆迁补偿费入账票据问题
(1)税法规定只对“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收入征税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②国税发「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收入是指:”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号第八条第二款: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③《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税函「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④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所取得的收入就是拆迁补偿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不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拆迁补偿费不需要开具发票。 (5)“拆迁补偿费”应取得票据因为补偿收入不是经营性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取得补偿款时开具的收据均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超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等,应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作为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即可,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无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有些地方规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须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免税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土地补偿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 在城市旧城改造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对于该项拆迁工程涉及到的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相应的涉税处理,各地规定不一。 二、 企业和个人的搬迁大致可分为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政策性搬迁因为涉及到政府对城市的规划其他主导原因,会有许多税收优惠。而商业性搬迁是由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自由协定为依据而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不参与其中。在税收上适用各种不同规定。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根据渝地税发〔号,重庆对此类政策性搬迁范围规定为: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由重庆市土地储备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管理公司等将土地收回,支付给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收入,也包括从受政府委托实施片区开发的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问题做梳理分析。 一、 政策性搬迁 1、 营业税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因此根据国税函(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渝地税发[号规定,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此类补偿,“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搬迁企业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日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日公布)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重置、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商业性搬迁 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 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3、土地增值税 由于非政策性搬迁,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参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确认余额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税。篇三:拆迁补偿11 根据国税函〔号的规定,政策性搬迁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税务对此类搬迁的认定是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如果没有,则一般不会认同为政策性搬迁,从而将此类涉税处理界定为商业行为。下面就搬迁补偿有关的涉税 问题做梳理分析如下。 一、拆迁补偿费的主要内容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以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 用房支出等。” 对于拆迁补偿费,其不同的费用内容,所需要税前扣除凭证也有所不同: 1、拆迁补偿费 此处的拆迁补偿费主要包括:①土地补偿费;②安置补助费;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④菜地开发建设基金;⑤拆迁补偿费;⑥搬迁补助费;⑦临时安置补助费;⑧安置房周 转费用;⑨停工、停业补偿费;⑩退还的相应土地出让金。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均应取得合法的凭证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针对不同的土地征收情况,其税前扣除凭证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1)免税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税函【号和国税函【号的规定,对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去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无论其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 税。 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满足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费,应当以其取得的收据为税 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拆迁补偿协议、签收单据及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详细资料 作为其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有: Ⅰ、拆迁补偿合同或协议;Ⅱ、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Ⅲ、被拆迁人签收拆迁款的拆迁收据; Ⅳ、支付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的银行单据; Ⅴ、其他相关资料。 (2)应税拆迁补偿费 对于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费,对于被拆迁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上述拆迁补偿费应当以取得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 证。 2、房屋拆迁、土地平整费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屋拆迁、土地平整费用,应当根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取 得不同的税前扣除凭证: (1)自行拆迁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拆迁的,则其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支出的类型主要是人工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对于人工费用应当以自制凭证税前扣除,而对于材料、机 械费用应当以取得的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委托拆迁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其他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其支付的拆迁费用应当 以取得的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 3、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对于企业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应当以企业的缴税单或者纳税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二、政策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1、营业税 由于政策性搬迁是政府收回企业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的行为,因此根据国税函(号规定,被搬迁企业“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号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 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再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 时,只需取得收款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被搬迁企业因上述政策性 原因拆迁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得到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被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费,根据国税函〔号规定,重置、重建或改良的,以其补偿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此类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重置、重建或改良计划和立项报告的,应将搬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变卖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 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 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4、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 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 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商业性搬迁的税收政策 根据以上的政策性搬迁文件知道,被搬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因为政策性原因归还土地使用权而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如果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市场收购转让行为,则属于商业性的搬迁,对此类补偿费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或不属于旧城改造范围,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应得的补偿费,它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被搬迁企业或个人接受的补偿费,实际上是财产转让收入。接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收入是,应给付款单位开 具营业性发票,并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政策原因搬迁,被搬迁企业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如果重置、重建、改良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类的,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不能像政策性搬迁那样将重置、重建、改良支出全部抵扣;如果属于费用性质的,则可计入当 期损益扣除。 3、土地增值税 由于非政策性搬迁,被搬迁企业或个人取得补偿费(转让收入)后,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其增值额由补偿费(转让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确定。扣除额则根据以下文件处理: 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 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过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按增值税条例第六条第(一)、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参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确认余额后按“财产转让所得”交纳个 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理解和取得支付拆迁费用的合法票据 “拆近补偿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占比重较大的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中,考虑到拆迁补偿费大多针对个人,并不能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以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的条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拆迁土地或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三是出具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上述三项资料进行审核、比对,三项资料相符方可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给予扣除。 1)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只需取得收款收据。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补偿收入不需要开票,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补偿款开具的收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此,受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开发企业在支付被搬迁企业的补偿款时,只需取得收款收据,并以搬迁、补偿的有关文件作为附件入账即可。 2)商业性搬迁,属于一种财产转让的经营行为,应给付款单位开具营业性发票。根据国税函[1997]87号文件规定:对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辅助物的补偿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适用于该文件,因为没有政府搬迁文件或不属于旧城改造范围,因此得到的此类补偿,不属于政府收回土地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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