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写的甲方直接发包装饰工程发包合同是承包方必要承担的装饰工程发包合同么?

小型装修施工合同范本谁手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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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定是哪里做的不够好,别替他瞒着了,告诉我们吧~
[分享]甲方直接发包与甲方指定分包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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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关内容: 甲指分包概念问答 相关内容:克先生:我觉得现阶段禁止分包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在某些建设方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高,廉政建设制度不完善,法规上禁止指定分包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腐败。实际上,我们在处理工程决算审计的时候,遇到纠纷最多,矛盾最复杂的也就是各种类型的分包,指定分包更是有结算上的弱点(根据合同是分包,实际上是甲方发包,在配合费、管理费等问题上矛盾很多)。还是搞“交钥匙”可能会好一点。虽然也有代建单位的监督问题,但那样终归还是专业问题。李先生:我觉得对这两个概念先要澄清一下,我的理解是,“[BAIKE]甲方直接发包”是指对某些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BAIKE]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上述两种方式,其承包人的确定均是由甲方确定,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着同样的协调、配合问题,对于承包人的确定,总包没有发言权,因此即便是甲方指定承包人,总包与其签订合同,也会发生总包与分包之间的摩擦,不像总包将原本属于自己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方式确定并分包给某一承包人那样配合起来顺畅,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既然存在这种情况,为何甲方还会在工程中使用甲方指定发包或是直接发包方式,我认为主要还是从控制力和主动权上来分析。无论哪种方式,甲方都将按进度或是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或是进度款,而采用甲方直接发包方式甲方可将款项直接打入承包人帐户,但若采用甲方指定方式则因为承包人是与总包签订合同,那么甲方的工程款是打入总包帐户,而总包是否及时拨付该单项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就很难说了,有人可能会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问题是实际操作当中这种情况很多,总包可以说他要统筹安排付款计划,而且因为是甲方指定,因此在与该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总包方的态度也会强硬许多,回旋余地不大,这样一来反而增加矛盾,所以对于专业性强或是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个人觉得还是应以甲方直接发包并与其签订合同为宜。曹先生:现在工程中一般出现的矛盾是:1、项目大赶快上,出图周期不允许全面总包,许多图纸都需要二次设计。2、总包人的实力与真正的总包还有一定差距。3、许多业主“喜欢”分包,过过“有权”的瘾。4、业主和总包人都缺乏“诚信”,导致业主不敢把专业工程并入总包合同中。韩先生:只要业主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采用平行发包或甲方指定分包均无不可。但我倾向于采用甲方指定分包,采用甲方指定分包时,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比如承包商对现场的完全占有权、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等等)。李先生:我想提出这个问题,其立足的基础以及出发点就是因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中,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又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甚成熟,最关键就是买卖双方都欠缺信任,信用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信用的约束力微乎其微,所以很多情况下单纯从合同以及法律角度考虑问题,都感觉无法根本解决相关问题,所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出现的机率以及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单就目前这个问题来说,虽说配合费等相关费用可在合同中明确,但这仍然避免不了总包对其应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的拖延和挪用、占用问题,国际工程合同中,甲方直接将工程款付给甲方指定承包人的做法在国内是不成立的,至少我在国内接触过的项目没有这种情况。总包之所以同意甲方指定分包这一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必须经过总包方才能到达承包人手中,而这部分资金通常又比较到位(因其是甲方指定的承包人),因此占用或是拖延发放这部分资金就成了总包缓解自身资金压力的一个手段,也是其与甲方在某些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砝码,这种情况我已经碰到很多次了。假设说在合同中就约定资金直接打入指定承包人帐户,而又与总包签合同,那么恐怕没有一个总包会签订这样的合同,风险都让他承担,而对其自身又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你想哪个总包会干呢?就那点配合费用还不够他们的现场业务费用呢!我同意曹先生的意见,我国目前的总包单位距离真正的总包还有很大差距,不光是总包单位的功能单一,譬如通常的总包单位都是重施工,而设计甚而竣工后的经营能力都很差,或者说根本没有此部分功能,即便是施工方面我国目前的总承包公司也存在很大缺陷,专业设置不合理,大部分都是土木建筑,涉及到设备安装以工业项目等专业性能较强的工程时基本就没戏。当年我公司投标伊拉克输油管线项目时,某系统某公司第一轮就被淘汰,后来当我看到他们的技术标时就明白了,他们的管道施工工艺居然很多都是给排水方面的东西,专业能力的欠缺、自身机能的不完善以及缺乏战略性领导人才是我国总承包单位的前进桎梏,恐怕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魏先生: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的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于管理,但造价上不易控制。举个例子,如直接发包,合同价为A,然后给总包一个配合费3%左右,总价为(1+3%)A;如指定分包,则总包会提出税金、管理费,一般都相当于综合费率在20%左右,那么总价会相当于(1+20%)A;所以,当你直接发包时,也是总包拼命不配合的原因,他们的利润减少了嘛。李先生:我认为魏先生说的不对,因为你所说的A中已包括利润和税金,无论哪种方式,总包都只能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另行收取管理费和税金,对于甲方来说我需要确定的只是此分包工程总价,好比说甲方在总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分包暂定价格,那么投标时投标单位只能就此价格提出自己的总包管理费用和配合费用,而不是将此部分费用汇总入自己的直接费中再次计取利润和税金,应该明确,你所说的A是最终价格而不是直接费。假如像你所说的,差了17%的费用的话,那么没有一个甲方会采取指定分包这种方式。“指定分包”是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魏先生:其实我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绝对不是希望让甲方领导过过权瘾,这是本人一直反对的,我始终主张,要用合理的制度、方法和手段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又可以约束腐败的产生。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普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在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材料选型往往达不到报价的要求,尤其是专业分包部分,从而使所谓招标定价名存实亡,流于形式,最后还是甲方说了算;2、为了解决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有过较大规模项目运作经验的同行一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难度深有体会吧。为了避免甲方指定分包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建议按以下方法执行:1、指定分包透明化: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在相应条款中明确责权利和费用处理方法,做到阳光操作。在相关法律中,建议禁止事后指定分包,必须事前约定(这样就类似于CM或PM或了);  2、指定分包法制化:为避免甲方领导操纵分包,造成腐败,建议将指定分包纳入招标法制管理范畴,规定指定分包也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评标及决标,作到公开、公平、公正。最后,我建议甲方指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合法化,当然要从法律上规避滥用和失控,但也不能因此把这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拒于国门之外。来源:建设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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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还没有碰到甲方把直接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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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900-8066南桥北、祠南村三产安置房 工程定包协议书
发包方:温州中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温州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代建的 南桥北、祠南村三产安置房工程项目(地块详见平面图),根据甲方的《南桥北、祠南村三产安置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 南桥北、祠南村三产安置房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总价暂定:。以中标造价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中的:
①结构、建筑(不含铝合金门窗制安、室外附属工程);
②电气、给排水安装(不含空气能或太阳能设备,消防工程系统,智能化工程系统,人防、暖通、电梯);
③该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管理等(甲方另行分包的工程乙方为总承包管理,含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检查、工期要求、资料检查督办归档等;但分包单位严重违约,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或者不按总包进度计划及现场规章制度施工,乙方有权按合同程序向甲方申请解除分包合同,并追究分包单位延误工期带来的一切损失)。
工程承包范围内容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三、工程造价计算方式:
1、套用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和相关政策性文件;
2、工程类别判定:本工程类别为民用建筑 中值取费,水电安装按相应类别 二类中值取费;
3、根据施工图确定工程量;
4、人工费参照人工市场信息价以温住建发【号文件规定执行,开工当月人工市场信息价与预算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进入预算。
5、竣工结算时人工动态调整金额仅计取税金,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土建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额=∑定额分析人工数量(桩基及基坑支护、地下室和主体结构部分)×[(桩基及基坑支护、地下室和主体结构阶段)月人工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数-开工当月份人工市场信息价]。
(2)装饰阶段:人工费动态调整额=∑定额人工分析数量(装饰部分)×(装饰阶段月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数-开工当月份人工市场信息价)。
(3)水电安装人工动态调整:人工费动态调整额=∑定额分析人工数量(水电部分)×(开工至预验收通过期间的月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数-预算月份人工市场信息价)。
(4)附属工程人工动态调整:人工费动态调整额=∑定额分析人工数量(附属部分)×(施工期间月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数-预算月份人工市场信息价)。
(5)暂定综合价、核定综合价中包含人工费按市场询价进入结算时人工无动态调整。
根据以上计算程序、取费标准及预算定额等进行按照约定工程总造价下浮
其中暂定价、核定价、人工动态调整额及材料动态管理部分不参与下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后的价款作为本工程的最终工程总承包价,今后不论出现何种政策性的调整,均不做调整。安装工程除所有主材询价部分不下浮其它同土建工程造价下浮率。
四、质量要求:
五、现场文明安全施工:
确保市级文明标准化工地。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事故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工期要求:
1、本项目的总工期为 (暂按定额工期) 天。以第一根工程桩施工为开工日期。如因甲方相关手续等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则工期按实顺延。
23%为限,工期罚款金额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施工期间,乙方因自身原因施工工期拖延超30日,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10日内办理材料清点及资料移交工作,所有设备和人员退出施工现场,手续移交完毕办理结算,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以上违约金当月兑现,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泥浆外运、土方挖运、矿渣回填单价已包括一切的工程和外围干扰风险费用(已含专项验收费用)。乙方需要处理好外围地方干扰及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甲方会全力配合,协调处理。
七、乙方在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进度方面:
(1)施工过程中,甲方或设计院可能会对建筑局部和整体进行调整,因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但乙方需及时做好工期签证。
2、分包单位配合及管理:
(1)在内外脚手架拆除后,根据其他分包单位需要,乙方在甲方或监理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需无条件同意为其他分包单位再次搭设内外脚手架,费用由提出搭设的分包单位承担;
(2)乙方需督促其他分包单位对已通过验收的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保护;同时要严格约束自身队伍注意成品保护。总包与分包单位的施工面移交需双方验收签字认可;
(3)乙方需配合其他分包单位完成收边收口工作,如幕墙、铝合金门窗下收口、门框周边需要的灌浆密实等工作。如建筑结构和其他工程施工发生冲突时,乙方需按甲方或监理指令积极配合解决方案的落实;
(4)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管理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进度;
(5)施工场内及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因乙方施工造成的破坏和损失、以及场内地下障碍物和基础的处理【除2米以下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地质原因造成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由乙方自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6)除甲方书面同意和合同约定外,本工程严禁转分包。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及总监书面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指定施工现场垃圾堆放点,督促甲方直接发包单位将各自施工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定期清运,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标准。指定地点外的现场垃圾由乙方确认责任单位,当无法分清责任单位时,由乙方自行负责清理至堆放点。
3、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管理应该严格遵照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服从甲方现场工程师和现场监理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全部资料及时提交一份原件在甲方项目部备案;竣工资料汇编应规范、完整,及时审查,移交档案馆;
(2)隐蔽工程(附有影像资料)必须得到总监批准后才能覆盖;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当甲方代表和监理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规范和相应图集施工对质量造成影响,乙方必须返工并赔偿经济损失。
(6)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瑕疵,必须在甲方或监理指定时间内按要求400-818-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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