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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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项目中,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有()。A.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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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项目中,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有()。A.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B.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职工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D.邮政部门销售邮票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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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现行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对下列车辆计算车辆购置税会用到最低计税价格的有(&&&&&&)。A.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卡车B.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宝马小汽车C.受赠、获奖方式下取得已确认购置价格的家庭小汽车D.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2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款项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A.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B.啤酒生产企业在销售啤酒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C.白酒生产企业在销售白酒时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D.轮胎生产企业在销售轮胎时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3以下关于关税税率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有(&&&&&&)。A.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B.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C.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暂时进口之日实施税率征税D.查获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原走私进口日实施的税率征收4下列不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有(&&&&&&)。A.鱼塘用地B.茶园、果园用地C.占用的花圃、苗圃用地用于建房D.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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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八大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总结1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
&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 &&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四、对比举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例如:将自产的服装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在增值税中也不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以此便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又如将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换一种理解,如果这些产品是外购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自产的这类产品,也便无需缴纳增值税了)附:【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2)销售代销货物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视同销售总结2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 &&&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四、对比举例: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
&&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的服装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在增值税中也不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以此便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又如将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换一种理解,如果这些产品是外购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自产的这类产品,也便无需缴纳增值税了)
附:【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销项税
(2)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销项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不视同销售,不征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确认收入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视同销售,征(注)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销项税
视同销售,征
注: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例如: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奖励,外购价为每台4200元(不含税价),该商场对外含税售价为每台5500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以42000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2000元为成本;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为,按%做进项税额转出;关于会计的处理,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有不同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视同销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期末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像将库存商品移送基本建设工程、职工食堂等,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
  但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纳流转税及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销售市价价)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处理,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根据以上资料,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502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20×17%) 10200
  上述会计处理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企业非生产环节领用自产商品不属于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会计主体内部资产的移送属于内部事项。但税法把这些事项还原为两项业务:一是销售业务,要计算销项税额;二是购买业务,增值税构成基本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尽管视同销售情况下税法作为收入处理,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标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转移到另一个会计主体。因此,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作收入处理,直接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将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所以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也就是说,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馈赠、赞助、奖励、分配给股东等。虽然没有直接流入现金,但已经减少负债。
  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上述八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会计》教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应付股利或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
  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
  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
  借:生产成本1989000
    管理费用35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10
  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贷:库存商品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解答》中给出的“自产自用”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因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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