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意外伤亡,没买工伤保险,但厂方买了团体人身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能向厂方索赔吗,金额国家规定多少

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对比,哪个好,保险如何买】-慧择保险网
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有哪些
  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性质、保障范围、赔偿比例以及报销程序的不同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保,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保障范围仅限于因工而发生的意外事故,而团体意外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加全面。用人单位要想完善员工意外保障,需将两者相结合。  慧择保险网()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本专题将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知识,并且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在线咨询与购买。
全方位大对比&&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的投保带有强制性和非盈利性  1.工伤保险属于社保保险的范畴,投保带有强制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们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提供给员工的意外保障往往是固定和统一的。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侧重于因工而导致的意外事故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报销比例有统一的规定  国家政府部门对工伤保险报销比例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参保职工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等。
  工伤保险理赔程序较为繁琐  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或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工伤职工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并按照保险事故的类型准备好理赔所需材料,将这些材料提交至社保局,如果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那么还要携带正规医院出具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书前往,在相关材料审核通过以后,社保局会将理赔资金打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中,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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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
  团体意外险的投保遵循自愿原则,且属于盈利性质的商业保险  1.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它的投保完全遵循商家自愿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完全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决策。  2.团体意外险提供给员工的意外保障往往五花八门,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员工从事工种的性质来量身定制,保障效果更佳。
  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涵盖工作期间以及工作之外的意外事故  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往往更加全面,不仅可以针对被保险员工因工作而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同时还兼顾被保险员工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常常包括意外身故、伤残、意外医疗、交通意外保障甚至是意外住院津贴等。
  团体意外险报销比例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  团体意外险的报销比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通常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团体意外险报销程序相对简单  被保险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以后,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直接致电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电话,然后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准备好理赔所需材料,再填写团体意外险理赔申请表,一同寄送到保险公司理赔部,保险公司会对员工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认定,并对理赔材料进行核定,审核通过以后就会确定理赔方案,并随即将理赔金额打到被保险员工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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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择保险管家点评建议——完善员工意外保障,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缺一不可
  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保险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障范围的不同,前者提供的职工意外保障往往是基础性的,仅限于职工因工作而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而后者的保障范围更加全面,除了可以保障职工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还能兼顾职工工作以外的人身意外保障,所以,用人单位要想提升职工的福利待遇,最好将两者相结合。  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挑选团体意外险产品时,要结合职工从事的工种以及所面临的意外风险性而定,如果是普通的工种,像办公室工作的白领一族,建议用人单位为其购买包含基础性意外身故、伤残和意外医疗保障的团体意外险;若职工从事建筑工地、矿场等高危职业,那么用人单位最好为其购买相应的高危职业团体意外险产品,因为普通的团体意外险对于高危职业者是拒保的。  此外,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险,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团体意外保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  2、投保后员工的人数若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3、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用户互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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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ying***点评产品:用户评分: 很好我想说,慧择网产品好、服务好。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司,在此给与好评!购买这款产品的客户推荐的,刚开始挑了几款,对比了一下。还是这个好,非常谢谢客服的细心周到的服务。
mydil***点评产品:用户评分:很好投保第二年,还没用到,希望不会用到。
wanrui***点评产品:用户评分:很好保险不错,保障责任都是实实在在的,2万块钱的意外医疗已经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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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ansh***点评产品:用户评分:很好我给我爷爷买的这款产品,老年人年纪大了很容易发生意外风险,这款保险不但赔偿医疗费用,还有住院津贴,对于老年人来说保障非常全面,非常好!
sunxuanx***点评产品:用户评分: 很好我这人脾气比较急躁,还好客服有耐心,很热情仔细的为我解答疑惑,感谢你们的服务,五颗星星送给你们~~
huiwo***点评产品:用户评分:很好这款保险是用送的豆豆买的,一份保险,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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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
雇主给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一、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作为财产保险核赔人员,说几句,鉴于财产保险公司报备的条款存在差异,在这里仅供您参考 (具体): 一、首先,这是两个类别的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保险序列,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 险中责任险序列。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残疾、烧烫伤或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请注意,如果没 有达到烫伤/烧伤、伤残级别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属于保险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 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 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国内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出险情形可参考《工 伤 保 险 条 例》: 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即如果发生某次事故,雇主依法可不承担责任,那么绝对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不能减免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 来说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者近亲属;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一种法律 风险转移,受益人一般为员工本人。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比较雇主责任险与工伤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与团体意外险在本质上有所不同,责任保险只能由 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而团体意外险只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雇主责任险和工伤责任险所保障的 是雇主,即企业、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源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下面是我们总结 出的不同: 1.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 的雇员(职工)。 2.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在雇主和工伤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 的一部分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 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 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1 4.雇主责任险在增加了扩展 24 小时意外险后,其便涵盖了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案例一: 案例一:一家企业同时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出险了该怎么赔 啊? 假如建工团体人身意外和雇主责任险都是 10 万的每人伤亡和 5000 的医疗费用, 一共应该怎么赔 啊?各赔各的还是两险种共用一个最高赔偿限额? 如果是身故了,就应赔付各 10 万共 20 万。 如果身故之前产生了医疗费用,应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报销。5000 封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 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的问题 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与“雇主责任险 的问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的免赔额是 500 元,团体意外险 无免赔额。 问题如下:若员工工作期间烫伤,工伤,本应算雇主责任险,但低于免赔额,所以没有赔付。这 种情况下,可以报“团体意外险”索赔吗? 问题补充: 问题补充: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也是“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吗? 这么说,似乎“雇主责任险”的范围包含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当中了。。。?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且有这名员工的名字,那就可以进行理赔。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包括误工费。 这两个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是由于雇主责任造成雇员伤害所给以的赔偿, 目的是减轻雇主的经济负担,这里的雇员是不固定人员的,只有能证明是雇员就可以了,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是指一个团体中的个人,需要有明确的对象,在投保时就要交一份人员清单,如果不 在人员清单内,即使也是雇员,保险业不能赔付。四、团体意外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 团体意外保险为什么不能代替雇主责任保险?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 11:52 共 131 人浏览[大] [中] [小]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仅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份福利,并不能完全转移企业(雇主)对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导致的法律赔 偿责任。原因如下: ※ 从保险标的来看,“团意”承保的是员工生命,而非企业(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 从被保险人来看,“团意”的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而非企业(雇主); ※ 从赔偿内容来看,“团意”仅对死亡或伤残进行赔偿,即便附加了意外医疗,在发 生了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故时,企业依然会有很大的赔偿缺口,例如员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赔偿; ※ 从法律后果来看, 如果意外事故属于工伤, 意外险的赔偿并不能代替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 雇员在获得意外险赔偿的同时, 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法律规定另行赔偿。 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帮助企业转移企业用工风险,这是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做法。其实,这种做 法源自一些较大的寿险公司,为规避经营限制所采取的一种变异做法。真正的雇主(企业)用工责任风险,必须通过雇主(企业)2 责任保险来保障,因为它的保险标的是雇主(企业)责任,它的被保险人应该是雇主(企业)。以责任风险为标的保险业务,目 前只有财产(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做。这一点是寿险公司无法做到的。所以说,用团体意外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企业转移企 业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讲,是很难获得一份可靠的法律认可和保障的。 我们认为,雇主(企业)的用工责任风险和雇主的道义、情意等责任,是两个完成不同的法律概念。雇主(企业)的用工责 任风险,必须也只有通过投保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并在雇主(企业)责任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障。至于,雇主对雇员的道义、 情意责任,例如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增加企业凝聚力等,则可以通过团意险及附加员工保障方案来解决。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还包括了对员工因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最长补偿时间可达 52 周,这项补偿是团意险不能扩展的。 虽然雇主责任保单最终保障也是落实到员工身上,但它实际保障的是企业(雇主)责任,直接体现的是企业(雇主)对雇员 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赔偿的角度不同,它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也完全不一样。目前我国监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是寿险或非 寿险分业经营的,而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标的不同,所以企业通常应该向两家经营业务性质不同的保险公司(寿 险或非寿险)投保 / 购买,避免变异做法可能带来的保障缺陷。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担责吗2008 年 1 月,朱某为其手下 5 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 为 8 万元人民币。2008 年 8 月 13 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 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 等共计人民币 12.5 万元。朱某认为,已为小吴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吴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 赔付,小吴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 高发金 法律解答: 雇主朱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 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 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 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的问题是雇主为雇员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 而不是雇主责任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 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 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 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 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 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3 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 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 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雇主朱某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保险。因此,在保险人赔付 小吴的亲属后, 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 小吴亲属要求朱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 任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还承担责任吗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在线荐稿 编辑同志: 2008 年 1 月,朱某为其手下 5 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限额为 8 万元人民币。2008 年 8 月,送货工小吴在送货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家人。但小吴的亲属 又找到朱某,要求公司赔偿小吴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 12.5 万元。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承担责任 吗? 读者:王 庆 王庆读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 不论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 向雇员赔付后,并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为其雇员小吴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由保险人 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在保险人赔付小吴的亲属后,当然不能免除朱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为雇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发布日期: 文章来源:互联网案情: 陈某是一名个体户,多年来一直承包某钨矿多口矿井的开采。因采矿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为规避风 险,2006 年 1 月,陈某为其手下的 30 多名民工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限额为 84 万元人民币。2006 年 7 月 25 日下午 3 时 10 分左右,爆破工刘某在陈某的一口矿井实施爆破过程中,不幸被一 块飞石击中头部当场死亡。不久,保险公司把 8 万元保险金及时赔付给了刘某的亲属。嗣后,刘某的亲属又找 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为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共计人民币 11.7 万元。陈某认为,已为刘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也已向刘某的亲属赔付了保险 金,自己的义务已尽到,刘某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因此拒绝赔偿。刘某亲属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刘某亲属各种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9.6 万元。 法理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 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 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帮助雇主转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风险,各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推 出了一种新型的险种――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 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 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需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 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在这种险种中,当 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 险金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予以给付的保险,两者之间具有许多相 似之处,同时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赔偿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 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个体生产者或者自由 职业者为自己投保。3、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 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最大的区别。 本案中,雇主陈某为其雇员刘某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在保险人赔付刘某的亲 属后,当然不能免除陈某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刘某亲属要求陈某承担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合 理合法的。5 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 险是指被 保 险 人所雇佣 的员工在 受雇过程中从 事与 保 险 单 所载明的与被 保险人业 务有 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 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 人在规定的 赔偿限额 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 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内的各类机关、 企 事 业单 位 、 个体 经济 组 织 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 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 保险合同 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 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 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 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死亡赔偿金; ( 一 ) 死亡赔偿金 ; 伤残赔偿金; ( 二 ) 伤残赔偿金 ; 误工费用; ( 三 ) 误工费用 ; 医疗费用。 ( 四 ) 医疗费用 。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 赔偿。 在本 保险期间 内, 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 赔偿金额 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 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 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 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 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 精神损害赔偿 、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 香港 、 澳门 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6 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 工伤 保险 条例 》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 生活护理费 、丧葬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 、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 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 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第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 单证 材料。保险公司应当 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 投保 人 或被保险人提 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 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 保单 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 职 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T) (以下称《 伤 残鉴 定标准 》 )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 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 , 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7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 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 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 ,最长赔付天数为 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 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 保险事故 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 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 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 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 高人民币 300 元/每人) 、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 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 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 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 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 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八条 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 与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 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 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 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 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 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 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 年不行使而消灭。8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 申 请书 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 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 保险费 。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 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 保险标的 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 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 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 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 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 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 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 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 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 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 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 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 责 任 方 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 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 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 定义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 院 卫生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 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 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 附加险 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 雇主 责 任保 险 (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 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 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 30 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 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 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 的雇员在临时出 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 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 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 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 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 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 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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