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兄弟姐妹关于分割土地分割协议和房屋的协议是否有效

2016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
2016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农村房屋拆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农村房屋拆迁中常见的问题
  随着工业化不断发展,大批农民的房屋需要被拆迁。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村老百姓而言,房屋是他们的安身立命的地方,是其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其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甚至其它人权的重要载体,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法律与补偿标准机构不完善,行政载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众性上访事件,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农村房屋拆迁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那么如何处理好房屋拆迁问题不但是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
  农村房屋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从法律上看
  1、农村房屋拆迁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循。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农村房屋拆迁的一个专门法律和规章,仅有国务院颁布的专门针对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来说,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在适用法律上,农村房屋拆迁的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拆迁只作为征地过程中地上附属物补偿的一个部分。因此,在拆迁主体上,农村房屋拆迁的主体是政府(划拔土地为直接使用土地的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为土地的管理部门);在安置方式上,农村房屋拆迁目前采用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在补偿标准上,农村房屋拆迁的土地性质在于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因而在补偿过程中,城市房屋拆迁可以按市场来操作,而农村房屋拆迁只能按实补偿(评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有许多房屋都是他们老一辈人在此地建筑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因此,当房屋拆迁时,没有相应和直接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后盾,给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也让农民保障自身利益没有法律武器。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属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没有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只是由当地政府按地方性法规、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这种法律的移位或使用不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
  2、农村中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不强。
  对政府有关单位与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较易相信,没有签定任何安置补偿协议,一旦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就将农民的利益置之度外。
  (二)从补偿上看
  1、补偿范围较窄。
  (1)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被拆迁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2)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了房屋,而且他们的生活,工作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村民要另寻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就业的成本增加。 (3)许多村民的房屋被拆迁后,由于拆迁导致的一系列不利后果,必然给村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对此应给予一定的金钱安抚,而现在的补偿法律法规中却没有此项规定。
  2、补偿安置不到位与不合理。
  (1)例如政府要对土地实行征用,要拆迁农民房屋,称安置房屋还没有建设好,让农民自行安置到外村的地方租房住,许诺安置房屋建设好就马上迁入。但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商让农民迁出后就不兑现诺言了。
  另一方面,虽然将农民拆迁户安置好房屋,但是没有得到有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障,只是作一次性补偿,没有为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必须的安排,由于农民不能再耕作和搞些农村副业,使农民基本生活得不到提高,反而比前更差。
  更有甚的是,由于拆迁单位的资金缺乏有效监督或因资金不足,使农民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给农民带来很大的困难,生活来源中断,连最低生活保障也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因房屋拆迁带来许多不便和生活损失,如子女入学问题,生活成本增加(交通,管理费,就医等),都困扰着农民被拆迁户。
  (2)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房屋安置补偿过程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与分析,可从中发现,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上,普遍存在着一种过分地看重硬性标准的倾向,实际工作中严重脱离&以人为本&的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以硬件为本&。如在住房安置上,根据农民是否拥有本地户籍或家庭中拥有户口的人数来确定安置房屋的面积,同时结合原住房面积的大小来折算,如一户人,有五口人,家中只有3人拥有当地户口,而该家庭居住面积是90平方米,而根据相关比例折算只能安置到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如果没有当地村民户籍的则可能得不到补偿。至于对拆迁房屋中弱势群体(老人,残疾等),则只是统一给予安排,领取到政府给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采用一刀切方法,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
  政府直接规定拆迁的补偿费用和标准,未进行房产评估,不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或进行协商没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只向拆迁户作最后的&通牒&,不容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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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动拆迁安置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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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彭梅芊律师
2013()8559
1980198321990199511
199629()xXX()2000330,80023xXX20009160
2013()3110
33.872009419585,8972,070,193()1,370,19365.21700,000250,000
296,859.20593,718.4043.333%
2001年6月公布实施的201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作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彭梅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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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当前农村建设中因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引发的家庭纠纷中所涉的法律问题
作者:宋林岭&&发布时间: 16:50:24
  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而经济建设又包括发展农村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规划新农村建设,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
近年来,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宅基地被征用与农民房屋拆迁安置等新问题大量出现,新农村建设在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农村离婚以及赡养领域尤为突出。
一、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地拆迁补偿问题在农村离婚领域引起多个法律难题
(一)无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使得法院无法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官面对无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不仅无法分割实物而且也无法将其变成现款分配。
新农村建设涉及土地征(占)用、房屋拆迁等方面,农民房屋被拆迁后,集体新建的集中拆迁安置房几乎全部为在房产商品市场无法交易流通的小产权房或者无房屋产权证房,离婚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夫妻双方在分家析产时,法院对这种无证安置房既难以分割也无法将其变成现款分配。
案例1:原告m男士与被告n女士原系夫妻,原告l (未成年人),曾经共同居住于房屋w,此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屋,该房屋中100平方米为原告及原告父母、兄弟姐妹5人于1990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150平方米系系原告m男士、原告l、被告n女士于2003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2013年该房屋以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被动迁至新房屋h,2015年2月,m男士以n女士长期在外鬼混不归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分割房屋h,小孩随m男士共同生活。
此案例中,曾经共同居住的房屋w中100平方米为原告及原告父母、兄弟姐妹于1990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100平方米的房屋应该由原告及原告父母、兄弟姐妹5人共同所有。150平方米系系原告m男士、原告l、被告n女士于2003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应该由原告m男士、原告l、被告n女士共同所有。
案例1中房屋h属于新农村建设中集体新建的集中拆迁安置房,这种安置房即为在房产商品市场无法交易流通的小产权房或者无房屋产权证房,法院在分割房屋h时,应该扣除原告及原告父母、兄弟姐妹5人共同所有的100平方米的房屋,因为如案例所述,该100平方米的房屋系原告及原告父母、兄弟姐妹于1990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与被告n女士及原告l均无关,故原告m男士、原告l、被告n女士只能分割其于2003年共同提出申请建造的150平方米。但是这种无证安置房在当初分配时是按照每户农户的人头分配的,搬迁安置好后既无法分割也因其无证而无法流通难以将其变成现款分配。
(二)纯单元式的拆迁安置房屋使得法院不好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所有的同一套小区纯单元式的楼房房屋法官在分割时面临两难问题:是单纯按照面积划分,还是不按照面积划分?
农村集中拆迁后的安置房大多数为小区式、多单元楼房,离婚当事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同一套房时,法院对这种纯单元式的房屋也不好分割,既不能单纯按照面积划分,也不能不按照面积划分。
案例2:原告a女士与被告b男士于1991年结婚,1993年生育小孩c(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于房屋d,为农村宅基地房屋, 2010年该户人家因所居地进行新农村建设,原房屋被拆迁,而a女士与被告b男士及小孩c均为该村农村户口,故村集体组织按照人头将新房屋e赔偿给该农户,2014年1月,原告a女士与被告b男士因夫妻感情破裂,由a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屋e,小孩随a女士生活。
案例3:原告:a女士(非农村户口)与被告b男士于1991年结婚,1993年生育小孩c(未成年人),共同居住于房屋d,为农村宅基地房屋, 2010年该户人家因所居地进行新农村建设,原房屋被拆迁,被告b男士与小孩c均为该村农村户口,故农村集体组织按照该两人的人头将新房屋e赔偿给该农户,2014年1月,原告a女士与被告b男士因夫妻感情破裂,由a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屋e,小孩随b男士生活。
案例2中,原告a女士与被告b男士夫妻双方均为农村被拆迁安置人口,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案例3中,仅有被告b男士与小孩c为被拆迁安置人口,而房屋d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在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b男士所有,但应当给对方a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问题是无论案例2还是案例3,法院对涉案离婚财产:纯单元式拆迁安置房屋都不好分割,是单纯按照面积划分呢还是不按照面积而按照人头划分呢?
(三)法院对拆迁安置补偿款难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离婚双方要求分割的土地征用或者占用款与拆迁安置款往往无法分割:因为双方当事人总是对土地征用或者占用款与拆迁安置款的数目、用途、下落等各执一词,各说不一而又不能举出可信证据证明。
土地征用或者占用款与拆迁安置款是按照每家每户发放给户主的,而涉诉的离婚当事人要求分割该款时,法院往往会因双方当事人对该款项的数目、用途、下落等意见分歧而又举不出有力证据佐证而无法分割该款项。
案例:4:1995年2月,f女士与g先生登记结婚,f女士搬入g先生的家里,与g先生父母一起居住生活。2004年10月g先生所在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所有村民均搬迁至集中居住小区。g先生的母亲作为户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g先生一家获得拆迁补偿费52万余元,根据g先生所在村的村规,购房指标可以买卖,虽然f女士没有将户口迁入g先生家,而不享有被被拆宅院的使用权补偿,但是她拥有40平方米的搬迁楼房购房指标可以参与选新房。g先生一家选中一套150平米的房子,除去补差价及天然气等各种费用,g先生一家为购置新房付款27万余元,这些钱从g先生一家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2013年,f女士将g先生起诉至法院,f女士提出对拆迁安置房进行分割,要求g先生一家给付她楼房折价款39万元。
一审法院的法官对双方作思想工作,进行了调解,g先生一次性给付f女士补偿款9万余元。该案中,拆迁安置房系对g先生一家原有老宅进行拆迁补偿所得,补偿协议书中明确载明,g先生全家共获拆迁补偿款52万余元,其中f女士没有使用权补偿,只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所以,拆迁安置房应该属于g先生与其父母共有。而根据g先生所在村的村规,购房指标可以买卖,g先生一家在购房过程中,实际动用了f女士的购房指标,应当给予f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该案在办理初期遭遇到各种麻烦,其中最主要的麻烦来自于双方当事人对拆迁安置款的数目、用途、下落等说法不一而又举不出证据证明。f女士一口咬定g先生一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不止52万余元,而是60余万元;而g先生一家则坚持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费不仅只有52万余元,而且还为购置新房扣除补差价及天然气等各种费用27万余元。双方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各不相让。
(四)因户籍问题使离婚一方当事人再婚受阻。
农户的土地被征用或者占用,导致一方离婚后,另一方因利益分配问题(比如多分点土地征、占费用)没有把户口迁走,而根据当地乡规民约(如有的地方规定结婚后三年配偶才能落户),造成再婚者的再婚对象无法上户。这种“离婚不离户”的情况易使一方当事人再婚受阻从而引发其它纠纷。
案例5:o男与p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p女将户口由m县n村迁至其婆家k县l村,婚后一直无子女。2013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后p女因k县l村的分红等利益远远高于其娘家m县n村,所以一直没有将其户口拿走。2014年o男本欲将村里所赔偿的拆迁安置房转卖,但是买方来看房时,看到一是集体土地证上还有其已经离婚的前妻作为共有人,二是看到其家庭户口本上也有前妻的名字,立即决定不买了。O男自从2013年1月离婚后,又处了若干对象,女方均因o男户口本上还留有前妻名字,前妻还没有迁走而告吹。2014年6月o男经人介绍认识了r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后r女了解到k县l村的村规规定其要在结婚后四年才能落户,遂想离婚,o男坚决不同意,双方打起了离婚官司。
案例5中的o男就因为女方前妻p女在离婚后没有把其户口从o男的户口本迁走导致o男不仅转卖房产遭遇阻碍,而且再婚也发生困难。根据k县l村的村规规定,村民结婚四年后其配偶才能将户口迁入,r女因不满o男前妻在离婚后没有把其户口从o男的户口本迁走,而且据l村村规规定,她在婚后四年才能入户,提出离婚。O男遂要求p女将其户口从o男家庭户口本上迁走,遭拒,于是o男将p女起诉至法院。
二、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使农村赡养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
(下表以h市t县法院所办结的赡养案件为例,(2)说明在农村赡养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的赡养案件占有很大比例,而且其中不乏被告子女以得到赡养款做为其尽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与子女借制造纠纷借机会多占老人拆迁补偿款的案件)
表一:H市t县法院赡养案件中被告子女将得到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其尽赡养义务的条件的案件
赡养案件总数(件) 一般赡养案件(件) 涉及拆迁补偿款赡养的案件(件) 被告子女以得到赡养款做为其尽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件)
(2014年) 19 22 8
(2015年上半年) 11 6 2
表二:H市t县法院赡养案件中借制造纠纷机会多占老人拆迁补偿款的案件
赡养案件总数(件) 一般赡养案件(件) 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件) 子女借制造纠纷借机会多占老人拆迁补偿款的案件(件)
(2014年) 19 22 9
(2015年上半年) 11 6 3
(一)不少涉案的被告子女将得到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其尽赡养义务的条件
在农村赡养案件中,部分涉案的被告子女并没有意识到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拒绝赡养父母甚至虐待、遗弃父母使得部分老人被逼无奈打起赡养官司,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要求被告子女尽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时,不少被告子女竟以得到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其要挟法官尽赡养义务的条件。以上表一为例,在2014年H市t县法院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的54%,被告子女以得到赡养款做为其尽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20%,占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数的36%。在2015年上半年,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的55%,被告子女以得到赡养款做为其尽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18%,占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数的33.3%。由上面的数据可以得出,一是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的过半数,二是涉案的被告子女将得到老人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其尽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数目在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中也有较大比例。
(二)部分自认为分得老人赔偿款少的子女煽动父母打赡养官司,制造纠纷借机会“捞取”老人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所审结的因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引发的赡养案件中,农村家庭以多子女家庭居多,而在多子女家庭中,部分子女因利益驱使,为了多分得父母的拆迁补偿款,不惜挑唆老人打起了赡养官司,借机要胁其认为多拿了老人拆迁补偿款的子女“吐出”多拿部分。以上表二为例,在2014年H市t县法院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的54%,子女借制造纠纷机会多占老人拆迁补偿款的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22%,占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数的41%。在2015年上半年,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的30%,被告子女以得到赡养款做为其尽赡养义务条件的案件占赡养案件总数15%,占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数的50%。由上面的数据可以得出,子女借制造纠纷机会多占老人拆迁补偿款的案件在农村赡养案件以及涉及拆迁补偿款的赡养案件中所占比重都不小。
三、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在农村离婚领域引起多个法律难题,以及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使得农村赡养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化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受制于集体所有的经济体制影响、受案发地乡规民约影响、当事人受利益驱使以及司法机关的法治宣传工作做得不够等。
(一)受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与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起来的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不具有房屋产权证,这种无产权证的“小产权”房屋在房产商品市场无法交易流通是造成法院对涉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离婚案件中的房产难以分割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受案发地农村乡规民约等农村习俗的影响。比如,按照不成文的习俗,土地征用或者占用款与拆迁安置款是当地干部按照每家每户发放给户主的,这就引发了该户其他家庭成员对土地征用或者占用款与拆迁安置款的数目、用途、下落等的不同说法;再如根据有些地方的乡规民约规定,夫妻双方结婚三年后其配偶才能正式落户,夫妻双方的土地被征用或者占用,导致一方离婚后,另一方为了多分土地征占费与拆迁安置费没有把户口迁走,造成再婚者的再婚对象无法上户。
(三)案件当事人受利益驱使引发纠纷。因户籍问题使离婚一方当事人再婚受阻的情况是因为另一方为了多分土地征占费与拆迁安置费没有把户口迁走造成的;在农村赡养案件中,部分涉案的被告子女受利益驱使以得到被赡养老人的土地征占费与拆迁安置费为其尽赡养义务的条件要挟法院;部分认为分得老人赔偿款少的子女煽动老人打赡养官司,制造纠纷乘机多拿老人的拆迁补偿款。
(四)因为司法机关没有系统地做好法治宣传,倡导全社会形成夫妻和睦、敬老爱幼、邻里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当地农村缺乏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们拼命追逐物质利益等各种利益,很多人将追逐各种利益放在了首当其冲的位置并为之夫妻相向、父母兄弟相向甚至对簿公堂,世风日下,人们忽视了人伦情理、道德修养。而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又为这些追逐利益之人带来了良好契机,特别是在离婚与赡养类案件中这种争执显得尤为突出。
四、解决农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在农村离婚、赡养领域引起多个法律难题之我见
(一)建议分三步处理农村离婚案件中的无房产证拆迁安置房产。对无法进行流通的拆迁安置房,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应采取三步走的方法:第一是充分调动当事人积极性,进行庭外和解。具体步骤是建议双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房自行签订分割和解协议,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当事人以后分割该房产的书面凭证,如双方以后为房产再发生纠纷则就房产再起诉;第二是先解决离婚问题,至于财产问题建议双方当事人等到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明晰后再单独就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起诉,进行重新分割;第三是对案中涉及有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予以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如前所述案例1中,如果该案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的三步走方法应该首先建议双方当事人m与n就拆迁安置房自行签订分割和解协议,以合同方式确定自己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双方以后分割h房屋中150平方米房产的书面凭证,如双方以后为该房产再发生纠纷则就房产再起诉;第二是先解决m与n的婚姻问题,即:m与n是否离婚,至于分割共有房屋h的问题由法院建议双方等到拆迁安置房的权属明晰后再单独就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起诉,进行重新分割;第三案例1中除了m与n以及l共有的新房屋h中的150平方米房产外涉及有其他共有人m男士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在新房屋h中的100平方米,法院只能就m与n的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新房屋h中的150平方米房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如新房屋h中的100平方米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二)对纯单元式的拆迁安置房屋,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兼顾有利于抚养孩子一方,由享居住权一方给予未实际居住一方经济补偿。用调解方式处理无法拆开分割的纯单元式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是法律实践中理想的办案方法。在法院的主持下,离婚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和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方及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对不能分割且暂时又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安置房达成和平分割协议,待以后国家政策允许后,再分割售房款或者由一方补差价给另一方后占有使用。
在前述案例2与案例3中,用调解方式处理无法拆开分割的纯单元式农村拆迁安置房屋是法院在办案实践中的最佳办案方法。如果法院进行调解,应该首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兼顾有利于抚养孩子一方,由享居住权一方给予未实际居住一方经济补偿。案例2中,小孩c与a女士一起生活,而且原告a女士与小孩c双方均为农村被拆迁安置人口,法院在分割原被告双方婚姻期间共同房产e时,应该本着照顾c与a利益的原则,适当向c与a倾斜,比如可以由a与c享有房子的居住权,b搬离开该房屋,然后由a在经济上适当补偿b。案例3中,小孩c与被告b一起生活,被告b男士与小孩c均为被拆迁安置人口,法院在分割房产时既要考虑房屋d是a与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根据房屋的来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人头分配给b与c的房产,比如采取将房屋使用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b男士所有,给对方a女士相应的经济补偿是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法之一。
(三)对数额较大的拆迁补偿款的开支应该由现金掌管人向法院提出确切的书面证据。在审理涉拆迁补偿款纠纷时,法院仍应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法,尽可能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对已开支的款项,应由掌管拆迁补偿款的一方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拆迁款的具体使用之处(如向法庭出示发票等),再让双方进行质证,以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由法院予以确认。
在前述案例4中,法院受理该案后,由承办人提出审理该案的方法,承办人提出,“尽最大可能努力促成双方调解”的办案方法,合议庭成员一致赞同通过。并且承办人找到办理本案的突破口,即让g先生母亲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找出当时g先生的母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付g先生一家拆迁补偿费52万余元的收据与g先生一家支付集中居住小区开发商的购置新房及安置天然气、光纤电视等各种费用27万余元的收据原件。事实胜于雄辩,当f女士看见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拆迁补偿费收据原件及给付开发商的各种费用收据原件时,立即与g先生达成调解协议。
(四)对于离婚者因户籍问题受阻而无法再婚引发的纠纷,处理时应借力村、社等基层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干部的帮助。对于离婚者因户籍问题受阻而无法再婚引发的纠纷,法院一方面要依法受理,另一方面要主动邀请村、社等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共同做工作,对不合法的乡规民约予以纠正,对约定俗成的“惯例”作适当变通,保证离婚、再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前述案例5中, o男因不满前妻p女不迁走户口造成其无法转让房子,难以再婚,而将p女告上法院,假如法院受理了该案,那么该案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先调解P女与o男的矛盾,努力做通P女思想工作,让其尽早将其户口从o男的家庭户口本迁走;第二步,作村社干部思想工作,废除结婚后四年村民配偶才能入户的村规;第三步作村社干部思想工作,让村里适当补偿p女迁走户口的损失。本来到这里该案就处理结束了,但是笔者补充一点,即建议离婚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户口的离婚一方不履行迁出户口义务的相应惩罚措施,以案例5为例,协议中约定,p女若不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年内自行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向o男支付x元的不便补偿。因p女户口未能迁出对转让房价产生影响的,p女应补偿o男差价部分。
(五)对征地拆迁问题引起的赡养纠纷,应多采取巡回开庭或者到案发地就地审判、以案说法的方式,宣传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是要加大社会舆论宣传,树立赡养老人是子女法定义务的意识。二是法官要主动走入田间地头,利用到农家小院就地调解、就地立案、就地办案、送达诉讼文书等之机,有意识做此类法律宣传,尽可能减少此类纠纷涌入法院。三是将调解工作融贯于法制宣传之中,主动送法到镇(乡)社区、田间地头、农民家中,明法释理,倡导爱老敬老、孝敬老人的和谐氛围。四是拓宽“走进法庭听审判”活动形式和受众面,多选择有普遍警示意义的赡养案件,将活动延伸至村组或农民集中社区,通过巡回审理、组织群众旁听等,改善当地民风习俗,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尽力从源头上消灭因农村征地拆迁问题引发农村赡养纠纷增多的苗头。
来源:新津法院
责任编辑:罗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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