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给临时工工资结算单结算工钱怎么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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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单位食堂结算可以开具收据吗?发布日期: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咨询内容:我单位系一行政机关,为了减少开支,自办了一个食堂,不对外经营,只为自己单位及下属机构服务,为了便于核算,食堂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在与我单位结算时开具了收款收据,近日当地税务机关查帐时,说食堂应开具发票与我们结算,并认定为白条入账,要给予我单位补税并罚款,不知对否?回复内容: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白条不是合法凭证,不能税前扣除。部门: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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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德县人民法院&&&&&&&& &&&&浏览:31次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广刑初字第0022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X,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广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忠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X及其辩护人张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被告人张某X与安徽路网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广德县开发区祠山岗安置小区27栋、29栋瓦工工程。2014年12月工程结束后,被告人张某X未及时支付彭某甲、傅某某等多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5846元。经彭某甲、傅某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均无果,2015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X逃匿。日,广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公示方式向被告人张某X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X于日中午12点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但被告人张某X仍拒不支付拖欠工资。日被告人张某X在合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证人尹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甲、彭某乙等的陈述,被告人张某X的供述与辩解等。
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X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X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将其拖欠的工资均支付到位,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人张某X与安徽路网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广德县开发区祠山岗安置小区27栋、29栋瓦工工程,同年12月工程结束。被告人张某X在进行工程款结算后,未及时支付彭某甲、傅某某等多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5846元。经彭某甲、傅某某等人多次讨要工资均无果。2015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X逃匿。同年2月7日,彭某甲等人到广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拖欠工资事宜,同日该局对该案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同年2月13日,广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公示方式向被告人张某X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X于日12时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被告人张某X仍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同日,安徽路网集团有限公司代为付清了张某X所拖欠的工人工资145846元。日,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广德县公安局,广德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张某X拖欠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45846元。同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X在合肥市包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月10日被告人张某X向安徽路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垫付的1458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家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户籍资料、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结算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情况说明、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张某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承包协议、承诺书、结算单、工资发放明细、借支记录、工资领取记录、张某X身份证复印件,网上银行企业转账电子回单,证明、收条,证人尹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彭某甲、彭某乙、云某某、彭某丙、傅某某、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X的辩护人提交证据:生活费记录、临时工工资结算、购买工具费用收据、考勤表,拟证明被告人已支付了工人的生活费、临时工工资并用于购买了施工的工具。公诉机关质证认为:该证据系被告人支付的其他工人的工资与生活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质证意见成立,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X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X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X具有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逃跑、藏匿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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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田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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