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小区游泳池溺亡视频,物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5岁男童小区游泳池溺亡,法院判决物业担责五成_健康_新浪育儿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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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小区游泳池溺亡,法院判决物业担责五成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晓梅 周艺) 5岁男童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在自家小区游泳池不慎溺水身亡,男童父母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近日,花都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经一审、二审,依法判令某物业公司承担5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秦某夫妇37万余元。
  5岁男童在小区游泳池溺亡
  日下午,正值夏季天气炎热,秦某(女)带着儿子小志(化名)到自家小区的游泳池游泳,后因临时有事需离开,便委托孩子的二伯及其12岁的儿子暂时看护小孩,秦某随后离开。
  16时许,在小志的二伯上厕所离开大约两分钟之际,小志在该游泳池边上的滑梯滑向水中呛水昏迷,被旁边的邻居看到迅速将其从水中捞起,现场救生人员及小志家属对其采取急救措施。秦某夫妇得知此事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立刻拨打120,急救大约十分钟后,物业公司提供车辆将小孩送到小区门口等待救护车,由于没有见到救护车,就直接将小孩送到最近的医院,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小志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所经营的上述泳池属无证照经营,配套设施亦未达到国家标准,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悄悄地将事故滑梯拆除,特别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套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相应的救生设备,是导致小孩死亡的“元凶”,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114.2万元。
  泳池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法院查明,涉案游泳池面积约为750平方米,分为深水区和浅水区,于日首次开放使用,票价10元(凭本人业主住户证可享受半价优惠),该游泳池仅配备一名救生人员,另有一名售票人员,没有其他服务人员,也没有配备相关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涉案事故发生时,该游泳池尚未办理相关营业证照。
  法院认为:涉案游泳池属无照经营,且游泳池面积约为750平方米,事故发生时现场仅有一名救生人员值岗,亦未配备相关的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相关规定,是造成受害人发生死亡的原因之一。而孩子父母和其二伯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是造成受害人发生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涉案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依法确定物业公司对于受害人的死亡承担5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两原告3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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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南宁某小区玩耍溺水身亡 游泳池方担责两成
&&日 08:41&&字号:大 中 小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通讯员&梁秀薇 因无人照看6岁的女儿,40岁的张斌只好将女儿带到自己工作的小区,不料女儿在独自玩耍时在泳池内溺水身亡。随后,张斌夫妇将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泳池承包者等6被告诉至法院,索赔39万余元。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孩子的父母担责80%,某物业南宁分公司和泳池承包者连带承担20%的责任,由承包者赔偿8万余元 事发:6岁女孩泳池溺亡 日,张斌带上6岁的女儿甜甜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某小区做工,忙于工作他叮嘱女儿在小区独自玩耍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下午3时许,甜甜被人发现于小区游泳池落水,虽然被救起并送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发后,泳池的管理员亚庆支付了甜甜的丧葬费用6372元后,不再赔偿其他费用。 2013年,张斌夫妇将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泳池承包者等6被告一并诉上江南区法院,共计索赔39万余元。 被告:小孩父母未尽监护义务 案件开庭审理时,泳池的承包者亚放、管理员亚庆以及某物业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庭上,某物业南宁分公司辩称,他们对甜甜的溺水身亡没有过错,因为他们已将游泳池承包给亚放经营管理,他们对游泳池内的场地无管理责任及义务。 物业公司提出,甜甜身高约1.2米,且发生事故时不是泳池的营业时间,她落水时,物业公司也作了救助措施,尽到了物业公司的责任。甜甜的溺水身亡,是由于张斌夫妇疏于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应由张斌夫妇承担责任。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则辩称,泳池所有权和管理权与他们无关,他们既不是管理者,也不是所有者,不应承担责任。
编辑:刘晓彤&
&作者:彭宁莉 梁秀薇&&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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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排行榜5岁男童小区泳池溺亡 物业承担一半赔偿责任_网易新闻
5岁男童小区泳池溺亡 物业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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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二伯去上厕所的两分钟间隙,5岁男孩就在小区游泳池溺亡,而事发时该游泳池尚未取得营业证照,人员和配套也不达标。溺亡男孩的父母起诉小区物管,近日花都法院判决物管应承担一半责任,赔偿37万余元。事发花都区新华街的一个小区,前年6月1日下午,正值炎热夏季,父母带着小军(化名)去小区内的游泳池,小军的二伯及二伯12岁的儿子刚好也在,父母便把小军交给二伯后离开。小军的二伯称,自己让两个孩子在浅水区的滑梯玩耍,自己则在深水区盯着。然而,二伯去了一趟厕所,回到泳池就见自己的儿子在四处寻找小军。二伯等人也开始在池内找人,待找到时小军已经昏迷,原因是其从滑梯滑向水中时呛水。
一名现场救生员急忙做急救,闻讯赶来的物管员工和泳池员工也采取了倒背等方式急救。但送往医院后,小军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小军的父母向花都法院起诉,认为物管对此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该小区内游泳池开业不到一周,尚未取得相关营业证照,且750平方米的游泳池只有一名救生员,也没有配备医护人员和医护设施。近日,花都法院认定,泳池的经营者即物管公司和小军的二伯应各承担一半责任,物管公司需赔偿37万余元,而小军的父母当庭表示不追究小军二伯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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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名8岁男童小付(化名)在小区内泳池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家长找到泳池运营者、小区物业和开发商,要求为孩子溺亡负责,但四方对谁负主要责任各执一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均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此后,孩子的父母选择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上几方进行赔偿。此案历经多次开庭和多方激烈辩论后,日前在香洲区法院迎来判决,法院最终判定泳池运营者承担主要的70 %责任,开发商、物 业 、家 属 各 承 担10%责任。律师认为,夏季类似事件时有发生,此案为此类事件厘清了各方责任,颇具意义。
孩子独自进入泳池游泳
据介绍,日晚上8时,付先生8岁的儿子小付在小区门外等候其母亲王女士,在等候期间,小付私自前往小区内收费泳池游泳。小付交费后即进入游泳池内游泳。小付进入泳池游泳后,售票员张某有事先行离开,只有一名救生员覃某在场。
泳池关门之时,在场群众发现小付溺水,随即拨打110和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对小付进行抢救,并将小付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小付身亡。
小付家属表示,小付是付先生和王女士的大儿子,小付的离世对付先生和王女士及其亲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
付先生和王女士表示,根据事故现场调查笔录记录的情况,当时游泳池内并没有专业的救生员,游泳池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小付溺水时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身亡。物业公司、泳池公司、开发商等作为该小区游泳池的管理者、经营者、所有权人,没有尽到合法的管理义务,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泳池内未按照规定配备合理救生措施、设备,亦无监控措施。小区管理人员在小付未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允许小付一人进入泳池内游泳。三方应当为小付的死负全部责任。
小付父亲还表示,更令家人气愤的是,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泳池经营者、小区开发商等均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抚慰,也没有对他们进行任何补偿。
付先生和王女士决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为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法庭激辩:到底谁担责?
对于谁来承担小付死亡责任的问题,在法庭上,四方产生了分歧。
南都记者了解到,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将游泳池委托给专业公司经营管理,而涉事游泳公司是具有“游泳场馆管理”专业资质的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将游泳池委托给对方经营管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与泳池经营公司签订的《游泳池租赁经营合同》,约定游泳池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泳池运营公司。游泳池的门票和次卡都是游泳公司出售并获取收益,可见,游泳公司是实际经营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还认为,付先生和王女士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合理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发生溺水事故存在不可推卸的疏忽照顾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泳池经营公司和付先生、王女士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跟物业公司无关。
物业公司则表示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开发商认为,游泳池是小区的配套设
施,所有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只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不享有该游泳池的所有权。早前已经将小区的配套设施移交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开发商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责任主体,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运营的泳池公司是唯一愿意承担责任的一方,泳池公司表示,除了自己,开发商、物业公司、付先生和王女士对于该起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定:四方均担责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案在历经多次开庭和讨论后,法院日前对责任划分进行了认定。
香洲法院判决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小区规划平面图,该小区中央仅有几块“浅水面”,未见有游泳池。开发商将“浅水面”直接改建成人工游泳池。按照国家标准,人工游泳池须配建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足够的水池扶梯,沉淀吸污设备或者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排水口的安全防护网,应付开放夜场须有的足够的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浅水区水深不能超过1 .2米等。但开发商并未证明其已按上述国家标准进行改建,验收材料中亦未记载对人工游泳池这一单个项目的验收。同时,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公共设备清单交接表中未见游泳池的相关设备。因此,开发商作为涉案游泳池的建设者,将尚未经过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游泳池交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存在过错,须对小付的死亡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在对涉案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在开发商未移交相应材料证明游泳池已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将游泳池出租给他人经营,也存在过错,也须承担责任。
泳池运营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并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许可证。亦未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以及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因此,对于小付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泳池公司须对小付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另外,付先生和王女士作为小付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同样也存在过错。
最终,香洲法院认定泳池经营者对小付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区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赔偿比例,以及法院认定各项损失,泳池公司需赔付元;开发商和物业分别需赔偿85966.97元。
小区泳池需严格按国家标准配建
对于这起案件,香洲区法院法官表示,国家《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把游泳项目列入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近年,珠海儿童游泳溺亡的案例不时发生,造成了许多家庭的不幸,令人心痛。
法官分析,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一是泳池的本身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缺乏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瞭望)台、足够的水池扶梯、沉淀吸污设备或者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排水口安全防护网、应急照明灯等设施。二是泳池经营者没有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并达到相应的审批条件,没有配备充足的救生员,并且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救生知识和责任意识。根据国家体育局下发的《体育场所开庭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的规定,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的,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员。三是青少年的监护人和学校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不足。由于青少年是未成年人,对危险性的认知能力不强,不能准确地预判事件的危险性,家长不能疏忽大意。
法官提醒,如果发生事故,涉事各方在未能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的情况,均需承担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作者: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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