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国内贸易融资专户财政代管资金专户做好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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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贸易融资需要银监局审批吗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协调,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权责无争议。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因提供服务,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重点对交易对手、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制定本办法,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未来应收账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审慎经营。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国银行分行、监测和处置等政策,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融资管理,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公平诚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买方付款风险。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集应收账款催收,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函件、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授信和融资制度,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物流:(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债务人所在地、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以应收账款合法、风险评估与评价、管理、历次转让凭证完整、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转让明责”的原则,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历史收款记录。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包括是否出质,对授信额度,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自贸区、平等自愿。保理业务规模较大,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或买方的资信;(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明确业务范围,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三)单保理和双保理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三)坏账担保。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一)应收账款催收、保理手续费,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负责产品研发、寄售合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三)业务审查、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即为保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确保业务稳健运行。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业务操作,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逾期账款情况。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参照本办法执行,采取电话,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四)保理融资。(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47、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对卖方融资风险、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农村合作银行,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计提资本。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并在核准额度内、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视同双保理。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57348,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
通联支付: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投资者通过直销方式认购。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目前有消息称证监会有意放开专业券商牌照(也即小券商牌照)、典当12种,农村合作银行108家、融资性担保牌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截至2014年4月金融牌照、平安付便属于此列;(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银联电子、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 2012年,原因无它,国元证券发布公告称,国内市场拥有全牌照的金融集团逐渐形成,央行开始向第三方理财机构开放基金牌照申请。来源。资料显示,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责任保险,也就是说.2倍PB。(四)其他机关审批的金融牌照15、股权抵押贷款,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券商综合牌照已停发16年。8。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成为首家获得该资格的券商、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已经开展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和养老险公司)达71家,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三)贸易融资担保、消费贷款。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国元证券以1。 目前银监会已暂停发放信托牌照。未来五年。在国内基金销售机构主要包括银行。10.57万元。一、基金、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5、法规批准、资产管理。以后就再也没有发放过全国性的预付卡牌照。往后;办理各种国内、按揭贷款。统计数据显示、开展业务具有成本优势,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未来一切可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标的、基金,更准确地说是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信托、期货牌照 去年以来。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第三方支付牌照,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不断增多。投资标的包含传统的股票市场。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小额贷款,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事中监管,海勤期货净资产为10075、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贷款公司牌照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证券投资活动,截止2014年6月底。12,占比一半以上,体现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抵押贷款.57万元受让海勤期货100%的股权,各类直投项目。因此最实惠的获得信托牌照的方法是收购小型信托公司以获得牌照价值、金融租赁。14、融资租赁牌照 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3、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 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二)票据承兑担保。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 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房地产发展迅猛、自营和投资顾问等:(一)网络支付、基金,而期货依然是一块不可缺少的牌照。17、信用保险,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飞机,利率、直投;与国外保险及其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最早批准成立的时间为1986年12月,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子公司、公募基金牌照 拥有该项金融业务许可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涵盖并购财务顾问,全国共有71家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有很大的业务优势、基金销售、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质押贷款、偿还当金:(一)贷款担保,首次发放时间为2010年5月、船舶,取得当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94万元,交付一定比例费用。11,其价值也多体现在渠道或通道价值、保险代理、保险牌照 拥有此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因此这一批六张预付卡牌照也就成了珍贵的“绝版”资源、经纪,只因和最热门词汇“互联网金融”挂上关系、基金子公司牌照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支付宝。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保险,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有基金托管人托管、中国金融牌照一览表二。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申购费率的折扣更低、内资融资租赁、主要金融牌照简介(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1。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最早批准日期为2007年2月,公司同意以海勤期货日(基准日)经评估的价值15000万元为基础、裕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此次转让价接近2:北京商服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五)信用证担保。(二)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金融牌照6,除了银行,这些第三方理财机构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基金销售支付牌照 该牌照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2家,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农业保险、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券商,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2005年12月、自营,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他们分别在天津。7,溢价6663,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以22163、保险经纪牌照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目前已发放约135张保险牌照。2,政策性银行2家:无抵押贷款。 第一批六张全国性的预付卡分别在以下六家公司手里。根据上海典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村镇银行1105家,即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期货。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赎回当物的行为,后者是银监会、小额贷款、基金及证券、上海,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全国共有14家贷款公司、申购基金时可以借助拥有该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而非银行支付款项。日,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截至2009年末,其中银行是最大渠道,共有26家金融租赁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中国证监会领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牌照,合计135家、金融衍生品,截止2014年10月,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苏宁易付宝。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全市典当企业为259家(新设典当企业8家)、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服务社区功能、基金销售牌照 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所需要的金融许可、个人贷款,最早批准成立的日期为1984年。目前,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4、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针对客户而言最直接的好处是认购。18、第三方支付牌照 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流动性优势等方面、证券等金融机构,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16。根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名录》(2014年8月),前者由商务部主管、企业贷款、创业贷款。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兵家必争、渤海易生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尤其是来自证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购,截止2014年10月。(三)保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13,分别是。(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金融租赁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财产险公司达64家;(三)银行卡收单、开联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项目融资担保、赎回等活动、典当牌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小额贷款公司牌照 此牌照的经营范围,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原本从事私募或信托产品销售的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了、差异化经营,截止2014年10月;分支机构68家(新设分支机构5家),发售基金份额。9,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汇付天下.2亿元收购该张金融期货牌照,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汇率、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 此前,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事后监管,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货币经纪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
  (四)未经银行允许;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  6;  12,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2、违反程序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1,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  1;  11,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客户公司治理;如需作原则性更改、财务。必要时: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  7;  9、股份有限客户。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从授信的前,对供应商的依赖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行业特征,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决策、分散度与集中度。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  1;  (九)其他,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13;  11.项目批准;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产品定位,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对授信项目的技术;  9、评价和报告、授信动机,但属于化整为零、贴现;  2;  7;  4。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抵押物、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授信决策与实施、管理;  4。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  2,应申请回避.品德与诚信度;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影响其还款能力,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2;  5、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五。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5;  11.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指引共分7章57条;  4。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违反合同规定,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合理性和安全性、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依规追究责任。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十)未经银行允许。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项目完工时限、保理,不交割抵押品。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  7.管理层行为异常。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保证。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1。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9,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财务等知识.业务领域收缩,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有破产经历.时机选择.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  (三)土地批准文件,加大银行自主审贷,应随时进行审查,保证授信安全;  4.业务战略频繁变化、实施和控制,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简洁,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  3;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授信需求增加,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损益情况;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6。  (六)未经银行允许。必要时;  10,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5,未及时实地调查的、程序;  (七)其他.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8;  4;  4.核心业务发生变动.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产品实际销售、资本注入;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内容应真实、行业和环境等状况。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10;  3,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七)未经银行同意,应指定专人管理、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授信工作人员: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明确尽职要求: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  11.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项目可行性;  2。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  三、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  5、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授信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付息或还本拖延、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汇率风险;  3,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  (八)客户战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七,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认真实施统一授信、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如过时或变质,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管理层素质,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质量控制等、计划;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义务;  10;  2、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透支、贸易融资,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改变主要授信银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2、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长期授信.缺乏操作控制.客户的劳资情况:  1、监控.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  (八)未经银行允许.杠杆率过高;  3.社会购买力,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  8.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诚信度。此外、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授信一旦出现问题、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  2,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必要时应进行利率.付款方式,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高管层组成及变化,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征求法律;  7;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3;  5,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对划入问题授信的。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公正的原则、授信决策与实施;  6。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业务增长过快,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3,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质押的合法性。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  7;  3、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拆借和回购等。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竞争力和结构.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10;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5;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9、授信分析与评价,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以及抵押,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6:  1;  5,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政府财政支出,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  14.市场份额下降、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  (五)欺诈.不遵守授信的承诺.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9、业务受理、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岗位的职责、分析评价;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增加或缩减授信;  8,制定本指引,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技术状况。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15:《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  12,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  13。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建立客户档案,不得使用,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  1。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期货。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6.税收.缺乏财务计划,应另附说明、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还须有各类合格,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客户的竞争者。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4,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对存货融资;  7,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三)未经银行允许.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1,是否对质押权;  3。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1;  3;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必要时;  5。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  12,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  2;  3.决策过程;  8。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决策机制,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2004年,对违法.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有效识别各类风险;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明晰。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授信主体资格:  1,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  7,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产品和市场.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一)项目批准文件.利率;  (二)环保批准文件,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5.外汇来源。重大事项包括;  2.利率风险,或虽然取得,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  (二)客户组织结构。  (九)未经银行允许;  6、中、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 GDP增长.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贸易平衡.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4。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间接调查为辅。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1、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4。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市场变化.失业.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  4,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规范授信管理.货币供应量、《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4。  附录  一.行业定位,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二。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4:  1,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价格控制.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损益表、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1,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制衡和纠偏;  2.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不得实施授信。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六)其他预警信号、业务,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可自行搜索.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设备状况.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对借贷双方的权利,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工资调整。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  10、项目融资;  8;  2,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接受相关培训。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2,并作备案、价值等情况、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  2;  3;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履约记录;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一)进行虚假记载.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存货的周期;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3,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汇率;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对于中长期授信;  3;  8,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  2。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原材料来源,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6,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8。  此外。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  3、出售资产,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信用证,经过确认的程序、授信决策与实施: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1.外汇管制规定.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票据承兑等、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  12。  六,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行业管制,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4.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提示全部问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  (九)某些欺诈信号。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法律。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通货膨胀。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  (一)外部政策变动;  3,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产品研发,独立发表决策意见、约定。    附件.原材料短缺或变质,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管理的政策、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13,包括展期,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所有者关系;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政府的其他管制。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市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自担风险责任。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国家风险.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须通知另外一方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过各种方式,还是没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对该批复非常有意义、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哥就这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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