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目录锁定的怎么办

医院药品进价卖零售药店怎么办?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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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进价卖零售药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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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进价估计比你卖价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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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了解药品销售情况。
这个问题是不用问的。
如果药品只是在医院卖可能问题还不大。
可如果拿到市面卖。那问题就大。厂家肯定断你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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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理
本帖最后由 悠悠绿水 于
16:30 编辑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五统一”的要求,门店购进的药品应从总部统一配送,确保质量。但现实中,有很多门店擅自采购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的药品,有时手续齐全、发票正规。关于处理问题,有几方面的讨论:有的认为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有的认为《细则》的法律效力不等同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细则》并不等同于不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9条进行处罚,而且细则现在是否还有效。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82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但全文中没有明确门店必须从总部购进药品的提法,不知大家有何良策?
这个问题比较深,说白了就是有法律空子可钻。除非修改药品管理法。中国法律就这样不是前后矛盾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
很简单、明确,连锁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
是啊,按照规定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我想和各位探讨一下:如果门店私自外采,该如何处理呢?
驱逐出去,或者门店变单体!
楼主估计学的政治课都忘了吧
中国法律法规解释,一新制订法规不能违宪法,二新制订法规不能与其他法规有冲突的地方,三有相关法的按照相关法来执行,无相关法或者相关法中未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则来执行,很明显gsp和gsp实施细则都属于属于药品管理法的延伸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法和规都是属于法律的一部分,这么说楼主应该明白了吧
不能独立购进,统一配送,不就说的是要从总部购进嘛。如果说是部分门店需要从其他单位购进,总部发个委托验收到门店不久可以了吗,没得那么麻烦的。只要品种不是太多,就行。再说,连锁对于这个很好操作,别人把货送门店,门店按照要求验收,总部在过一道票不就解决了吗。何必非要做成私自购进呢?不过,国家制定这条有点多此一举,连锁只是为了更好的管理,为零售管理也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私自购进真的没必要。
连锁总部可以随便要价了,变成了待宰的肉了!!
国家政策含糊其词,钻空子就不能怨下面。按现在的认证是逐店认证,每个门店的证照齐全,为什么不能进货。没有任何一个法规明确规定零售连锁只能从总部进货。按新版GSP规定,只要双方提供的资质符合规定要求,就是 合法购销。
连锁门店从连锁药店总部的购进手续是连锁门店唯一的进货凭证;批发部门销售给无法人资格的行为属违法,违法的票证无效。
很简单、明确,连锁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
很简单、明确,连锁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
是啊,按照规定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我想和各位探讨一下:如果门店私自外采,该如何处理呢?
很简单、明确,连锁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
是啊,按照规定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我想和各位探讨一下:如果门店私自外采,该如何处理呢?
好说嘛,就按处方药检查,查的多了,你就提,总部购进,不行还查处方药。曲线执法。
只能按违反GSP的相关规定处理。
只能按违反GSP的相关规定处理。
我也是认为GSP是涵盖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但在处理时没法写明“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几条”,所以感觉不是很好用
那,如果是连锁药店的单个药店自主进货,是不是可以啊?需要的资质是不是就是“四证一照”加上采购收货委托啊?
是啊,按照规定门店必须由总部进货,我想和各位探讨一下:如果门店私自外采,该如何处理呢?
药监部门对自购药品分店按无进货票证处理,对供货商按违法销售药品处理;连锁总店对自购药品分店按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处理。
药监部门对自购药品分店按无进货票证处理,对供货商按违法销售药品处理;连锁总店对自购药品分店按违反企 ...
后边两条理解了。再请教一下,“对自购药品分店按无进货票证处理”,如他提供了正式进货发票,当然处理供货商顺利成章,但以无进货票证处理门店是否有点不妥?适用哪个条款处理合适?
理解,学习了,多谢各位!
好说嘛,就按处方药检查,查的多了,你就提,总部购进,不行还查处方药。曲线执法。
老办法啊!? 有点损
只能按违反GSP的相关规定处理。
同意 应该按照GSP&&5000-2W
同意 应该按照GSP&&5000-2W
具体到文书,违反GSP哪一条款呢?
那加盟连锁的加盟店进货可以自行从医药公司进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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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社会零售药店营销操作大法
药品销售主要集中在公立医疗机构,占据了全部销售量的80%左右,这其中,大部分又是处方药,OTC甚少。很多厂家长期从事处方药销售,日子非常滋润,也懒得考虑公立医院以外的市场。
然而,事情并非一成不变,在药品采购新政7号文及70号文的影响下,全国各地的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方式变得日趋严苛,药价屡遭碾压,降价已成大趋势。从今年以来,湖南、浙江、安徽多地发生药企意外落标或者无奈弃标的情况,甚至大多数品种连当地采购目录都能进去因而失去投标资格。这个时候,药企必须要考虑公立医院以外的药品销售市场。这既是战略发展布局,更是生存问题。
药企至少可以进行社会零售药店、民营医院、以及结合医药电商、移动医疗项目进行多渠道营销。
社会零售药店
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截止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43.26万家社会零售药店。2014年全年药品流通市场销售总额为15021亿元,其中药品销售额为 3004亿元,占比约为20%。是除了公立医院以外的第二大渠道。
零售药店既有处方药,也有非处方药,但前者需要凭医生处方进行购买。假如处方药在招标采购中落标/弃标想布局药店,处方来源是一大关键。当然,很多地方的药店对处方管理不严格,仍旧可以进行钻空子,但漏洞迟早会被监管补上,钻空子显然不能成为公司运作零售药店的策略。因此,如何获取处方,需要认真分析,发现机会。
如,在国内获批上市的药品中,还有一部分是既属于处方药,又属于OTC,这类药品从制剂成分来说是完全一样的,但根据药品针对人群及治疗范围不同,在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以及外包装盒上都有所区别。这部分药品被称为「双跨药品」。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公布的4400多种非处方药中,双跨药品现有2300多个品种,包括化学药物约300种,中药2000多种。这给药品销售医院+零售药店双渠道运作提供了可能性,并且部分厂家早就开始双跨运作。
然而,大部分处方药不是双跨药品,又该如何运作呢?这还得回到先前销售的主战场:公立医院。
药品落标/弃标了,但之前在公立医院仍有存货,并且医生的客情基础仍在。此时,应该第一时间到医院与药剂科及临床科室沟通,告知现在发生的一切。医院药房的库存要处理,药剂科主任/采购/库管等一拨人还需要打交道,最好由商业公司经理陪同来医院,尽量延迟退货,最好就在医院内部销售完毕。与此同时,需要和医生沟通,大打悲情牌,取得医生的支持,1)可以将现有库存处理完毕;2)再次基础上,继续获得医生的处方以维持院外销售。
关于处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等等相关政策的精神: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因此,处方流动到院外,在政策上不存在壁垒。
院外销售渠道
从患者的角度来说,医生处方开出后,方便拿药、用药是根本的需求。院外销售需要围绕这个需求出发,设计合理的售点、渠道及处方。
1)医院便民药房:从地理位置来说,这当然是最好的售点,就近取药,并且就在医院内部,便于医生处方,患者接受度也较高;
2)医院附近的药店:在过去20多年的药品流通史里,这是可以大书特书的一块市场,不知造就了多少大品种及百万富翁的诞生。这块药店又可细分为独特病种(如肿瘤)新特药药店、定向处方牵引的单体药店、专业高价的DTP药房等等。你可结合你的产品定位,选择不同特性的药店作为合作售点。
3)连锁零售药店:不建议落标/弃标以后就马上和连锁取得合作。连锁化经营的药店,特别是大型连锁,门槛高,上柜费、陈列费、乱七八糟的周年庆什么劳什子都让厂家掏钱,苦不堪言。此外,连锁药店的分布情况你也不得不认真研究,不是所有的门店都需要铺货,也不是所有的门店都能产生销量。要结合产品特点,以及医院处方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连锁大大滴狡猾。
4)私人承包的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门诊或乡镇卫生院等,仍然可以介入继续销售。
5)民营医院:很多厂家对这一块市场仍旧陌生,莆田系和非莆田系的医院操作都不太一样。前者都是老乡关系,抱团,甚至采购药品都形成了一定的集团化。这在后面会单独撰文研究分析。在这里提到民营医院,是想说明一点,民营医院同样是获得处方的一大来源,需要好好研究利用。
说完渠道,要说价格体系。离开了公立医院,不代表药品价格就可以完全市场化;国家发改委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定价机制,也不代表国家就放开了药价。事实上,药价不仅没有放开,反而加大了监管力度,这在我之前的文章中反复论证过。
价格体系要参考几个因素制定:
1)原来在公立医院的销售价格;
2)符合国家现行的药价政策;
3)同类药品在医院及零售市场的价格体系;
4)患者对某个病种、同类产品的消费接受度;
5)考虑下一标返回公立医院市场的价格因素。
基于此,药品在零售药店的定价有可能提升,也可能下调,要综合考量,不可拍脑袋轻率决定。顺便说一句,发改委从来没有放弃对药品价格监管。今后的监管,将从价格行为上进行全方位监控,范围涵盖公立医院、零售市场、快批市场、民营医院、私人诊所等等但凡出现药品交易的场所和销售环节。因此,对药品价格体系的设计,既要满足市场竞争需要,也要从长远考虑。
此外,OTC业界津津乐道的「控销」模式,那是我10多年前玩过的东东,没有任何新鲜的。但需要提醒OTC界注意的一点是:控销模式中核心的控价格,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某些厂家已经被发改委以「操纵纵向价格」的行为接受调查。价格有风险,行为需谨慎。
社会零售药店的推广及销售
1.公立医院处方拉动
刚才讲过,这是最重要的处方来源。出于种种原因药品遭遇落标/弃标,但处方药的客户不能放弃,这是一个产品得以存在的关键资源之一,也是后期重归公立医院的基础所在。医生需要定期拜访和维护,该做的学术活动一个也不能拉下,产品定位不变,但由于处方后药品没在医院销售,策略上还是和先前有所不同。
1)悲情牌切入,稳定现有处方范围和处方量;
2)化悲痛为力量,锁定几个核心能继续支持的医生客户;
3)在医生和售点之间,代表需要做好处方与实际购买之间的衔接,确保不跑方,不丢方。
4)尽量让医生做好患者的个人信息登记,联系电话等等。其实,这个环节如果配合移动医疗产品,如电子病历、院外随访工具等等非常方便和有效。医药代表既可完成自己的药品推广任务,又可作为移动医疗产品的地推,两个职能可以合二为一。(单独撰文分析)
2.民营医院的处方拉动
这也是一个处方来源,如果在公立医院处方困难的情况下,民营医院不得不当做重点来操作。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的商业逻辑和话语背景不一样,医生的需求也不尽相同。但不管如何,和公立医院类似,客情关系维护不可少。此外,民营医院也是一个很社会零售药房并列的非公医院市场,在此处获得的处方,院内+院外同时操作,处方多渠道流动。(单独撰文分析)
3.药店的陈列与推广
1)在售点做好产品的品牌提示物、宣传品;做好产品陈列,处方药如果不能开架式陈列,可以在柜台中找到显眼的位置。一般来说,处方药厂家无药店终端维护人员,不重视产品陈列,甚至不知道如何做陈列。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处方药在柜台中没人来维护,反倒在陈列上无竞争,有利于院外销售模式的终端人员开展工作。
2)做好店员教育。店员包括店长、驻店药师、店员。关键在于获得店长的支持将产品首推。
3)此外,驻店药师的处方审核和登记,这一环节非常关键。可以利用政策的引导,如70号文鼓励零售药店药师定期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如果能大规模双向运作医院与零售药店药师之间的培训衔接关系,这将对打通零售推广渠道发挥重要的作用。
4.患者教育
由于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因此如何影响患者就成为了处方药营销的一个难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1)慢性病品种可以建立患者教育社区,结合等级医院专家讲座+社区定点推广+药店药师的引导等方式操作;
2)通过日常病例收集,配合医生的院外随访进行患者教育;
3)新媒体+移动医疗项目之间的配合,形成有效的多渠道营销(MCM),这也是未来患者教育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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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对批发、零售和连锁药房要求规范&& &&
&&文章列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来制定,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质量措施,确保药品质量。药店要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和欺骗行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新版GSP对批发、零售和连锁的规范要求。&& 一、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范围经营;&&&& (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商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一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 三、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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