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捡银行卡猜对密码被抢并被逼说出密码,后在珠宝店消费,并签字,店主承担多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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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刷卡消费,请核对持卡人身份
  当前,刷卡消费已经成了的主要消费方式。然而,很多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联卡消费时,只关注持卡人密码输入是否正确,很少核对持卡人身份。下面的案例,就给银联卡特约商户提了个醒。
  今年5月16日22时许,家住省市的李某驾车回家时被四名劫匪劫持,劫匪将李某身上的财物搜刮一空,并威逼他说出携带的六张银行卡的密码。之后,劫匪先后在几家银行的ATM机上提取现金4.9万元。因为其中的两张不能提取现金,次日8时许,劫匪又到宁波市某珠宝店,用这两张信用卡购得价值78670元的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手链两条和黄金戒指两枚,并在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上了&刘明&字样。次日10时许,李某才被劫匪释放,惊魂未定的他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根据李某的描述和劫匪在取款时留下的影像,公安机关陆续将汪某等四名劫匪抓获归案。但案发后,公安机关只追回现金15040元、合计价值50706元的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手链两条和黄金戒指两枚,其中一条价值8013元的黄金项链系劫匪汪某所有,汪某为求得从宽处理而退赔给李某,其余财物已被四劫匪挥霍。
  李某想到自己的信用卡背面均有预留签名,劫匪怎么能轻而易举地瞒过珠宝店,把自己的两张卡刷空呢?李某到珠宝店查看了当时劫匪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竟与自己的姓名无一相符。李某认为,珠宝店没有审查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也未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审查,导致其经济损失,要求赔偿被盗刷的78670元。
  珠宝店的老板张某认为,李某被盗刷的两张信用卡均是凭密码消费,而不是凭签名消费,且密码是李某自己泄露给劫匪的,另外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物、赃款退赔给李某,李某要求78670元的赔偿显然不合理。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告上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银联卡的特约商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联公司与特约商户的受理的规定、约定,负有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一致的合理审查义务。本案中,劫匪持抢劫所得的信用卡到被告处刷卡购买黄金饰品,消费金额及消费时间均异于普通人。持卡人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以及卡正面的姓名拼音明显不符,应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但基于原告被抢的信用卡均属凭密码消费,且其在劫匪的威胁之下告知了密码,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被抢信用卡在被告处刷卡消费的金额为78670元,但后追回并发还原告的金饰价值合计42693元,应当在损失中扣除,劫匪自愿退赔的黄金项链,可按8013元评估价以刷卡消费额占全部损失的比例予以折算扣减。对于原告信用卡消费损失的金额,法院确定为31810元,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9086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连线法官
  信用卡消费:风险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主审法官金首对记者说,现在许多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联卡消费时,只关注持卡人密码是否正确,很少核对持卡人身份,甚至连核对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都很少关注。商户为何如此信任&密码&?因为密码在储户设定后由系统对密码进行加密后传输到ABIS后台数据库中,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在规范的电子化银行业务自动交易系统中,密码不仅在操作员的电脑中看不出,即使到银行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除非因各种原因泄密,否则他人无法知晓。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正因如此,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是&本人行为原则&。既然如此,该案缘何判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金首法官解释说:私人密码使用即&本人行为原则&的成立有一个前提,就是现有技术可保证其安全性超过传统交易方式。近期国内发生了多起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卡号及密码的案件,甚至出现了专门套取客户卡号和密码的假的ATM机,这使得银行卡交易的隐私性与安全性大大降低。就目前来说,密码技术尚不够成熟,在其安全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私人密码使用即&本人行为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银联卡特约商户有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实的义务,即确认持卡消费的人是否是经发卡人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人。银联卡特约商户应当通过持卡人的身份证件,根据银联卡上姓名拼音和签名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或银联卡上照片与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签购单与信用卡上签名的一致性,来确认持卡人的合法身份。
  当然,我们也不能苛求特约商户具有笔迹鉴定专家一样的专业辨别能力,要求他们去履行所谓的&专家注意义务&,而应当是一种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合理注意义务&。目前各信用卡章程只是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一致,即样式的相近。
  本案犯罪分子持卡消费的时间是上午8点,一次性刷卡金额达7万余元,消费金额及消费时间均异于普通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更应该仔细审查核对持卡人身份,而本案POS签购单上签名为&刘明&,这与信用卡背面李某的预留签名以及卡正面的姓名拼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刷卡消费实际上存在着&签名制&与&密码制&的双重确认。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与被告认为原告&泄露密码过错&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不能成为推脱自己责任的依据。信用卡消费风险责任的合理分配原则应当是:如果银联卡特约商户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密码泄露是持卡人所为,可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密码泄露是发卡行操作系统不符合保密安全要求,则应由发卡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郭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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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羊网
  “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法院根据借记卡章程规定作出判决
  本报中山讯遭歹徒劫持,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银行卡被巨额刷卡消费,责任由合法持卡人承担。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一起由于银行卡被抢引起风险损失的案件。
  去年4月27日傍晚,在中山做生意的郭先生被一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带到一偏僻的地方时,被几名男子劫持,在他们的威胁下,郭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并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当晚,歹徒在一家珠宝金行用郭的银行卡刷卡购买了价值4万多元的商品后将郭释放。
  释放后,郭先生立即报警,并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郭先生在查询消费单据时发现,歹徒在刷卡签单的时候,第一次签名时将名字写错,涂改掉后才写上郭的名字。于是,郭先生要求珠宝金行返还自己的损失,被珠宝金行拒绝。
  交涉不成,郭先生将珠宝金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珠宝金行赔偿经济损失45486元。
  郭先生认为,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珠宝金行未核实其本人身份证与实际持卡人相貌是否相符,明知实际持卡人非其本人,仍然接受交易存在过错。珠宝金行则辩称:根据借记卡章程规定,凭密码支取是使用借记卡消费的唯一交易条件。当晚的实际持卡人在消费时一次输入密码正确,且收银员也检查了郭先生的身份证,不存在违规操作情形,也不存在过错,无须对郭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郭先生申领的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珠宝金行只须审查实际持卡人所输密码是否正确,并无审查实际持卡人所署签名是否与郭先生在借记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的义务;该章程还规定,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因此这是借记卡申领人应负担的义务,并不是对银行卡特约商户的约束。郭先生将借记卡给他人使用是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所必需,但由此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珠宝金行的过错所致。
  本月12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潘林 李志金)
  (Fish/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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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打的遭绑架逼迫说密码 金卡被狂刷破财数十万_网易新闻
打的遭绑架逼迫说密码 金卡被狂刷破财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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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定责任:卡主90%商家10%
  本报讯记者胡军、通讯员越法宣、实习生杨绪军报道:女事主遭遇绑架银行卡被抢走,并被逼说出密码,歹徒在金行刷卡花25万元买珠宝。李女士将刷卡单位广东莱宝珠宝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中华广场金行告上法庭。越秀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金行没有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日,在广州大道北梅花园处,李女士坐上了一辆假的士,被人绑架至26日凌晨2点左右才放出。在被绑架期间,李女士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银行卡被歹徒抢走,并被逼迫说出密码。李女士事后得知,该银行卡被歹徒数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款17000多元,并于同月25日10点左右在中华广场金行珠宝店一次性刷卡250000元购买了大量珠宝。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李女士于26日凌晨到公安部门报案,目前案件尚未侦破。在核对账户消费记录时,李女士发现了一件奇怪的事情:歹徒在购买250000元珠宝时,刷卡签单“持卡人签名”处的签名是“李愁容”和“李秋容”,其中“愁”字有涂改痕迹,这两个名字都不是她的名字,更不同于她的预留签名。
  李女士认为,在此异常情况下,珠宝店仍接受了歹徒的大额刷卡消费,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李女士据此要求赔偿刷卡损失的一半即125000元。
  被告辩称:持卡人持银行的储蓄卡,凭正确密码在中华广场金行消费,金行无法辨认持卡人的身份情况,使用储蓄卡消费只需密码准确即可,无须核对签名,且该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被告据此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储蓄卡以使用密码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理财金账户卡背面有否预留签名、使用POS机刷卡签单上的签名与合法持卡人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不是特约商户审核是否有效交易的充分必要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在中华广场金行消费达250000元时,其在消费签单上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且有明显涂改痕迹,被告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共计25000元的赔偿责任。
  (日京/编制)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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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劫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 绑匪持卡消费25万
&& 07-07-11
&& 07-07-06
&& 07-05-15
  拿着被劫者的的银行卡,绑匪在中华广场某珠宝行一口气刷卡消费25万元。获救后,找不到凶手的受害者李女士以“审查不严”为由将某珠宝行及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越秀区法院判珠宝行只需赔偿一成。
  受害者讲出密码绑匪买25万珠宝
  据原告李女士诉称,日晚10点半左右,自己在广州大道北误上假的士,被人绑架,至26日凌晨2点左右才放出。原告的“理财金账户”银行卡被罪犯抢走,并被迫说出密码。之后,罪犯数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款17000多元,并于25日10点左右在中华广场某珠宝店刷卡购买25万元珠宝。
  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罪犯在刷卡单上错签了两个与李某姓名均不同的名字,更不同于李某的预留签名。李女士认为,被告某珠宝行在此异常情况下仍然接受大额刷卡消费,对此负有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银行卡刷卡损失。
  对此,珠宝行解释道,持卡人持正确密码消费,珠宝行没有办法辨认持卡人的身份情况。使用储蓄卡消费只需密码准确即可,无须核对签名,而且该卡背面没有预留签名,因此己方不存在过错。
  刷卡签名有异商家照样交易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刷卡后签名为“李愁容”“李秋容”,其中“愁”字有涂改痕迹。
  越秀区法院认为,在储户与银行签订的《理财金账户章程》及特约商户与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银行签订的《POS业务协议书》中均可见,储蓄卡以使用密码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理财金账户卡背面有否预留签名、使用POS机刷卡签单上的签名与合法持卡人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不是特约商户审核“是否有效交易”的充分必要条件。
  然而,犯罪嫌疑人在消费签单上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有明显涂改痕迹,珠宝行没有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定其赔偿比例为10%。原告告知他人密码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法院确定其赔偿比例为90%。据此,法院判处被告某珠宝行及其所属公司赔偿李某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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