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时购得改企业全部股权,改企业名下有一块土体,国有出让综合用地,但无具体规划条件,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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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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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就其实质而言,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实际上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时也可以说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本文中所讲的企业改制,实际上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这是针对我国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我国国有企业整体现状而进行的初步探讨和理论思考。
  我国企业改制的概念,从对象上来说,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就是把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门附属物改制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和经营主体;从行政调拨、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改制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主体;从&小社会&、&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性组织改制为高度专业化、开放性的法人;从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工厂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民主化、合理化以及风险分散化的公司;从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单位式企业改制为权利与责任共存、权利与义务均衡的法人。
  从目的上来讲,国有企业改制宏观上是为了解决中国国有企业整体上经营状况糟糕、经济效益较差、企业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足、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科学技术落后、资金严重不足以及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分歧或背离、经营者权利与责任不对称、企业所有者主体性缺失等顽症,改善中国经济的整体水平,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从微观上来说,则是为了挽救数以万计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命运,使之从旧的经济体制下摆脱出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从方式上来讲,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小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从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上来说,包括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所谓&债转股&)企业承包、租赁和托管经营、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合并、分立等。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涉及到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证券承销以及建立高科技、成长性企业股票交易市场(一般也称为&二板市场&)的问题等。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
  企业的改制,从其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公司化改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公司(企业)的兼并或分立、企业出售、企业托管、企业债权(债务)转股权以及企业承包租赁等。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讲,企业的改制分别不同的形式,可以为原有法律主体的消灭、原有法律主体的变更、原有主体保持不变而仅仅改变资本结构;从改制行为的性质上来说,有的改制行为是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企业)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的属于事实行为;从改制行为的结果来说,有的行为是债权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有的行为属于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行为。
  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指企业按照的有关规定,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该企业投资入股,将原资产结构单一的企业改制成由多个投资主体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行为。从法律主体来看,原有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而只是发生了变更;从改制行为性质上来看,公司化改制属于法律行为,更进一步说是合同行为(不同于契约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决定设立一个公司法人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新设公司,而属于改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向完全相同,相互之间也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这与或其他合同的当事人意识表示正好相对,相互之间具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形不同。企业的公司法改制受到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调整。
  公司的兼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行为;而企业分立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将原公司(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新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的托管、承包以及租赁经营,其性质属于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以及。企业的托管经营就是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将该企业委托给有经营能力的其他企业加以经营;受托企业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经营该委托企业;对于由于经营管理该企业而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加以预付,或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向受托人支付;由于受托人经营管理该委托事务而受到损害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因为虽然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但是企业之间的委托则为有偿合同。企业之间的承包经营,实质上是承包合同关系,受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原理的调整。企业承包经营是企业的发包人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在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和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将企业经营权有期限地交由承包人行使,并由其交纳承包费,完成一定的经营目标的经营方式。承包经营合同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承包人的企业经营权设立合同,是一种准物权合同。承包权的性质一般认为属于用益物权,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就是设立这一用益物权的法律行为。对于承包企业的财产,承包人有权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是没有处分权。处分权只能由承包企业的资产管理人或出资人(发包人)行使,除非承包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将处分权交由承包人行使。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发包人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企业转包给第三人经营,同时还应当保持承包企业的财产不致减少或受到损失。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是依照合同取得对企业的经营权;在经营中取得的收益除上缴发包人外,其剩余归承包人所有。企业租赁合同是指作为出租人的企业资产管理人或投资人将企业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向出资人交纳租金,并完成一定经营目标的法律行为。根据企业租赁合同,承租人负有交纳租金的义务,同时也负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企业转租给第三人经营的义务。企业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是对于企业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企业的产权转让和企业出售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属于权利转让合同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全部资产,这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以某一项物作为交易对象完全不同。企业整体出售的标的物是包括一个企业的有形财产、债权债务、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全部财产,是一个整体概念。
  可见,企业的改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实际上是一个改制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建立合理的行为机制,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二、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分析
  对于什么是产权、产权的内容以及产权的本质,产权学派经济学家多有论述。其中三篇论文最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他们分别是:H&登姆塞茨的《关于产权的理论》、A&A&阿而钦的《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以及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合著的《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
  要理解产权的概念,首先必须了解产权理论的两个前提性概念,他们是产权学派经济学家理论研究与逻辑推演的起点和基础,或者称为产权的理论的先设条件。这两个前提性概念分别是:1、任何交易(交换)都是附着在物品上的权利的交易;2、权利束的概念。如登姆塞茨说:&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设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经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物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则认为:&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权利束。&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权利束,就是多种可以为其主人带来不同利益的权利的集合;而产权就是&蕴藏在物品中或附着在物品上属于主人并在交换中得到表现的权利束。产权的度量就取决于权利束的范围和受到的约束以及它能给主人带来的利益的程度。&
  产权学派将产权分为完备的产权和不完备的产权。完备的产权是指一个物品所能包括的权利束,都集中由一个主体拥有,权利束集中而不分离。一项完备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决策权以及让渡权。使用权是指产权的主体在许可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事物的权利;用益权是指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产权主体可以享受从事物中所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权利;决策权即产权主体的改变事物的形状和内容的权利;而所谓让渡权是指允许他人受让或利用收益权或使用权的权利。产权学派所说的完备的产权与法学上的所有权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
  而不完备的产权是指不同时具备上述使用、收益、决策和让渡权的产权。不完备的产权与不独立的产权在产权学派那里不是一回事,区分它们的标准是产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不完备的产权是具有上述性质的产权,而不独立的产权则不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残缺的产权。独立的产权是企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之一;它所强调的可转让性是与风险和激励机制相联系的。企业产权的可转让性表现在企业有&被接管的危险&,风险是反面的激励,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外部的压力。因此不完备的产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其权能与其本身分离的所有权。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提出的两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后者就是所谓不完备的产权。
  我国有的法学学者还根据产权学派的产权理论归纳出所谓&广义的产权&的概念,即认为凡是别人&同意他以特别的方式行事的权利&(登姆塞茨语)都是产权。如在公共道路上不管是否拥挤都可以走路或行车的权利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在放弃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并丧失了经营的决策权和对雇员的监督权以后,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和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等,都属于产权。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无法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体系内加以定义的权利:它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也不是分离出部分权能的所有权。学者认为应当将它定性为股权,以维护大陆法系的体系和传统。它完全是其他人同意某一法律主体以特别的方式行事的权利,虽然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但却不是所有权。这种权利更为强调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权益边界,可以涵盖完备的产权和不完备的产权两种产权形式而仍有剩余。企业产权就是企业财产在运营中依据效率要求从所有权中分离产生出来的各项权利及其组合。在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未能独立化之前,产权是包容在所有权之中的;而在产权分化出来以后,所有权的内容才作了减少或者采取了新的形式,而产权从此也才有了独立的意义。至于股权的产生,也是所有权的一种替换形式或者转化形式,尽管我们不能说股权的本质就是所有权。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许多企业的改制行为属于变更企业产权的行为。例如企业的托管、租赁、承包行为,都属于企业的资产管理人将企业(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让渡给第三人来行使,而资产管理人一般只保留最为根本性的产权即对于企业财产的处分权。至于企业出售或企业产权的转让,则是属于企业产权的变更乃至消灭,即由其他企业接受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场产权的革命性变化:出资者将本来属于自己所有的资金、设备等物以及自己享有的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作为该企业的资本之一;与此同时,投资者丧失了对以上物和权利等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而换回的是股权;投入企业的资产则作为企业所有的财产,由企业加以处分。在此期间,原有的所有权转变成了股权;原来由单一的所有权主体所控制或享有所有权现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所享有;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经理阶层的存在,使得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开始分化:股权、经营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这样,明晰的产权开始独立于所有权而在改制后的企业(公司)中形成。
  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当企业的偿债能力不足时,作为实际的剩余索取者的债权人自愿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债权和股权同属产权范畴,他们代表着性质不同的产权占用形式。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转化为股权意味着其固定收入被转换成了与面临困难的债务人共担的风险,收益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但是在企业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债权人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可以使呆滞债权转化为资产形态,解决了产权悬空状态,因此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对负债企业来说,通过债转股,可以使企业的债务负担迅速缓解,同时增加股本,并使原债权人转化为股东。新股东为了其投入的资产保值增值,往往会注入新的投资,使企业焕发生机。
  总之,企业的改制至少在我国具有明晰原有产权、重新分配产权的作用,这样可以调动企业与其他参与企业改制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实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起死回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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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qian01 于
13:52 编辑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备注股东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不同出资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不同出资比例和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没有期限不同出资方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最高是注册资本的70%。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执行相同设立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组织机构设置股东会,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公司有些不设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不同出资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不同股权转让方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不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分离程度较低分离程度较高不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基本相同股东会的开会时间按公司章程每年开一次不同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相同临时会议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同召集者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首次会议召集都不同,注意有的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同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不同股东会特殊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不同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注意:涉及国有的“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也可以没有)职工代表。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同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相同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不同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职权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之相同相同开会时间没有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不同提议召开没有(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不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不同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经理监事会的成员及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不同监事会的职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相同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不同
二、变更流程
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5、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12、董事会向丽水市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三、法律问题
1、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1)股东责任的改变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财税问题
1、是否可以评估调账实务中一般认为法律主体、会计主体都延续的情况下,根据评估结果调账是违反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的。在整体变更的时候进行调账和在有限公司的状态下调账并无二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一般认为,只有在会计准则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更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而“整体变更”不可以评估调账。实务中也基本上都是这样再操作的。但是如果非要调账的话,可以视同重新设立,而不属于整体变更,运行3年2、折股问题《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第一百六十九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一条,在实务中一般都以“整体变更”为由予以忽略。绝大部分工商局也都认可(少部分工商局强制要求留存25%公积金)。(另国有企业改制时,曾有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已于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3、审计评估基准日与股份公司设立日之间损益处理整体变更时,验资报告以股改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而股改日与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公司是一个续存的主体,如未加入新股东的情况下,其盈利或亏损应该由公司原股东享有或承担及不需进行账务处理。4、各种税负
是否需要纳税依据增值税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号)营业税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个人所得税(境内自然人)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纳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要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个人所得税(境外自然人)免交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资本公积折股不缴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视同分红,法人股东与改制企业存在税率差的需补税(2008年后的改制不需要补税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08]1号)契税不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税〔2008〕175号印花税新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部分需按照资本账簿贴花,其他行为均不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五、其他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3、整体变更需要提交文件清单(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 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全体董事签字)(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 公司第_届董事会第_次会议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5) 公司投资者关于终止原经营合同、章程的决议(6) 公司(筹)发起人协议(7) 公司章程(草案)(8) 公司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改协议(9)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10) 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11)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1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3)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外商)(14) 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房房产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房屋执照复印件(15)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证明文件,公司历次验资报告(16) 非货币财产的,提交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17) 公司近3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8) 股份公司发起人文件①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②发起人营业执照③发起人董事会决议/主管部门意见④发起人资信证明⑤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一、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学习公司财务,首先必须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表1-1 企业组织形式及特点
公司组织形式
特点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1.有两个以上出资者。 2.普通合伙人(GP)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只有一个出资者(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一次性足额出资)。
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2.永续存在。3.可转让性。4.易于筹资。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1.只有一个出资者。2.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独资人直接拥有企业的全部资产并直接负责企业的全部负债,也就是说独资人承担无限责任。3.独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一般而言,独资企业并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收益纳入所有者的其他收益一并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如大多数小企业按独资企业组织设立,因之易于组建。独资企业的价值是出资者出售企业可以得到的现金。  (二)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  合伙企业特点:1.有两个以上所有者(出资者)。2.普通合伙人(GP)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包括对其他无限责任合伙人集体采取的行为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人通常按照他们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本身一般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其收益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石油、天然气勘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按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组建。合伙企业的价值是合伙人转让其出资可以得到的现金。  (三)公司企业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有2~50个出资者。2.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出资者资本是否属于国有,可以分为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其全部股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现代企业的各种组织形式中,股份有限公司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主导地位。股份有限公司是与其所有者即股东相独立和相区别的法人。  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1)有限责任。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倘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的损失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而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所有者可能损失更多,甚至个人的全部财产。(2)永续存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某些股东死亡或转让股份的影响,因此,其寿命较之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更有保障。(3)可转让性。一般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比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权益转让更为容易。(4)易于筹资。就筹集资本的角度而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最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因其永续存在以及举债和增股的空间大,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大的筹资能力和弹性。(5)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足,最大的缺点是对公司的收益重复纳税:公司的收益先要交纳公司所得税;税后收益以现金股利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的财务目标  公司财务管理作为公司管理的一部分,其目标取决于公司的目标和社会责任。  (一)公司的目标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组织。公司经营活动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行的,充满着风险,有时甚至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危险。可见,公司必须生存下去才可能获利,同时,公司也只有在不断的发展中才能获得永久的生存。因此,公司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获利。表1-2 公司的目标及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
公司的目标
实现公司目标的条件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生存以收抵支,偿还长期债务。保证公司以收抵支,按期偿还债务,减少破产的风险。发展研究和开发,扩大市份额。筹集市场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获利获得盈利,增加公司价值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获利水平。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在其生存、发展和获利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保障员工、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以及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  1.保障员工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员工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员工为公司的生存、发展和获利提供劳动和管理,同时要求公司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支付合理的工资报酬,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并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2.保障债权人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尤其是贷款机构是公司所需资本的提供者之一,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债权人的货币资本支持。债权人要求公司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司必须履行其债务责任,按期偿付债务本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公司的消费者是公司所生产经营产品和劳务的最终用户。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只有通过消  费者的消费,才最终实现价值。消费者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合格消费品和良好的后续服务,公司必须承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产品和劳务以及良好的后续服务。 4.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  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使用,对自然环境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弥补对环境的损害,公司必须承担自然环境保护的责任。为此,公司需要花费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三)公司的财务目标  公司财务目标是指公司财务管理预期实现的结果,也是评价公司财务管理效果的基本标准。对于公司的财务目标,有各种不同观点,主要有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表1-3 公司各种财务目标比较表
公司的财务目标
概 念优 点缺 点利润最大化指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增收节支,使公司利润达到最大化。利润=收入-费用,能够定量,易于明确责任,便于纳入公司的全面预算体系。1.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2.没有充分考虑风险价值)。3.没有考虑所获利润和投入资本额的关系。可能受到“报表粉饰”的影响每股盈余最大化把企业的利润和股东投入的资产联系起来考察,用每股盈余来概括企业的财务目标。可以避免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缺点。1.没有考虑每股盈余取得的时间性。2。没有考虑每股盈余的风险性。股东财富最大化是指公司通过合法经营,采取有效的经营和财务策略,使公司股东财富达到最大化。考虑了风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公司在最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1.只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对其他关系人的利益重视不够。2.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都是公司所能控制的。公司价值最大化指公司通过合法经营,采取有效的经营和财务策略,使公司价值达到最大<font color="#.考虑了取得报酬的时间,并用时间价值进行计量。2.考虑了风险和报酬的关系。3.克服了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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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编辑 很全,适合初学者看,清晰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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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编辑 好资料,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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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qian01 于
13:52 编辑 从2014年开始,对注册公司已经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了,所以,出资的最低限额应该需要更新?如果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那么出资比例和期限应该也是没有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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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编辑 谢谢,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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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 编辑 给力!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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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qian01 于
13:52 编辑 感谢,非常适合初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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