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有没有协议的法律效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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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社会保险纠纷,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有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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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我的朋友刘某于日到昌乐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刘某曾经书面声明过放弃社会保险,日,我朋友刘某被辞退,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吗,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有效力吗?
陈雷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社会保险纠纷的问题。刘某作出的书面声明,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刘某,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刘某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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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熊先生可要求公司另外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熊先生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南昌熊先生:日,我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又与我签订了《员工不购(申请)承诺书》,内容大概为,员工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日,公司因经营不善暂时停止经营,并将所有员工辞退,支付了解散员工的补偿金。我只领取了3.5个月的补偿金。请问,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偿?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是否可要求公司补缴日至日的社保?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熊先生可要求公司另外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交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熊先生放弃社保的承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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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来源:作者:市人社局
群众在办理社保业务。
  案例回放
  小骆大学毕业前,通过校园招聘向某家公司投递了工作简历,2013年9月他正式成为了公司一员,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
  小骆入职后,公司要为其购买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从小骆的月工资中代扣。小骆根据社保缴费比例粗略计算了一下,发现自己每月2800元的工资要缴纳约300元的社保费。由于家在农村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加上初出茅庐对社保认识不深,小骆认为每月多拿300元现金比较实际。下定了决心的小骆与单位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承诺是自己主动放弃缴纳社保的。2014年7月底,劳动合同期满在即,公司对小骆的工作表现有所不满并明确表示不会再与其续签。8月底,小骆办理完移交工作,领着公司发放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就正式离职了。
  2014年9月中旬,小骆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一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补偿金。该公司明确表示没有为小骆参保,但未参保的原因是小骆提出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提交了小骆签名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作为证据。因此,公司认为不缴纳社保是遵循了小骆的个人意愿,且每月应扣除的个人缴费部分也按月发放给了小骆,没有补缴的义务;另外公司与小骆解除劳动关系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法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经裁决,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购买社保具有强制性,小骆和公司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公司要为小骆补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补缴时间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年。
  &协议&横空出世的原因
  在不少中小企业甚至个别大企业的手中,都握着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样本,类似的协议甚至能在百度上随意搜索到。被滥用的协议背后,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种不愿缴纳社保的原因。
  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原因大概分为三类。第一,部分劳动者工资偏低,甚至在一些技能含量较低或工作量不高的岗位中,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就是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依法缴纳社保,在扣除个人承担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更低。从自身生存的角度考虑,这些人并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对缴纳社保的认识存在偏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累计缴纳社保满15年即可在退休时领取养老待遇,导致劳动者认为缴纳满15年后就不需再缴,或者是感觉自己现在还年轻,打算过几年再参保。第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由于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对原单位存在的欠费无可奈何,导致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关系时无法办理参保手续。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亦可分为三类。第一,缺乏法律意识。用人单位认为社保是对员工的福利,可有可无,没有正确认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参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二,增加用人成本。按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缴纳额占了大头。不少用人单位觉得这笔费用增加了劳动力成本,不利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第三,部分用人单位由于行业性质约束,人员流动性强,存在新参保几个月就离职的现象,个别企业为了减轻办理参、停保手续的负担,自行制定了工作满半年或一年以上才参保的&内部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正式施行,其中明文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社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的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尽管《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但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社保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便是签订了协议,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小聪明暗含大风险
  尽管用人单位就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项增加了不少用人成本,尽管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员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例,但无论是哪一种,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将可能给自己带来多种法律风险。主要有下面几点:
  一是依法补缴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即便当时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一样要为劳动者依法补缴,而且可能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罚款。
  二是劳动者解除合同、企业流失人才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稳定性。
  三是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除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是增加用人成本的风险。目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全面保障了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遇上工伤、大病等事宜,用人单位是有义务承担相关费用的,而如果数额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用人单位的用人成本将大幅增加,损失难以估量。
  人社部门提醒,性质类似的协议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让不少用人单位吃了&大苦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避免贪一时小利而造成严重后果。用人单位若不签合同不买社保,员工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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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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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案情简介】朱女士2008年10月进入南京某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入职之后,用人单位一直未给朱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8月,朱女士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自行负担。2010年9月,朱女士提起劳动仲裁,1、请求裁决用人单位补交2008年10月份起的各项社会保险;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医药费18700元。&&&&用人单位辩称,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朱女士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书面协议。据此请求驳回朱女士仲裁请求。最终,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用人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十日内向朱女士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2、用人单位在裁决书生效五日内对朱女士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医疗费报销数额予以报销。&【争议焦点】一、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与朱女士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但这种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焦点之二】二、劳动者在未参加社会保险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否要求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赋予了劳动者因用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损失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赔偿请求权。但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违反了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区仲裁委据此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可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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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吕腾 日期:[导读]《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张某入职于某公司,签订4年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2015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时,公司辩称张某入职时签署声明,提出不需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双方达成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应由张某承担,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张某以此以前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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