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离婚案件收费法院要求赔付对方 但是没有经济收入怎么办

离婚诉讼法 2017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最新规定 - 酷泽综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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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 2017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最新规定
来源:离婚诉讼法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定不予受理。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在我国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并不是一定会判离,那么2017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涉及的是身份关系,它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因此,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而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出庭,调解则无法进行。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在离婚诉讼的庭审阶段,除非是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当事人,否则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还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当事人因为离婚诉讼涉及隐私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按键,如果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没有出现新的离婚理由,原告在6个月之内是不得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重婚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工资、资金;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婚姻法》规定离婚诉讼法院应当调解,但也不能机械作为,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合法、自愿的原则,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来进行。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知识产权的收益;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1、有关军婚的规定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当事人需要注意,在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后,此时有一个上诉期限,在这段期限内,夫妻之间是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因此在此期间千万不能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郑州法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法院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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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北京-朝阳区&08-30 05:21&&悬赏 5&&发布者:wsglyh & 回答:(15)
离婚案件法院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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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总结发表最后意见。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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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被告答辩、举证、法庭询问,双方辩论,最后陈述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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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般的民事程序差不多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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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起诉递交起诉状-立案-调解-开庭-判决。
我的补充:
具体如下:
对于一方不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的补充:
对于财产:
你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你可以要求男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我的补充: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的补充: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的补充: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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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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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被告答辩、举证、法庭询问,双方辩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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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首先应该予以调解
  无论是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而提出的离婚诉讼,还是男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均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除了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无法调解的以外,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作出判决。
  诉讼中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与诉讼外调解不同,诉讼中的调解既是法定的应然必经程序,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首先应该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要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对当事人双方加以说服教育,帮助当事人互相沟通,互谅互让,引导当事人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或要求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审判人员应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有足够的耐心,要掌握沟通和说服的技巧。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但不应久调不决。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的调解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或是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达后产生法律效力。三是协议不成,调解无效,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二、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定离婚理由为依据加以判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判决不准离婚。应注意的是,对于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离婚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而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对诉讼离婚程序还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包括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其二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其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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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双方总结发表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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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辩论、调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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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调解、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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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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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立案---审理---调解---判决。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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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您好,一般先行调解,其他开庭程序一样,祝好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你好,原告诉求,被告答辩,法庭调查,举证,辩论,最后陈述。
&&&&&&离婚案件法官更倾向于和解,详情来电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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