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入职未满一个月,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吗

到新单位入职,规定干满一年后开始有带薪年假,请问这样规定合法吗?一年后我享受的年假算第一年的还是当年的呀?
请专家给讲解一下吧。谢谢。
新规定是满1年就有年假,但是这个1年,不是说非要在目前就职的新公司的,而是按照你的劳动手册上的记载。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上有明确规定的,满一年的才有工休假、探亲假等
到新单位入职,规定干满一年后开始有带薪年假,请问这样规定合法吗?一年后我享受的年假算第一年的还是当年的呀?
··有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
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就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日起施行。
  以下是...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按规定,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一年年假5天。
2、按自然年度安排年假或者按实际入职时间安排年假均可,这两种方式均有企业采用。贵企业可按自己实际情况采用何...
,checklist 除了签名当场签字,其他的是要提前勾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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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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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一年,如何享受带薪年休假
作者 |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徐亮 【案情简介】 日至日期间,李某在A公司工作。 日,李某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B公司工作至日。李某与B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B公司未安排李某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向李某支付年休假工资。2015年1月,李某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其2014年度年休假工资。 B公司认为,李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年,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仲裁委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焦点】 1.职工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年,是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2.如李某应享受2014年度年休假,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几天? 【案例分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本条例该项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其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来掌握,并据此核定职工年度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同时,结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3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认定职工在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个年度内,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次年起,按职工在其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核定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依此类推,即以职工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核定职工年度内应休年休假天数。 对于上述问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对于此规定的理解及运用,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而对于其中的“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也予以了明确,即“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有记载的参加工作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将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为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据此核定职工年度内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其次,对于《实施办法》第3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理解,《复函》中也进行了明确,其中“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李某入职B公司工作前,曾在A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即2014年1月前,李某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符合享受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其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享受2014年度带薪年休假。 另外,本案通过审理后查明,根据李某的累计工作时间核定,李某2014年度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0天。由于李某在B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因此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①的规定折算李某日至日期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8天。故,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李某8天的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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