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措施是一种新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类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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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21世纪,金融逐渐成为世界经济运转的重心,对各国来说,提高技术水平和 大力发展金融行业,对本国的竞争力至关重要。网络金融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交 易方式,降低了原始交易的成本,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客户。网络金融的发展特 点具有更新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而法律本身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使得监管的 难度增大。一部法律的社会效果好坏是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完善我国网络金融 监管法律体系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状况,法律制度进行深 入分析,并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系统地从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监管手段 的创新和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论述与分析。在宏观上应保持我国经济的稳健 和合理规划网络金融的发展,鼓励创新机制、兼顾公平与效率和加强国际合作。 在微观上,监管体系的完善有对网络金融的监管重大作用,尤其对市场准入、维 持和退出,需要有良好的机制来规范,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对信息披露制度应作 细化规定。学习国外法律具有借鉴作用的部分,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对国际金融 法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建立和完善有重大促进作用。实现监管机制的高效运转, 最终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金融金融监管法律适用
万方数据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Sincethe 1990 information middle S,therapid of technology, development bytheInternetcreatedanew of andtransaction represented waytrading type.The ofnetworkfinancehas thetraditionalto the development changed waytrade,gives f'mancialtransactionsandthereal thecostofthe deal, phaseseparation,reduceoriginal enhancethe andconvenientforthecustomer.Duetothe ofthe efficiency development networkfinancialcharacteristics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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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是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吗?
【作者】 邢会强【写作年份】 2014
【文献分类】
【关键词】 金融监管措施;及时矫正措施;正当法律程序;行政行为
【全文】【】 &&&& 金融监管措施是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吗?
【摘要】金融监管措施是金融法的概念,难以作为行政法的概念。金融监管措施与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属于不同的逻辑和话语体系。试图将金融监管措施与行政法上任何一种定型化的行为类型相提并论的所有尝试都难以成功。我们至多只能将其解析为某几种主要的定型化的行政行为类型。但由于现实世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总会有一些行为逃逸于现有的行为类型之外。因此,金融监管措施不能被视为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金融监管措施并非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力,我国应从正当程序方面对金融监管措施施加限制。金融监管措施应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金融监管措施应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机会,但情况紧急或所涉相对人的权益较小的情形除外。
【关键词】金融监管措施;及时矫正措施;正当法律程序;行政行为
    引言:两则近似案例引发的问题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下发文件(银发[号),取消时任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长唐智勇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日,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根据该文件精神通知他办理了离职手续。唐智勇及其律师认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属于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该行政处罚未听取唐智勇的陈述和辩解,未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据,未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日,唐智勇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就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银)复决字(2002)第5号)维持原处罚决定。日,唐智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诉请法院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并责成其赔偿100万元。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仅是一项&金融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原告方认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属于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最后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立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号)称&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职务相当的职务,不属于行政处罚&。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唐智勇败诉。此后,唐智勇提起上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下简称&唐智勇案&)。  无独有偶,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发生过类似案例。2010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以金鼎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证券&)违反&证券商管理规则&及&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定为由,依&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以&裁处书&的形式命令金鼎证券解除责任人房冠宝的经理人职务(以下简称&原处分&)。房冠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处分。其最主要的理由是,解除职务系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行政罚(相当于我国大陆的&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罚3年时效的规定,金管会认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05年间,但金管会却于2010年6月始作成原处分,超出了行政罚3年的时效。我国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审理认为,&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2款规定:&证券商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并得视情节之轻重,命令该证券商解除其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职务。&其立法目的系为增强对证券商之管理,防止违规与不法情事之发生,而赋予主管机关于证券商违反法令时,除依该法处罚外,并得视其情节之轻重,采取适当之措施或处分。核其性质,乃为实现健全证券交易秩序,并保障投资之行政目的所为之行政管制措施,属于&管制性之不利处分&,此与&行政罚法&第2条所称之&裁罚性不利处分&不同,[1]不属于&行政罚法&所指之行政罚,自无&行政罚法&裁处时效3年规定之适用,因此判决房冠宝败诉(以下简称&房冠宝案&)。[2]  这两则案例说明,金融法上独特的&制裁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称其为金融监管措施。那么,何谓金融监管措施?它是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吗?其性质与法律地位为何?金融监管措施之采行是否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是否要听证?这些问题甚有深入研讨之必要。我们唯有打通、跨越金融法和行政法这两门学科,方能解开这道法律谜题。  一、金融监管措施的溯源及中国引进  我国金融法上的监管措施起源于美国的非正式监管措施和及时矫正措施。  (一)美国法上的金融监管措施  1.非正式监管措施  美国《1978年金融机构管制和利率控制法》要求成立联邦金融机构审查理事会(FFIEC),统一对几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查,为在联邦投保的存款机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和检查政策,建立一个统一的银行评级体系。《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加强法》(FIRREA)在联邦金融机构审查理事会下建立了评估委员会。FFIEC首先对银行的运作作出评估,然后根据运作评估作出综合评级,对银行作出等级确定。[3]对于问题银行,监管机构可采取非正式的和正式的整改措施。正式的措施带有法律的制裁措施,但是通常没有必要采取这种方式。非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道义劝告,监管机构要求提供银行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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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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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著
ISBN:9出版时间:页数: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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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简介:  《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所称的“经济法原理”既不同于“经济法总论”更不同于“经济法分论而是经济法总论与分论的有机融合。以前,我国的经济法总论研究缺乏对经济法制度规则的提炼,经济法学分论尽管研究了相关规则,但缺少少与经济法总论的衔接,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严重。而本研究则力图打通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的研究,使二者融为一体。其二,关于“规则”的研究问题,尽管法学,包括经济法学,都要研究相关规则,尽管其他法学学科或许不缺乏对规则的研究,但经济法总论却缺乏对规则的提炼和研究。总论中缺乏规则研究,或许不是其他法学学科面临的问题,但却是经济法学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规则的提炼与研究攸关中国经济法学总论的未来发展。因此,《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强调规则之提炼与研究。其三,《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是“走向规则”因为本书仅仅是一次初步的尝试。本书难免有少部分学科经济法、理念经济法、政策经济法的内容,但更多的则是规则经济法的内容,是在力图提炼经济法的各种有特色的、具有体系性的规则。因此,《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未敢命名为“规则经济法原理”。当然,它却是笔者下一阶段努力的方向。
《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作者简介:  邢会强,1976年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代表性著作有:《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等。代表性论文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商业银行的公共性理论》、《金融监管措施是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类型吗?》等。
《走向规则的经济法原理》目录:一、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四种类型二、走向常规科学的中国经济法学三、规则经济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和内容四、小结与展望第一章部门法划分之由来与经济法的产生一、从公私法的划分到"六法"格局的形成二、经济法在德国的出现以及公私法划分格局的打破三、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播四、经济法在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五、我国对苏联法的继受以及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六、苏式"调整对象理论"之反思与中国经济法学的未来第二章经济法(学)的体系一、各国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主要观点二、经济法(学)体系差异的原因三、中国的经济法体系第三章经济法主体的二元划分与三角互动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的分歧与共识二、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三、经济法主体的三角样态四、经济法主体结构的特殊性第四章信息不对称与经济法一、信息不对称的民商法规制二、信息不对称的经济法规制三、规制信息不对称工具的比较与局限四、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的基本原理第五章外部性与经济法一、外部性与交易费用二、灯塔与收费公路三、传统公共物品理论的困境四、交易成本公共物品理论五、案例实证第六章政府失灵与经济法一、政府失灵与公共选择理论二、中国政府失灵研究的着力点三、政府失灵与经济法四、政府失灵工具运用的一个实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治基础第七章经济政策与经济法--经济法上的政策增长与法律空洞化一、法律空洞化:含义界定与量化描述二、法律空洞化暨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多维审视三、"政策之治"的反思:法经济学的视角四、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主治"第八章消费者权一、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与特殊性二、我国的消费者权利三、金融消费者权利第九章竞争权一、竞争权的形成二、竞争权的权能三、竞争权的冲突第十章市场规制权一、市场规制权的含义与产生二、市场规制权的主体--独立规制机构三、规制工具的选择第十一章宏观调控权一、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行为的含义二、宏观调控权的种类三、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四、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决策行为五、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国家行为六、宏观调控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七、宏观调控行为的实证辨析第十二章经济法的程序(一):总论一、经济法程序对传统程序的依赖与超越二、经济法程序的制度特色与理论逻辑三、经济法程序的制度局限与设计原则四、具体经济法制度中的程序设计--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例第十三章经济法的程序(二):宏观调控权的程序一、宏观调控程序的分类二、行政程序不适用于宏观调控权的运作三、我国宏观调控程序的现状、缺失及立法弥补四、宏观调控程序的整合--宏观调控程序综合立法五、宏观调控程序的优化第十四章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经济法的关联二、从"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看我国市场监管法私人诉讼存在的问题三、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与我国之比较四、我国市场监管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第十五章经济法中的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与经济法的契合性二、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三、我国公益诉讼实践探索的特点四、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第十六章经济法不可诉的例外--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性一、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具体分析二、宏观调控行为与司法审查之实证分析三、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法律经济学解释四、对有关异议的回应五、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司法理念的更新第十七章经济审判庭的设置问题一、从《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说起二、"大民事格局"已显滞后三、撤销经济审判庭的理论依据先天不足四、重提设立经济审判庭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学术支撑与可资借鉴的经验五、重设经济审判庭的初步构思六、竞争法院(庭)比较研究七、金融法院(庭)比较研究八、财税法院(庭)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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