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国家审计注重工资总额和计算福利费的工资总额

审计署:7央企超发工资和福利费等11.61亿|审计署|央企|福利费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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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7央企超发工资和福利费等11.61亿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昨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审计发现91.4亿元资金未收缴入库。
  其中包括国家发改委委托所属企业管理的20年前已取消的国家轿车零部件横向配套基金本金和清收款(含资产)10.26亿元,此外,还有财政部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收益1.38亿元;财政部同意从受托处置资产收入中留用的委托手续费和超收奖励79.52亿元,电网经营企业从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留用的手续费2400万元,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2起案件系“串案”“窝案”
  报告指出,通过审计共发现并移送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314起,涉及1100多人,“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权或审批权集中、掌握重要国有资产资源的部门和单位”。
  314起案件呈现群体性腐败突出、“代理”作案新特征。112起(占35.7%)是“串案”、“窝案”,涉及760多人,其中31起案件有主犯的近亲属参与;作案手段隐蔽,80多起发生在股权转让、招投标、资格申请、投融资等业务中,一些涉案人有意培植利益关联方“代理”作案,如将原可按正常程序开展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指定中介方介入协助,从中介方获得利益回流。
  而且,314起案件还透视出权钱交易收益远期化新变化,如有的在位时只“帮忙”不收礼,待离职后再兑现,有的将部分违法所得投入公益事业树立“道德”形象,或谋求政治地位。
  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3900多亿
  报告指出,去年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整改,整改后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等3900多亿元,纠正违规征地用地50多万亩,制定完善制度1900多项;审计署发现的175起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200多人被依法依纪处理。
  报告多处点名“曝光”违规单位
  对比过去两年的审计报告,昨日的报告字数最多,达13268字,较前年多出近2000字。梳理发现,除了中央单位部门,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违规情形,此前各年度报告很少点名通报,但昨日的报告,通报问题时多处点名通报“举例说明”。
  例如审计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举例:辽宁省和大连市向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和锐阳(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拨付的支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补贴2.68亿元,实际用于收购法国的14个葡萄酒庄园。
  “点名通报,更能发挥审计的震慑作用,督促整改”,审计署特约审计员、湖北审计局副局长叶青对新京报记者说,昨日的报告字数增多,一方面原因就在于大量实名通报的违规实例。
  叶青认为,本月初至昨日,审计署已接连发出了对11家央企的审计报告、对3个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2003年、2004年曾有一次审计风暴,引发国内外关注。在十八大后反腐全面提速的大背景下,今年则相当于一次审计飓风”。
  ■ 焦点
  审计1 中央财政
  证监保监预算超标安排福利
  中央财政管理审计结果显示,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合规,如批复的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会部门预算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安排职工福利费,超过中央在京部门标准;资金分配中超范围、超标准,如国家发改委在“重点节能工程”专项中,超范围安排地方发展改革等部门车辆购置补助2.18亿元。
  此外,资金申报中虚报冒领,“成品油价格补助”等6个专项资金有18.59亿元被骗取套取。
  其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手段,除了虚构项目、伪造资料,公职人员与“外人”内外勾结,报告特意提到,一些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默许弄虚作假行为,如滨州、新泰、宁阳的交通运输局默许当地3家公共汽车公司虚报车辆和运营里程,2010年至2013年骗取成品油价格补助1.06亿元。
  报告还提到了社保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审计结果:“社保基金自营指数化投资出现亏损,信托贷款和协议存款业务中存在中间人借机牟利问题。同时,2009年以来,社保基金会未按规定对所持6只股票计提减值准备,致使当期收益虚增103.02亿元”。
  审计2 政府性债务
  9省8.21亿逾期未还
  去年年中,审计署启动了全国各级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审计,审计结果此前已发布,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
  报告指出,上述审计后,审计署跟踪审计了中央政府性债务制度建设情况,以及2013年6月底以来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变化情况。
  跟踪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的9个省本级和9个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增长3.79%,比2013年前6个月平均增速下降7个百分点。
  但跟踪审计发现,省本级债务借新还旧数额较大,2013年6月底至今年3月底,9个省本级为偿还到期债务举借新债579.31亿元,但仍有8.21亿元逾期未还。
  而且,个别地方债务举借和使用不规范,2013年6月底以来,4个市本级违规由政府担保或不合规抵押融资157亿元,违反合同约定将108.62亿元债务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或其他项目建设等。此外,4个省市本级还通过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私募债等新方式举债69亿元。
  审计3 国有金融机构
  千亿贷款投向国家禁入领域
  报告通报了对等8家银行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金融机构的审计结果。
  跟踪审计8家银行贷款投放情况发现,有3749.88亿元贷款通过同业合作、基金理财等类信贷业务,投向国家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房地产企业。还有的企业通过贷款“空转”套利,抽查25家黄金加工企业2012年以来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跨币种循环滚动贷款累计944亿元,套取汇差和利差9亿多元。
  审计同时发现违规经营问题仍较突出,如3家金融机构违规放贷或办理票据业务、掩盖不良贷款等问题183.34亿元;虚增中间业务收入、账外存放资金等财务违规问题34.98亿元;12个形成损失或面临损失风险的境外投资项目存在管理人员失察、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此外,审计还发现涉嫌利用互联网金融等进行非法集资、网络诈骗案件11起,涉及金额800多亿元。
  针对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定完善制度及工作流程211项,整改违规问题金额200.89亿元,处理844人次。
  审计4 国有企业
  7央企超发福利11亿
  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天然气集团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11户央企的审计结果表明,7户企业违规超提或超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11.61亿元。
  审计还发现,由于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决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68亿元。报告举例称,“如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油气开发、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处置等过程中,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决策,甚至与民营企业或个人串通牟取私利,严重损害国有权益”。
  此外,11户企业2012年收入、利润和资产不实金额分别为73.37亿元、56.67亿元和88.44亿元;2460项大宗物资采购和781个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涉及金额1120亿元。
  对于上述问题,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4.74亿元,并处理了190名责任人员。
  本组稿件/新京报记者 王姝
(原标题:审计署:91.4亿资金未收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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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7央企超发工资和福利费等11.61亿
13:01:58新京报字体:
  例如审计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出台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部分财政资金投向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举例:辽宁省和大连市向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和锐阳(大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拨付的支持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补贴2.68亿元,实际用于收购法国的14个葡萄酒庄园。
  “点名通报,更能发挥审计的震慑作用,督促整改”,审计署特约审计员、湖北审计局副局长叶青对新京报记者说,昨日的报告字数增多,一方面原因就在于大量实名通报的违规实例。
  叶青认为,本月初至昨日,审计署已接连发出了对11家央企的审计报告、对3个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2003年、2004年曾有一次审计风暴,引发国内外关注。在十八大后反腐全面提速的大背景下,今年则相当于一次审计飓风”。
  ■ 焦点
  审计1 中央财政
  证监保监预算超标安排福利
  中央财政管理审计结果显示,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合规,如批复的证监会、保监会、社保基金会部门预算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安排职工福利费,超过中央在京部门标准;资金分配中超范围、超标准,如国家发改委在“重点节能工程”专项中,超范围安排地方发展改革等部门车辆购置补助2.1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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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成为历史
按工资总额14%计提福利费成为历史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的规定已成为历史。此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具体而言,从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提取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的14%,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和社会保障的发展,企业应付福利费开支日渐减少,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慢慢演化成为一种“预先准备”,其作用限于减少所得税之用(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可在税前扣除)。实际上,因为工资与福利费的界限正逐渐变得模糊,所以也出现了个别上市公司将应付福利费作为调节利润手段的情况。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留待未来释放以提升业绩;另一种是利用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虚增利润。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9号准则“职工薪酬”首次对广义上的报酬进行了系统规范。其中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这种规定,已经能够推论出新准则之下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即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据实列支。不过,由于原来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内容规范于企业财务通则,所以这个规定仍要由《企业财务通则》约定。   新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中已经没有了应付福利费及其计提的踪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颁布新财务通则答记者问时介绍,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财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其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该通知还规定了应付福利费余额的相关内容处理规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中,对于“公司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是否计提应付福利费”的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针对“对于以前年度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回答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至此,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曾经为广大财会专业人士熟知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福利费”已成为历史,在福利费增量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同时,应付福利费的存量,即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何去何从,将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更令人关注的是,对非上市公司而言,福利费的据实列支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末,国内A股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余额合计为212亿元,比2005年末203亿元增加9亿元。其中,存在贷方余额的公司为1317家,余额合计212亿元;应付福利费为借方余额(红字余额,表示实际支出多于提取的福利费)的仅有7家公司,合计758万元;另有49家公司余额为零。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后,2006年初212亿元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将于未来调整入管理费用或者用于相关福利支出,从而使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业绩转好。   从税务角度看,目前对企业还在执行14%的比例(内资企业按工资的14%提取,外资企业在不超过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将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会予以明确,企业利用提取14%福利费进行利润调节避税的手段已经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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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案例——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情况
近期,某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委托本事务所对投资集团所属的置业公司2011 年至2013 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置业公司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面存在多处不规范。
一、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置业公司成立于1993 年9 月3 日,现为投资集团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024万元。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装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
置业公司2013 年末在职职工40 人,内设办公室、财务部、工程部、销售部、开发部等5个部门。
国资委制定了《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会计年度内的员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国资委已按规定,对置业公司2011 年至2013 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清算。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工会发放货币27.50万元
2011 年至2013 年,置业公司“管理费用———工会经费”科目发生额刚为按国资委核定工资预算总额的2%,经抽查凭证,发现置业公司在“管理费用———公司经费”科目明细中划拨工会活动经费34.67 万元。置业公司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将该34.67 万元工会活动经费纳税调增。经延伸审计工会,2011年初工会结余现金6,139.63 元,2011年至2013 年,累计取得收入551,251.81 元,其中:会费收入174,956.83 元、行政补助收入34.67 万元、利息收入1,094.98 元和变压器变卖收入2.85 万元(此收入计入工会也是违规),累计支出508,964.70 元,其中:业务活动支出233,964.70 元、发放职工过节费支出27.50 万元。期末结余现金10,066.74元。置业公司通过补助工会形式发放过节费27.50 万元,应计入工资总额。
(二)发放通讯费20.56万元
2011 年至2013 年,置业公司“管理费用———公司经费”科目列支通讯费20.56 万元,凭证后附移动、联通定额发票,未计入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时已经提出应计入工资总额,置业公司认为后附有发票,不能认定为工资收入,最终未计入工资总额。
(三)发放车改补贴13.93万元
置业公司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了车改,按规定的标准发放车改补贴,2012 年至2013 年,发放车改补贴13.93 万元,未计入工资总额,置业公司解释系国资委同意,经与国资委核实,确实不计入。
上述(二)、(三),与《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的规定不符。
(四)发放劳保用品、工作服62.69 万元
2011 年至2013 年,置业公司“管理费用———劳保用品费”科目列支劳保用品14.54万元和工作服48.15万元合计62.69万元,凭证后附超市发票和服饰公司发票,经向经手人询问,实际为发放购物卡。未计入工资总额。
(五)在销售费用中直接列支加班费7,040.00 元
置业公司2012 年11 月28 日支付商品房销售工作加班费7,040.00 元,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未计入工资总额。
(六)在教育经费列支资料费113,735.00元
2012 年至2013 年,置业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教育经费”科目列支资料费113,735.00 元,凭证后附新华书店发票,经向经手人询问,实际为发放购物卡。未计入工资总额。
(七)个税手续费10,031.10 元返还、使用未确认收入与支出
置业公司2012 年7 月16 日收到市地方税务局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10,031.10 元,账列“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2012 年7 月,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列支资料、会务费10,031.10 元。经询问报销人,实际为将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作为办公室与财务部扣税的奖励。与《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六、(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的规定不符,并应将奖励款计入工资总额。
置业公司发放的上述(一)至(七)项合计1,377,606.10元,为超过预算总额发放,根据《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应核减置业公司2014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八)个人部分社保169,201.19 元计入损益未扣回
经统计,在2011 年至2013 年期间,置业公司代员工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合计169,201.19 元计入公司损益,未扣回,与《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应为员工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不符。置业公司应及时扣回代垫款项。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规制度不完善1.行政补助工会条件不明确。2.工会经费支出范围限制不具体。3.国资委未对工资列支渠道进行规范。4.工资总额核算口径不规范。
(二)企业自身也有多发工资的冲动
公司规模不大,近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多,但拥有老市区多处商铺、写字楼、住房以及股票,每年的租金和分红,足以养活职工,经营风险低,所以,企业内在是有多发工资冲动的。
(三)监督检查不力
国资委在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进行清算时已经发现发放的通讯费未计入工资总额,但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反而让企业觉得发了也是正常的。
四、改进建议
(一)完善工会法规
明确行政补助工会的条件,从源头规范行政补助工会行为。具体限制工会经费支出范围,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工会经费开支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八不准”,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完善国资监管制度
修改《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并按财政部和统计规定口径核算,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和列支渠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
国资委应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企业,视情况采取警示、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指标、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浙江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0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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