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过期产品不属于新疆食品工商局

按照现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盐池县工商局38个基层执法人员近年来的工作重点放在了食品经营户的监管上,而食品经营户中存在过期食品现象是监管的难题之一,我们把它称之为该经营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此类违法行为多数被立案查处,基层工商所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数量上与查处无照经营案件并驾齐驱,占到全局历年案件总数的10 %左右。此类案件的办理也引起了执法人员的困惑,不处罚不行,处罚又觉得下手太重。
有一案例:2013年某日,盐池县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三袋胡椒粉超过保质期。该店负责人称一贯诚信经营,此次发现的过期食品系自己疏忽未及时清理所致。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查处?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商店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涉案的过期食品并没有售出,商店没有履行及时清理过期食品的法定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予以处理。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原因在于对《食品安全法》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概念理解不同。《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原则,“经营”就是指流通环节中的“销售”。按照通常的理解,“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指在货架上陈列待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在实践中,经营户尤其是零售商店都是先进货再销售,一次售不完时储存逐步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未过保质期,但在保质期内未销售出去;第二种情况是进货时食品已过保质期(不排除批发商人为夹带)。经调查得知,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况。
为此,我们认为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当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加以处理。如果经营者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予以销售出去被举报或投诉,也就是所谓的经营者“明知”,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经营者货架上摆放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但进货时没有超过保质期(以食品批发商销售台账、销售凭证、食品零售商进货台账“三合一”台账为证据)且没有售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基层工商所办理的案件中食品类案件占半壁江山,宁夏属经济欠发达地区,食品经营者大多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以维持生计为主,经营户的知识层面、自律意识等相对欠缺,加之人情世故等因素处罚起来真的于心不忍。所以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对《食品安全法》要全面通读把握,理解立法本意,不能只关注某一条款,武断过度地执法,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而“警告”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宁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或首次违法行为等情况视情节尽量不予罚款,但要立案(适用简易程序,此举可作为经营户不良信息或为下次处罚固定证据),而对于那些违法后果严重或屡教不改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关键字:经营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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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您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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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您该如何维权?
ID:1356221 
作者: ( 11:36:40) &
&&昨晚(9月16日)19点32分,笔者在长江路泰华家园小区门口的【好买得】超市购物,买了食品若干。笔者于20点左右到家,发现所购买得食品里有一包“盐锔腰果”(价款为17.9元)是过期产品(生产日期是:日,保质期12个月)。笔者当即去该超市找负责人理论。  &&该超市当晚只有两名收银员在岗,笔者要求找超市店长出来时,一女性收银员借口说店长不在,笔者要求其打电话将店长找来时也被拒绝,直到笔者强烈要求找负责的值班经理出来时,该收银员才慢腾腾的找来一男性,应该是值班经理的人。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所以笔者在那位负责人提出给换一包产品时主张要求10倍赔偿。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消费者的权利,我们有权行使。但是当即,那位负责人就说,“那你们这样讲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还说“其他家超市也有卖这种产品的。”言下之意就是我们出了他超市的门,就不对他们售出去的产品负责了?  &&负责人之前还说,“你们要是吃坏了,医药费我们赔偿”,但按照他那“出了监控区就不负责”的说法,消费者要是真的吃了他们家销售的东西吃坏了肚子,该超市也可能会不认账的。  &&鉴于该超市人的态度,笔者随即报警,但警察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应当将过期食品交工商局做鉴定,得到鉴定结论之后再追究该超市的责任。  &&笔者是一名大学生,刚从外地回家,家里有老外婆,还有一名正在生病的阿姨。笔者本意是想买点好吃的孝敬两位长辈,但竟然买到了过期的食品。幸而是及时发现,否则后果可能不堪设想。笔者主张10倍赔偿并不是想要占店家的便宜,法律规定了10倍赔偿,不是让消费者占什么便宜,而是惩罚性的条款,是对经营者不负责任的惩罚。  &&笔者发出这个贴,是想问问大家,消费者当该如何维权?“店大欺客”。难道消费者就该听之任之,店家说什么就是什么吗?“出了监控区就概不负责”是超市行业不成文的规定么?  &&各位看客,你们遇到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难道真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联系邮件或QQ号:)芜湖市民心声网 http://www.
部门答复意见共1条
在 16:27:30答复如下:
&&&&“家有长辈”网友,您好!  根据您9月17日在网上的投诉,我局长江路工商所于当日下午即到好买得超市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检查,品种涉及上千种。在现场未发现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现象,并调阅了该超市食品进货台帐、进货发票、质检报告,该超市索证索票齐全,未发现问题。您于9月19日到长江路工商所对发贴情况进行了澄清,并对工商部门的负责态度表示感谢。  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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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356557 
作者: ( 18:29:19) &
&&&&你好,我们是好买得超市客服部,请您速与我公司联系,我们将对上述事件给予您圆满的答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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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357301 
作者: ( 9:58:18) &
&&&&对于于9月16日晚笔者与【好买得】超市发生的纠纷,经与超市负责人的沟通,一切都系误会引起。  笔者将自家早先购买的“盐h腰果”与当晚在该超市购买的腰果弄混,遂于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了纠纷。对于该超市工作人员对消费者问题的处理态度的欠缺,经超市负责人登门赔礼道歉后,已圆满解决。笔者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误会也深感抱歉。已此帖,向社会澄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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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357350 
作者: ( 10:51:37) &
&&&&我看楼主是得了便宜卖乖了,哈哈哈。。。。。。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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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357385 
作者: ( 11:52:32) &
&&&&楼主自述是个大学生,疑似被超市“潜规则”,好像得了软骨病,让超市躲过工商处罚,然后再去害别人,正义何在?悲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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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357552 
作者: ( 15:47:55) &
&&&&是的,超市将过期产品或坏的产品售出,简直是害人!前些天在29中那条街的联华超市买了鸡蛋,居然有不少是坏的(打碎了居然发现是臭蛋)!由于本人粗心将小票扔了,也就无法找该店对质,写这事也是想通过我的教训让其他客户别再上当了!
回应:[工商]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您该如何维权?
ID:1358360 
作者: ( 16:27:30) &
&&&&“家有长辈”网友,您好!  根据您9月17日在网上的投诉,我局长江路工商所于当日下午即到好买得超市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了检查,品种涉及上千种。在现场未发现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现象,并调阅了该超市食品进货台帐、进货发票、质检报告,该超市索证索票齐全,未发现问题。您于9月19日到长江路工商所对发贴情况进行了澄清,并对工商部门的负责态度表示感谢。  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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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358921 
作者: ( 11:49:17) &
&&&&经运作,此时已被平息,各方都很满意。
回应:[工商]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您该如何维权?
ID:1359692 
作者: ( 17:50:42) &
&&&&芜湖的超市服务态度差的没有话说了,我上次也是这样的,我让他原价退回来,他还废话一大推,只许我用原价换超市商品,死活不退钱,当时也是气昏头了,三倍的赔偿忘记要了,大家以后来芜湖都要记住咯,一定不要软了,打打他们的锐气,不行打工商电话。我也牢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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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468269 
作者: ( 20:35:37) &
&&&&我十号在超市买了面条今天准备才发现过期了,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的这种行为该怎么严惩。
回应:[工商]超市买到过期食品,您该如何维权?
ID:1558251 
作者: ( 16:42:37) &
&&&&我在上周末的时候在广州番禺某超市买了一包已过期一个月的春光牌什锦糕,带齐小票找那负责人去解决......  那经理由始至终都是很耐心给我分析和认错,最后把那糕点的钱给退了,同时还赔偿一包某知名的糖果给我作为道歉...其实我满意的是那经理给我的解决方案:当晚就把过期的食品下架,同时,检查全店的产品的质量有无问题...... 当然,我不知道那经理是否在忽悠我才说这些话的,但是我已经跟她说好了,如下次再发现过期、劣质的产品上架销售的话,将会“随手拍”公布在网站上并向工商部门检举! 经过这次事件,我不是冲着向该店索赔什么东西来的,主要是向看看现在的门市或超市面对这些投诉时,将会怎样去面对和处理!同时,作为消费者,当我们的利益收到影响是定要站出来,共同检举和督促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企业单位。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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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店里买了过期食品,投诉到工商局,工商局应该怎么处理
天津&08-25 11:1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顾客在店里买了过期食品,投诉到工商局,工商局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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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1337  “老板,过年了挺忙吧?我来对一下食品日历,你把进货单给我看一下。”13日,在台安高力房镇最大的超市多福乐超市里,台安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力房工商分局的检查员正在对照进货账单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看看有没有过期食品。
  由于正处于春节期间,多福乐超市里人头攒动,而食品过期提醒日历就挂在门口收银台的醒目处,每一个结账的顾客都可以看到。
  食品过期提醒日历是台安高力房工商分局率先开展的一项惠民举措,为了方便商家和检查人员及时排查过期食品,自2011年开始,高力房工商分局便免费向镇上几个大型超市、商店和市场发放日历,试运行至今。
  “我这店开了两年了,从开业就用这个过期提醒日历,帮了我不少忙呢!”李岩是超市的女业主,“每天我这都有新货进来,尤其是过年这几天,进货多买东西的人也多,对食品安全这方面更要注意,这大过年的要是卖出去过期食品给别人吃坏了,可是得不偿失。”李岩告诉记者,每天上午10点左右都是她进货的时间,进完货的第一件事就是往日历上登记食品的保质期截止日期。“这样我只要每天对一下日历,看看今天有什么货到期了,然后直接检查超市里还有没有存货就可以了,特别方便。”李岩笑着说。
  随着高力房工商分局的检查人员对各个试点的检查,记者发现每个试点超市和商店内,都把过期提醒日历挂在门口醒目处。“我们把这挂在门口,顾客一进门就能看到,表明我们的商品没有假货,能够保证质量。每天上完货登记日期也方便。”高力房镇鸿源食品超市的老板刘丽华说。
  台安高力房工商分局局长闫刚介绍,以前工商局检查都是检查人员到每个超市、商店和市场排查是否有过期食品,一旦发现立刻没收。尽管严查,但难免会有疏忽,而且十分麻烦。对于这样的情况,商家也是有苦难言。店内货物成千上万,难免会有检查不到位的时候。为了便于人性化管理,2011年开始,高力房工商分局便自创提醒日历,并在镇上几个大型的超市、商店内尝试运行,没想到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个举措既方便我们管理,又让商家便于核查商品,避免卖出过期食品受处罚也能保证食品质量。我们的检查人员只需要每次拿着商品的进货单,再在日历上逐一核对就可以了,是一举数得。”闫刚说。
  对此,台安工商局副局长刘加田表示,2013年,台安工商局准备逐渐在全县推广这一措施,使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受益。
& 日,千山晚报将迎来20岁的生日。回顾这20年,千山晚报记录了这座城市的每一点变化,一张张报纸又仿佛累积成了一部城市历史,记录了她的盛事,她的华妆,她面临过的考验,她创造过的辉煌。细数这难忘的7300多个日夜,千山晚报也一直伴随在鞍山人身边。20年只是史诗中的一个章节,我们的故事还有很长,很长……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如何定性?
某个体食品经营户因疏忽大意,在食品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日前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未及时申请延续,被基层执法人员发现,拟认定为无证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该案核审阶段,法制机构提出不同意见。
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不构成无证经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与此不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包括之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并未做出类似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现行法律规范仅对许可证到期后如何办理延续以及不再经营的注销等程序做出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法制机构认为,在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之前,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虽已到期,但不构成食品无证经营行为。
许可证到期前应作出善意提示
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形势下,国务院对市场监管部门做出了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改进服务、提高效能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应形势,科学监管。在食品经营者未改变经营条件,仅仅因为疏忽而导致许可证到期未续的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将此类行为机械地认定为无证经营严重违法行为,依据新《食品安全法》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务院有关精神,也违背立法本意。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的网上运行平台,尚不支持有效期到期后,再办理延续手续。笔者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靠该信息平台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动提示经营者进行延续。
必须依法注销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注销分为主动申请注销(第三十六条)和监管部门依法注销(第三十七条)两种情形。虽然《行政许可法》对注销行为未做出具体程序规定,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依职权做出注销决定的,应向经营者进行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经营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做出了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注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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