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提供生变资料,并说明共享单车的盈利模式式,乙劳动,获得利益,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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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 (2) 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
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 &(3) 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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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填空题:
& &[解释]本题的配股条件是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的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对发行新股的条件已经进行多次调整,因此本题的要点(1)(2)已经过时,跳过不看;但要点(3)(4)仍有参考价值。
& &中国证监会于日受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 &(1) 甲公司系由乙国有企业(本题下称&乙企业&)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并于1997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甲公司截止于 日的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 &(2) 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自上市以来,该股本未发生任何变化。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3.5的比例配股,即为5250万股,该股份部分向公司全体股东配售,部分向社会公众配售。公司拟订本次配售股份的每股配售价格区间为2.80元至4.80元,所募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国家重点项目,即第二期水电开发。
& &(3) 甲公司董事会于日召开会议,出席该次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配股的提案,并于同月19日发出公告,通知于7月2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专项通过该提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权数为9980万股,以该股权数的100%的赞成票通过配股议案。此外,根据乙企业的提议,该次股东大会在公告列明的事项之外,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公司董事议案,以6988万股赞成,2992万股反对的多数票通过了增选1名董事的决议。
& &(4) 甲公司于1999年7月为其一控股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于2000年3月因一项标的额为100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
& &(1) 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甲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并说明理由。
& &(2) 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拟订的配股比例、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区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 &(3) 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甲公司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过的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 &(4) 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甲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和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2&题:填空题:
& &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 &(1) 1998年,A公司由于经营管理和市场方面的原因,经营业绩滑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甲便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乙对该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配股条件。乙组织公司会计人员丙以虚做营业额、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方法调整了公司财务数据。A公司根据调整后的财务资料,于1999年10月申请配股并获批准发行。
& &(2) 在A公司申请配股期间,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业认为A公司的股票将会上涨,便于1999年8月以每股 8.65元的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A公司股票50万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达到6%,随后,A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攀升,同年9月,B企业以14.89元的价格抛出所持A公司的50万股流通股票;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李某,在该报告公布日(日)后,于2000年5月购买该公司4万股股票,并于6月抛出,获利6万元;C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钱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涨潜力,遂于2000年6月购买A公司股票2万股,其购买的股票被深幅套牢,亏损严重。
& &(1) 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的规定,指出哪些当事人存在何种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 &(2) 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B企业、李某、钱某买卖A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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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盈利模式,甲提供生变资料,乙劳动,获得利益,是否属于雇佣关系_珍藏百科
并说明盈利模式,甲提供生变资料,乙劳动,获得利益,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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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了解并说明盈利模式,甲提供生变资料,乙劳动,获得利益,是否属于雇佣关系,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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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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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探究——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程樟根内容提要: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社会生活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两者在特定场合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确定,如何区分,理论界与实务界常有争议。本文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定义,确认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关键问题,确认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时应区分的几类相似法律关系、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比较来系统阐释,以达到正确鉴别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实践提供一些思路。引言在社会生活中,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可能事必躬亲,有时常须将一些事务交给他人办理,或请他人帮助料理等。由此,在日常生活中便产生了雇佣、承揽、委托等各种关系。但对于何谓雇佣?在特定场合下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区分?由于并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这些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并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相混淆的错案,屡见不鲜。《人民法院案例选》里所选的案例,没有很好地把握两者的界线,也有搞错的,但将雇佣关系作为承揽关系对待,还没有见过①。可见就连享有很高威望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未能幸免。本文就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确认与区分的一些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为实务界在确认雇佣与承揽关系等问题上,探寻一些实用的方法,并据以与同行商榷。一、关于雇佣关系(一)雇佣合同与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正式以司法解释确立了雇佣合同纠纷。同时,该司法解释还就基于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两种法律关系,确立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与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三种案由的确立,在司法实务中只解决了基于雇佣所产生的三种不同性质的争议的案由确认。对于何谓雇佣这一根本问题,则仍未能解决,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三个案由只是无根之木,要处理这三种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案件,仍应着眼于雇佣的问题。1、雇佣与雇佣合同。何谓雇佣?《德国民法典》第611条规定:“约定服劳务者依雇佣契约负履行其约定劳务的义务,他方当事人负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雇佣契约的标的物,得为各种劳务②。”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给雇佣下了准确的定义,同时,也给雇佣的性质下了定义,在雇佣关系中,按照雇主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的人,称为雇员或受雇佣人;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所谓的雇佣合同则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协议。雇佣合同的主体。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佣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主体的确定,是确认雇佣关系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线。在我国对于雇佣合同的主体,理论上有二种划分。一是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划分。凡与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为劳动关系;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的,为雇佣关系③。二是按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划分。凡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为劳动关系;与其他主体发生劳动关系的,为雇佣关系。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划分观点均不可取,第一种划分忽视了《劳动法》已将个体经济组织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主体范围,且易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第二种划分忽视了雇佣关系的复杂性,与实践相以相合。雇佣合同的主体具体来讲,雇主的范围一般不包括《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但《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成为雇佣关系的主体。雇佣合同的主体应包括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合伙组织和特定情况下临时雇工的企业法人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如一企业因需要平整园区的场地,而以日工资30元,工作8小时的条件请了四个农民,一天,有位农民在回家途中发生了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伤残六级。在该案例中,农民是否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就成为一个争议的焦点,如劳动关系,企业将承担支付伤残补助金及安排工作的责任。构不成劳动关系,则企业就无需承担上述责任。很显然企业只与农民形成了临时的雇佣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法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雇佣合同的主体。雇佣合同的内容。雇佣关系的成立,在实践中一般只有口头协议,有书面合同的雇佣关系并不多见。从理论上考察,雇佣合同即使不订立书面协议,也应包含下列几个方面:⑴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⑵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实践中,雇员所提供的劳务不仅仅指纯劳力,还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的劳务,如雇管理人员、雇设计员从事各种设计等;⑶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如智力劳动成果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则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⑷雇主按约定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报酬数额、支付的时间、方式等;⑸违反雇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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