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有房产证证的旧房搬迁怎样配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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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有房产证吗,什么是安置房,城中村安置房敢买吗
更新日期:日 来源:月亮岛教育 作者:编辑组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安置房有房产证吗?城中村安置房敢买吗?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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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因为拆迁安置房价格普遍比较便宜,而且往往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很多人都喜欢投资拆迁安置房,但是,也有人会问: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吗?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拆迁安置房有吗?
  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故凡是通过正规,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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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时候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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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WBR&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WBR&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第十六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外的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第十七条 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成员。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三)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五)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六)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 (七)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按照安置标准内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给予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否则,视作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拆除企业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其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拆除办事处(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违反征地拆迁规定,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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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
没看懂。能不能通俗易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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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又拆迁
不拆 我就提前问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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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又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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