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范围里没有生产,能在28类商标经营范围上写生产厂家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是侵权还是违约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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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商标是侵权还是违约
&&&&在侵犯商标权的各种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日益引起人们的注意,即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授权方的协议范围使用商标,具体表现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终止后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约定数量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在协议约定的商品种类之外生产或销售贴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超出协议约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附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等等。&&&&&上述纠纷都由于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违反约定的许可范围生产或销售商标而产生,然而这两种行为在定性上却并不完全相同。&&&&&越权使用商标的生产行为。&&&&&此种类型主要包括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生产贴附有授权方商标的商品。由于这种类型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又侵害了授权人的商标权,构成侵权,因此授权人有权选择援引合同法或者商标法,在违约损害或者侵权损害两者之间择一要求被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许可范围使用商标构成违约人们不难理解,但为什么这种行为还构成侵犯商标权?例如,某制造商为某商标权人贴牌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生产500件,但制造商实际生产了600件,对于超出范围的100件,虽然在商标使用上具有未经授权的权利瑕疵,但其质量、原料、工艺、实际生产商,都与其他500件并无区别。那么,这种行为怎么会侵犯商标权呢?这就要从商标权的本质进行分析。&&&&&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和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换言之,商标是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商业标识本身。&&&&&因此,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建立起来与商标的联系,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商标权的效能要得到实现,需要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但是这种结合的行为只能专属于商标权利人,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在未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商标与产品进行结合。而违反与授权方的约定,在超出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上使用授权方的商标,将产品与商标进行结合,实际上虚构了其与商品所指示的来源的关系,盗用和“搭乘”了商标权人的商誉,攫取了本应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此外,这种商品流入市场后,还会挤占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造成其市场需求的减少。&&&&&除了损害商标的指示功能,这种行为还会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违反与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商品类别而使用授权方商标的行为,很可能使得这部分商品的生产脱离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人的监管和质量控制,同时也因为不是正牌商品很可能在维修服务和后期保障方面被商标权人拒绝,因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反过来降低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其市场评价不断降低,因而构成对商标权人的侵权。&&&&&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带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此类行为包括超出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区域范围而销售带有授权方商标的商品。&&&&&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带有授权人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之所以另属一类,原因在于其本质上并没有侵犯授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与未经许可制造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商品不同,超出许可范围销售商标的行为所涉及的商品是在商标权人的许可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其流入市场后并未切断商品与其生产来源的联系,行为人并没有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由于该种行为构成违约,商标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事实上,超出授权方约定的数量、时间或者区域而销售带有授权方商标的商品还可能构成对授权许可人或者利益相关人的不正当竞争。例如,商标许可人只与被许可人约定由被许可人在上海地区销售其商品,其他区域由其自行经营,如果被许可人将商品运到上海之外的地区销售,就会影响商标许可人在当地的专营地位,从而减损其市场份额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此类行为,从法律适用和举证难易程度而言,主张违约责任较主张不正当竞争更为有利。&&&&&此外,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在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中得到覆盖,因此,此类行为一般仍然首选主张违约责任。&&&&&(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试题来自:
单项选择题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确立的依据是()。
A.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
B.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
C.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D.企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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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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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是不是需要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全球品牌网  请加微信号:xiangmu114&&&&&&&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种类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一样能够取得注册。&&&&&这一变化特别值得某些准备在将来开展多种经营,并有提前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专用权保护意识的企业注意,现在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不再受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如果根据《》第二次修正之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0条关于“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规定,该石油厂的注册申请将不被商标局受理。但是,日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请的通知》也因为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冲突而失效。因此,在日后提出申请的这类商标申请将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可以取得注册。&&&&&&&&&&[法律依据]&由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0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照可知。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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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上擅用老字号商标 生产厂家侵权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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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何春晓&&通讯员&&杨长平)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鼓浪屿”传统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作出宣判,判定生产厂家在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从1983年开始,原鼓浪屿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馅饼等食品上使用“鼓浪屿”商标,2001年及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厂注册“鼓浪屿”商标。后经企业变更等原因,曾某于2010年6月受让了上述“鼓浪屿”商标,并授权厦门兴茂公司独占使用。经多年的广泛宣传和销售,“鼓浪屿”牌馅饼及糕点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先后被原轻工业部、商务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优质奖”、“福建省工业品博览会银质奖”和“福建省优质产品”称号,2012年9月被评为“厦门老字号”。&&&&2013年4月,商标使用人厦门兴茂公司发现市面上生产、销售的一些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并且产品描述为“鼓浪屿馅饼按照传统工艺和独家配方精工细作而成”,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兴茂公司认为,誉海公司作为生产厂家,东本公司作为销售商家,均侵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者告上法庭。&&&&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誉海公司产品包装均为长方形翻盖式礼盒,质地是硬牛皮纸,但因外观设计上存在差异,共使用过两种版本。&&&&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通用名称、地名的使用应当是“正当使用”。虽然“鼓浪屿”是十分著名的地名,“馅饼”也是食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但在誉海公司所使用的第一个包装盒版本中,“鼓浪屿”和“馅饼”在盒盖正面呈现为分开、各自独立的两行,可见誉海公司并非将“鼓浪屿馅饼”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使用,而是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鼓浪屿”三个字在馅饼盒外包装中处于居中、显眼的位置,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鼓浪屿”商标。&&&&经审理,法院判决誉海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第一个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兴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连线法官■&&&&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后,对他人使用该地名提起诉讼。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李缘缘。&&&&李缘缘认为,商标的意义在于它的区别性,但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所有权人并不能完全禁止他人使用该地名,当然这种使用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地名商标具有两方面的区别意义:一方面它是商标所有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具有标明商标所有权人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地名,具有标识地理位置的作用。&&&&以本案为例,李缘缘认为,被注册为商标的地名,不应该被刻意突出使用,本案中被告的第一款包装盒,将“鼓浪屿”三个字放在盒盖的正中间,自己的商标放在比较不显眼的角落,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意要突出“鼓浪屿”,而将自己的商标弱化,这极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将被告的产品和“鼓浪屿”联系起来。突出使用他人地名商标并且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不应认为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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