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与破产的区别破产的话会影响最大股东和法人的个人资产吗?

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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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娟 黄小红
  【案情】
  牛某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恒基公司,聘请荆某担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因牛某资金不足,向荆某借款,两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牛某向荆某借款475万,用于恒基公司运作经营,利息按3%月利率计算,由恒基公司为借款作担保。借款协议书上担保方处有恒基公司的盖章。借款到期后,经荆某催讨,牛某分文未还,恒基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承担保证义务。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和恒基公司偿还借款和利息。经查,恒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分歧】
  本案分歧主要是恒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是恒基公司的成员,牛某作为恒基公司的发起人和大股东,荆某对牛某在公司中的决策权和代理权大小较之外人有着更深刻的了解,牛某具有表见代理人身份,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荆某正是因为清楚且信任牛某具有代理恒基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权利,才同意借款。恒基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仅是对股东的约束规定,如果对章程的约束效力擅自进行扩张,势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债务人荆某对于这一情形是明知的,因此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对外业务往来的频繁,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一大热点。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各异,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债务人及担保人、股东等利益,因此有必要根据具体案情对公司担保的效力细加甄别。
  公司对外担保属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公司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为防止公司权利滥用造成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侵害,法律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恒基公司在借款协议中以担保人名义签章,但是恒基公司有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程序。
  尽管公司章程本质上系内部契约,但如果相对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若担保单位内部机构或者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主张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荆某在本案中具有特殊的身份,作为恒基公司的总经理,其为公司章程决策执行者之一,对于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应该知晓,对于公司为牛某提供担保是否违反规定,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即退一步论,即使牛某经过法定代表人的许可,以恒基公司资产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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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提示: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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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2届陕西省高三第一学期第四次诊断考试政治卷(解析版)
题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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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吉林省高三第一次月考政治题
题型: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特征是:&&&&&&&&&&&(&&&)
A.注册资本不受限制
B.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C.可以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
D.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0年河南省卫辉市高一上学期期末质量检测政治卷
题型:单选题
我国法定公司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特征是A.是企业法人&&&&&&&&&&&&&&&&&&B.股份可以转让C.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D.向社会公开筹股集资&
科目:高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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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居民购买股票主要是为了取得股息和从股票升值中获得收入,是一种投机行为 C.股东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D.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材料警示我们 ①面向市场生产优质产品,提高信誉和形象&&&&&&& ②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 ③企业要改善管理,合理组织企业的生产过程&&&&
④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真正履行市场监管责任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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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特征是(&&& ) A、注册资金不受限制&&& &&&&&&&& B、可以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 C、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 D、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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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 法律案例网分析股东解散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案件事实:公司资不抵债被股东求解散
被告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目前注册资本1518万元,股东宗国伟出资607.2万元,拥有股权40%;股东汤良武出资531.3万元,拥有股权35%;原告出资379.5万元,拥有股权25%。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是开发建设&翰金广场&商品房项目。
2013年底开始由于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翰金广场&项目处于停顿状态,因不能及时销售回款,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目前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债务就已达到8000余万元,且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公司股东为怎样解决公司困境意见严重分歧,日公司股东汤良武也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追逃,下落不明,公司无法就重大决策作出股东会决议。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解散公司,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同意公司解散
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汤良武、宗国伟出资成立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主要开发建设翰金广场项目。因种种原因致资金链断裂,公司目前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就达6000余万元,尚有施工单位起诉工程款案在审理中。而作为持股35%的第三人汤良武出逃,致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等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公司已预售壹佰余套铺面房无法完成,影响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因而解散被告公司有利于对股东利益保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散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
分析股东解散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该条法律规定即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实体权利之基础。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具备二个实质要件、一个形式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二个实质性要件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一个程序要件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一个形式要件为原告应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属于结果性条件,其表象特征是股东会或董事会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出现僵局(Deadlock)。这种僵局有可能发生在势均力敌的两派股东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公司僵局是原因,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是果,否则,如果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正常,即使经营状况出现恶化,也可以通过正常程序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不可能出现提起司法程序予以解散。
尽管法律将&严重困难&、&重大损失&作为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实质性条件,但这种高度概括性的抽象表述往往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尽管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三种常见的可以提起解散之诉的情形:(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但这三种情况并不能穷尽所有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因此,究竟何为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致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应不囿于司法解释列举的上述三种情形,超出列举范围的,应做个案分析,使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
但是,出现公司僵局,并不必然提起解散之诉。首先,在私法领域,奉行的是公司自治原则,法律应尽量做到最少干预。其次,即使在需要法律干预的时候,解散公司属于最严的司法措施,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主体消亡。因此,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前,必须首先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其他救济途径有:
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权力机构运行规则。我国《公司法》第43条对股东会的运行规则、第48条对董事会的运行规则、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等内容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做出自治性的约定,最大限度降低权力机构出现僵局的法律风险。
2、强制回购股权制度。根据《公司法》第74条,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设置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股东或董事与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该股东或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4、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表决权的最高数额限制,以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5、行使董事长的破衡表决权,以打破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僵局,但董事长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为前提。
6、任命临时监管机构,代替公司现有的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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