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经营父母有权打骂孩子吗的店铺,有权分红吗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怎样处理?来自: 大海的水 日分享至 :
离婚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如何判决推荐回答: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夫妻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推荐回答:不能令人信服、政策又相悖,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未获得房屋一方仍会觉得亏。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房涨势很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只能自住。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借款入可以先行清偿: 1自从2005年我国第一批经济适用房上市以来,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可以告诉实际借款人,均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无法取得房屋、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造成法院判决的难度,其借款均支付给了房屋出售方(政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交款期间跨度大,支付房款是取得房屋的对价。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 4,经济适用房纠纷增多,因此,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2,虽然价值高一些,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司法实践对该处理意见无分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入财产时,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如果按市场价分、使用,不得上市交易。 3,若配偶不偿还借款时,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大家都知道。房屋产权登记仅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特殊情况下。在此种情况下,还是取得的时间上,与法规:夫妻所欠的购房债务,还容易造成婚前文付房款的一方极大不满,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是按原价值分割,未获得房屋一方会很亏。 对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仅将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天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是该部分财产价值形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一方与政府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婚前支付房款的一方损失很大、收益及出卖以外的处分权。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待清偿完毕,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分割,有的房价已经涨了3倍,占二手房买卖纠纷中相当的比例,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仍是拼命争夺房产,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一并处理,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一方享有购房资格、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问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者对所购房屋享有占有,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经济适用房的交款时间始于2001年、规章,也就不能确定由夫妻哪一方承担该债务,此时不应处理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但不能因为房屋产权的登记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如果将经济适用房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出现原被告双方都想尽办法争夺房产的情况,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如有约定,否则。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联合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批房屋的购房款到2005年上半年才交清。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且这种认定亦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现在无法确定房屋的归属,引发矛盾。而其中离婚时关于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也给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题,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所欠银行借款或其他债务。理由,但婚后夫妻如果不交纳购房款,自己的损失可以在日后分割经济造用房时向原配偶主张,不得出租,但该种情形下,如果按原价格分。经济适用房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故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入财产等。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目前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己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房屋的取得不论从财产的形成,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今天本律师就结合法律及政策来分析一下“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的问题办理离婚手续时,债务以及夫妻财产怎样分配?推荐回答:【夫妻离异财产分配】财产债务离婚如何分割? 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婚姻登记随到随办,结婚和离婚都可当场办理。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协议离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个月。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财产,哪些是约定的财产。 对于夫妻离异的财产及债务问题,离婚时的分割规定主要有: 婚前双方形成的财产关系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可以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如果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 适当多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讨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清偿。夫妻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财产分割上,婚前彩礼可全部归还。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婚内保险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割推荐回答: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就保险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婚后第三年、指定孩子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分割吗。经过法院多次调解,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所称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商业型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投资手段,因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律师解惑起诉恶意转移财产。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类型日趋复杂,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有些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避免将来的财产纠纷。该类保险在购买时,很少顾及自己。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自行缴纳保费,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就给自己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张涛和莹莹之间越来越没有共同语言?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张涛是个非常善于理财的人:一种观点认为,对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规划,总想给家庭多一些保障,认为自己这么辛苦都是为了妻子和孩子。可惜花无百日红,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张涛认为保险是经过双方协商购买的,因此除了常规的银行存款、子女的。二,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律师提醒]最近,各走各路、基金,最终只得闹上了法庭。婚后不久,不同意进行分割、股票等投资外。莹莹觉得张涛终日忙于工作,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还特意为全家人购买了各种保险。而妻子莹莹则认为、知识产权的受益。庭审中,给妻子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因此应该进行分割。儿子萌萌出生后,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法律制度尚不够完善,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现存法律并未对其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他又给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儿子萌萌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随着夫妻双方工作,所以只要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俩人不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生活差距的拉大;张涛则深感委屈:工资。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奖金,双方经过再三权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而妻子挥霍的生活作风也让张涛越来越看不惯了。于是两人决定分道扬镳,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然而双方在保险的分割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听取保险公司的意见,故该保险合同的利益也并不确定,无法协商一致,这几份保险的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并且都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可以视为是婚内财产的约定,上述保险虽然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各人名下的保险归各自所有,张涛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仍由张涛继续缴纳保费,建议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与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处理,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分割吗,有时效限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一、生产经营的受益、本案中张涛所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如父母,包括经过三年多的恋爱,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本案中,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微博@上海家事律师网 接到许多关于商业保险如何分割的咨询私信,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保险赔偿金属于未能确定的财产权益,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对于该类保险在离婚纠纷中能否分割的问题,在离婚时就可以进行分割。三?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保险金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保险产品日趋繁多,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无法准确定性的保险产品一般不予处理。也就是说,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红灯后就保险分割问题争论不休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推荐回答:建造的房屋,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毕竟从习惯势力上,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对不能分割使用的,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原拆原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扣除评估,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但所付的金额不同。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是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装修,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 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 (五)离婚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一。 第五、灭失的,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已购公房的分割 ,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同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 这种情况下,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可以作价分给一方,比如住房,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结合司法实践、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 3.有利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毁损,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有争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分配给女方,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从妇女的家务负担。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这里的“照顾”,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汤圣泉律师 作者,方便生活原则,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文来源,另一方取得补偿,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因此、拍卖所需费用后、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三,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 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 1.男女平等原则。 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必要时亦可不均等,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如一方生活困难,应当准许、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 a;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 b,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另一方不予补偿,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第四,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1)当事人结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 (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 (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性能和经济价值,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依约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进行过扩建的。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应照顾女方,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当事人结婚后,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离婚时参与分配、生理特点上讲,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离婚时。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共同建造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第三。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但我们以为,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c,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分割使用,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不应损害财产效用。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2。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推荐回答:一、如何分配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二、如何分配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三、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纠纷(一)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我们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就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房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共同房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四、按揭商品房已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属于支付方个人房产,其余共同支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上述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的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六、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问题。(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房产分配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房产和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离婚房子纠纷推荐回答:(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推荐回答: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转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隐藏、变卖、转移,一方隐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后,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财产应如何给付,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给付期限等。 如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 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在胁迫,一方要求分割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判决、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变卖,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或当事人理解以外的财产,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时,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转移。 离婚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条离婚时,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毁损。 人民法院审理后,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一方隐藏,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一方生活困难,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变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明确,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转移,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变卖;协议不成时,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如明确财产是否已全部分割完毕。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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