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驻京办居民申请公租房的资料产限量多少

【重庆公租房网上申请】重庆与香港公租房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启示 25_牛宝宝文章网【重庆公租房网上申请】重庆与香港公租房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启示 25专题:重庆与香港公租房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启示杨曦摘 要:我国正处于保障性住房高速发展的阶段,其中公租房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香港的公租房体系是全世界最完善、最高效的体系之一,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迄今为止已有超过30%的香港公民居住于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内。因此,本文将香港与重庆两地的公租房体系进行对比研究,并希望从中获得启示,使重庆的公租房体系能够更加高效合理的发展。本次研究主要分为3个部分,运用3A的模式来进行对比研究。3A表示3个以英文字母A开头的研究主题,分别为:Accessibility(可接入性),Affordability(经济可承受性),Availability(可获得性)。通过对香港和重庆两地公租房体系的3A进行系统分析,本文最终得出以下四点启示:第一,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申请制度;第二,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后期监管制度;第三,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租金估算制度;第四,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关键词: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保障性住房1 研究背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贫富差异逐步扩大。据2007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常住人口中,有超过一千万的低收入人群面临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住房问题。发展符合低收入人群标准的公租房已成为解决这部分人群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中央政府的总体指导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各个地区人口、经济、住房条件等要素的不同而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公租房政策,主要包括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形式。重庆作为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常住人口迅速增加,经济发展迅速,各类住房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现有的公租房制度仅能为城市中住房条件最差、收入最低的部分人群提供住房保障,而无法全面保障所有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因此,为保证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如何建立公平完善的公租房制度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香港的公租房体系是全世界最完善、最高效的体系之一,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迄今为止已有约30%的香港公民居住于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内。香港公租房体系与重庆相似而又不同于欧洲大部分国家的地方在于,政府是公租房的唯一提供者。这将更有利于本次研究将两地进行对比并从中获得启示。2 研究方法本次研究主要分为3个部分,运用3A的模式来进行两地对比研究。3A表示3个以英文字母A开头的研究主题,分别为:Accessibility(可接入性),Affordability(经济可承受性),Availability(可获得性)。通过对香港和重庆的3A进行系统对比,本文最终将从中获得启示。2.1 Accessibility(可接入性)一个公租房体系的“可接入性”代表它对所有低收入人群的公平程度,信息公开程度,以及公民获得信息的容易程度等。本文主要通过研究重庆和香港地区的公租房申请及分配程序等方面来讨论两地公租房的“可接入性”。2.2 Affordability(经济可承受性)研究“经济可承受性”是审视政府在发展公租房方面是否作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本文主要从两方面来讨论“经济可承受性”:一是政府是否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衡量每个家庭租金的经济可承受性;二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政府收取的公租房租金是否能维持小区物业管理和绿化等其他各项花费,使居民的基本安全和基础设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2.3 Availability(可获得性)公租房体系的“可获得性”是指公租房的可选择性,更加准确一点,是指供求关系的比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的或即将建成的政府公租房的数量,即是所谓的供给方;二是现有的已经申请并通过政府审核的人数,即是所谓的需求方;三是从申请到接受补助大致所需要的轮候时间。3 两地对比分析3.1 对公租房的理解3.1.1以英国为代表的公租房-Social Rental Housing在西方国家,公租房是指政府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为住房困难的人群提供的没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主要目的是使每个公民都拥有具有一定舒适程度的居住场所(Harriott & Matthews, 1998)。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为每一个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公租房或住房津贴补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政府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在同一时间保障所有的家庭。所以,政府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申请和分配条例来审核符合公租房标准的家庭,从而使最困难的家庭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在英国,政府已经逐渐从公租房的最大提供者的角色中脱离出来,其他非赢利性的住房协会或机构则在这其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也从最开始的普通住房困难家庭扩展到住房困难的特殊人群,比如单亲家庭、老人、刚毕业的单身青年等。在欧洲,政府已越来越倾向于提供住房津贴补助而非最开始的修建保障性住房。3.1.2以香港为代表的公租房-Public Rental Housing在香港,政府则是公租房的唯一提供者。公租房的发展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迄今为止已有大约30%的香港人住在政府提供的公租房里。政府通常采用修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提供帮助,而非采取住房津贴的形式。主要的原因在于香港政府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整个控制性规划的大背景为前提。与英国不同的地方在于,香港特区政府作为土地的拥有者,不需要再买回已经租出的土地,这对于公租房的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土地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土地价值通常是政府在进行公租房选址时首要考量的要素。因此,价值较低或地理位置不太理想的土地通常被政府采纳作为公租房用地,一般为离市区较远的郊区或新填海开垦出来的土地。政府在规划过程中会主要考虑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多方面的因素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Chiu, 2007)。但是Paris (2007)认为近年来香港公租房的发展在形式上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主要的原因在于政府发展的公租房在经济上有可能超出居民可承受的范围,使公租房的发展违背了其最原始的目的。香港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也已向欧洲国家逐步靠拢,趋向市场化,租金补贴的保障形式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3.1.3以重庆为代表的中国内地公租房-Low-Cost Housing建国以来,重庆住房的发展主要分为3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9年,1979年至1998年,从1998年至今。在第一阶段中,重庆在新政府的领导下所有住房全部从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从1979年开始,中国逐步迈入市场化进程,对于重庆的房屋政策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但是,住房政策的改革在这段时期里还是相对比较零碎的。1998年的改革彻底结束了单位福利分房的政策,使重庆进入了商品房高速发展的时代(Zhu et al, 2009)。因此而产生的结果是多样化的,最为明显的就是商品房价格的持续走高。虽然政府已出台多项措施控制商品房的价格,但高额的房价还是让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望尘莫及。另一方面,在30年的城市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和学习,对住房的需求也进一步扩大,城市高额的房价让社会矛盾进一步突出,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部分人口的住房需求也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问题(Wang,2003)。因此,1994年,政府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是上世纪90年代重庆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形式,将房屋以低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Zhu et al, 2009)。但是,在上世纪末的时候,政府逐渐认识到经济适用房无法满足城市低收入人群的需求,特别是最低收入家庭。因此,政府开始修建廉租房,以租赁的形式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近年来,政府认识到在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之间还存在一群“夹心人群”,他们既无力购买住房,又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标准,因此,政府开始修建公租房,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由于重庆的公租房政策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只是将香港的公租房与重庆的廉租房进行讨论及对比分析。3.2 两地公租房的对比分析3.2.1 Accessibility(可接入性)3.2.1.1香港公租房的申请及分配根据香港房屋委员会(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的相关资料,香港公租房的分配主要是以申请家庭的需求为主要审核目标,有健康问题或住房条件极为困难的家庭在分配过程中将享有优先权(HKHA, 2008)。申请人可在香港房屋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到所需要准备的资料、申请标准、公租房的位置、环境、配套等各种情况,并在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资料。所有程序较为简单和快捷。香港公租房的分配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为香港公民,家庭成员必须为直系亲属,公租房面积的大小与家庭人员的数量成正比,分配原则为人均约5.5-7.5平方米。香港房屋署推出了一系列的公租房配屋计划以满足不同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其中老人的住房需求及环境一直是政府优先关注的人群之一。因此,香港房屋委员会于2009年1月实施“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Harmonious Families Priority Scheme)”。该计划要求每个家庭可有两名申请人,其中一人为年满60周岁的老人,而年轻的成员则必须表示愿意照顾年老的家属。申请家庭可视乎公租房及自身家庭情况,自行选择共住一个公寓或分别入住两个就近的公寓。这使老人在公租房的申请过程中体现了一定的优先权,也使老人的生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虽然香港公租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家庭的需求,但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在香港未住满7年的新移民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福利,这将有机会使他们的小孩在恶劣的环境中成长,不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另外,一部分公民的薪水待遇可能高于政府制定的公租房申请标准,但是又不足以在市场中租住或购买一套同等水平的住房,这类人群的住房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被政府忽视(Lee,2005)。3.2.1.2 香港现有的公租房住户香港公租房体系的可接入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公租房后期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相关。后期的管理模式越是完善,可接入性也就越高。香港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不可以收回已经出租的公租房,也就是说当住户已不再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时(例如薪水出现大幅度提升),政府可根据个人情况将住户驱逐,并将房间出租给其他有需要的家庭,使公共财产体现其最大化的价值。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香港公租房后期的管理模式还是属于“诚信制度”,政府并无专职人员调查每个家庭的薪资及财产的变化情况。政府要求每个公租房家庭每10年向有关部门汇报家庭财产情况,对于超出标准的家庭,政府会按1.5倍或2倍收取每月租金;对于拒绝提供家庭财产情况的家庭,政府将直接收取2倍租金。这种“诚信制度”的管理模式使香港整个公租房体系存在一定的混乱,无法使公共财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体现,部分特别困难家庭由于轮候时间过长,导致长期居住在条件极其恶劣的环境之中。3.2.1.3重庆廉租房的申请及分配重庆廉租房从申请到分配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先递交申请资料到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初步核实,再交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局进行第二次和最后的审核,中间穿插二次公示,整个过程历时超过一个月。这相较于香港便捷的网上资料查询及上网申请程序似乎稍显复杂,在形式上也过于单一。政府应向大众提供多渠道的资料查询及申请系统,以便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能够便捷快速的申请廉租房。另外,政府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渠道也较为单一。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与申请人第一时间沟通的是社区内的居委会。居委会并非政府职能部门,没有足够的信息可以解答申请人的所有疑问,例如轮候的时间等重要问题。其次,政府作为廉租房的提供者,应该与申请人之间保持直接对话的沟通桥梁,申请人在行使“公民参与”权利的同时也便于政府在廉租房发展过程中更多的采纳群众的意见。另外,与香港的公租房不同,重庆的廉租房建设尚处在初步及快速发展阶段,并没有根据家庭组成成员或需求的不同而推出不同的住房计划,例如香港的“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以往的廉租房只能满足“双困家庭”的需求,值得庆幸的是,新推出的重庆公租房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之间的空白地带,为一部分外地来渝工作人员(包括外籍人士),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的大中专、职校学生等,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但是,新政策还有待完善,以保证不同背景、学历、收入的人群都能拥有公平的申请公租房的机会。3.2.1.4重庆现有的廉租房住户重庆现有的廉租房体系并无相应的后续监督措施。申请人一旦成功入住廉租房,他们的薪资及家庭财产变化将无人再进行查询。廉租房的住户多为“双困家庭”,家庭财产大幅度变化的可能性不大,但公租房则不同,来渝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的学生等人群的薪资发生大幅度变化的可能性较大,所以政府应陆续开展后续的监管措施,以保证公共财产能够帮助到最需要帮助的人群。3.2.2 Affordability(经济可承受性)3.2.2.1香港MRIR租金估算制度迄今为止,香港房屋委员会已经提供了大约683700套公租房,满足了超过30%的香港公民的住房需求。香港政府主要运用了国际上常用的MRIR (Median Rent-to-Income Ratio)公式来衡量公租房的经济可承受性,公租房的月租金从250元港币到3810元港币不等(HKHA, 2006)。从1986年开始,香港政府从人均套内面积5.5平方米的公租房用户收取的月租金为其家庭总收入的15%。近年来政府将新建公租房的面积从人均套内5.5平方米提高到7.5平方米,而租金与收入的百分比也提高到18.5%。MRIR只是政府设立租金标准的主要参考值之一,其他因素例如住房的类型、修建年份、地理位置等也被纳入到设立租金的参考值之内(HKHA, 2006)。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MRIR用于衡量不同家庭的经济可承受性的准确性。Yip & Lau (2002)强调公租房的用户中,有经济条件极差的,也有相对较好的,条件较差的可能希重庆与香港公租房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启示 25_重庆公租房网上申请望租金与收入的百分比更低,而不介意住房条件的好坏;条件较好的可能不介意租金与收入的百分比稍高,而希望住房条件和环境较好。不同背景的家庭不应该用同等的方式对待,因为家庭期望值的不同可能致使他们背上沉重的负担。另外,Yip & Lau (2002)也指责香港政府目前并无相应的政策来监督租金的公平与合理性,例如对住户后期家庭生活的负担进行调查等。3.2.2.2重庆租金估算制度重庆的廉租房月租金按套内每平方米1元人民币计算,一户套内面积为50平方米的住房月租金则为50元。政府为所有的廉租房家庭实行了租金减免政策,每个家庭只需支付月租金的一半,也就是0.5元每平方米。与香港不同的是,重庆政府为了确保廉租房的经济可承受性,让所有家庭支付了相等的并且最低限额的月租金,这将带来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政府没有考虑到缴纳租金的公平性。对于经济状况不同和组成结构不同的家庭而言,0.5元每平方米可高可低。政府应从每个家庭的实际收入出发,确保每个家庭缴纳的租金与他们收入的百分比相同。当然,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尚无完善的公租房租金计算制度,但重庆政府可借鉴香港的体系,制定出相对公平的缴纳租金制度。第二,0.5元每平方米的月租金,无法满足廉租房小区各项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的支出费用,这将带来两种后果。第一种是政府再出资进行小区的后期维护,但这将不利于整个廉租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第二种是政府不再出资,则小区的各项公共设施可能荒废,并带来安全和环境等方面的隐患。因此,政府应适当调整租金缴纳制度,确保廉租房小区的可持续发展。3.2.3 Availability(可获得性)要验证一个公租房体系可获得性的高低,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从供求的角度出发,政府是否提供了足够量的公租房给申请人;第二,从轮候的时间出发,轮候的时间越短,则该体系的可获得性越高。3.2.3.1香港公租房来源香港政府为申请人提供的公租房主要有以下两个来源:第一种是政府新建的公租房。政府在年间一共新建了19100套公租房。第二种是由于政府近年来推广的购屋计划,一部分公租房居民购买了政府的优惠住房,致使空置的公租房数量增加,也为轮候的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1999年以前,政府需要为受拆迁或城市更生影响的居民提供公租房,导致公租房的需求增大。进入21世纪以后,香港城市更生的速度放慢,公租房的供求关系也趋于平稳(Chiu, 2005)。3.2.3.2香港公租房轮候时间香港居民申请公租房的平均轮候时间从1998年的6年,到2005年的3年,再到现在的1.8年,标志着香港公租房供求关系的日趋平稳。政府将根据轮候人数的多少来决定下一年公租房的政策,确保在满足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同时不浪费公共财产。3.2.3.3重庆廉租房来源从2003年至2008年之间,重庆政府登记的住房困难家庭为77600户。从2003年开始,政府共提供了超过50400套廉租房,其中有30600套是提供给受拆迁影响的家庭,12500套是提供给住房困难家庭的新建廉租房,余下的7300套是经旧房改造的廉租房。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重庆正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同时又受到城市快速更生的影响,所以不管是受到拆迁影响的家庭,还是经济困难无法负担房屋租金的家庭,对于廉租房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重庆公租房的建设已提上政府日程,由于申请人可不受户籍限制,在未来可能导致申请人数迅速增加,轮候时间过长,公租房供不应求的情况,都需求政府的进一步关注。3.2.3.4重庆廉租房轮候时间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廉租房的轮候时间通常为一个半月。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轮候时间内政府还将给予租金补贴。而在没有房源的情况下,廉租房的轮候时间则无法确定。这还有赖于政府持续关注廉租房的轮候情况,统计出相关数据,以便于各界监测重庆公租房体系的可获得性。4 获得的启示从上面的对比讨论中,我们获得了一系列对于重庆廉租房建设的启示。但是,由于重庆的公租房体系在未来的发展中不仅仅只有廉租房,所以本文最后得出的启示将泛指重庆整个公租房体系。4.1申请制度的完善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申请制度。政府与公民之间应该建立起多个双向沟通桥梁,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应该可以从政府网站、期刊、媒体等多个渠道了解到公租房的最新咨询,包括申请标准、申请地点、所需材料、新建公租房数量、小区位置、小区配套设施、轮候人数、轮候时间等信息。第二,公民应该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注册并申请公租房。这将大大提高公租房申请的效率,使部分家庭能够及时便捷的申请到公租房。当然,由于公租房主要面对的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发展网上申请制度还有赖于整个社会文化及电脑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第三,政府有关部门应开放公租房热线或成立公租房小组,以便于解答公民的相关疑问并将公民提出的建议及时反馈给领导。4.2后期监管制度的完善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后期监管制度。后期监管制度主要是指对公租房体系的居民个人及家庭财产变化的监管制度。当居民的个人收入或财产已远远高于公租房体系的标准,政府应视具体情况提高租金或收回出租的房屋,将其分配给更有需要的家庭。当然,香港在50年的公租房发展后,后期监管仍依赖于“诚信制度”,这表明发展完善的后期监管制度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重庆政府可借鉴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引起对后期监管制度的重视,逐步将其完善。4.3估算租金制度的完善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租金估算制度。完善的租金估算制度应该为居民提供公平公正的缴纳租金的环境,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拥有相同背景的家庭应缴纳同等金额的租金,包括收入相同和住房条件相同两大要素。当其中一个要素发生改变的时候,缴纳租金的额度也应发生相应的改变。第二,拥有不同背景的家庭应缴纳不同金额的租金,包括收入不同和住房条件不同。这里所指的收入是指家庭的个人平均收入,而非家庭总收入;住房条件则是指的人均住房面积、配套设施、地理位置等的综合考虑。4.4统计制度的完善重庆公租房体系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可以让决策者宏观整个公租房体系的供求关系,调整每年的财政预算,务求高效合理的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另外,完善的数据统计制度也可以让社会各界了解重庆公租房体系的发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共同为公共事业做出贡献。参考文献1 Chiu, R.L.H. (2005) Housing in the Social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In: Estes, R.J. (2005) Social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the unfinished agenda, Chapter 13, pp.157-170.2 Chiu, R.L.H. (2007) Planning, Land and Affordable Housing in Hong Kong, In: Housing Studies, 22, pp63-81.3 Harriott, S. & Matthews, L. (1998) Social housing: an introduction, Addison Wesley Longman. 4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6)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Domestic Rent Policy, Hong kong 5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08), Allocation Standards for Public Rental Housing: Available from:6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en/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3-0-.html (Assessed on Nov 25, 2008)7 Lee, V. (2005) Benchmarks for Granting Subsidies or Financial Assistance to People in Need in Hong Kong, Research and Library Services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Hong Kong. Paris, C. (2007)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Planning and Affordable Housing, In: Housing Studies, 22, pp1-9.8 Wang, Y.P. (2003) Urban reform and low-income communities in Chinese cities, In: Forrest, R. and Lee, J. (2003) (eds) Housing and Social Change: East-West Perspectives, L New York: Routledge, pp240-263.9 Yip, N.M. and Lau, K.Y. (2002) “Setting rent with reference to tenant’s affordability: Public housing rent policy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Housing and the Built Environment, Vol. 17. No.4, pp.409-418.10 Zhu, X. D. et al (2009) Three models of public housing in the 20th century: cases in the U.S., China and Singapore, in: Hammond, E. P. & Noyes, A. D. (eds) (2009) Housing: socioeconomic,availability and development issues, Nova Science Publishers.作者简介杨曦(1986- ),女,硕士,重庆都市空间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规划师。转载请保留本文连接:分享到:相关文章声明:《【重庆公租房网上申请】重庆与香港公租房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启示 25》由“﹏不懂得珍惜”分享发布,如因用户分享而无意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TA的分享& & 怎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批予专利 ?
怎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批予专利 ? 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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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王国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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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指定联合王国)或联合王国专利局发表的专利申请(第一阶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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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专利申请:何时提交申请? 一般而言,在中国香港提交短期专利申请,并无时限。但如果你拟声称因在巴黎公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最先提出申请而享有优先权,则须在提交最先申请后12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如果你的发明已予披露,而你声称该项披露不会损害你的发明的新颖性(《专利条例》第109条),便须在发明披露后6个月内,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短期专利申请:文件和资料
你必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
以提交批予请求;
一份说明书(《专利条例》第113(1)(b)条和《专利(一般)规则》第58(2)、59、60及64条);
撮录的中文和英文本(《专利(一般)规则》第61条);
发明的中、英文名称;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查检报告(见下文);
如你并非发明人,请以号提交一项陈述,表明你有权享有短期专利;
如声称具有优先权,请提交优先权陈述书和有关的优先权文件(《专利(一般)规则》第69条);
如拟就不具损害性的披露提出权利要求,请提交有关的陈述和支持该项权利要求的书面证据(《专利(一般)规则》第58和70条);
在中国香港供送达文件的地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的译本。
如你委任代理人,你的代理人必须提供在中国香港的居住地址或进行业务活动的地址。
短期专利申请:查检报告
你必须提交由下列其中一个查检主管当局发出的查检报告,以支持你的短期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6条委任的各个国际查检主管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欧洲专利局;
联合王国专利局。
& 短期专利申请:提交费和公告费
提交费(港币755元)和公告费(港币68元)须在最早提交申请的任何部分后1个月内予以缴付。
短期专利申请:押后批予
你可要求注册处押后批予你的短期专利。押后批予短期专利的安排,可让你有更充裕的时间向订明的查检主管当局索取查检报告。短期专利的批予最多可押后12个月,由提交申请日期起计。
短期专利申请:提交日期
你在短期专利申请述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说明有关发明后,本处即会就你的短期专利申请,设定提交日期。
短期专利申请:审查和批予
本处会在设定申请的提交日期后,审查你的申请;如该项申请有任何不足之处,本处会通知你在2个月内作出更正。如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本处会把短期专利批予有关发明。本处亦会发表该项已获批予的专利的详情,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刊登公告()。你亦可浏览审查程序的。
&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
你如果提出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也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要求标准或短期专利保护。你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已进入其在中国的国家阶段后,在中国香港提交标准或短期专利申请。以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而要求批予专利的申请,阐述如下。 如果你提出的国际申请旨在保护实用新型,你可在中国香港申请短期专利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准或短期专利,中国香港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准则都是相同的。未能符合准则的短期专利,日后可能会受法院质疑。
&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何时提交标准专利申请?
如果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你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如果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语文发表,你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该国际申请的日期后6个月内,在中国香港提交记录请求。
&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何时提交短期专利申请?
你必须待国际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后,才可提出短期专利申请,但须在国际申请在中国已进入其国家阶段后6个月内,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短期专利申请。
&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申请标准专利所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除在以上有关部分()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外,你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由国际局发表的国际申请副本一份;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副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以及
如国际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发表,则须提交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
&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申请短期专利所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除在以上有关部分()所述的文件和资料外,你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由国际局发表的国际申请副本;
载于已发表的国际申请或另行发表的国际查检报告副本;
国际申请在中国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国际申请的译本(如有)副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以及
如短期专利申请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后6个月内提出,则须提交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副本和发出该通知书的日期。
任何人士均可使用知识产权署的网上专利检索系统,查阅有关已在中国香港发表的专利申请或已获批予的专利资料()。
有关专利申请和获批予专利的资料,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发表 ()。
&各类事务(下文胪列的事务除外):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5时45分
以图文传真方式收取任何有关标准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或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最早提交部份(《专利条例》第17(2)及24(2)条):
星期一至五
全日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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