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国家汇过来 不能结汇风险 怎么办

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推广至全国
  新金融记者 张晨曲
  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的最新进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瘦身后的负面清单需要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流程,在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上,外汇局明确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
  规避波动风险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下称《通知》)中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作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将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推广至全国的目的是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由于外债本属资本项目的一部分,此次新规同时意味着资本项目可兑换再下一城。
  此前,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已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相关试点。这项政策红利曾被视为汇改措施中的最大亮点,因其可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以往的结汇过程需要满足实需支付的前提,不能结汇之后存放。而在“意愿结汇”制度下,企业可以根据汇率波动情况,选择合适时点进行结汇,把结汇所得资金先存放在账户,需要划拨时再进行支付。“一定程度上可缓解人民币汇率压力。虽然支付结汇制度出台对于防热钱,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当前,、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的背景下,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通过意愿结汇,不仅企业资金安排的灵活性得以提高,也有利于增加国内市场的外汇供给。”一位股份制银行国际业务人士介绍说。同时,作为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意愿结汇后的又一政策调整,《通知》还统一并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意愿结汇管理制度。
  外汇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相较以往,不仅结汇的自由度和便利度大幅提高,更重要的是统一了外汇资本金结汇和外债资金结汇两者原本割裂的规定。此外,《通知》并未终止原有的支付结汇制度,“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负面清单“瘦身”
  与去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政策类似,《通知》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是此次缩减了负面清单的范围。
  根据《通知》,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外或国家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企业除外)。
  而此前对于外债的用途限制还包括,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等。对此,从业者分析称,根据新规,与资本金结汇相同,外债结汇也可偿还境内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或委托贷款。其中,人民币贷款必须是已经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或委托贷款,银行审单要求和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要求一致。此外,在还款路径方面,为确保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资金符合负面清单等规定,对于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用于委托贷款的,在借款人还款时,需要遵循原路返还的原则,即还款资金仍划入结汇贷支付账户。
  瘦身后的负面清单需要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流程,在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上,外汇局明确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包括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同时,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责任编辑:宋埃米 HT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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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用风险管理-Part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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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外企自6月起可自由结汇通知 资本金 结汇制度 可兑换 外汇局东方财经
原标题: 外企自6月起可自由结汇
今年6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这是外汇局昨日公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进一步扩大。
外汇局相关人士指出,《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了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所谓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与此同时,为防范风险,《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同时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在此基础上,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此前,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以真实及实际支付作为结汇前提,这一政策对于维护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防止“热钱”流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合理需求。此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银行审核手续烦琐且流于形式的问题,企业和银行设法规避管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此导致支付结汇制度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果下降的矛盾日益突出。
伴随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目前来看,资本金结汇环节是进一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的关键。而近年来人民币汇率逐渐趋于均衡合理水平,外汇资金流入压力有所缓解,则为进行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提供了较好的时间窗口。
实则,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已经试点一年有余。2013年底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作为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政策落地,并于2014年4月正式实施,反应良好且未出现结汇量激增。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去年下半年试点范围扩展到16个全国主要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域,在更大的范围内检验改革成效。外汇局指出,《通知》的出台,是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相关要求、切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颜剑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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