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煤矿开采协议签定的赔偿协议弄丢了咋办

龙煤矿难已有家属签署赔偿协议
每名遇难矿工赔偿20万至22万元
本报讯 驻黑龙江记者王欣欣报道: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11月27日晚发生矿井爆炸的特别重大事故。日前记者从七台河“11·27”事故抢险救灾指挥部获悉,截至11月29日21时,确定井下遇难人员为144人。爆炸还造成地面机房2人遇难,事故遇难总人数达到146人。
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经全面展开。11月29日上午,事故善后组召集事故遇难者家属,将此前整个抢险救灾情况进行了通报。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表示,每名遇难矿工赔偿金额将在20万至22万元。为解决遇难及受伤职工的生活问题,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还对一些困难职工家里发放了生活补偿金2000元,以解燃眉之急。目前,遇难矿工遗体辨认工作正在进行中。据初步统计,已有20多名遇难矿工家属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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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煤矿事故18位遇难矿工家属签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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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爆炸事故已确认104人遇难,仍有4人下落不明,每位遇难矿工家属首先都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共计10.26万元。此外,遇难矿工家属可选择一次性和供养两种赔偿方案,目前,已有18位遇难矿工家属与矿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
视频说明:截止24日,已经有18名遇难矿工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新华网黑龙江鹤岗11月24日电 记者24日从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社保部门了解到,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要求,新兴煤矿已制定了“11·21”爆炸事故遇难矿工两套赔偿方案,遇难矿工家属可选择一次性和供养两种赔偿方案。目前,已有18位遇难矿工家属与矿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
据鹤岗分公司社保部门负责人鹿英东介绍,每位遇难矿工家属首先都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金共计10.26万元。此外,遇难矿工家属可选择一次性和供养两种赔偿方案,一次性赔偿金额20万元,如选择供养可每月领取531元、708元不等的抚恤金。
黑龙江新兴煤矿“11·21”爆炸事故已确认104人遇难,仍有4人下落不明,遇难矿工的遗体辨认也陆续展开。目前,已有18位遇难矿工家属与矿方签署了赔偿协议书。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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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赔偿难落实 倾力援助助履行
http://www. 发布时间: 15:42:40
2013年2月的一天,李某来到珙县法律援助中心,向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诉说自己受伤之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协议,后用人单位迟迟不予履行,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李某是珙县某煤矿的职工,日李某在某煤矿井下工作时不幸被木方砸伤腹部,腹部疼痛不止、恶心、呕吐,当日被送往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全腹膜炎;闭合性腹部损伤,小肠破裂伴腹腔积液;低蛋白血症;粘连性肠梗阻。&日,李某伤情好转随即出院。
某煤矿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某煤矿分三次赔偿李某现金57000元人民币,某煤矿在支付前两笔费用后迟迟不予支付剩余的款项。这时接近年关,李某及其家庭急需用钱,无奈,找到了珙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查,李某于日在某煤矿井下作业时受伤,日认定为工伤,日鉴定为8级伤残。日,李某在伤残等级未鉴定出来之前,因受某煤矿胁迫签定了该&协议书&。事实上,该&协议书&是上诉人的一个员工来签的,没有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周世宣的签名,该员工也没有出示授权委托书。某煤矿仅告诉李某,如不履行协议就通过司法程序重新解决。
该案经李某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立即指派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在查阅卷宗、详细询问当事人、走访、调查取证后,迅速向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后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判决后被告不服随上诉。后又经二审, 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中较为特殊的案件类型。职工在出院后应当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以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为依据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协议应当不显失公平,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更不应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珙县司法局 何沛 编辑 任芳 责任编辑 方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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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监备案号:&&&&&&&&&&&&&&&档案被单位弄丢了怎么办,单位丢失员工档案怎么赔偿?
档案被单位弄丢了怎么办,单位丢失员工档案怎么赔偿?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劳动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劳动栏目关注:
档案被单位弄丢了怎么办在上海某机器厂工作的徐先生被单位除名后,单位迟迟不把他的档案转出,直到20年后才将他的劳动档案转移到其所在的街道社保中心。今天上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职工被单位除名后不移交职工档案的案件。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该机器厂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15000元。徐先生于1966年进入上海某机器厂工作,1984年3月机器厂以徐擅自调拨材料为由,给予徐行政记过处分。日徐提出,机器厂未同意并限其于6月2日前先来厂上班。但是徐未到岗上班。日机器厂对徐作出除名决定,同年8月21日徐签收了处分决定书。但自从被除名后,徐便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机器厂,该厂一直以档案材料不在其处推拖。特别是1993年成立了社保组织后,机器厂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徐在被除名后近20年,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月间街道居委会来人通知,徐才知道档案于2004年9月寄到了街道的社保中心,据此,徐要求机器厂赔偿自己从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72000元(每月按500元计算)。被告方上海某机器厂辩称,根据沪劳(84)计创字第50号《关于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或除名应同地区做好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当时档案由原企业保管,此后,因徐变更了地址,单位一直无法与徐联系,单位也多次到职介所转过徐档案,均因需徐的身份证号码和退工单被职介所拒绝接收,直至2004年9月徐到单位来要其本人档案后,才了解到原告的确切住址,经多方努力按职介所的要求单位补开退工单后才将其档案移转。徐陈述20年无法就业,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985年无劳动手册,徐收到除名通知后,应主动至地区联系就业问题,发现档案不在,也应及时到企业查询,但徐一直未来过,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单位丢失员工档案怎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日上海某机器厂对职工徐作出除名决定,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徐的档案暂由单位保管。但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该规定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或被开除、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至此,上海某机器厂应按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机器厂直至2004年才为徐移转档案,期间,对徐正常就业、建立规范的有一定的影响,故机器厂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徐被除名后,在机器厂下属的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且长期以来徐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其也有责任。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适用律的有关规定,徐主张的损失从其起诉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2年。现上海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显属合理,予以采纳。徐要求上海某机器厂赔偿12年的损失 72000元,缺乏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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