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 撞死人保险公司赔多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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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撞伤人 遭遇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
发布时间: 08:42:28来源:南阳晚报
醉酒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往往以&醉驾属于免赔条款&为由拒绝对伤者进行赔偿,昨天,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醉驾不赔&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少&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醉酒肇事致人受伤
日晚10时许,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城区光武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一电线杆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右颞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夜间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自行车驾驶人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醉驾伤人遭遇拒赔
事故发生后,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间,李某向王某垫付56500元医药费。由于在事故中受伤身体遗留神经功能障碍,王某要求肇事司机李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125043元。可保险公司称,李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将李某及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除去李某已向王某垫付了565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赔偿款46200元。
交强险保受害人权益
采访中,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对醉驾者的行为买单,就是纵容醉驾,结合此案,卧龙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丰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醉酒等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侵权人即肇事者主张追偿权,并且驾驶人的刑事责任依然不能逃脱,今年卧龙区法院对于因醉酒驾驶而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有80余件。(徐蕾 李涛 王楠)
(原标题:醉驾伤人,交强险先买单)
【责任编辑:白小改】
继10月5日方城县杨楼镇秸秆焚烧之后,10月9日,方城县博望镇沈桥村又有玉米秸秆焚烧。发现着火后,村镇干部迅速到现场,将火苗进行处置,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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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司机醉驾出车祸撞死人保险公司也要赔
  日 10:12   .南.国.今.报 
  司机喝醉酒开车出车祸,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  酿出事故的司机姓张。去年3月14日凌晨,张某在白云小区吃夜宵,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驾车上路。突然,车子撞上行人覃某,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张某将车停在路边,等候交警处理。据了解,张某的车子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他主动赔偿3.7万元给覃某的家属。双方还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及张某先前支付的3.7万元外,张某还一次性赔偿给覃某家属13万元。  张某驾车撞死人,也触犯刑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醉驾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他原地等候交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还尽力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可从轻处罚。于是,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则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覃某家属11万余元,张某赔偿16.7万元。  保险公司却不服该判决,上诉称张某属于醉酒驾驶,属免赔范围。该公司的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财产损失。  覃某家属的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志媛反驳称,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次,案件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被害人覃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项对覃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根本出发点是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充分保护受害人最大限度得到保障和救济,所以无论机动车驾驶人醉酒与否,受害人均无责任,受害人家属应得到保险赔偿。"  柳州市中级法院最终采纳韦律师的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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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人赔了90万 驾驶员理赔遭拒没拿到钱
  法院认为:酒驾免责,无需解释
  去年7月份,苏州籍驾驶员钱金浩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结果出事了,他撞死了一人,最后赔了90万。本以为保险可以成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贴补一点损失的,结果保险公司也“无情”地拒赔,双方发生了保险纠纷。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0万
  45岁的钱金浩家住苏州市相城区某村,自有一辆小客车。日晚,钱金浩与朋友聚会,开怀畅饮一番后,带着醉意开车回家。自信满满的钱金浩自认为酒量大、车技好,丝毫没有酒后不开车的观念,也确实一次次顺利地把车子开到了目的地,这让他更加大胆无忌。
  这天晚上,大约20时55分许,钱金浩正时朦胧时清醒地凭感觉开着车,在开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济民路时,只听“砰”地一声,钱金浩心里咯噔一下,下车一看,果然撞倒了一辆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好像受了重伤,蜷曲着躺在地上不省人事。面对这突发事件,钱金浩一时惊慌失措,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愣怔了片刻,失魂落魄的钱金浩竟然丢下车跑了!
  人一走了之,车还停在出事现场呢!根据车子的信息,公安部门很快顺藤摸瓜找到了他,并告诉他被他撞倒的人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这个消息让钱金浩很震惊,也深深痛悔自己的酒驾行为,感到对不起死者及其家属,表示一定尽全力赔偿对方。
  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金浩醉酒驾驶并在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8月10日,在交警主持下,钱金浩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出于万分愧疚的心理,钱金浩愿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90万元。
  保险合同写明“醉驾不赔”
  协议签订后,钱金浩在最短时间内筹集好了这笔巨款,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虽然钱金浩经过多年的奋斗有一定的积蓄,但是高达90万元的巨额赔偿还是让他元气大伤。处理完和被害人方的相关事宜后,钱金浩才顾得上去保险公司理赔。他找出了保险合同,这是日钱金浩委托儿子去为自己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钱金浩掐指算算,认为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大约12万元。于是,钱金浩准备好了相关理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不料,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后,表示钱金浩不符合理赔要求,退回了他的索赔申请。钱金浩当然要问个为什么,保险公司接待人员指着强制险合同第九条给他看,只见上面写着:“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等内容。钱金浩郁闷地收起材料,离开了保险公司。
  经律师指点看到胜诉希望
  难道这么多年的保险费白交了?难道12万元的保险赔偿就这样眼睁睁地从手上滑走?钱金浩不服气,拿着材料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接过材料,很熟练地翻到强制险合同附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上投保人签名栏,看见签着钱金浩的名。律师有点失望地皱了皱眉头,刚想说什么,钱金浩连忙说:“这个名字不是我签的,是我儿子签的,这次是他帮我去投保的。”听了这话,律师舒了口气:“好,这个官司可以打!”
  于是,钱金浩诉至苏州市金阊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交强险医疗费7808元、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钱金浩与保险公司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该如何理解?二、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该约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钱金浩认为,首先,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驾驶人醉酒而造成的事故,除抢救费用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其他费用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保险公司则认为,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应当是:对于驾驶人因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保险公司垫付了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连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其他费用更无须赔偿。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钱金浩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所引用的合同条款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钱金浩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条款在施行前,已通过媒体公开宣传过,钱金浩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因此,投保提示书上尽管不是钱金浩的签名,钱金浩也是明知该条款的内容,不影响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金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钱金浩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钱金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依约都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钱金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金阊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钱金浩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钱金浩不服原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理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中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且钱金浩之子在提示书上签字认可;其次,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常人均能够理解,无需保险公司进行专门解释和说明,所以,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近日,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佳 彭昊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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