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保健品诈骗案件2017,怎么样能保住房子呢?

  各位天涯的朋友好。一直在天涯潜水,没有为天涯的成长做出贡献,深感惭愧。  现在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一起被侵权事件公布在此,一方面希望tianyaer帮忙参谋,一方面也是一份维权的辛酸史,希望能通过本次事例及大家提出的意见供维权过程中屌丝们有个参考。  本人语文是体育老师指点的,做不到起伏跌宕,请大家原谅。不管怎样谢谢大家捧场!  以下是事件发生的流水账及我们自己的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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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武汉市解放大道2699号~2703号居民,房屋本是长航科研所宿舍,已通过房改,个人100%产权,居民们均拥有正式房产证和土地证。  2012年10月,住户听说长航科研所将与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合作开发单位地块。
  2012年11月  1.武汉市振兴旧房拆除有限公司向宿舍区居民散发《长航科研所宿舍楼及经营网点房产置换补偿安置宣传手册》,手册以“为推进武汉城市改造建设...”为理由,宣传“以优于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方式对宿舍区季经营网点进行房屋置换。置换方案的要点是:  a.仅有期房置换的方式,按1:1.2面积还建;  b.期房交房期限为自搬迁完毕后的28个月;  c.期房还建地点仅说明是位于永红村,而无具体地址;  d.过渡费住宅为18元/平方/月,经营网点20元/平方/月;  e.表示搬迁时将提供还建房户型图等。  2.振兴公司开始进驻宿舍区,办公地点为租用的宿舍区2栋1楼的一套房屋,悬挂的招牌是“中森华房产置换现场办公室”。  3.自称是振兴公司的人员开始以国家建设需要,长航支持拆迁为由对租住在宿舍区和临街经营网点的经营户进行骚扰(逼迫其离开)。  4.振兴公司人员运来砖块、砂石等准备修建临街院墙。  5.租住的经营户开始离开。
  2012年12月  1.临街院墙建成,经营户全部离开(仅留一间,利用院墙开口经营,听说经营户是派出所某人的亲戚);  2.居民要求派出所调查振兴公司资质及从事宿舍区拆迁有无许可,派出所涂竹喜警官表示公司正规,手续齐全,但居民要求查看相关资料时,涂警官表示无时间接待;  3.院墙修建期间,居民多次联系城管,要求明确院墙建设的依据,无结果,居民也多次向“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院墙的修建,无结果,居民向“置换办公室”质询为何修建院墙,其表示为了拆迁,但拿不出拆迁许可证;  4.“置换办公室”每日在宿舍区用高音喇叭广播,要求居民同意置换;  5.宿舍区后面的原有院墙被拆毁达20余米,原本封闭和谐的居住环境被破坏;  6.部分居民开始向“置换办公室”了解“置换方案”的细节,提出要去置换现场参观,但多批参观者最终发现参观的不是同一地点;  7.也有居民与“置换办公室”人员讨论“置换方案”,发现对于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居民只有签或不签的选择,方案几乎不容讨论(可以讨论一下居民房屋装修的如何折价等小问题,但期房置换方式不容讨论),而且也未能按“宣传手册”所说提供还建房屋的户型图。
  2013年1月  1.“置换办公室”的行为升级,不仅高音喇叭继续广播扰民,而且开始堵钥匙孔、轮胎放气、拆毁防盗门等破坏行为;  2.居民不断要求公安机关、社区、街道、城管等政府部门出面制止“置换人员”的违法行为,但均无结果;  3.居民们了解到中森华对于我们宿舍区并未办理成功建设规划,拆迁许可证更是无从谈起。  4.某居民家白天发生盗窃案件,价值数万元的珍贵玉器被盗。其间正是“置换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蹿下跳拆毁居民防盗门的时间。
  2013年2月  1.7日,居民到区信访办反映中森华违法拆迁,严重扰民。区信访办王晓主任通知丹水池街,街道派新马社区治保主任王主任将居民接回,并答应春节后将向中森华及长航科研所交涉;  2.春节前,一楼四户居民改造成门面所修建的转闸门均被踢坏,无法关闭严实;  3.节后上班第一天,居民发现一楼四户房屋所有的门窗(包括转闸门、单元大门、防盗门、室内各房间的门、窗户、无烟灶台、防盗网等)、室内设施(部分隔墙、电线等)均被拆除,“置换办公室”人员正在指挥民工拆除室内隔墙、对窗户进行最后破坏、清理建筑垃圾等,居民上前交涉,“置换办公室”人员(张正红,音)表示,是振兴公司的行为,公司会负责;  4.被拆居民联系“110”,“110”到场后,不找破坏人员,反而将居民带离现场去派出所做笔录,破坏行动最终完成;  5.居民多次向市长热线“12345”反映情况,市长热线回复将安排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居民找长航科研所和中森华两家单位处理;  6.丹水池街、社区答应的交涉毫无动静,28日,宿舍区群众40余人到市信访局反映中森华违法进行拆迁、强拆未签字居民房屋的行为,市信访局张姓女工作人员表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找区信访办处理,当居民来到区信访办时,王晓主任表示中森华是市里招商引资来的,区里管不了,居民当场拨打“12345”市长热线,市长热线表示备案找相关部门处理,于是居民解散;  7.事发过程中,居民多次向省市媒体反映中森华违法问题,媒体均表示对于拆迁问题不方便报道,其中“长江日报”接电话人员表示该报原则是拆迁问题让居民和开发商“扯”,媒体不管;  8.一楼四户被拆居民向丹水池派出所要求立案侦办房屋被拆事件,遭朱鸣武警官拒绝,朱警官表示此事是居民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派出所管不了。
  2013年3月  1.“置换办公室”的行为继续升级,拆毁宿舍区内健身器材、车棚等,间歇性破坏供水供电,尤其恶劣的是将一楼四户被拆居民家中的下水道堵塞,楼上生活污水无法排放,全部漫溢在一楼室内,经地面缝隙流入地下室,造成宿舍区气味难闻,蚊虫滋生,地下室积聚的污秽之物还有发酵爆炸的危险;  2.居民不断要求公安机关、社区、街道、城管等政府部门出面制止“置换人员”的违法行为,仍然无结果;  3.一楼四户被拆居民多次去派出所要求其行使职责,最终朱警官只是电话通知“置换办公室”人员与住户协商,对于居民要求的立案侦办不予支持,也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4.“置换办公室”人员拒不联系住户,住户只有上门去“置换办公室”面谈,“置换办公室”由韩姓主任负责,其表示是公司人员拆毁的居民房屋,现在修复是不可能的,待“置换协议”签订时一并补偿,居民虽不能同意其处理意见,但仍希望其留下纸质材料,故将其谈话内容记录下来让其签字,其不肯,并扬言“要告你去告,我们是公司,你是个人,我们不怕你”,找朱警官要求“置换办公室”签字,朱警官竟说这个字他们签不得;  5.市长热线反馈此事是长航科研所与中森华的企业行为,让居民与此两方协商解决。
  2013年4月  1.政府相关部门仍然对此事推脱搪塞、媒体仍然对此事不闻不问;  2.科研所职工向所领导反映此事,科研所提供员工一份被多处遮掩的“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和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协议”,根据显示的不完全信息,该协议表明科研所和中森华的整体开发包括宿舍,要求中森华进行该项目的立项及规划报建工作,而由于遮掩,并无该协议签订日期的信息;  3.22日,居民40余人来到长航科研所与负责此事的汪静副所长协商开发事宜,汪静不配合,并召集保安,保安出手打人,报警协商后,在科研所8楼会议室举行了由派出所、社区(王主任)、中森华(饶江波)、振兴(郑为民)、科研所(汪静)及居民代表40余人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居民表示:  a.中森华提出的置换方案不具可行性;  b.中森华及其相关人员现阶段进行的所谓“房屋置换”完全是无任何依据、未经政府审批的非法行为,已对宿舍区居民生活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c.中森华及其相关人员应立即退出社区,停止“房屋置换”,并就产生的损失赔偿居民;  d.希望政府、警方采取切实有效行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  会上居民多次表示拥有房屋完全产权,换与不换是居民的权利,不得采取非法强制手段逼迫居民签订置换协议。  振兴郑为民表示仍然要推进置换,但是强调将文明置换,不强拆,郑为民强调现在的“置换办公室”工作人员都是临时工,将来振兴公司辞退他们后,他们的一切行为就与公司无关了,郑为民的言辞遭居民高喊“滚出社区”抗议,但居民要求未获在场政府部门支持。郑为民继续表示将调查每户居民的具体要求后再开展工作。  4.26日,居民再次发现“置换办公室”人员(3人)在宿舍区4栋楼下破坏供电设施,遭居民当场阻止,居民电告振兴郑为民总经理,其表示不在现场,将第二天来处理,但27日未见其到场。其后此事不了了之。  5.一楼四户居民继续找朱警官要求立案处理此事,表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本次事件完全符合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中的如下几款的规定: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但朱警官仍然不接受居民的要求;  6.居民中有长航科研所职工,了解到中森华申报宿舍地块建设规划遇到相当困难,询问朱警官如果一旦中森华的开发计划停顿其将如何处理,朱警官表示那时将问责中森华、振兴,但现阶段要支持振兴工作,不然所有的拆迁都进行不下去。
  2013年5月  1.至此时,居民了解到宿舍区110户中只有六家与中森华签订了“置换协议”,在仍有大部分居民居住的楼房内,这六户的房屋连同一楼四户未签订协议的居民的住房被拆除,门窗被拆,甚至外墙也被部分砸毁,严重影响其他居民住房的安全;  2.居民的维权行动正在展开,但未得到政府部门的配合;  3.中森华、振兴向部分居民了解其要求的置换方案,参与调查的几乎所有居民表示只能接受现金或现房置换的方案;  4.了解居民要求后,中森华、振兴提出组织部分现房、现金进行置换,但提供的现房不能让居民满意(近期无法办理两证),而且数量有限,未了解到其与任何居民讨论过现金置换方案。
  2013年6月  1.“置换办公室”人员再次将宿舍区原有院墙拆除一部分,造成宿舍区与外面完全无屏障,破损院墙外面就是菜场,小商小贩完全将宿舍区当成了厕所与垃圾场,宿舍区居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宿舍区居民向社区反映院墙问题,得到的答复是将报请街道修复院墙;  3.一楼住户家中污水遍地,房屋完全无法使用,楼上居民上楼经过此地无不掩鼻而过;  4.居民在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无果后,向中央巡视组递送了申诉材料。
  2013年7月  1.不知是因为“置换”行动进展困难,还是递送的材料起了作用,“置换办公室”人员开始离开,破坏行动也逐渐减少;  2.居民找到中森华公司饶江波总经理要求就强拆房屋事件做出赔偿,其表示“置换”委托给了振兴公司,让居民找振兴公司理论,并表示只要振兴公司与居民明确了赔偿范围,中森华将及时审批,并执行。
  2013年8月  1.居民寻振兴公司人员不获,希望派出所出面寻找,不获支持;  2.在居民多次要求立案的情况下,派出所终于出具了“受案回执”,但将日期写为日;  3.居民数月来多次要求的针对强拆一楼居民房屋案件和玉器盗窃案件的立案请求仍然遭拒,对于此两件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达数万元的案件,派出所也拒不下达“不立案通知书”。
  2013年9月  1.院墙仍未修复;  2.居民找不到振兴公司人员,只有再次来到中森华,中森华总经理换人,饶江波现在是副总,新任总经理郑巨化接待了居民,表示新来对情况不了解,向饶江波了解后再回复居民;  3.科研所向中森华发送律师函,就其项目推进缓慢表示关注,并提示风险。  2013年10月  1.等不到中森华回复的居民再次来到中森华,郑巨化表示将责成饶江波处理,但饶不在;  2.居民多次到派出所了解受案之后调查的结果,但派出所表示无进展;  3.居民多次拨打“12319”城管热线,要求城管处置违法的临街院墙。  2013年11月  1.居民再次到中森华了解处理进展,郑巨化表示移交饶江波处理;  2.院墙仍未恢复,居民多次到社区要求处理,社区答复春节前修复;  3.振兴违规修建的临街院墙仍然耸立,居民多次投诉“12319”后,终于有城管人员到现场,其对居民表示院墙早已修建,不是房屋,不能算违章建筑,而且围起来还有利于市容整洁,然后不顾居民的反对离开现场。  2013年12月  1.宿舍区原有院墙终于修复;  2.一楼房屋仍然污水满地,无法使用,楼上居民也因气味难闻而深受其害,宿舍区仍然是墙外小商小贩的厕所和垃圾场;  3.长航集团及科研所领导均更换,重新审视与中森华合作项目。
  2014年1月  1.居民再次到中森华了解处理进展,郑巨化表示已让饶江波将居民电话告知“置换办公室”相关人员,让其和居民联系,但居民未收到其联系电话;  2.其后终于找到饶江波,其表示临近春节,节后再说,同时饶再次表示赔偿只要振兴提出书面申请,中森华将审批后执行;  3.科研所新领导对在宿舍区有房屋的员工表示,现阶段科研所对于中森华项目进展不满,同时也对“置换”过程中罔顾职工利益的行为不满,将向中森华交涉。  2014年2月  1.科研所领导明确原与中森华的合作协议中,存在“宿舍地块拆迁工作由中森华负责”的条文,而且从中森华拖延交付科研所房屋租金看来其目前遇到资金困难,科研所对中森华继续推进该项目的能力表示怀疑,将向集团领导汇报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包括采取哪些步骤解除与中森华的合作协议;  2.居民多次到派出所催办,终于朱鸣武警官答应联系振兴,要求其修复未签协议而被拆毁的房屋。  2014年3月  1.居民多次找到中森华郑巨化,要求其督促振兴与居民联系解决问题,郑总当居民面联系到郑为民,其答应到场与居民协商;  2.14日,郑为民到现场与居民会面,派出所涂竹喜警官到场,会谈中郑为民要求居民将赔偿要求形成书面文件,其将根据居民要求整理报告提交中森华处理,因考虑郑为民表示“置换”还将继续,修复“影响不好”,故居民要求其赔偿修复资金(暂不修复)和赔偿因房屋自2012年12月不能使用起至今的房屋租金,同时由中森华承租房屋直至“置换”成功或院墙拆除“置换”终止,郑表示需要15天处理此事,居民无奈表示同意;  3.29日,居民再次和郑为民联系,其表示尚需时间处理;  4.科研所领导主动向在职的居民推荐律师,但律师报价过高,且仅能保证修复房屋,不能保证赔偿满足住户要求,故未聘用该律师;  5.长航集团刘毅冰副总经理到科研所现场指导科研所地块开发工作,主要议题是如何从目前和中森华合作的泥潭中脱身。
  2014年4月  1.8日,居民再次联系郑为民,其表示振兴公司在“置换”过程中,已将该项目转包,现正协调转包公司处理此事,但难度较大,居民可“采取自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言下之意是不要指望他能妥善处理此事;  2.居民向社区及涂竹喜警官(户籍警)反映振兴回复内容,涂警官表示此事应由中森华负责,让居民继续找中森华协商,并表示协商时将到场;  3.18日,居民再次来到中森华位于后湖大道的中森华办公地点,与郑巨化商讨赔偿事宜,事先电话涂警官邀请其参与,但涂警官表示另有任务无法出席。中森华郑总表示并未接获振兴提交的居民要求赔偿的报告,而后电话要求郑为民到场,并吩咐饶江波会同郑为民处理好此事,郑为民90分钟后到达,与饶江波会谈30分钟后出来和居民见面,他表示因置换还将进行,不同意修复,赔偿只能在居民同意置换后才能进行,同时威胁居民不许再次到中森华“闹事”;  4.至此,居民认为中森华向振兴推诿此事,而振兴采用威胁手段,并将赔偿与“置换”捆绑,完全无解决问题的诚意,与之商谈已无意义,故向涂警官、朱警官告知对方的反应,并提供录音材料,涂警官表示居民仍应与中森华开展协商,而朱警官表示等对方的威胁实施后再采取行动;  5.22日,居民向江岸区信访办反映事件的最新进展,信访办王晓主任表示曾就此事出面协调,但被科研所以内部置换为由挡驾,现无法出面;  6.居民向市信访局反映此事,市信访局项主任(音)表示将联系中森华和长航科研所了解情况,其后电话告知居民,中森华饶江波、振兴郑为民到访市信访局,说居民是因为漫天要价,不配合“置换”才造成目前情况,为解决问题居民应让步,居民马上赶到信访局说明居民不同意置换完全是由于中森华在武汉开发房产不断产生问题,其委托的振兴公司野蛮操作,“置换方案”以期房还现房,而宿舍区的建设完全无政府审批,如此种种让居民无法信任中森华,居民不是满天要价,而是不敢将自己的房屋与其置换;同时即使居民漫天要价,在未签订协议,法院未曾判决的情况下,如何能强拆居民房屋。项主任表示将再次联系中森华,但一直无回音;  7.22日,根据信访局项主任建议,居民走访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到中森华未办理宿舍地块的建设规划,后又走访江岸区规划局,亦未查询到该项目的建设规划,区规划局建议去江岸区城乡发展统筹办公室查询;  8.23日,居民向市长信箱反映问题,由市信访局受理,网站显示24日已转办丹水池街道办事处;  9.24日,居民走访了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书面向纪委书记反映了中森华、振兴违规修建临街院墙,而城管部门不处理的事情,纪委书记建议我们到丹水池街城管大队登门要求,若仍不处理,再来区城管委,书面材料让我们带回;  10.24日,居民又走访了江岸区城乡发展统筹办公室,书面询问长航宿舍项目中森华有无在此备案或申报,结果是未申报,居民询问统筹办张姓员工,对于无证、野蛮拆迁的振兴公司统筹办如何监管,张员工表示统筹办只能管理申报过的项目的具体执行拆迁公司的行为,对于未申报的项目,执行该项目的拆迁公司无法监管,张员工建议我们去市房管局,说该局能监管开发商,张员工未接收我们的书面材料;  11.25日,居民来到位于高雄路的市房管局,首先向一楼信访办递送书面材料,信访办工作人员看完材料,建议我们上16楼找“开发监管科”(记忆,可能不准),居民来到16楼,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投诉的项目未通过规划审批,未进入销售环节,不归房管局管理,应由国土规划局管理,并表示对于在武汉市市区内发生未签协议强行拆除闻所未闻,建议居民仍然到市规划局反映;  12.居民再次来到位于三阳路的市规划局,该局信访办孙主任再次接待了我们,表示此事不归他们管,对于居民提出的向该局规划司直接面谈的建议不予接受(孙主任不打电话上楼,居民无法通过保安阻拦);  13.至此,居民发现房地产开发的三个管理部门(规划、建委、房管)均表示此事不归他们管。
  2014年5月  1.4日,居民来到丹水池街城管大队,书面反映中森华违章修建临街院墙,工作人员接受了居民们的材料;  2.4日,街城管大队唐队长联系居民,表示已接获居民投诉;  3.5日,居民前往丹水池派出所,询问公安机关办案及督促振兴修复的进展,朱警官表示处理不了,让居民直接找管治安的张所长,张所长首先表示此事已过追诉期,居民当即回复说事发当天就报了警,而且到派出所咨询进展、配合调查、催促办案不下数十次,如何能以此理由搪塞我们,其后张所长表示将安排朱警官责令振兴修复房屋或责令其交出破坏人员或找到相关人员做好笔录,居民满意而归;  4.5日,居民向丹水池街反映中森华违规开发强拆房屋的问题,综治办白科长接待,做了记录,居民询问是否收到市长信箱转办的居民的信件,其表示可能是街道其他部门处理,其不知道;  5.7日,居民发现有人员针对临街院墙进行修缮,当即来到街城管大队询问,城管表示不知此事,将到现场了解情况,居民一直在现场等待3小时,未见城管出现,期间多次联系“12319”,得到的答复是5天内处理,居民也询问了修缮民工,回答是中森华让其修缮的,同时民工表示是振兴公司郑为民的下属;  6.8日,街城管唐队表示前日下午到现场,院墙已基本修好,已了解修理院墙是中森华接获政府指令为美化市容而作的;  7.8日,街城管唐队邀请居民笔录,并表示已约谈中森华和振兴,明确其未办理占道许可证,临街院墙修建违法,已下“违法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提供相关审批材料;  8.12日,接户籍警涂警官电话,表示居民市长信箱的信件起了作用,他将与13日组织街道、社区人员和居民一起到中森华协商处理,接电话后,居民们进行了讨论,认为为了有个良好的会谈气氛,不需组织很多人到场,故派出一楼居民为主、楼上居民为辅的共4人代表全体居民赴会;  9.13日,居民代表首先到社区会和户籍警涂警官、街道综治办白科长和社区治保主任王主任一道前往中森华协商,中森华饶副总、振兴郑总经理在场,地点是饶副总办公室;  10.13日会谈,过程如下:  a.一开始,中森华、振兴人员点名某居民为组织者,并表示“还以为你有多大能量,只能组织4个人来”,其后振兴郑总攻击居民提供的材料上关于振兴负责人威胁居民、看心情赔偿的话语不实,居民反问其是否说过材料中的言语,郑总答复说过,但是尚未实施,只能当作是开玩笑,居民请现场的涂警官发表看法,其一言不发;  b.其后涂警官要求其他无聊的话不要说,要谈正经事,然后居民表达要求中森华、振兴就开发是否有正式手续表态,振兴郑总表示居民是因为在置换中漫天要价不成,才来胡搅蛮缠,居民指出是因置换人员不能指明置换地点造成不信任,而且置换方案不切实际,置换未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居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故居民不能同意对方提出的“置换方案”,不存在漫天要价,而且置换本身是双方你情我愿方能成交的事情,不能由对方强制要求置换,居民不同意就强拆;  c.饶副总表示置换是按和长科所协议实施的,是一种企业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是买卖行为,不需政府审批,院墙又未修到你们家里,你们无权干涉,而且此事到政府部门(市里、区里到街道)均备了案,得到了口头许可,居民追问到底是哪家部门或哪位政府人员许可的,其回答是所有的部门,然后离开会场,居民向到会的公安机关、政府人员询问是何部门许可了中森华,无答复;  d.其后振兴郑为民表示不是其公司的人员实施的强拆行为,遇到强拆,居民为什么不报警,而且指责居民出租给别人从事非法活动,居民当即表示已当场报警,而且对于出租从事非法活动的指责完全是无稽之谈,居民多次强调既然振兴说不是他们强拆的,要求会谈组织者让饶副总作为当事人到场,但是无结果,直至会谈结束,饶副总才回到会场,但再未发言;  e.其后郑为民向涂警官出示其与某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表示强拆与振兴无关,该转包协议不能给居民看,涂警官收藏了该合同,居民指出转包不能逃避振兴公司的责任;  f.其后街道白科长要求居民提出具体要求,故居民表示要求以下几点:1)要求中森华或振兴或转包的某公司出面公告置换是企业行为,是你情我愿的买卖行为,对于前期野蛮行为赔礼道歉,2)要求中森华或振兴或转包公司修复宿舍区设施,还原宿舍区原貌,3)拆除临街院墙,4)修复一楼四户居民的房屋,赔偿因“置换”行为造成的租金损失及一切相关损失;  j.振兴郑总表示院墙是居民要求修建,并拿出居民13年下半年要求修复院墙的文件作为证据,说明现场居民并非代表所有居民,居民代表当即指出该文件是居民要求修复宿舍区原院墙的材料,而非要求修建临街院墙,而且去年反映问题的居民代表就在现场,不容对方恣意歪曲,但振兴表示临街院墙不能拆除;  h.振兴表示置换还将进行,故房屋、宿舍区设施也不能修复,赔偿可以和“置换”连带进行,谈好了补偿款马上到位,居民表示“置换”既然是你情我愿的买卖行为,现在居民不可能同意置换,只要求赔偿和还原,赔偿应按“110”报警记录及住户的实际损失进行;  i.振兴表示到场居民只能代表自己,谁愿意谈“置换”,可以到中森华协商,签字后马上能拿到置换和赔偿款项,居民表示无法接受赔偿与置换捆绑进行;  j.涂警官表示还有事情要办,其总结会谈说拆迁是企业行为已明确,而向政府报备没有将调查,具体强拆责任人根据现在新提供的转包合同开展调查,居民提出了公告、还原和赔偿的要求,拆迁方表示愿意协商,此时居民指出其附加了捆绑置换的前提,不可能在这样的前提下谈判,居民要求先赔偿再谈其它;  k.街道白科长总结会谈,首先表示居民代表录音不合法,居民当即表示无法接受其说法,其后白科长表示居民们的要求各不相同,不要共同来谈,要求同存异,尽量利用政府出面建立的平台,各让一步维持社会的稳定,居民当即表示已无让步的余地,房屋被拆,居民要求只是修复和赔偿,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对方表示修复不可能,赔偿要捆绑置换,完全无诚意,会谈无法继续,希望政府维护居民的正当权利,其后会谈终止,会谈中社区治保主任一言未发;  11.13日下午,居民来到街道表达对于上午会谈毫无结果的失望,并将居民整理的会谈纪要交给白科长,希望他审查、修改后签字认可,白科长表示政府只能提供平台,不会就问题责任等表态,而且拿出信访法规,表示此事不是信访范围内的事情,更多的事情他管不了,对于居民提交的会谈纪要也只是接收,不发表意见,居民再次询问市长热线4月24日转办的信件是否到达街道综治办,白科长表示未收到;  12.14日,居民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会谈情况;市长热线首先回复说居民的投诉已由江岸区人民政府立案处理,然后根据居民叙述的现场情况就政府人员在会谈中不维持正义,满足于仅仅提供平台的说法表示这种做法不正确,让居民等待区政府的处理意见;  13.15日,居民来到社区,就中森华饶江波所谓的“置换”及“临街院墙”得到各级政府部门许可的说法进行了解,社区李世英主任表示社区从来未许可此事,就居民提出的王治保主任在现场不表态,是否是他许可的中森华的问题,李主任表示将调查;  14.15日,居民再次来到丹水池街办事处,向白科长询问是否街道一级政府许可了中森华,白科长表示街道很大,他不清楚是否有部门许可了中森华,居民要求其调查此事,并表示作为一级政府对于辖区内居民财产受到的严重损害不能仅仅提供平台让受害人与强势的开发商及其相关人员协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居民的正当权利,居民再次询问其是否收到市信访局转办的居民信件,白科长表示刚收到,居民指出由此看来13日下午白科长所说的“管不了”是不正确的,最后居民要求白科长开展调查,澄清是否有街道某部门许可了中森华的行为,许可的依据是什么,并重申了居民要求还原、赔偿及中森华公告并道歉的要求,白科长表示将向综治办杨主任汇报,待杨主任在办公室时联系居民来商谈;  15.15日,居民询问了丹水池街城管大队关于临街院墙的处理进展,城管工作人员表示已口头通知中森华自拆院墙,正式的“自拆通知书”将于周一(5月19日)下发;
  16.15日,居民联系朱鸣武警官询问丹水池派出所张所长于5月4日表示的将责令中森华修复房屋或责令其交出破坏者一事的进展,但朱警官表示未得到张所长指令,故15日下午居民来到派出所,张所长不在,值班警官让居民17日再来,居民留下会谈纪要及表达对事件处理进展不满和重申居民要求的材料后离开;  17.17日,居民来到派出所,张所长接待,首先表示4日做出的责令修复和责令交人的处理意见经与朱警官、涂警官商量后已变更为召开协调会,并看了居民留下的材料,居民当即表示协调会由于中森华等不配合而不成功,而且协调会的召开不能代替派出所应承担的保护辖区居民,调查辖区内发生违法事件的责任,其后张所长又表示已要求朱鸣武警官责令中森华、振兴等修复和还原,居民说朱警官在电话中表示未接到此指令,张所长正待解释,正好朱警官经过,居民要求朱警官留下一起商谈,当面说明其电话中的表态,但张所长表示其出门有事,故让朱鸣武立即离开。居民接着再次要求强拆事件和玉器盗窃事件立案侦办,张所长表示不够立案标准,居民说两件事件直接损失均达数万元,如何不够立案标准,张所长表示此事性质不同,是公告后实施的,居民表示根据到规划、建委、房管部门调查和13日会谈的情况,清楚说明中森华行为均未备案和审批,其自己都承认是企业行为,与居民是买卖关系,如何能强拆居民的房屋,难道不是故意毁财行为?张所长表示周一(5月19日)会向江岸分局法制办汇报,询问此事是否违法行为,居民表示这样的汇报早该进行。然后居民将掌握的具体实施强拆的“置换人员”是张正红(音)的情报告知张所长,请其采取调查措施,其后张所长表示此事是应去法院解决,居民表示强拆事件和玉器被盗事件中肯定有刑事问题在其中,派出所不能因为自认为此事存在民事纠纷而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并且居民表示经常看见政府人员和公安人员与“置换办公室”人员勾肩搭背,而且临街院墙修建留下缺口方便某户据说与派出所人员有亲戚关系的经营户继续经营,影响实在是不好,希望派出所出面澄清,而且13日会议期间,居民在办公室内和振兴等协商,而涂警官和饶副总在外面开会,而且不支持居民要求饶江波到场开会的要求,实在让居民不好理解,其后张所长表示他到所时间不长,情况不了解,而且如果真是案值达到数万,那是刑事案件,也不归他管了,现在有事,故谈话终止,居民离开。  18.20日,居民来到江岸分局,了解法制办对于此事的看法,但被保安指向到该局信访办公室,办公室警官表示受案和立案之间有个过程,公安机关需要时间判断受理的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居民追问该时间需要多长,警官回答没有明确规定,居民询问400天够不够长,警官没有回答。然后警官联系了丹水池街派出所,表示张所长将于次日约谈居民,居民离开;  19.20日,居民来到丹水池街办事处,询问中森华是否到街道就“置换”一事备案,综治办白科长回复,未到综治办备案,是否向街道其他部门备案不清楚。居民表示等待5天时间,仍然不清楚其他部门的情况,看来是未进行调查,居民要求直接向街道领导了解情况,白科长电话联系了其主管综治办杨主任,表示次日下午面谈;  20.20日,居民来到丹水池街城管大队,唐队长表示近日已联系中森华,中森华回复院墙的事情要找振兴,向居民查询了振兴郑为民总经理电话后,唐队长表示立即会联系振兴,一旦确定了责任主体,将立即下发“自拆通知书”。  21.20日下午,查询市长信箱,发现状态由转办丹水池街办事处变更为丹水池街办事处不予受理;  22.21日,居民来到派出所,张所长首先表示要对损失估价,居民表示同意,然后张所长询问居民是否同意与中森华继续协商,居民表示因中森华行为野蛮,媒体多次曝光其劣迹,而且其“置换行为”完全没有政府审批,居民无法与这样的对象协商,故完全不能考虑继续和中森华谈判“置换”,其后张所长表示将联系中森华,责令其修复,如不配合,将要求对方交出责任人,让居民下周三再次到所了解进展;  23.21日,居民来到丹水池街办事处,由综治办杨副主任接待,在街道三楼会议室进行了会谈。杨主任首先表示这类投诉很多,愿意帮助居民理清思路,规划好下步行动,居民回复中森华强拆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中森华无任何手续,采用欺骗强制等野蛮手段,藐视国家法令,后果很严重。随即居民向杨主任再次表达了要求政府出面责令中森华停止置换行动,向居民赔礼道歉,还原宿舍区原貌,赔偿居民损失的诉求。杨主任表示街道综治办权力有限,只能沟通协商,无法裁判、执行,居民表示不是让综治办裁判、执行,而是希望通过综治办协调街道各部门处理此事件,经100分钟的谈判,杨主任表示将协调街道司法所调解,居民虽不明确司法所调解的法律意义,但考虑其可能是处理该项事件的途径之一,遂同意参加司法所调解,会议期间,居民询问由“市长热线”转办丹水池街办事处的信件已被丹水池街办事处回复“不予受理”,居民询问不予受理的原因是什么,杨主任不予回答,居民又要求其提示居民该向何处了解不予受理的原因,亦得不到答复,居民表示5月5日开始,居民已多次向丹水池街反映该问题,希望得到书面答复,杨主任表示要办理正规手续15个工作日后才有书面答复,无奈居民同意补办手续(填写信访单)。  24.22日,居民联系丹水池街城管大队,了解到5月20日大队已向中森华、振兴下发“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25.27日,居民来到长航集团,向信访办投诉科研所伙同中森华侵害居民财产问题,居民表示科研所和开发商签订协议,无权将居民财产作为协议内容;在明知中森华野蛮操作及无法按期取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延长和中森华的合作协议;对于涉及科研所长久发展、职工切身利益的事件却不召开职工大会研讨;最终导致科研所原有开发计划泡汤,需缴交高额税费,决策过程不透明,项目执行不成功,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居民要求:长航集团立即责令科研所终止与中森华的联合开发协议,停止对于居民、职工的侵权行为;向居民、职工公开科研所与中森华的联合开发协议及一切相关内幕,调查事件过程中相关人员的所作所为,并公示调查结果;先期赔付居民、职工的损失,还原宿舍区原貌,向中森华追讨损失。长航集团信访办受理居民信访,并责成长航科研所于6月11日前书面回复居民的要求。  26.28日,居民按期来到丹水池街派出所,张所长表示已与中森华、振兴协商,对方答应以现金补偿房屋损坏的损失,中森华振兴将于6月6日前联系居民处理。
  2014年6月  1.4日下午接派出所张所长电话,约定5日9点到派出所商谈,振兴到场。  2.5日居民按时来到派出所,对方仅振兴郑为民到场,其表示仅门窗是他们损坏的,仅修复门窗,其余的管不了,张所长表示让其在下周末前完成修复,郑为民承若照办,然后离开。居民向张所长表示,宿舍区多处受损,不是仅门窗的问题,现在安全、卫生问题严重,张所长表示将调查后处理。居民要求将调解过程、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张所长表示形成调解协议有困难,居民要求有困难,也要形成,张所长表示待下周修复门窗后再处理。  3.5日下午,居民召开会议商讨11日与科研所沟通事宜,居民一致同意科研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会议期间接到王汉华主任电话,街道将于6日在社区书面回复居民5月21日的信访。  4.6日,居民来到社区,社区李世英主任、王汉华主任、街道白科长到场,白科长将街道不予受理决定书交予居民,决定书内容为:定性事件为民事纠纷,建议居民向法院起诉。居民当即表示事件应定性为居民遭受侵权伤害的申述,将继续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  5.6日,接丹水池派出所张所长电话,其表示不可能形成调解协议吗,而下水问题将由街道协调处理。  6.10日,居民来到长江日报法律援助站,律师在听取了居民情况汇报后表示,此事修复需找长航科研所解决,对于赔偿还是需向法院起诉。  7.11日,居民60余人来到长航科研所接受信访答复,居民代表5人与科研所领导举行了会谈,科研所首先出示了“联合开发方案中相关条款”(但未盖章),“相关条款”显示科研所以现有地块(不含C地块)参与开发,而中森华以其拥有的职工三栋居民楼(B地块内)及纸厂土地、C地块参与开发,建设工作以中森华为主,科研所协助完成。研究了“相关条款”后,居民表示科研所明知宿舍属居民所有,而在与他人的协议中明确处置第三方资产,明显侵害居民、职工的利益,该协议无效,为进一步了解协议中是否有其他侵害居民利益的条款,要求科研所提交“联合开发协议”及一切相关附件。科研所人员拒不配合,并表示不受理居民的信访事件,居民无奈派出代表赴长航集团信访办,向科研所上级机构反映其缺乏处理问题的诚意及蛮横态度,集团信访办杨主任邀请集团党政办(音)袁主任参加会谈,袁主任表示很重视居民反映的情况,根据其与科研所多次沟通的情况来看,联合开发协议将宿舍区处置界定为中森华负责,而中森华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应由中森华承担责任,居民当即表示科研所无权和中森华签订有关宿舍区如何处置的协议,现在协议事关居民的切身利益,居民有权要求得到协议副本,其后袁、杨两位建议居民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居民表示采用什么手段维权是居民的权利,居民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而当事单位应承担起相应义务,不应推诿逃避。最终居民要求集团书面回复协议是否涉及居民,杨主任答应下周一、二回复。而在科研所的居民得到的答复是科研所将于下周三、四出面与居民一起去中森华协调处理,考虑到时间已晚、居民中老人较多、天气过热而科研所关闭空调等因素,居民决定自行解散。
  关注下
  @老纳泄了 18楼
16:25:22  关注下  -----------------------------  多谢关注,社会不公,相拥取暖吧
  @yutangsh 19楼
16:28:05  -----------------------------  我们维权的人实在没能力买你的产品,请高抬贵手
  现在中国处处是有法律没法制!!!
    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修好了,但民房也被偷拆了!!!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已经是被二环路出城引桥緑化地占用!!!  成都市的拆迁事实证明,成都市金牛区不在法制的范围!!!  #1  请关注我qq空间和转帖谢谢!!!
    成都市金牛区暴力拆毁房屋盗窃财物多年没人管!!!   [投诉] 成都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4月拆许字[1延14号]还没生效还不具有拆迁资质就以甲方和建设单位违规、违法启动拆迁,而且不按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  投诉部门: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政府、四川省纪委、成都市人大、成都市政府、成都市纪委  事发地: 成都市金牛区  我叫蔡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公纪(1989)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在晚此房屋在没有签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违法暴力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   以下问题探求真相:   1.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拆迁合同显示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甲方签订拆迁协议,成都鑫地公司既然是受拆迁人委托的具体拆迁实施单位,怎么又不以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呢?。(成都鑫地公司回复已签订《拆迁委托协议》)   2.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拆迁合同显示成都市营门口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房屋是在拆许字2011(延)14号城市居民拆迁项目“锦西奥林”公建配套项目红线规划范围内,为什么成都市金牛区
14:28官方回复:该项目是市政府确定的老成灌路改造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公益性绿化广场。  3.拆许字[1延14号] 城市居民拆迁项目“锦西奥林”公建配套项目拆迁范围内涉及被拆迁总户数为49户。请问在拆许字[1延14号]拆迁范围内只有公建配套项目没有主体拆迁项目吗?(成都鑫地公司回复拆迁范围内只有49户)   4.为什么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日还不是拆迁人就能在喜马拉雅大酒店6楼以拆迁人开拆迁大会,并在2011年5月以甲方拆迁人名义签订拆迁协议?  【日成都市房屋管理局公示的2011年度成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明细表,显示拆迁许可证号(拆迁人还是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暴力拆毁成空地多年,成都市房屋管理局都没有对相关违法单位做出处理?   6.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立案怎么不提我是以房屋被暴力拆毁报案?  日暴力拆毁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并盗窃房屋内所有物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 275 条 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 264 条已构成盗窃罪,也达到立案标准。  新建林盘广场工程   项目编码: 34x  项目名称: 新建林盘广场工程   项目业主: 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业主组织机构代码: x  业务联系手机号码:   立项文号(审批地): 金发改投资﹝2011﹞第634号   立项审批时间:   项目类型: 其他项目   投资规模: 470.50 万元  资金来源: 区市县财政  立项年份: 2011   项目所在地: 金牛区  主管部门: 金牛区建设和交通局 编码、  审批部门: 金牛区发展和改革局  创建人: 金牛区发展和改革局  创建时间:   建设地址: 营门口立交桥西北面。  建设内容: 建设面积约2561平方米,含景观、绿化、排水等工程  备 注: 该项目现已完成前期立项、批概、核准、清单控制价编制、代理机构比选等工作,现进行招标前准备工作。  营门口路至互利西一巷公建配套项目:新建林盘广场工程   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 成都市金牛区发展和改革局,金发改投资【2011】号634号,批复通过。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 无  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 无  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 无  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 无  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 无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信息: 无  施工许可审批信息: 无  项目核准结果信息: 通过  ? 建设周期: 3个月   参建单位: 四川西华工程招标监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项目概况: 景观、绿化、排水等工程   征地拆迁信息: 无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 无   合同履约信息: 无   质量安全检查: 无   备 注[local]2[/local][local]3[/local]
          第一拆迁单位  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 6  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拆迁单位  成都市建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编号:成房拆[号)    第三拆迁单位  成都鑫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一、公司概况  (一)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旧城改造项目、区政府指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承担区政府指定的土地整理范围内安置房建设。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拆迁返还的是金牛区金泉街办金泉小区土地性质是和现拆迁地性质差异太大!!!  一、拟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位置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  (亩) 出让年限(年) 土地使用条件 出让价格(或土地出让金标准) 拟用地者  1 金牛区金泉街办涧漕社区1组、土桥村8、9组 住宅  商业 约33139.21平方米(实际土地面积以规划红线为准) 70、40 现状土地条件出让。宗地开发利用时,土地利用要求以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规划条件通知书》为准。 住宅:513.00元/平方米; 商业:546.00元/平方米 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会没有拆迁范围安置你们信吗!!!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1年度成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明细表  日期: 日  许可证号:(  拆迁人: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金牛区二环路外老成灌路南、北侧  总户数:46 (户) 住宅:27 (户)非住宅:19 (户)  总面积:2709.38 (㎡) 住宅:1269.40(㎡)  非住宅:1439.98(㎡)  开工日期:2011年1月
  成都市公安局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 发表意见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意见处理情况  留言人: 蔡炜
留言时间:  提请单位: 成都市公安局   留言主题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部门不作为,金牛区暴力拆毁房屋盗窃财物多年没人管!!!  我叫蔡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公纪(1989)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在晚此房屋在没有签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被违法暴力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     以下问题探求真相:      1. 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立案回复为何不提我是因为房屋被暴力拆毁及财物被盗报案?   2.为什么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暴力拆毁多年无人管,现在房屋已经是被二环路出城引桥緑化地占用!!!      3.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拆迁合同显示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甲方签订拆迁协议,成都鑫地公司既然是受拆迁人委托的具体拆迁实施单位,怎么又不以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呢?。(成都鑫地公司回复已签订《拆迁委托协议》)     4.成都市营门口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房屋是在城市居民拆迁项目“锦西奥林”公建配套项目范围内,本次拆许字2011(延)14号拆迁项目备案规划红线图,项目编号:6显示本次拆迁范围内有建房,按本次《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1(延)14号拆迁安置方案,有可以在拆迁范围内安置。(成都鑫地公司回复拆迁范围内只有绿化广场建设不具备返迁安置条件)      5. 拆许字[1延14号] 城市居民拆迁项目“锦西奥林”公建配套项目拆迁范围内涉及被拆迁总户数就为49户。在拆许字[1延14号]主体拆迁范围内涉及被拆迁总户数是多少?      6.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房屋被暴力拆毁房屋盗窃所有财物,现在房屋变成空地却只是故意损毁财物,为何不以《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立案侦查? 
  日暴力拆毁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并盗窃房屋内所有物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 275 条 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 264 条已构成盗窃罪,也达到立案标准。     受理单位: 成都市公安局
受理时间:  处理原因
  处理情况:信访人位于成都市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日晚被人拆毁及损失所有财物一案,金牛区公安分局已立为故意损毁财物侦查。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盗窃的犯罪事实,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的拆迁事实证明,成都市金牛区不在法制的范围!!!    请关注我qq空间和转帖谢谢!!!  成都市二环路修好了,但民房也被偷拆了!!!  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已经是被二环路出城引桥緑化地占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 蔡炜   申请时间:
  提请单位 :成都市建委   内容描述 :  我叫蔡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公纪(1989)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日晚上在没有签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我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违法偷偷拆毁。日已经有单位进场施工,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公告!!!  向成都市建委申请公开,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新建林盘广场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要求在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复印件上盖章。  项目名称:新建林盘广场工程  项目业主: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编码:34x   办理单位: 成都市建委   办理时间:
  办理情况: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经我委查询,没有查到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成都市政府公开意见箱只有自己看到受理和回复还是公开意见箱吗!!!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谎话连篇!!!    回复时间:
09:30:11   经了解,你的房屋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属于营门口“锦西奥林”绿化广场建设范围内,该项目是今年市政府成灌路改造工程,该地块属于公益性绿化广场项目。    成都市营门口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房屋是在拆许字[1延14号] 城市居民拆迁项目“锦西奥林”公建配套项目范围内(拆迁合同显示)
  希望10年内能看到真正的法制中国!!!
  和谐社会到处都是不和谐的现象。  顶一个!
  @蔡炜2011 32楼
16:48:13  希望10年内能看到真正的法制中国!!!  -----------------------------  大哥,希望你的问题能解决,也希望各位向我们提供宝贵的斗争经验
  @群众末路 33楼
16:51:57  和谐社会到处都是不和谐的现象。  顶一个!  -----------------------------  多谢!
  @子子疤 35楼
18:36:13  -----------------------------  这是哪一出啊?
  顶起,希望大家多多参谋
  违法暴力拆迁还将继续吗?????_天涯杂谈_天涯论坛  有图有真相
    成都市的拆迁事实证明,成都市金牛区不在法制的范围!!!    请关注我qq空间和转帖谢谢!!!
  想知道一下,拆迁现在的结果怎么样了,怎么就没有后话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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