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公司的账务处理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基本账务流程?应选用哪种会计制度?

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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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
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税文/亿诚建工房产部 李治培 财务部 王翕&1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2016年1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律所符合法定情形可核定征收,但地方税务部门在律所无《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等法定核定征收情形下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号)等规定,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建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主要如下表所示:税种税率应税项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一般为律所应税劳务。小规模纳税人3%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非县、市、镇1%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教育费附加3%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印花税1.比例税率:1‰、0.5‰、0.3‰、0.05‰。2.定额税率,如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1.法律方面的咨询不属于税法上的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也不征印花税。 & 2.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3.产权转移合同,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4.购销合同税率为0.3‰。2律师事务所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税法规定,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在缴纳合伙人个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主要有:名称可以扣除的情形备注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工资、薪金。合伙人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可以按每年42000(每月3500)元的标准扣除费用。社保及公积金费用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合伙人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合伙人律师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业务招待费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合伙人律师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借款费用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律所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利息支出律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租赁费用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汇兑损失在律所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财产保险费《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不得超过合理限度。公益捐赠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开办费律所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律所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经营之日为律所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业务培训费据实扣除。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工会经费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合伙人律师)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向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费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预提的职工奖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在汇算清缴结算前未实际发放给员工的,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差旅津贴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出的差旅津贴、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住房补贴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单独发放的,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合理限额。误餐补助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效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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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
  第二十一条 利息计算。存、贷款的利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时间、方法,正确计算。&
  储蓄存款的计息和付息办法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一)对单位的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二)利息计算的规定。&
  1.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2.利率的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月)&
          日利率=月利率÷30(天)&
            或=年利率÷360(天)&
  3.结息日期。存、贷款等按年计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计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活期储蓄存款,6月30日为结息日;利随本清的,存、贷款到期日为结息日。&
  单位活期存款按季(月)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清户结计利息,不计复息。逾期或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4.计息方法。&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账户,计算天数时,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的上一日止,但在定期结息日计算利息,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
  (2)逐笔计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以天数计算,整年的按360天、整月的按30天计算,不满整年或整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利息=本金X时间(年或月)X(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利息=本金X天数X日利率&
  5.其他规定。&
  (1)存贷款账户结清时当即结息列账。&
  (2)定期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算头不算尾);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办理。&
  (3)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本会计期间资金变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数字报告。编报时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按时报送。&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
  1.日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2.月计表。根据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3.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及有关账户的余额归并后填制。&
  4.损益表。每季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余额填制。&
  5.其他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他报表。&
  6.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二)报表的装订与保管。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报表按年装订。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决算。信用社年度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5)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6)清理其他资金。&
  2.核对账务。&
  (1)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根据各企业单位11月底存贷款账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账单,全面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账务,各科目总账应与分户账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
  (3)检查各级联行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账。&
  (4)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账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3.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账、立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账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代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账内。&
  5.其他工作。做好决算附表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处理账务。&
  (1)决算日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2)决算日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账,纳入当年账务。&
  (3)决算日与人民银行等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4)营业终了,结平当日账务,全面核对总账与分户账,并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账实、账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说明。&
  (5)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2.计算提取款项、结转损益。&
  (1)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他账项的调整等。&
  (2)账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账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年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4.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在决算日全部账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账簿的结转,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全部新账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账簿结转准确。&
  (三)决算后工作。&
  1.盈亏处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年度以及各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账表。对上年度旧账簿和报表,应分别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四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要严格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离,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公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联行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由联行业务开办单位或授权代理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各省级农金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日期并签章,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做到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
  (三)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要在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封存后的印章要统一保管和统一销毁。联行专用印章和汇票专用章(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交至颁发部门统一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由会计主管保管。&
  第二十九条 联行密押是鉴别联行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押人员由县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解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编押机视同密押管理。编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入屉加锁;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在未启用或停用期间,必须加封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处理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压数机是信用社办理票据业务、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按编押机管理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压数机)和报单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压数机)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机)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
         &第六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如国库券、金融债券、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人员管账,出纳人员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其他未发生资金收付的有价单证,应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不论表内、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都应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出纳人员必须根据表内、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人员应与出纳人员的有有价单证登记簿的数量、金融核对相符。&
  (三)有价单证填错废除有特殊规定外,应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应登记在登记簿上备查。&
  (四)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五)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三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
  (一)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在总行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并经常进行账、证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四)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时应当时逐份销号。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作废凭证的号码应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备查。&
  (五)单位(个人)领购空白支票,应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全部预留印鉴。信用社在发给单位(个人)之前,应加盖单位(个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单位(个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交回信用社注销,并进行登记,不得短缺。信用社对交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单位(个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和其他空白重要凭证负全部责任。如有遗失,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个人)负责。&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用社网点是指信用社所辖的信用分社、储蓄所和信用(代办)站。为了严密手续,堵塞漏洞,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工作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凡是能够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和换人复核的网点,才能实行并表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并账制。&
  (二)信用社应根据网点的业务量大小、离社远近、保管条件、谈旺季节等情况,分别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或一定数额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库存现金(或周转金)数额的必须及时送交信用社。&
  (三)信用社网点对重要空白凭证要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建立登记使用制度。信用社对信用社网点领取、使用、交回及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都应认真履行手续,严格管理。&
  (四)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对隔年已用的账表凭证,应交信用社统一存档保管。&
  (五)信用社应根据网点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检查辅导员,定期检查、辅导信用社网点的会计、出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表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信用社网点的会计科目与凭证使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账务核对等方面均与信用社相同。&
  (二)每月底信用社网点根据总账编制月计表报送管辖信用社,管辖信用社据以编制汇总月计表。&
  第三十六条 并账制信用社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为便于办理日常业务,信用社网点对所经办的业务,都要建立副本总账、副本明细分户账和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
  (二)信用社网点必须定期轧账和报账。轧账时要自行核对和试算平衡轧账期的账务。向管辖信用社的报账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天。报账时要填制报表由经办人员将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各项业务凭证、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含作废凭证)、报账表带到管辖信用社并账。&
  (三)管辖信用社对网点交来的报账表及所附凭证、副本账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逐项、逐笔审查、复核、勾对无误后,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
  (四)对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管辖社的明细核算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和本身账务一样逐户立账记载;另一种是在会计科目下按网点设立分户账,但同时应设置监督卡片账(用网点报来的传票代替)。实行哪种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农金管理部门规定。&
  对报账时的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用的办法。&
  (五)外勤人员流动服务时的账务核算,比照并账制信用社网点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信用站经办人员更换时,离职人员要把经办的全部业务、各种副本账、业务周转金、凭证(包括空白凭证)、报账表及印鉴等以及各科目余额表,全部核对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在管辖社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后,才能离职。事后如发现业务、账务上的问题,属于前任经办的,仍由前任负责。&
            &第八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第三十九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软件开发的原则和要求。&
  (一)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
  (二)会计部门与电脑部门分工负责。与信用社会计业务有关的软件必须由会计部门提出需求,电脑部门据以设计应用软件,并经会计部门测试认可后方能使用。&
  (三)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必须符合会计业务规定和要求,具有数据真实、安全、可靠性,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
  (四)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必须遵循软件规范,逐项编写书面文件,提供功能说明书和业务操作说明书。&
  (五)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会计、电脑及有关部门要共同确认,鉴定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会计业务使用。&
  第四十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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